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国,至夏桀亡国,历14代,17君。夏朝的国家结构是共主联盟制,还具有浓重的原始部落联盟特征。夏朝统治区域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夏朝直属地区;二是大大小小的同姓侯伯和异姓侯伯地区;三是周边分散的古国、部族地区。
(一)王权与王朝统治机构
1.王权
夏代最高统治者称为“后”,《说文》谓“后,继体君也”。现代学者根据出土的殷墟甲骨文研究提出,夏代的“后”,是由原本表示生育含义的“毓”转化而来。[89]夏朝的开国者启称为“夏后启”。
为了加强王权的地位,夏后将王权与神权结合起来,把自己的一切行动都说成是执行“天”的意旨。如,夏后启讨伐有扈氏时,定其罪名第一条便是“威侮五行”,即违背了天的意旨,出兵征讨有扈氏是“今予,惟共行天之罚”,[90]以保卫王权不受侵犯。
夏王对邑外侯、伯行使权力主要通过召开诸侯大会,“皆所以示诸侯礼也,诸侯所由用命也”。[91]这种方式在建国前就已存在,“禹朝诸侯之君会稽之上,防风之君后至,而禹斩之”。[92]建国后,则“夏启有钧台之亭”,“夏桀为仍之会”。[93]在大会上夏王发表誓词,陈述自己的意见,从而行使“王”者的权力。
2.王朝统治机构
夏王朝设有国家行政管理机构,《礼记·明堂位》载:“夏后氏官百。”夏朝的官僚机构主要由外廷官属和内廷官属构成。外廷官属负责国家日常政务,内廷官属负责夏王日常生活事务。
辅政官,居王左右,以备王咨询。关于夏朝辅政官的名称,史书记载不一,《尚书·甘誓》为“三正”;《尚书·益稷》为“四邻”;《史记 ·夏本纪》为“四辅臣”;《通典·职官二》则为“三老五更”。夏朝辅政制度应是从原始部落联盟的氏族酋长议事会制度发展而来,由当时享有很高社会威望和经验丰富的人担任,夏王遇有重大事务,则与辅政官们共同议定。
宗教祭祀官,主要设有“官占”,为夏王占筮。还设有“秩宗”,掌礼于天地人之事,据《国语·郑语》记载:“伯夷,能礼于神以佐尧者也。”韦昭注云:“伯夷,尧秩宗。”早期国家的政务主要有二,“国之大事,在祀与戎”。[94]国王的权力主要通过对战争和祭祀的处理表现出来,对天的崇拜充分体现到夏朝政治生活与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如当夏王在决策军国大计时,首先要进行占卜以观神意。因此,宗教祭祀官的地位十分重要。
行政事务官主要有水官,负责夏朝的水利工程;牧正,“牧官之长”,[95]《史记·吴太伯世家》载,少康“为有仍牧正”,负责管理夏朝的畜牧业;啬夫,负责监察,分吏啬夫和人啬夫。
内廷官,专门负责夏王日常生活事务,主要有庖正,掌管夏王饮食。车正,掌管夏王用车。御龙氏,也称豢龙氏,为王养蛇之官。
(二)王朝对地方的统辖制度(www.xing528.com)
1.直属地区
夏朝的直属地区即夏后所居的“王畿”地区,主要在今河南西部伊、洛平原及山西南部汾水流域。[96]夏后主要是通过上述行政管理机构来实现统治。在直属地区内可能有地域组织出现,但不占据主要地位,以血缘关系为准则的氏族、部落占社会组织的主体部分。[97]
关于夏朝的地方行政组织建置,根据后人撰写的文献资料可窥其大概。据《尚书》记载,夏地方组织有州、邦或方、邑。《益稷》云:“弼成五服,至于五千,州十有二师。”汉“孔氏传”:“五服,侯、甸、绥、要、荒服也。服,五百里,四方相距为方五千里也,治洪水辅成之。一州用三万人功,九州二十七万庸。”这里的“州”,并不是地方组织,而是洪水泛滥时人们避水居住的水中高地,洪水退走后,这些高地与陆地连成一片,遂成为氏族部落的居地。《尧典》:“百姓昭明,协和万邦。”《舜典》:“帝厘下土,方设居方。”这里的“邦”、“方”是当时部落活动的领域。《汤誓》:“夏王率遏众力,率割夏邑。”这里的“邑”是一个部落所居住的地域。
夏后对于直属地区的经济控制是通过贡赋制体现的。《孟子·滕文公上》载:“夏后氏五十而贡,……其实皆什一也。”所谓“贡”即表明这种田赋的征收是由民众自动上交的,带有较多的原始民主传统的影响,什一税是夏代田赋的数额。虽然这种租赋并非如后世田赋制度那样具有明显的强制性,但是已具有国家田赋制度的雏形,有了比较固定的田赋数额。[98]
2.地方侯伯地区
夏朝的国家统治是建立在对众多氏族、部落、方国统治的基础上,实行“封诸侯,建藩卫”[99]的统治体制。分布在夏朝王畿之外广大区域的地方侯伯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与王族夏后氏同姓的受封侯伯;二是与王族异姓的侯伯,他们接受夏王的封号和领导。地方侯伯在自己的领地上设有一系列的公共权力机关进行统治,这些地方政权机构设置的实态,由于史料的阙失,目前尚无从得知。
夏王通过“命”、“爵命”、“封”或“赐姓”的形式确立与地方侯伯之间的统治关系。那些同姓、异姓方国接受夏王的“命”、“封”、“赐”,表明他们承认了夏王的共主地位,愿意接受夏王的领导,因而需向夏王尽一定的义务。政治上,地方侯伯必须随时以“享”、“会”等形式应夏王之召参与盟会。地方侯伯必须定期朝见夏王,以示对夏王的服从和臣属,即“来宾”或“来御”以述贡职。经济上,地方侯伯定期向夏王纳贡,“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铚,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甸服外五百里侯服:百里采,二百里任国,三百里诸侯”。[100]所贡物品,一般是当地的土特产品。地方侯伯若无故停贡,便会遭到夏王的兴师问罪。军事上,地方侯伯必须接受夏王的征调,派出武装力量,帮助中央王朝平叛地方反叛势力。
夏邑外诸方国独据一方土地,在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有学者认为在夏朝中央机构与基层部落之间,可能存在着一层管辖一定数量和一定区域内部落的官署。[101]但夏王对地方侯伯的统治并不十分稳固,当王朝势力强大时,这种疏松的隶属关系可以正常维持,一旦王朝势衰力弱,各部族和诸侯则纷纷脱离其统治。夏王朝还是一个以夏王统治中心王畿地区为主,联合其他同姓、异姓方国而结成的一个较为松散的联盟。
3.边缘地区
夏王朝的边缘地区,居住着诸多古族,如东有诸夷,北有荤育、畎夷、皮服岛夷,西有西部的崐崘、析支、渠搜、跂踵,南有卉服岛夷、裸国、苗蛮、和夷等。夏王朝对这些地区的控制较侯伯地区更为疏松,《史记·夏本纪》载:“侯服外五百里绥服:三百里揆文教,二百里奋武卫。绥服外五百里要服:三百里夷,二百里蔡。要服外五百里荒服:三百里蛮,二百里流。”绥服、要服、荒服之地,对夏王朝也存在疏松的朝贡关系,如“舜有禹代行,禹卒受命……民明教,通于四海,海之外肃慎、北发、渠搜、氐、羌来服”。[102]少康、后发即位时,夷方国向夏王进贡了舞乐奴隶。边缘夷狄地区无论是政治、经济还是军事都具有很大的自主性,夏王朝需要通过与其结好方能对其施加相应的影响。
如上所述,夏朝的官僚制度简单,且不健全,夏王对地方侯伯的控制还十分疏松,这与它刚刚脱胎于原始氏族社会有很大关系。但夏朝已进入早期国家形态,为以后发展为成熟国家政治、经济制度奠定了最初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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