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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帝国国家结构与统治形式

时间:2023-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隋文帝在建国之初即着手建立、健全国家各种政治、经济制度,在完成了统一南北的大业后,又进一步调整、统一、完善各种礼仪、制度,开创了中国古代王朝鼎盛时期的国家模式。内史省,后改为内书省,是决策机关,长官称内史令,掌军国政令,负责审理尚书省及百司的各种上行文书,同时根据皇帝旨意起草诏令及下行文书。

隋帝国国家结构与统治形式

581年北周重臣杨坚取代皇室宇文氏,建立隋王朝,定都长安,分裂了近400年之久的中国重新归于统一。隋朝之疆域,南至今越南中部,西达今新疆、青海,东南至海,北至今蒙古高原北部。

隋文帝在建国之初即着手建立、健全国家各种政治、经济制度,在完成了统一南北的大业后,又进一步调整、统一、完善各种礼仪、制度,开创了中国古代王朝鼎盛时期的国家模式。

(一)中央政治制度

隋文帝时期,中央废除了北周的六官制,确立三省六部制。[1]参考北齐南朝陈的制度,在中央设立了三师(太师、太傅、太保)、三公太尉司徒司空)及尚书、门下、内史、秘书、内侍五省。其中尚书、门下、内史三省及六部源自北魏、北齐,而诸礼仪制度则是继承了南朝梁、陈之制。

三师、三公地位尊贵,但仅是优遇勋臣故旧的荣誉虚职,不置府僚,无具体职掌。

内史、门下、尚书三省是中央最高权力机关。内史省,后改为内书省,是决策机关,长官称内史令,掌军国政令,负责审理尚书省及百司的各种上行文书,同时根据皇帝旨意起草诏令及下行文书。门下省是审议机关,长官旧称侍中,隋初改为纳言,炀帝时又改为侍内,掌侍从左右、摈相威仪、尽规献纳、纠正违阙,同时对于内史省起草的诏令、下行文书进行审核。尚书省是行政机构,属于执行机关,事无不总,掌出纳王命、敷奏万机,同时负责执行经内侍省起草、门下省审议的各种诏令。尚书省长官设尚书令1人,尚书左右仆射各1人,下辖吏部、礼部、兵部、都官(后改称刑部)、度支(后改称户部)、工部六曹,每曹设尚书1人,每曹下又各辖4司,共24司,每司置侍郎1人或2人,六曹共置36侍郎。六曹24司分掌官吏、礼仪、军事、司法、户籍赋税、工程水利等各项行政事务。三省长官同为宰相(尚书令很少授人,因而以尚书仆射、纳言、内史令为宰相),权力各有专属,相互牵制,共同负责国家中枢政务,有力地加强了中央集权。此外,又有秘书省掌国之典籍图书。内侍省掌宫廷内部事务,并用宦者。二省与三省合称五省。

御史台负责监察。都水台负责水利。

此外,中央还设有11寺负责其他各项专门性的具体事务:国子寺负责教育,将作寺负责营造,太常寺掌陵庙群祀、礼乐仪制等,光禄寺掌膳食、帐幕器物、宫殿门户等,卫尉寺掌禁卫甲兵,宗正寺掌宗室属籍,太仆寺掌车辇、畜产,大理寺掌决正刑狱,鸿胪寺掌蕃客朝会、吉凶吊祭,司农寺掌仓市薪菜、园池果实,太府寺掌金帛府库、营造器物。

隋炀帝时改革官制,存三公废三师,改五省为尚书省、门下省、内史省、秘书省和殿内省(掌诸供奉)。在御史台之外,增谒者台、司隶台,并为三台,共掌监察。从太府寺中分出一部分为少府监,改都水台为都水监,内侍省为长秋监,国子寺为国子监,将作寺为将作监,合称五监。太府寺、太常寺、光禄寺、卫尉寺、宗正寺、太仆寺、大理寺、鸿胪寺、司农寺合称九寺。

隋朝为了管理边疆各少数民族和周边的属国,在中央设立了管理其事务的机构,即尚书省礼部所辖的主客司和鸿胪寺。

主客司,“掌诸蕃杂客等事”。[2]长官为侍郎,定员2人。隋炀帝大业年间改主客郎为司蕃郎。

鸿胪寺,“掌蕃室朝会”,文帝初年设置。开皇三年(583)罢鸿胪寺入太常寺,开皇十二年(892)重新恢复鸿胪寺,“统典客、司仪、崇玄三署,各置令。(2人,崇玄令则惟置1人)典客署又有掌客(10人),司仪有掌仪(20人)等员”。[3]隋炀帝时,典客署改为典蕃署,主掌入京朝贡的边疆少数民族和属国使臣的事宜。

隋朝在京师设有中央客馆以安置前来朝贡的四夷藩使,文帝时为鸿胪客馆,炀帝时置四方馆。四方馆内下设东夷、南蛮、西戎、北狄四方使者署,掌管边疆民族及外藩属国来使,以及互市事宜。各署之下机构完备,各种官职的分工细致,职掌明确。虽然炀帝时期,四方馆“后罢之,有事则置,名隶鸿胪寺,量事繁简,临时损益”。[4]但也可以反映出在隋王朝的天朝册封体系内,对边疆民族与周边属国的管理有序。

(二)地方政治制度(www.xing528.com)

1.内地州(郡)县制

隋初地方建置依然是州、郡、县三级,三级各分上中下三等,每等又有上中下之别,共将全国郡县分为九等,且职官设置依然为府官和州官两个系统。文帝即位时全国有州211、郡508、县1124,从总体上看,地方行政建置过多过滥,各级地方政府官员的冗员现象十分严重,地方财政开支过于庞大,国家不堪重负。河南道行台兵部尚书杨尚希上表建言:“自秦并天下,罢侯置守,汉、魏及晋,邦邑屡改。窃见当今郡县,倍多于古,或地无百里,数县并置,或户不满千,二郡分领。具僚以众,资费日多,吏卒人倍,租调岁减。清干良才,百分无一,动须数万,如何可觅?所谓民少官多,十羊九牧。琴有更张之义,瑟无胶柱之理。今存要去闲,并小为大,国家则不亏粟帛,选举则易得贤才,敢陈管见,伏听裁处。”[5]杨尚希的建言切中时弊,深得文帝赞赏,开皇三年(583)文帝下令并省前朝州县,对各地行政建置加以调整合并,悉罢诸郡为州,取消郡一级建置,由州直接统县,改地方政府的州、郡、县三级体制为州、县两级体制,州设刺史,县设县令,从而改变了北朝后期“百室之邑,便立州名,三户之民,空张郡物”[6]的现象。开皇九年(589)隋灭亡南陈,得州30,全国共设州300。开皇十四年(594)废州县九等分级制,改分上、中、中下、下四等。

炀帝大业三年(607)进一步整顿地方建置,改州为郡,改刺史为太守,同时取消其领兵权,置都尉、副都尉主军事,太守掌民政,实行军民分治。大业五年(609),全国有郡190、县1255。[7]

此外,隋代地方尚有两类机构,一是文帝时仿北周之制,于地方诸州之上置总管府,以总管一州之政而兼督诸州军事,加使持节之号,全国共设有4个大总管:并、益、荆、扬。二是代表朝廷行尚书省事的机构——行台尚书省,全国共设5个:河北道行台尚书省(治并州,今山西太原)、河南道行台尚书省(治洛州,今河南洛阳城东)、西南道行台尚书省(治益州,今四川成都)、山南道行台尚书省(治襄州,今湖北襄樊)、淮南道行台尚书省(治寿春,今安徽寿县),总管其辖内各州县之军政大事,权力很大。炀帝即位后全部废除。

县之下的基层行政组织依然为乡里之制,100家为1里,5里为1乡,分别设里长、乡正主管。

隋代以前,地方最高长官拥有很大的权力,不仅掌握着地方的兵、刑、钱、谷诸政,而且还可以自任属官,极易形成地方割据势力,对中央集权构成隐患。隋朝统治者鉴于前朝教训,首先将地方官吏的任免权收归中央,“大小之官,悉由吏部”。[8]将开科取士与州郡举人结合起来,州县不得自僻佐吏,凡九品以上地方官吏皆由吏部任免,并且由吏部每年考核一次。其次,对地方官的权力加以限制,死罪案件地方长官没有最高处决权,移送大理寺核复。规定地方最高长官尽量以外地人担任,任职期限为3年,佐官为4年。为了保证中央的赋税收入,实行“大索貌阅”政策,按年龄和容貌查对户口,加强地方户籍管理,从而抑制了地方豪强的势力,强化了中央对地方的统辖。

2.边疆羁縻统治制度

隋朝的边疆民族,北方和西北方有突厥;东北方有奚、契丹、室韦、靺鞨、百济高丽等;南方有蛮、僚、俚等族。

隋朝管理边疆少数民族事务的地方机构,一是建置羁縻郡县,二是设立管理民族事务的机构,对边疆少数民族因俗而治。

在西北部边疆民族地区,设有伊吾郡、鄯善郡、且末郡等。伊吾郡,治伊吾(今新疆哈密),设伊吾司马一人管理该郡事务。鄯善郡,治鄯善城(即古楼兰城,今新疆若羌),破吐谷浑后所置。且末郡,治古且末城(今新疆且末)。此外,隋朝还置西域校尉,以应接西域各少数民族对隋王朝之朝贡,同时该官职也是隋王朝为准备统一西域而专门设置。[9]

在东北部边疆民族地区,在营州(今辽宁朝阳)一带,以内附的少数民族部落设置羁縻州县。辽西郡,以内附的靺鞨人突地稽为金紫光禄大夫、辽西太守,以其所领八部数千靺鞨人置辽西、怀远、泸河三羁縻县统辖之。[10]玄州,[11]以内附的契丹人建置。

在南部边疆民族地区,设有珠崖郡、儋耳郡、临振郡、宁越郡、合浦郡、永熙郡、高凉郡、南海郡、苍梧郡、郁林郡、龙川郡、义安郡、建安郡等。诸郡之下各统数目不等的县。郡守(州刺史)和县令多以当地少数民族首领充任,如隋初裴矩奉诏巡抚岭南,“所绥集者二十余州,又承制署其渠帅为刺令、县令”。令狐熙任桂州总管掌领17州诸军事期间,隋廷“许以便宜从事,刺史以下官得承制补授”。[12]开皇九年(589),隋灭陈,统一岭南地区。隋册封当地冼夫人为谯国夫人,“开谯国夫人幕府,置长史以下官属,给印章,听发部落六州兵马,若有机急,便宜行事”。开皇末年,何稠奉令平复桂州俚帅李光仕叛乱后,“承制署首领为州县官而还,众皆悦服”。[13]隋政府以少数民族中的豪酋大姓充任郡守县令,体现了隋朝绥抚少数民族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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