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晋亡后,江南相继出现了以建康为都城的刘裕建立的宋朝(420~479)、萧道成建立的齐朝(479~502)、萧衍建立的梁朝(502~557)、陈霸先建立的陈朝(557~589),统称“南朝”。
西晋的“八王之乱”使国家陷入贫弱不堪的状态,匈奴、鲜卑、羯、氐、羌等纷纷入主中原建立割据政权,形成“五胡十六国”的混战局面,各少数民族在中国北方建立近20个民族政权。直至439年北魏太武帝拓跋焘灭掉北凉,北方各地纳入北魏政权的统治之下。北魏政权初都云中(今绥远),后徙平城(今山西大同),至孝文帝迁都洛阳,其疆域日广,北逾大碛,西至流沙,东至日本海,南临江、汉。[196] 北魏末年,该政权分为东魏(534~550)、西魏(535~556),后又分别为北齐(550~557)、北周(557~581)所代,从北魏到北周政权,史称“北朝”。直到公元581年,杨坚取代北周政权,建立隋朝。589年,隋灭陈,中国历史重新进入大一统的时期。
(一)中央政治制度
南朝宋、齐、梁、陈并相因袭,置有丞相,或称相国。此外,刘宋有八公官(太宰、太傅、太保、太尉、司徒、司空、大司马、大将军),但不并置;萧齐只有太傅,其余三公以上官,都是赠官;萧梁有八公和“开府仪同三司”,皆置僚属;陈有“三太”(太宰、太傅、太保)、“二大”(大司马、大将军),但都是赠官。[197]
北魏、北齐之际,均设三师、三公、两大。三师为太师、太傅、太保;三公为太尉、司徒、司空;两大为大司马、大将军。北周,设三公三孤。三公为太师、太傅、太保;三孤为少师、少傅、少保,为三公之副。诸公为尊荣之位,无实权。北魏三师外,余皆可开府置署。北齐则皆可开府置署。北周三公不见有僚属记载。
诸公之下设三省。尚书省,长官尚书令,下设尚书左右丞、尚书左右仆射及诸尚书。北魏初设殿中、乐部、驾部、南部、北部五尚书,后亦有吏部、兵部、都官、度支、七兵、祠部、民曹等尚书,下设36小曹。北齐时有吏部、殿中、祠部、五兵、都官、度支六尚书。北周时未设尚书。中书省,以中书监、中书令为最高长官。南朝时中书监、中书令职权受到削弱,代之而起的是中书舍人。北魏时中书省称“西台”,位置显要但权力不重。门下省,置侍中4人,给事黄门侍郎4人,南朝中书舍人受君主信任,门下省无封驳可言,“掌奏事,直侍左右”。[198]北朝门下省地位较南朝为重,侍中亦称为宰相,掌出纳诏命、献纳谏正、参与辅政,具有审议、纠谬之权。北魏侍中之权尤重,“参决军国大政,万机之事,无不预焉”,[199]时称“小宰相”。
三省之下,尚有九卿之设,南朝宋、齐多袭晋制,但九卿中改宗正为将作大匠;梁、陈改九卿为十二卿,春卿、夏卿、秋卿、冬卿四组。北魏承晋九卿之制,将九卿分为上下两个等级,上三卿和下六卿。孝文帝改革后,在九卿之外又各置少卿1人以为副。太和二十二年(498),九卿均降为同一品级,第三品。北齐时,则仿九卿而设九寺,各置卿、少卿、丞1人。
三省长官各为丞相,握有实权,互相牵制,共同服务于皇权。但后来三省形成“举国机要,悉在中书;献纳之任,又归门下;而尚书但听命受事而已”[200]的局面。
西魏据《周礼》改创官制,西魏恭帝三年(556)完成。中央按天地春夏秋冬设有六官六府取代魏晋以来的三省,即天官大冢宰府、地官大司徒府、春官大宗伯府、夏官大司马府、秋官大司寇府、冬官大司空府,以统百官处政务,其中大冢宰府经皇帝特命可总摄其余五府。
北周对西魏制度改革,天官大冢宰府不再拥有统摄其余五府的特权,朝廷中的重大决策往往避开六卿,而对六卿属下中接近皇帝的官员却相对赋予了较大权力。天官大冢宰府中的御史大夫“任总丝纶”,相当于魏晋时期中书省的中书监、中书令。纳言大夫出入侍从,相当于门下省的侍中。春官大宗伯府中的内史中大夫,“朝政机密,并得参详”,相当于尚书省的尚书令,成为事实上的宰相。[201]
除了三省外,中央政治制度中还设有内行官。内行官由都统长、侍官构成。都统长“领殿内之兵,直王宫”,下有幢将(后增设内都幢将),统领直宿禁中的三郎卫士。侍官指侍中以下、中散以上的官员,包括近侍,“侍直禁中,传宣诏命”。侍官,“侍直左右,出纳诏命”。内官“迭直左右”。这些侍官与皇帝关系较门下省更为亲密,能够参与机要。
北魏中央还设置了专理鲜卑拓跋族人诉讼的官员,外都坐大官、内都坐大官、中都坐大官各2人,“三都大官”地位相等,多由皇亲国戚等军贵要员担任,对司法具有终审大权,孝文帝改革官职后方废除。
(二)地方政治制度
自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建立割据政权后,虽在地方行政建置上较为混乱,但总体上实行胡汉分治,即在汉人地区仍以州郡县三级建置为主进行统辖,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具有民族特色的地方建置。
1.内地
(1)州郡县制度
南朝刘宋政权,承东晋疆域,置22州,270余郡国;萧齐政权设22州,领郡、左郡、俚郡、僚郡395;萧梁天监元年(502),有23州,350郡;陈承梁之衰,仅得三峡以东大江以南地,置42州,109郡。[202]
南朝州郡滥置现象极其严重。不仅许多州郡仅有空名,一个太守兼领二三郡,政区地域过狭不成体统,而且州郡大小不一,名实相乖,刺史或有或无,地位有尊有卑,以至分成五品,“上品二十州,次品十州,次品八州,次品二十三州,下品二十一州”。[203]南朝政区设置如表5-2所示:[204]
表5-2
十六国和北朝初期地方行政组织为州、郡、县三级建置,于军事要地设都督、军镇。
北魏孝文帝太和十年(486),重新划分州郡,共设38州。[205]北魏灭亡后,北齐设97州,160郡;北周设221州,508郡。州之数目明显增多,而州之规模则随之缩小。
京师之州长官为州牧(北魏、东魏、北齐为司州牧,北周为雍州牧),其余诸州长官称刺史,郡之长官称太守(北魏京师所在地之河南郡之长官称河南尹),县之长官称县令。北魏时地方各级长官实行“三三制”,1人为拓跋宗室,其余2人为异姓。州级政府,通常实行军政合一,下设将军府与州吏府两套系统,分掌行政与军事,将军府地位重于州吏府。北魏末年又增设都督府,其设置和将军府类似。
郡级建置,南北朝时期存在高低之分,但详情不甚清楚。南朝时以万户以上或以下分为二等。北魏前期似乎分成大、次、中、下4等,后期分上、中、下3等。北齐时分成5等。北周记载较明确,以1.5万户以上、1万户以上、5000户以上、1000户以上,及1000户以下为标准,分成5等。
县级建置,南朝时期分等设置,如陈分县为两等,以5000户为限,其上者县令位八品,其下者县令位九品。北魏时县分上、中、下3等。北齐则分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9等,具体分等标准不明。北周时,以户口,将县7000户以上、4000户以上、2000户以上、500户以上及不满500户为标准,分成5等。
南朝在县下设乡、里、村三级,乡有三老,里有里吏,村有村司。(www.xing528.com)
北魏前期,对中原地区的地方统治则实行宗主督护制,即在原来坞壁组织的基础上,[206]委任坞壁主为宗主督护,代表北魏政权征调赋役、管理民众、维持地方社会秩序。北魏孝文帝太和十年(486),对地方基层组织实行改革,在县以下实行党、里、邻三长制,5家为邻,5邻为里,5里为党。邻长、里长、党长负责查户籍、征赋役。
北齐基层组织以10家为邻比,设邻长10人。50家为闾,设闾正2人。100家为族党,设族党1人,副党2人。北周则5家设1保,保有长。5保为1闾,闾有正。4闾为1族,族有正。
南北朝时期也存在虚封制度,如北魏封爵4等:王、公、侯、子,王封大郡,公封小郡,侯封大县,子封小县。遥领虚封虽无实土,却存在属吏,如北魏道武帝天赐元年(404)诏:“赐王、公、侯、子国臣吏,大郡王二百人,次郡王、上郡公百人,次郡公五十人,侯二十五人,子十二人,皆立典师,职比家丞,总统群隶。”[207]
南朝时依然有侨州郡县,如宋大明八年(464),侨州数与总州数的比为7∶21(33%),侨郡数与总郡数的比是 97∶251(39%),侨县数与总县数的比是 386∶1283(30%);齐建武四年(497),侨州数与总州数的比是 10∶22(45%),侨郡数与总郡数的比是106∶373(28%),侨县数与总县数的比是 413∶1444(29%)。[208] 侨州郡县主要分布在江淮之间和江南一带,尤其在今南京至常州一带高度密集。[209]
南朝盛行双头州郡。其类型大致有3种,[210]侨州郡帖治于实土州郡,如梁、齐两代的东莞、琅邪2郡,治朐山(今江苏东海境),是侨东莞郡寄治于琅邪郡。两侨州郡同治,如宋代南豫州的陈、南顿2郡。两实土郡同治,如宋代豫州的汝南、新蔡2郡,是新蔡郡帖治于汝南郡上蔡县(今河南汝南)。双头州郡多设于北部边地,西自今四川中部、陕西南部,东至淮水南北及山东西部。[211]
(2)军管型的特殊地方行政制度
都督制。南北朝时期在诸州、郡之上设都督区。南朝都督区既可辖若干州,也可直接辖郡县。州级都督区还分若干等级,如宋齐时州以上都督区共分3等。[212]郡级都督区,设置带有随意性,统辖的范围常常有较大的伸缩变化。北魏全境置有10个都督区,[213]都督区不稳定,变化较大,都督往往由州刺史兼任,除督军务外,对刺史控制权不甚明确。北周时期改都督为总管,共设总管府40余处。总管权力扩大,凡所属州的行政、军事事务乃至属州刺史皆受总管节制,其管辖区已成为州之上的一级军政区划。[214]
行台制。行台原为中央的派出机构,北魏道武帝时以行台统治新占领地,使其开始转为地方行政机构。北魏统一北方后,取消行台机构。北魏末年爆发六镇起义,为处理军政事务,朝廷设置“行台”统兵征讨,便宜从事。因战争的加剧,地方割据分裂的增强,行台逐渐向稳定的驻治地方机构转变,先后有8个地方行台区。东魏、北齐时都督制衰退,普遍设置行台,行台长官通常为仆射,少数称尚书,也有称尚书令,大都兼治所驻地的州刺史,既管军事,也理民政,与都督相仿,逐渐成为州、郡、县以上的一级行政区划。北周时改都督为总管,取消地方行台制。
军镇。北魏在西北鲜卑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用镇戍制进行管理,即军区形式的行政区划。北魏前后所置军镇达80余个,据严耕望先生研究,按其性质可分为:其一,不设州郡县地区的军镇17个,分布在北、西北边境地区,北魏末年多改为州。其二,与州并置且治所同的军镇12个(其中有4镇与郡同一治所),在太和中期改为州。其三,间于州郡间,自统土地人口,与州郡不同治所的军镇22个,太和中期,11镇改为州,7镇改为郡,其余4镇无考。[215]镇将、戍主相当于刺史、太守、县令,故北魏前期的高层政区是州镇并称。隶属于军镇的人户称为府户。[216]朝廷任用宗室大将担任镇都大将(与州相当)、镇大将(与郡相当),允许其开府置僚佐,实际地位高于州郡。北魏孝文帝改革,大多军镇改为州、郡,地位逐渐下降。北魏后期除边境上还保留少量军事性质的镇戍外,北魏全境已经实行州郡县制。
(3)民族特色的地方制度
领民酋长制。北魏立国之初,拓跋族的氏族部落组织尚未完全解体,民众以血缘为纽带聚族而居,部落渠帅称大人,实行世袭制。国家虽下令“遣散诸部,分土定居”,但仍有很多鲜卑民众保留其原来的部落组织,为了地方的稳定,中央遂承认其合法,任命其渠帅为“领民酋长”,代表中央对部众进行统辖,定期向朝廷纳贡,军事上服从国家征调,使之成为与州略为相当的民族建置。孝文帝迁都洛阳,施行汉化政策后,鲜卑民众渐渐与汉族融合,此种建置随之解体。
八部制。北魏建国初年,在王畿内外分设八部。畿内八部,属于京城内的地方长官,在京城四方四维各置一大夫,合称“八部大夫”,所领辖之地称“八国”,编户称“八国良家”。畿外八部,在京城以外四方四维各置一部帅,合称“八部帅”,负责“劝课农耕,量校收入”。[217]随着郡县制的不断设立,畿外八部逐渐消失。畿内八部在明元帝时逐渐转为六部大人亲自辖治下的编户,所谓“六部”,即天、地、东、南、西、北部,每部各置大人一员,皆以鲜卑诸公为之。
北魏中央对地方的治理,在政治上主要通过官吏考课与监察两个渠道。道武帝拓跋珪曾遣使巡行郡国,举奏地方守宰不法者以黜陟。并设立了“八部尉”,负责考核地方官吏。太武帝拓跋焘,分级考课,“岁尽举课上台”。[218]此后,为更好地监督地方官吏,几代帝王都曾颁诏书允许人民对违法的地方官进行告发。孝文帝太和十五年(491)三等九级考核牧守。十八年(494)颁布对百官的考核政策,规定官吏任期3年,任满考核,根据考核成绩决定升降迁留,即“上上者迁之,下下者黜之,中中者守其本任”。[219]考核分两级进行,五品以上官员由皇帝和公卿评定,六品以下由尚书台负责。[220]
州一级由州牧、刺史负责监察,且州吏也主郡县监察事。郡、县一级不设专职监察官员。中央御史台定期或不定期的派遣御史到地方巡察,有时皇帝也亲自派使者巡行郡国,听察诉讼,察举不法。
2.边疆地区
北魏与周边少数民族或政权之间,保持了前代的宗藩关系,对藩属之国实行羁縻存抚的政策。北魏中央设祠部、大鸿胪卿掌管少数民族朝贡等事务。在京都洛阳还设四馆四里,北方民族处之燕然馆,3年后赐宅归德里。东方民族处之扶桑馆,3年后赐宅慕化里。西方民族处之崦嵫馆,3年后赐宅慕义里,[221]对前来朝贡的边疆民族管理得井然有序。
北部边疆的柔然、高车等族,与北魏的关系时战时和。为了加强对北疆的统辖,太武帝时开始陆续在北边设置6个军镇,沃遇镇(今内蒙古乌拉特前旗苏独仑根扬古城)、怀朔镇(今内蒙古固阳白灵淖㕲囵村)、武川镇(今内蒙古武川西乌兰不浪士城梁子)、抚冥镇(今内蒙古四子王旗东南)、柔玄镇(今内蒙古兴和县北)、怀荒镇(今内蒙古张北附近),每镇置镇都大将,统兵镇守。对归附柔然首领加以册封,并实行和亲政策,维持朝贡关系。如正光元年(520),柔然首领阿那瓌投归,北魏封其为朔方郡开国公,“锡以衣冕,加以轺车,禄恤仪卫,同乎戚藩”。[222]对于柔然、高车等族反叛掳掠的行为,实行军事打击,如北魏曾讨伐柔然20次,从漠北掠夺了大批的人口和牲畜。[223]在以武力征服高车后,仍保留高车原有的部落组织,置司马、参军、护高车中郎将等官职对其进行监护。北魏设置六镇后,高车诸部大多归六镇管辖,或戍边,或服役,缴纳贡赋。北魏中后期,漠南高车成为北魏“名骑”。[224]
对于西北边疆的匈奴、吐谷浑及西域各城郭政权,北魏在西北先后设置凉州(治武威)、河州(治枹罕)、秦州(治上封城)和五军镇(后改为夏州、灵州、原州、渠州、瓜州)统辖当地民族。北魏前期,敦煌以西的西域地区与北魏保持着朝贡往来,史载西域诸国使相继而来,“不间于岁,国使亦数十辈矣”。[225]太平真君六年至九年(445~448),北魏在鄯善、焉耆等地设镇,“拜交趾公韩杖为假节、征西将军、领护西戎校尉、鄯善王以镇之,赋役其人,比之郡县”,[226]直接统治了西域鄯善、且末、焉耆、龟兹等地。5世纪末,随着柔然、吐谷浑等势力兴起,与北魏争夺西域,西域诸国如龟兹、于阗、疏勒、乌孙、悦般等皆割据一方,北魏直接统辖的地区只剩伊吾(今新疆哈密)一地。但西域诸国,包括中亚的嚈哒等仍不断向北魏朝贡。
吐谷浑政权,一面与北魏保持臣属关系,经常遣使朝贡,接受封号。一面又向南朝的刘宋、萧齐、梁等朝贡称臣,接受封号,为此北魏曾多次兴师问罪,派兵深入其境。北魏灭亡后,吐谷浑政权经常遣使朝贡西魏,献马牛羊。北周时期占据吐谷浑东部地区,设置州郡进行统治。[227]
居住在东北边疆的高句丽、库莫奚、契丹等族,与北魏政权保持着臣属朝贡的政治关系。
南朝的边疆地区主要居住着僚、俚、蛮等少数民族。南朝诸政权在中央机构中设大鸿胪管理少数民族事务,又设客曹尚书,“主外国夷狄事”,“掌羌胡朝会”。[228]在地方设有西江督护、南江督护以统理俚人。在蛮族集中的地区(主要是沔北地区)置宁蛮府,治襄阳,长官称宁蛮校尉,地位相当于“刺史领兵者”。南齐时宁蛮府开始领24郡,郡下辖县。还设平越中郎将,治广州,主护南越;南蛮校尉,治荆州(今湖北江陵),理荆州蛮;安蛮校尉,治豫州(今湖北黄冈西北),理豫州蛮;三巴校尉,治白帝城(今四川重庆市奉节县城东),理荆、益两州接壤处蛮僚;平蛮校尉,治益州(今四川成都),理梁、益二州僚;南夷校尉(后改称镇蛮校尉),治宁州,理宁州僚,这些校尉大抵以所治之地的州刺史兼领。
南朝政权在南豫、江、荆、豫、郢诸州蛮所居地,约相当于今巢湖、淮河、汉水、长江之间的区域,设置左郡、左县,“左”意指少数族人,其义源于孔子语:“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229]据《宋书·州郡志》所载,共有左郡3、左县16(不包括中途省去的左郡3,左县20在内)。《南齐书·州郡志》所载,共有左郡63,左县138。南朝政权在这些左郡左县之地实行“保落奉政”之策,任用其酋领担任太守、令长,赐与王、侯爵位及一些虚衔,不纳或少纳贡赋,因俗而治。左郡上属州,下或领县,或不领县,其规模都较小,户口较少。此外,南朝政权为管理居于岭南的俚人和居于梁州、益州的僚人,还设置了诸俚郡僚郡。随着统治的深入,这些左郡左县和俚郡僚郡,或被废,或逐渐被改造为正式的郡县,到梁朝以后已不见于记载。[230]
梁、陈两代为加强对边疆少数民族的统治,广置州郡,以少数民族所居村落置州及郡县,封其酋帅为刺史、太守、县令,这使梁代后期的州郡数目激增,[231]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南朝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统治的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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