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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治:传承中国文化通义的法律道德化

时间:2023-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董仲舒为代表,把儒家思想配以阴阳五行学说,提出了“阳德阴刑”的理论。但以礼、仁为中心的“德治”仍处于主导地位。董仲舒“阳德阴刑”的理论,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发生了较大的影响。其中重要的影响是将道德与法律两极化,道德立为行为的准则,法律则赋予统治者惩罚的权力。而刑法所科罚的对象,除一般刑事犯罪外,任何道德过错均构成犯罪。诸如此类的法律规定说明,法律道德化的结果导致了道德法律化。

礼治:传承中国文化通义的法律道德化

儒家的德治思想,是把政治问题转移到道德上,强调发挥每一个人的道德自觉,企图以道德力量维持和调和当时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

任何一个时代的统治者,往往都是以刑罚作为政权的最后保证。先秦法家所以在法治问题上走上极端偏激的道路,是他们以刑治代替法治的结果。儒家强调德治,即是企图扭转法家的这一偏向,把刑罚的强制力量消解为道德理性的自觉,如孔子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在孔子看来,政、刑的效果虽然明显,但却有限,特别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只有道德的力量才是无限的,因为它能够把人伦之道、内心之德,实现于日常生活中,使之成为一种“合理的行为方式”。这种“合理的行为方式”不仅能够缓和人与人、人与社会、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紧张关系,而且经过积累能培养和启发人们的积极向善精神,这正如后来《大戴礼》所说:“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倍;礼义积而民和亲。故世主欲民之善同,而所以使民之善者异。或导之以德教,或殴之以法令。殴之以法令者,法令积而民哀戚。哀乐之感,祸福之应也。”《大戴礼》这段话,可以说深刻表达了儒家对道德与刑罚的看法,在中国思想史上的影响甚巨。它深刻反映了儒家文化的道德使命感和对法家刑罚主义的深恶痛绝,同时它也是儒家为社会提供的治世良方,反映了中华文明的特点。但对于复杂的社会来说,一味地强调或推行刑罚固然会导致社会的酷烈;但放弃刑罚,一味追求道德教化的作用,也只能是一种理想而已。

秦汉以后,由于秦推行法家路线,尤以刑罚为治,汉虽有所更改,但基本上承袭了秦朝的制度,酷吏严刑亦时有所闻,这就更加刺激了儒家德治思想的发展。以董仲舒为代表,把儒家思想配以阴阳五行学说,提出了“阳德阴刑”的理论。他说:

然则王者欲有所为,宜求其端于天。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地。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而不任刑。(《汉书·董仲舒传》)(www.xing528.com)

为了强调“德治”,董仲舒用符瑞灾异及阴阳五行之说,劝导皇帝“任德”,但他已从孔子的立场退了一步,给刑治以“阴”的说明。这表明自汉代以后儒法已开始趋于合流。但以礼、仁为中心的“德治”仍处于主导地位。

董仲舒“阳德阴刑”的理论,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发生了较大的影响。其中重要的影响是将道德与法律两极化,道德立为行为的准则,法律则赋予统治者惩罚的权力。两者结合的结果,形成一种具有强制性的道德体制,法律沦为道德的婢女;违反道德则成刑罚的对象。这一点,我们从唐代到清代的法典中完全可以看出其最明显的倾向,刑法发达而民法不足。若从其性质看,甚至根本没有民法。而刑法所科罚的对象,除一般刑事犯罪外,任何道德过错均构成犯罪。如《唐律》第五十五款就规定,只要父母健在,儿子另立家室者,即构成犯罪。第一百七十九款规定,男女双方的婚姻不能在居丧期间完成,完成者法律究之以无效并科以重罚,居丧期间生子亦属犯罪。据《历代刑法志》所载,凡告父母者,不论其控告属实与否,均判以极刑;夫妻离异,妻子不得提出。诸如此类的法律规定说明,法律道德化的结果导致了道德法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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