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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国家结构与统治形式总结

更新时间:2025-01-17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魏国、齐国和秦国迅速崛起,成为强国。到了战国时期,各国先后纷纷称“王”,置原来的宗主周王室于不顾。(二)各诸侯国的地方政治制度战国时期以郡统县的行政管理制度在各国普遍推行,中央与地方关系空前巩固和加强,中央集权制的国家结构基本形成。五都之长官称大夫,集行政权与军事权于一身。县、郡作为地方一级行政建置而大量出现,并完全取代传统的国野制度,郡县官吏成为地方政权的主要官吏,这一演变在战国时期才最后完成。

战国时期,诸侯国为了富国强兵称霸天下,纷纷进行改革。首先是魏文侯任用相国李悝实行变法;继之有赵国公仲连变法、楚国吴起变法、韩国申不害变法、齐国邹忌改革、秦国商鞅两度变法。魏国、齐国和秦国迅速崛起,成为强国。尤其是秦国,“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110]使秦国国富民强,奠定了最终统一六国的基础。

(一)诸侯国的统治形式

1.诸侯王权

诸侯国经历100多年轰轰烈烈的变法运动,彻底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度,建立了一套基于强化中央集权的官僚体制。春秋时期各诸侯国称“王”者还是少数,只有楚、吴、越,其他诸国仍以公侯自称。到了战国时期,各国先后纷纷称“王”,置原来的宗主周王室于不顾。各诸侯国国主在本辖区内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所谓“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111]中央集权制度逐步形成,国王之下建立了以丞相和将军为首文武分治的官僚机构。

2.诸侯国的统治机构

战国七雄的中央官僚机构,齐、楚、秦、燕各成一系,韩、赵、魏为一系。虽然各国官僚制度和名称有一定差异,但主要官僚机构的职能则大同小异。

以丞相(也称相、相国,楚国仍称令尹)为百官之长,协助国王总理全国政事。《荀子·王霸》曰:“相者,论列百官之长,要百事之听,以饰朝廷臣下百吏之分,度其功劳,论其庆赏,岁终奉其成功,以效于君,当则可,不当则废。”[112]丞相之职非世袭,也不享有封邑,由国王亲自任免。

以将军主理全国军事,为武官之长,地位略低于丞相。具体可分为上将军、大将军、裨将军等。将军一职也非世袭,同样由国王任命、升迁和调遣。楚国还设有警卫国都之官柱国、上柱国,[113]一旦发动对外战争,他们又是军队的最高统帅。[114]

尉:也称国尉、都尉,掌军事,次于将军。

御史:相当于国王的秘书,负责记录、接受、保管重要文件,同时也是监察之官。

内史:主管财政,其下具体分为主管器用物资的大内、管理钱财的少内、主粮食和畜牧的太仓三种职官。

司空:也作司工,主工程建筑及手工业。

廷尉:也称大理、廷理,主司法。

行人:齐国称诸侯主客,主外交事务。(www.xing528.com)

卫尉:负责宫廷警卫。

总体看来,各国官僚制度与其前代制度相比,齐国官制变化较大;楚国官制无太大变化;燕国官制,史书记载较为简单;秦官制不断吸收各国精华,发展较为完善。

(二)各诸侯国的地方政治制度

战国时期以郡统县的行政管理制度在各国普遍推行,中央与地方关系空前巩固和加强,中央集权制的国家结构基本形成。

1.郡县制度

战国时期县的设置比较普遍,各国逐渐在内地推广县制,到战国中期县成为一种普遍的地方行政建置。秦国县制最有代表性(其他诸侯国的县制与秦国大体类似),《史记·秦本纪五》载,秦孝公十二年(前350)用商鞅变法,“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县一令,四十一县”。县下的组织如《史记·商鞅列传》所说:“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县令(楚国县令称县尹),由国君任命,主管全县军政事务。令下设丞、尉,分管民政和军事(魏、韩等国在县令下设有御史)。此外还设县司空(韩国还设司寇)、县司马、治狱、令史等分管具体事务。[115]县以下设乡、里等基层组织,乡有乡官、啬夫、三老、廷掾等,里有里正(里典、里魁)。里之下实行什伍编制,5家为一伍,10家为一什。全面打破了传统的国野制度,层层行政体系完全形成,以适应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统治与管理,表明中央集权政治体制下的地方行政官僚制度确立。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之间争夺领地的战争规模越来越大,同时各国还不断向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扩张领地,在新占领地区设郡防守。如魏国为防秦而设西河上郡,赵国占领林胡、楼烦之地设云中、雁门、代郡,燕国占领东胡、朝鲜侯国之地设上谷、渔阳、右北平、辽西、辽东五郡,秦占领诸戎之地设陇西、北地两郡等等。郡的长官称郡守,由武官担任,负责该郡的安全与对外防御。

韩赵魏三国较早地在边疆地区建立了以郡统县的制度,《史记·秦本纪》载,魏国的上郡辖15县,《战国策·齐策二》载赵国的上党郡辖24县,《战国策·秦策一》载韩国的上党郡辖17县等等。此后,燕、楚、秦等国的边疆地区也陆续出现郡县两级地方行政组织的设置,如《战国策·秦策四》载燕国的上谷郡辖36县。但直到战国末年,各国本土还是不设郡,内地的县仍由中央直辖。[116]

齐国制度比较特殊,齐国设都(相当于他国的郡),全国共设五都:临淄、平陆、高唐、即墨、莒,五都均驻有称作“技击”或“五都之兵”的常备兵,是国家军队的主力。五都之长官称大夫,集行政权与军事权于一身。

各国为了有效的统辖地方,实行了一套行县制度,国王、相国和郡守到所属的县巡视和考察,目的在于考核地方民政,对施政方针征求意见,并根据官吏的政绩予以奖惩升降。建立户籍管理制度,以此作为征收赋税、摊派徭役的根据。

县、郡作为地方一级行政建置而大量出现,并完全取代传统的国野制度,郡县官吏成为地方政权的主要官吏,这一演变在战国时期才最后完成。[117]中央通过对地方的行政管理与控制,极大地限制了地方的相对独立性,为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制政治体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对边缘民族地区的统辖关系

战国时期,各大诸侯国的边缘地区都分布着诸多少数民族,各国比较重视与他们的关系,如齐国设有“大行”,负责礼仪宾客,其下设有负责接待宾客的“谒者”,负责礼仪宾客的“主客”等,在这些宾客中,就包括周边少数民族的首领。[118]总之,各大诸侯国与边缘民族地区的关系较以往有所强化,他们在彼此争战的同时也伴随着外交、文化的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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