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社会的阶层可分为四大层系(详见下表)[20]。
根据上图所列,可见中国传统社会向来以皇帝、皇族为权力中心,凌驾于全社会之上,形成一种超社会层系。因为皇帝是最高权力的代表,历代王朝的更替均以争夺这个最高权力为动力。其中,皇族里面的皇子有直接继承权,全社会都承认其合法性,这是中国社会长期形成的家天下政治体制所带来的必然结果。宦官、外戚亦有参与最高决策的机会,但并不是历代如此,其篡夺皇位也多为社会所不齿,“篡”字本身即意味着非法,但他们始终是皇位的觊觎者。中国传统政治是一家一姓的专制统治(参见本章第四部分),它的权力不能由人民分享,要取得政权唯一的方法是诉诸武力,或由军阀豪强割据称霸,或由农民起义、农民战争。但改朝换代后,又很快恢复皇帝本位的封建统治,这一超社会层系始终与人民大众相隔离。
社会上层层系以官僚系统为核心,代表皇帝在全国行使行政权力,对上向皇帝负责,对下操纵整个社会,形成一个庞大细密的官僚阶层。皇帝虽有无限权力,但与人民的关系又很松弛,而从地方到中央的官僚层系恰好弥补了这一不足,它与乡绅、地主集团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往往互相勾结以至控制和危害百姓,偶有个把清官出现,也多受这个官僚层系的牵制而不能施展平生志愿,或郁郁而亡,或遭迫害。
社会中层层系以乡绅、地主集团为主。未入仕的知识分子往往与这一层系有密切联系。因为一般农民生活艰辛,没有更多的财力支持自己的子弟读书,而乡绅、地主集团财力有余,其子女读书入仕的机会比一般农民要多得多。因此乡绅、地主集团具备较多上升流动的条件,成为社会上层层系的主要后备力量,但亦有一部分因坐罪、破产或其他原因,脱离中层层系向下层流动,其知识分子往往因此而较多地接触下层民众,反映到文化上,则可以表现较多的人民性。由于上述原因,中国知识分子从来就没有形成强有力的阶层,没有形成鲜明的群体意识。要么上升到统治阶层,成为官僚政体的一名得力走卒;要么下降到下层层系,成为愤世嫉俗或隐逸山林的穷士。士分两途的现象分别反映不同层系的思想,即古之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中国广大农民是社会下层层系的主体,其中包括工、商及由其子弟所构成的广大兵卒层系。农民阶层是中国社会的汪洋大海,在古代,它几乎占全国人口的百分之九十五。农民有发家致富和光宗耀祖的愿望,但社会现实往往又使其理想破产,因此农民阶层从总体来说趋于保守。农业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便是农业劳动力——农民的安居乐业,一旦遇到天灾(瘟疫、饥荒等自然灾害)人祸(重税、变乱、暴政等),上述格局便遭到破坏,产生民不聊生、民怨沸腾的混乱局面。于是农民阶层便有向下流动的可能,其中一部分或为流民,或为盗匪,或为铤而走险的野心家。这些因素加在一起(包括上层社会的离析)便有可能导致王朝的崩溃,社会呈现出周期性的解体与治乱相循的历史循环。
社会是复杂的,上图所列及上述分析,不可能完全准确反映中国传统社会的格局,它只能从主要层次上加以概括性的勾画。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上述中国阶层体制,历时达两千余年没有本质上的变化,直到中国封建社会解体(1840年鸦片战争)为止,这是中国社会阶层体制的核心——家族制度长期保持不变的结果。中国社会的最大特征是家族本位。在家族关系中,以父子关系为核心,衍生出君臣、夫妇、师生、官吏与百姓等关系,这些都是父子关系的投射。而中国传统的父子关系,又是一种权威与服从的关系,由此引申出来的各种关系无不具有这种权威与服从的品格。中国社会的阶层体制长期稳固不变,也正是这种品格造成的。由此我们可以简单归纳一下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形态和基本特征:
第一,自然经济型。单一的自然农业经济是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基础,中国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自始至终是以种粮食为主的单一农业经济结构。它的存在和发展,既严重阻碍社会分工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又形成一种强烈的封建人身依附关系。作为社会主要人口的农民世世代代被牢固地束缚在土地上,没有迁徙自由。他们所从事的生产方式,都是以分散的、个体的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小生产。这种生产方式所带来的结果,必然是把衣、食的生产紧密地结合于家庭内部。因此家庭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是主要的基层生产单位,它是文化传递与社会安定的基石。
第二,宗法维持型。前面已经提到,中国传统社会的封建宗法关系的主要内容,一是以血缘纽带为基础的宗法伦理关系,其中包括家族中的亲疏关系、长幼尊卑关系等;二是以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人身依附关系,其中包括佃农与地主的关系、雇工与雇主的关系、奴仆与主人的关系等。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宗法伦理关系与封建人身依附关系往往是紧密结合的,如君与臣、父与子、官吏与百姓等都是以宗法伦理关系为准则,贯彻上下、尊卑、贵贱、长幼的伦次。双方既是主奴贵贱的等级关系,同时又是长幼尊卑的宗法关系。中国传统社会往往得力于这种关系的维持,万不得已是绝不能打破的。
第三,教化控制型。社会控制代表着维系社会秩序和保障社会安定的主要力量。西方社会中世纪依靠宗教,近代和现代依靠法律;中国传统社会依靠的是名教教化。名教的核心是等级名分,名分的差异代表地位的差异。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只要名分高,就能获得社会的承认与尊重。名分的高低是由官阶、年齿和功名所决定。这种对身份的重视,在传统社会中起到教化式的控制效能。与名教相关的是礼教,它所控制的方式与法律或军事控制不同。礼教控制的目的是要达到自我控制,即依靠自力而非他力。经由自我控制,可以引导社会成员的生活方式去主动适应传统的文化模式和王权的社会统治。
第四,传统指导型。中国传统社会具有两种价值取向:一是崇古主义,二是权威主义。在这样的社会中,人的行为受制于传统,祖宗所传下来的规范、习俗和教训具有长期的持续性,因此教育的主要功能是教人服从权威。而在中国家长制的社会里,最直接的权威便是父亲,它受到“孝”这一中国伦理观念的强有力的支持,使权威的压力达到高峰。由父亲的权威再转至君主的权威,便造成中国传统社会的权威主义性格。在权威主义政治的统治下,反对君主,就等于触犯传统,轻则治罪,重则杀头。在传统指导型的社会,价值系统中另一个突出的性格便是尊圣崇古,因此教育所注重的是学习古代经典和圣人的教诲。
第五,官绅转化型。从上述中国传统的社会层系看,处在社会中层的乡绅地主集团处于不断地分化过程中。在一个长期保持稳定的社会里,其上层与下层的转化是相当困难的。一个农民出身的知识分子如果没有乡绅或上层集团作背景,一生皓首穷经亦不过是穷酸潦倒。只有处于中层的乡绅地主集团,包括他们的读书子弟才具有这种转化的可能。这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一个特点。这是因为官位的获取通过考选,即中国古代发达的科举制度,使官绅的转化具有实现的可能性。通过科举考试和与科举考试相对应的选官制度致使官宦门第产生变动,官绅可以沦落为庶民,庶民也可以上升为官绅,这是中国社会生存发展的重要活力。这种官绅的上下转化,也有利于中国社会等级结构的长期延续。
【注释】
[1]参见克雷维列夫:《宗教史》上卷第一章,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
[2]参见何新:《诸神的起源》第七章,三联书店1986年版。
[3]参见方立天:《试论中国佛教之特点》,载深圳大学国学研究所主编:《中国文化与中国哲学》,东方出版社1986年版。
[4]参见汤一介:《论道教的产生和它的特点》,载深圳大学国学研究所主编:《中国文化与中国哲学》,东方出版社1986年版。
[5]参见韦政通:《中国文化概论》,台湾水牛出版社1972年版。(www.xing528.com)
[6]参见李泽厚:《孔子再评价》,载《中国古代史思想史论》,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7]《赫拉克利特著作残篇》,载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3页。
[8]《论语·为政》:“子曰: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论语集解》引包咸的话,说孔子讲“思无邪”的用意在“归于正”。
[9]参见徐复观:《中国艺术精神》第四章第二节,台湾学生书局1981年版。
[10]普列汉诺夫:《没有地址的信,艺术与社会生活》,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年版,第216页。
[11]同上书,第222页。
[12]王国维:《红楼梦评论》,载郭绍虞、罗根泽主编:《中国近代文论选》,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13]胡适:《文学进化观念和戏剧改良》,《胡适文存》卷一,黄山书社1996年版。
[14]参见王季思:《中国十大古典悲剧集》前言,上海文艺出版社1986年版。
[15]鲁迅在《再论雷峰塔的倒掉》(《鲁迅全集》第一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一文中,指出中国国民性的祖传病态,有一种掩饰缺陷的“十景病”,什么东西都要凑满十,“点心有十样锦,菜有十碗,音乐有十番,阎罗有十殿,药有十全大补”等等。
[16]鲁迅:《中国小说的历史的变迁》,《鲁迅全集》第九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316页。
[17]参见刘述先:《论儒家“内圣外王”的理想》,载《儒家伦理研讨论文集》,新加坡东亚哲学研究所1987年出版。
[18]马克思:《路易·波拿巴雾月十八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八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17页。
[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52页。
[20]此图表根据普鲁姆《社会学》(朱岑楼译,台湾新陆书局1967年版)书中所列,经重新调整、修改和补充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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