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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地区的历史发展及行政管理

时间:2023-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东北三将军体制顺治元年,清朝定都北京后,以盛京为留都,总辖东北,后相继设立盛京将军、宁古塔将军、黑龙江将军,以军府建置统治东北地区,分地管辖。顺治十年以后,统辖地缩小为东北南部地区,辖地北部划归吉林将军。

东北地区的历史发展及行政管理

东北是清朝的发祥地,满族皇帝视东北地区为“龙兴之地”、“根本重地”,故其行政机构及管理体制与内地各省有很大区别,自成一特殊行政区,分别建立了4种不同的地方行政管理制度:八旗制以统辖八旗兵民,州县制以统辖汉人民户,姓长制以统辖吉林边民,旗、路制以统辖黑龙江边民。

(一)东北三将军体制

顺治元年(1644),清朝定都北京后,以盛京(今辽宁省沈阳市)为留都,总辖东北,后相继设立盛京将军、宁古塔将军、黑龙江将军,以军府建置统治东北地区,分地管辖。

1.盛京总管——盛京将军

顺治元年(1644),清政府以正黄旗内大臣何洛会出任盛京总管,统兵镇守盛京等处,辖区“东至兴京边二百八十余里吉临(作者注:即吉林)乌喇界,西至山海关八百余里山海卫界,南至金州南境七百三十余里海界,北至开原边二百六十余里,东南至镇江城五百四十余里朝鲜界,西南至海八百里,东北至威远堡二百三十余里永吉州界,西北至九官台门四百五十余里蒙古地区界。”[23]顺治三年(1646)改称奉天昂邦章京(汉语“总管”之意)。顺治十年(1653)以后,统辖地缩小为东北南部地区,辖地北部划归吉林将军。康熙元年(1662)改称镇守辽东等处将军,康熙四年(1665)改称镇守奉天等处将军。乾隆十二年(1747),又改称镇守盛京等处将军,但习惯上仍称为奉天将军,职掌“镇抚留都,安辑旗民,董率文武、凡军师卒戍,田庄粮糈之籍,疆域之广轮,关梁之要隘,咸周知其数,以时简稽而修饰之”,[24]下设奉天、锦州、熊岳3个副都统辖区,各设协领、佐领、城守尉、防守尉等管理各处驻防事务、八旗事务及少数民族事务。

盛京作为清朝陪都,清廷在这里设立盛京五部侍郎、奉天府,盛京将军节制奉天府尹,会商盛京五部,形成一套独特的地方管理体制。从对中央隶属关系上看,实行盛京将军与盛京五部侍郎双重管理体系;从地方管理实体来看,实行盛京将军与奉天府尹双轨领导体系,分别统辖旗人、民人。盛京五部衙门所司与盛京将军、奉天府尹之职权多有交叉,有时须会同盛京将军及奉天府尹共同协商处理一些政务。[25]

盛京五部侍郎为户、礼、兵、刑、工,户部掌财赋,礼部掌朝祭礼仪,兵部掌盛京地区各边门稽查及驿站传递,刑部掌审旗人及边外蒙古事件以及旗、民交涉之案,工部掌营缮工程事务,各部俱设满缺侍郎1人,品秩视同京师,直接隶属中央,负责皇室在盛京地区的有关事宜,可直接向皇帝奏事。

奉天府置于顺治十四年(1657),设府尹1人,秩正三品,视同京师顺天府,权力同于行省,下辖府丞1人,并有办事衙门。清政府规定:“凡满洲、蒙古、汉军八旗事务,则统之于奉天将军;凡民人事务,则统之于奉天府尹”,[26]奉天府尹的设立标志着陪都旗民二重体制的形成。奉天府尹后来专为满缺,乾隆三十年(1765)以后,以盛京五部侍郎中1人兼任奉天府尹,后来又改为盛京将军兼任,但府尹与将军的职责不变,陪都旗民分治之制度不变。

奉天府尹下辖2府(奉天府、锦州府)、4州、8县,乾隆、嘉庆年间又设立了岫岩、昌图、兴京(今辽宁省新宾县老城)、新民4个厅。清统治者在奉天地区实行民族分区而治的政策,旗户与民户各自分屯,耕地分立界限,以府州县厅统辖民户。雍正五年(1727),于吉林将军辖区设置永吉州、泰宁县、长宁县管理汉民,并隶于奉天府。

2.宁古塔将军——吉林将军

顺治十年(1653),宁古塔梅勒章京升为宁古塔昂邦章京,与奉天昂邦章京同为镇守东北地区的最高军政官员。辖区“东至海三千余里,西至威远堡门五百九十五里开原县界,南至长白山一千三百余里其南朝鲜界,北至拉哈福阿色库地方六百余里蒙古界,东南至希喀塔山二千三百余里海界,西南至英额门七百余里奉天将军界,东北至合者(赫哲)飞牙喀(费雅喀)三千余里海界,西北至黑儿苏门四百五十余里蒙古界”。[27]康熙元年(1662),宁古塔昂邦章京改称为“镇守宁古塔等处地方将军”,简称宁古塔将军,其职掌为“镇守吉林乌拉等处地方,缮固镇戍,绥和军民,秩祀山川,辑宁边境”。[28]将军衙门初驻宁古塔旧城(1634年建,今黑龙江省海林市旧街),康熙五年(1666)移驻建成的宁古塔新城(今黑龙江省宁安市城区),康熙十五年(1676),“宁古塔将军移驻吉林,吉林副都统移驻宁古塔”。[29]康熙二十二年(1683),统辖地缩小为松花江以东、乌苏里江、绥芬河、牡丹江、图们江等流域,黑龙江下游及包括库页岛等诸岛在内的地区,其余划归黑龙江将军辖区。乾隆二十二年(1757),改称“镇守吉林等处地方将军”。

3.黑龙江将军

黑龙江将军也称瑷珲将军,设置于康熙二十二年(1683),全称为镇守黑龙江等处将军,辖区“东至野里白赫河二千二百余里宁古塔界,西至喀尔喀九百余里撤陈罕界,南至松花江五百里宁古塔界,北至外兴安岭三千三百余里鄂罗丝界”。[30]将军衙门初驻于黑龙江左岸的旧瑷珲城,康熙二十三年(1684)南迁到黑龙江右岸的新瑷珲城(今黑龙江省黑河市瑷珲镇),二十九年(1690)又迁至墨尔根城(今黑龙江省嫩江县城),康熙三十八年(1699)最后移驻齐齐哈尔城。将军下辖齐齐哈尔、墨尔根、黑龙江3个副都统,此外还有呼兰城守尉,与三副都统共同统领各地驻防八旗。雍正十年(1732),设五总管统辖由布特哈迁来的索伦、额鲁特、巴尔虎、鄂伦春等部落,并由清政府派大臣为统领,驻海兰儿(今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乾隆八年(1743),改统领为副都统衔总管,归黑龙江将军管辖。此外,在呼伦贝尔、布特哈设有两个总管衙门。[31]

光绪年间,东北三将军体制逐渐发生变化,光绪三十三年(1907),清政府裁撤东北三将军,设行省,置东三省总督及各省巡抚,以东三省总督为三省之最高长官,兼管三省将军事务,巡抚为一省之长官。各省设行省公署,其下设2厅7司:一为承宣厅,掌一省机要总汇、考核用人各事;一为谘议厅,掌议定法令章程各事。7司有交涉、旗务、民政、提学、度支、劝业、蒙务。省署下设道、府、州、县等地方机构,建立整套的民官体制。

(二)四民体制

1.驻防八旗制

驻防八旗军是清朝对东北实行统治的支柱,东北的驻防八旗包括满洲八旗、汉军八旗及蒙古八旗,以满洲八旗为主体,囊括了几乎所有北方民族。顺治十六年(1659)有7城设兵驻防,兵力计1500余人。康熙时期,东北驻防八旗迅速恢复和发展,到康熙末年,已建立起“以城为纲,路及边门属之”的驻防体系,[32]设兵驻防之城达到24座,共计2.6万多人。雍正十年(1732),八旗驻防制扩大,共有44城实行驻防八旗制,总兵额3.53万余人,此后遂成定制。八旗驻防各城,在将军之下,分设副都统、城守尉、协领、佐领、骁骑校或防守尉管辖,佐领是构成驻防八旗的基本单位,“掌稽所治人户、田宅、兵籍”。驻防八旗将领各领兵专辖一城一地,除奉命出征外,平时主要是管理旗地,征收旗租,缉捕盗贼,维持地方治安。(www.xing528.com)

2.边民旗、路制

吉林、黑龙江广大地区居住的各少数民族,清朝也实行八旗编制管理,以加强统治,先后编成布特哈打牲八旗、巴尔虎旗、锡伯八旗、依克明安旗等,同时以路佐制管理鄂伦春人。

布特哈八旗指居住于黑龙江上游地区以狩猎为生的索伦、达斡尔、鄂伦春人编入八旗之后的称谓,[33]其中索伦被编为5旗47佐:达斡尔人被编为3旗39佐;鄂伦春人被编为6佐。另加上步军3佐,毕喇尔2佐,共97佐。旗设旗长,下设佐领、骁骑校等官员。布特哈八旗按照八旗制度编设佐领,作为以从事生产为主的军事后备力量,相继由索伦总管、布特哈总管衙门统辖,隶属黑龙江将军。雍正十年(1732),索伦总管属下达108佐领。自康熙二十三年(1684)至三十一年(1692)间,一部分“布特哈打牲部落”壮丁被陆续抽调,编设了39个八旗索伦佐领和达斡尔佐领(共额兵2340),这部分佐领属于驻防八旗序列,[34]其中分驻瑷珲(8 佐)、墨尔根(15 佐)、齐齐哈尔(16 佐)诸城

康熙三十一年(1692),原居于海拉尔河流域的巴尔虎人共编10佐领,同时将移驻吉林地区之巴尔虎编为8佐领。康熙三十三年(1694)从俄国返回蒙古地区600户巴尔虎人,令驻黑龙江地区,编为8佐领,以上共计26佐领,史称陈巴尔虎,隶黑龙江将军。雍正十二年(1734),布里亚特蒙古自喀尔喀移牧于呼伦贝尔地区,清朝“照索伦之例,挑选二千四百人充兵,分为八旗,编为四十佐领”,[35]史称新巴尔虎,隶黑龙江将军。乾隆八年(1743),新巴尔虎中24佐领正式编入海拉尔驻防八旗。

康熙三十一年(1692),将科尔沁蒙古王公所辖的锡伯、卦尔察,达斡尔人赎出进献编入八旗,其中锡伯、达斡尔共编74佐(达斡尔人原在科尔沁时任官者少,佐领均以原来任官的锡伯人委任,故74个牛录统称为锡伯牛录),卦尔察10佐,共84佐,迁驻齐齐哈尔、伯都讷、吉林乌拉三城,分别由黑龙江将军、吉林将军管辖。

依克明安旗是对黑龙江流域的乌裕尔河流域厄鲁特蒙古的编旗称谓,隶黑龙江将军节制。旗下以部族制作为管理体制,基层的一切军政事务均由各部负责处理。[36]

清代鄂伦春人分为墨凌阿和雅发罕两部分,“墨凌阿”和“雅发罕”都是满语,分别为“骑马的”和“步行的”之意,都是隶属于布特哈总管衙门管辖下的“打牲丁”,都要向清王朝进贡貂皮,墨凌阿鄂伦春被编入布特哈八旗充当马甲。而雅发罕鄂伦春只按年进贡貂皮,向不当差,亦不食饷,清政府按其活动区域分为库玛尔、毕喇尔、多普库尔河、阿里河、托河5路,库玛尔、毕喇尔2路各设佐领、骁骑校、委官若干员管理,多普库尔河、阿里河、托河3路只设委官若干员,归正红、镶白、正蓝3旗佐领兼管。光绪八年(1882),清政府在太平湾地方设置兴安城总管衙门,专门管理5路雅发罕鄂伦春事务,同时将5路雅发罕鄂伦春重新编设了旗分佐领。光绪二十年(1894),兴安城总管衙门裁撤,5路雅发罕鄂伦春分归黑龙江、墨尔根、布特哈、呼伦贝尔4城副都统、总管等员管束。[37]

3.民户州县制

顺治十年(1653)清政府下诏颁布《辽东招民开垦授官例》:“辽东招民开垦,有能招至一百名者,文授知县,武授守备”,“招民数多者,每百名,加一级。”[38]又议准:“辽东招民照直省垦荒例,每名口,给月粮一斗,秋成补还,每地一晌,给种六升,每百名,给牛二十只”。[39]应诏招民率百姓赴辽东者甚众。同年,设辽阳府,置辽阳、海城2县,以管理移住辽东之民户,这是清代东北设州县之始,单一的八旗制统辖东北状态结束,辽东旗民二重体制正式形成。此后东北陆续设县,至康熙六年(1667),清朝下令“罢招民授官例”,对辽东开始有所限制。但是随着关内流民不断涌向东北,甚至越过柳条边深入到吉林地区,以致民户一直呈上升状态,因此在雍正年间再次出现设县热潮,雍正四年(1726),设永吉州,隶属奉天府尹。乾隆十二年(1747),罢州,改置吉林理事同知,归吉林将军管辖。东北民户州县制由南向北发展。

清末,为应对边疆危机清政府实行“移民实边”政策,汉族人口大量涌入东北地区,赵尔巽等主张改革东北军府制度为行省制度,一方面广置府、厅、州、县,一方面裁撤副都统、总管等军府建置,以适应对广大汉族人口的统治,奉天增设至6府、9厅、2州、26县;吉林增设至 11府、10厅、3州、22县;黑龙江增设至7府、10厅、1州、5县。[40]

4.边民姓长制

黑龙江下游、松花江、乌苏里江流域以及滨海和库页岛等边疆地区居住着赫哲、费雅喀、奇勒尔、鄂伦春、恰克拉、库页等被统称为“吉林边民”的少数民族,对于其中没有编入八旗的吉林边民,清政府实行编户贡貂,以加强统治的政策,“各设姓长、乡长、分户管辖”,[41]由三姓副都统管辖,隶属于吉林将军。规定“边民计以户”,一年“每户纳貂皮一张”。[42]自清初至乾隆十五年(1750),共编得吉林边民贡貂户2398户,成为长期稳定不变的定额制。[43]

吉林贡貂边民,共有56姓,分布在252个村屯中,清朝分设姓长(哈喇达)、乡长(噶山达)和穿袍人(西集贤,又称子弟)进行管理,建立起一套地方基层组织。姓长、乡长一经任命便以长子世袭继承,无薪俸,交纳贡貂时接受赏赐,职掌为朝廷办理贡貂、支应公差,此外还管理地方民事,调解民事纠纷及承担临时差遣。穿袍人又称“姓长、乡长之子弟”,协助征收、进献贡貂。

吉林边民以貂皮交纳贡赋,一般一年一贡,边远地区的费雅喀、奇勒尔等,“皆三年一贡”,贡貂时,清政府按贡貂人的身份地位给以赏赐,称为赏乌绫(乌绫,即满语ulin,财帛之意)。为加强统治,清朝对吉林边民还实行一种特殊的联姻结亲制度,“康熙中,以鱼皮(赫哲)等部落荒陋,令其世娶宗室女以化导之;岁时纳聘,吉林将军预购民女代宗女,乘以彩舆嫁之”。[44]允许吉林边民不论身份,只要备足一份高昂聘礼即可呈请与清宗室联姻。这种联姻结亲制度,对于边陲各族的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对于各民族间的交往,对于巩固国家的统一,起到了积极作用。

此外,嘉庆朝以后,清朝封禁政策渐弛,朝鲜边民开始进入长白、临江、集安或珲春河一带越界私垦。咸丰年间越界韩民日益增多。光绪二十年(1894),经与朝鲜政府磋商,宣布“韩民愿去者听其自便”,愿留中国者,“令领照纳租归我版籍”。[45]对于加入中国籍的朝鲜族,清政府在朝鲜族居住地区设立府、厅、州、县进行管理。光绪二十八年(1902)设立延吉厅,后又在鸭绿江设置长白府。宣统元年(1909),裁撤珲春副都统后,设立吉林省东南路分巡兵备道,管理珲春、延吉、绥芬一带边务。此外,添设珲春厅,改设和龙县,增设汪清县,延吉厅改为延吉府,增设安图县、抚松县。到清末,吉林省东南路道领延吉府、宁安府、珲春厅、东宁厅、敦化、穆棱、汪清、和龙等县,逐渐形成了对朝鲜族的行政管理。[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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