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建立的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国家,虽然存在时间短暂,二世而亡,但是秦朝确立的国家制度具有开创之功,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皇权与中央政治制度
1.皇权的确立
秦王嬴政统一全国以后,觉得自己功过五帝,地广三王,号曰“皇帝”。[77]此后,皇帝就成了古代中国最高统治者的称呼。嬴政自称始皇帝,希望国祚能至万世,传之无穷。[78] 并规定皇帝命称“制”,令称“诏”,印称“玺”,臣称皇帝为“陛下”,皇帝自称为“朕”。
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为了显示皇帝至尊的地位,制定了皇位继承制度、后宫制度、宫殿制度、宗庙制度、陵寝制度、文书避讳制度等,服务于皇权,维护皇权至高无上的地位。以三公九卿为首的官僚机构亦是为始皇独裁服务的,“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79]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绝对统治,借助于神权思想,证明自己统治的合法性。秦始皇依据“五德终始说”,宣称秦代周的合理性。“始皇推终始五德之传,以为周得火德,秦代周德,从所不胜。方今水德之始,改年始,朝贺皆自十月朔。衣服旄旌节旗皆上黑。数以六为纪”。[80]依此确立了秦朝一套相应的正朔、服色、车马等制度,以神的力量为自己的合法统治套上了一层神秘的光圈。
2.中央政治制度
秦朝中央集权的国家制度,将以往分散的地方权力收归中央,完全由皇帝掌控,并且建立了一套严密的以三公九卿为首的官僚机构体系,以维护中央集权的统治。
三公,为丞相、太尉、御史大夫,是秦朝中央机构的中枢,地位最尊,“太尉主五兵,丞相总百揆,又置御史大夫以贰于相”。[81]
丞相,设左、右相两人,“掌丞天子助理万机”,总揽全国政务,主持朝政、选用官吏、综理中央与地方的上计与考课之务。丞相是皇帝之下最高的行政长官。
太尉,是最高军事长官,但有秦一代却不见有任何人担任此职。考其原因,一方面与秦始皇极力强化皇权分不开,秦始皇刚刚以武力统一六国,深刻意识到军权的重要,因而把军权牢牢控制在自己的手中;另一方面,秦朝短祚而亡,或许统治者还没有选到合适的人选,以致该官职一直虚设。
御史大夫,掌副丞相,负责群臣章奏和传达皇帝诏令,并监察百官。御史大夫虽然在地位上低于丞相,但与皇帝的关系更为密切,凡国家之重大政治事件,皇帝一般皆委派御史大夫处理。一般来讲,丞相所掌之事,御史大夫皆可参与。但御史大夫所掌之事,丞相有的则不能参与。皇帝可通过御史大夫制约相权。
在三公之下设置九卿,即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等,分掌中央各部门具体事务。
奉常:掌宗庙礼仪。
郎中令:掌皇帝侍从警卫,负责保卫皇帝宫殿安全,统辖宿卫皇宫的诸郎中。
卫尉:掌宫门守卫。
太仆:掌皇帝舆马及国家马政。
廷尉:掌刑辟,中央最高司法官。
典客:掌诸归义蛮夷,主要负责各国使者和国内少数民族来朝时的迎送及接待事宜。相当于外交官。
宗正:掌亲属,即皇族内部事务。
治粟内史:掌货谷,主管国家钱谷、租税等财政的收入与支出,同时兼管农田水利。
少府:掌供皇室需用的山海池泽之税。(www.xing528.com)
此外,还设有掌通古今以备顾问的博士,秦始皇时有博士70人,二世时有博士30余人。[82]博士在秦王朝发挥着重要的议政作用,凡议帝号、封禅、分封、占梦、讨伐等事无不征询博士意见。秦始皇发动声势浩大的焚书坑儒运动,“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83]博士成为惟一有权读书的人,其在秦朝之地位及重视程度可见一斑。
三公九卿构成秦朝中央统治机构,帮助皇帝处理国家军政事务。皇帝在对某些重大问题作出决策之前,先进行“朝议”,将问题交由丞相、御史大夫、博士等朝廷官员集议,大臣们可以提出不同的见解,供皇帝参考,最后决策权掌握在皇帝手中。秦朝各项政治制度还属于草创时期,但它奠定了历代王朝政治制度的雏形。
(二)地方政治制度
1.郡县制度
秦始皇统一六国,废除分封制,建立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国家,要求地方绝对服从于中央,将战国时期各国郡县制度重新调整,确立了郡县两级建置,并且广泛推行于全国各地。郡、县长官皆由中央任免,代表中央治理地方,成为中央集权政府统治下的地方制度。
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初“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84]后随着边境开发又陆续增置若干郡。关于秦朝共设郡多少,各家意见不一。《晋书·地理志》认为秦共设郡40,此说一直沿用至明清。清代学者全祖望《汉书地理志稽疑》考订秦郡为41;王国维《秦郡考》考订秦郡为48;近代学者谭其骧则考订秦郡共46个。[85]
综合各家之说将48郡的郡名及治所见表4-1:[86]
表4-1
注:近年秦简出土,长沙与黔中二郡应以洞庭、苍梧二郡代之。
在48郡中,一些是原六国所置,如赵国的代郡、雁门郡、云中郡;魏国的上郡、河东郡;韩国的上党郡、三川郡;燕国的渔阳、上谷、右北平、辽东、辽西郡;楚国的黔中郡等。一些则利用了原六国的基础,或者在此范围上加以调整,或者命以新的郡名,如原楚国境内许多郡县的设立均是如此。秦新设立的郡县,如巴郡、蜀郡等,数量并不多。[87]
秦朝,郡设守、尉、监三官,郡守为一郡之长,主行政,掌郡内之民政、司法、监察、财政、军事等事务。郡尉主军事,负责一郡的武职甲兵及社会治安。郡监主监察,掌一郡官吏之监察,代表中央监察地方官吏,以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此外,郡守和郡尉下还设有辅政的丞。郡守、郡尉、郡监三者各负其责,不相统属,在直接听命于中央的同时,共同完成一郡之治理。
县分两种,京畿诸县由内史统领。一般的县根据人口数额设置长官,万户以上的县设县令一人,不满万户的县设县长一人,县令和县长主管县政,掌治其民、显善劝义、禁奸罚恶、理讼平贼、恤民时务、秋冬集课、上计于属郡,受郡守节制,但任免权则归于中央。县令或县长下设县丞和县尉,县丞负责协助县长或县令,同时监管司法。县尉则负责军事和治安。其下还设令史、仓吏、狱吏、敦长等若干“少吏”,负责一些诸如文书处理、粮仓管理、工程建设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关于秦代设县之具体数目已不可考,估计约在1000个左右。[88]
县下有乡、里组织和治安组织——亭部。乡的长官亦因人口数额而设置,5000户以上的大乡设有秩,5000户以下的小乡设啬夫,有秩和啬夫的职掌相同,即掌一乡之诉讼、赋税、徭役等乡政大事,此外,还有掌教化的三老、掌治安的游徼。乡下的基层组织有里、什、伍,1里100家,里有里正;1什10户,什有什长;1伍5户,伍有伍长,层层相辖。与里同级的还设有负责徼循防盗的亭部,有亭长、亭卒。
郡、县、乡的主要官员组织:[89]
郡、县、乡既有土地又领户籍。乡以下里掌户籍,亭掌地籍。从而组成一个严密的地方管辖系统,加强了中央集权的专制统治。秦朝这种郡、县、乡、里、什、伍的地方组织为后世所效仿。
2.民族地区建置
秦朝在占领的少数民族地区设置具有民族统治特点的郡、道,韦昭曰:“中国(按:指中原)为内郡,缘边有夷狄障塞者为外郡。”[90]外郡实行有别于内地的羁縻统治,郡下既辖县也辖“道”,县统辖的是秦朝从内地迁来的移民,道是设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县级政区。秦朝外郡设置具有因地制宜的特点,各个民族地区设置的外郡并不是完全统一,有的郡,郡守为流官,郡下统辖的道由土著民的首领、酋长统辖;有的郡,从上至下都保留土著民原来的“君长”、部落长统辖的旧制。如钱大昕所说,秦朝这种建置虽有郡名,仍令其君长治之。[91]
秦国在出兵灭亡西南巴、蜀两国后,于其地设置巴郡、蜀郡。秦朝建立前,蜀郡的郡守已为流官,如秦人李冰曾任蜀郡郡守,蜀郡下除了县之外,还设有严道、湔氐道和僰道,严道可能设在主要是徙、邛人聚居的地区;湔氐道设在主要是氐人聚居的地区;僰道则设在主要是僰人聚居的地区。[92]巴郡则不同,以巴王归巴地,[93]让其充当“蛮夷君长”,统帅各族,世尚秦女。此时,巴郡还停留在以氏族为单位的社会发展阶段,秦立巴郡后,令“其君长岁出赋二千一十六钱,三岁一出义赋千八百钱,其民户出幏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鍭”。[94]显然这是一种羁縻统治的形式。又如,始皇三十三年(前214),在岭南百越人地区设置桂林、南海、象三郡,郡下分设县和道,从上到下保留着百越人原来的“君长”统辖的旧制。[95]
另外,秦朝在边郡地区还设置了不同于内地的军事驻防体系,边防戍守部队每百里设一都尉,重要边塞还设关都尉,属吏也较内地为多。[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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