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责任判定
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两种。
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5种。
铁路运输企业或相关单位发布的文电,违反法律法规、铁道部规章或铁路相关技术标准和作业标准等,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定发文电单位责任。
因设备管理不善造成的事故,定设备管理单位责任。
因产品质量不良造成事故,属设计、制造、采购、检修等单位责任的,定相关单位责任;应采用经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产品而采用其他产品的,追究采用单位责任;采购不合格或不达标产品的,追究采购单位责任。
自然灾害原因导致的事故,因防范措施不到位,定责任事故。确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事故,定非责任事故。
营业线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属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原因造成的,定上述相关单位责任;同时追究设备管理单位责任。
已经竣工验收的设备,因质量问题发生责任事故,确属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任的,定上述相关单位责任;属设备管理不善的,定设备管理单位责任。
涉嫌人为破坏造成的事故,在公安机关确认前,定发生单位责任事故;经公安机关确认属人为破坏原因造成的,定发生单位非责任事故。
机车车辆断轴造成事故,由于探测、监测工作人员违章违纪或设备不良、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漏报、误报或预报后未及时拦停列车的,定相关单位责任。由于货物超载、偏载造成车辆断轴事故的,定装车站或作业站责任。
因列车折角塞门关闭造成事故,无法判明责任的,定发生地铁路运输企业责任事故。
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事故的责任划分:司机起动列车,定车务、机务单位责任;司机发现未动车,定车务单位责任;通过列车司机未及时发现,定车务、机务单位责任;司机发现及时停车,定车务单位责任。
应停车的客运列车错办通过的,定车站责任;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的,定机务单位责任。
因断钩导致列车分离事故,断口为新痕时定机务单位责任(司机未违反操作规程的除外),断口为旧痕时定机车车辆配属或定检单位责任;机车车辆车钩出现超标的砂眼、夹渣或气孔等铸造缺陷的,定制造单位责任。
未断钩造成的列车分离事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定责。
因货物装载加固不良造成事故的,定货物承运单位责任;属托运人自装货物的,定托运人责任,货物承运单位监督检查失职的,追究货物承运单位同等责任。因调车作业超速连挂和“禁溜车”溜放等造成货物装载加固状态破坏而引发事故的,定违章作业站责任;因押运人员在运输途中随意搬动货物和降低货物装载加固质量而引发事故的,定押运人员所在单位责任,货物承运单位管理失职的,追究同等责任;货检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追究货检人员所在单位同等责任。因卸车质量不良造成事故的,定卸车单位责任,同时追究负责检查的单位责任。
自轮运转设备编入列车因质量不良发生事故的,定设备配属单位责任;过轨检查失职的,定检查单位责任;违规挂运的,定编入或同意放行的单位责任。
因临时租(借)用其他单位的设备设施、人员,发生事故的,定使用单位责任。
产权单位委托其他单位维修设备设施,因维修质量不良造成事故的,定维修单位责任;产权单位管理不善的,追究其同等责任。
凡经铁道部批准或铁路运输企业批准并报铁道部核备后的技术革新项目、科研项目在运营线上试验时,在限定的试验期限内确因试验项目本身原因发生的事故,不定责任事故;但由于违反操作规程以及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定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后,因发生单位未如实提供情况,导致不能查明事故原因和判定责任的,定发生单位责任。
事故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管理的相关设备,设备质量均未超过临修或技术限度时,按事故因果关系进行推断,确定责任单位。
事故调查组未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接受事故调查,不得定有关单位责任。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派员而未派员接受事故调查的,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定责。
铁路作业人员在从事与行车相关的作业过程中,不论作业人员是否在其本职岗位,由于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纪律,或铁路运输生产设备设施、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或安全管理不善等造成伤亡的,定责任事故。具体情形按以下规定办理。
(1)乘务人员及其他作业人员在企业内候班室、外地公寓、客车宿营车等处候班、间休期间,因违章违纪、设备设施不良等造成伤亡的,定有关单位责任。
(2)作业人员在疏导道口、引导或帮助旅客上下车、维持站车秩序过程中被列车撞轧而伤亡的,定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责任。
(3)事故发生过程中,作业人员在避险或进行事故抢险时因违章作业再次发生伤亡,应按同一件事故定责;事故过程已终止,在事故救援、抢修、复旧及处理中又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按另一件事故定责。
(4)铁路运输企业所属临管铁路发生的责任伤亡事故,定该企业责任事故。
(5)作业人员在工作或间歇时间擅自动用铁路运输设备设施、工具等导致伤亡的,定该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责任事故,同时追究设备设施配属(或管理)单位的责任。
(6)作业人员因患有职业禁忌症而导致行为失控,造成伤亡的,定该作业人员所在单位责任。
(7)两个及以上铁路运输企业在交叉作业中发生伤亡的,定主要责任单位事故;若各方责任均等,则定伤亡人员所在单位责任,同时追究其他相关单位责任。若各方责任均等且均有人员伤亡,则分别定责任事故。
作业人员发生伤亡,经二级以上医院、急救中心诊断或经法医检验、解剖,证明系因脑出血、心肌梗死、猝死等突发性疾病所致,并按事故处理权限得到事故调查组确认的,不定责任事故。医院等级不够的,须经法医进行尸表检验或尸体解剖鉴定。法医尸检或解剖鉴定报告结论不确定的,定责任事故。
作业人员伤亡事故原因不清,或公安机关已立案但尚无明确结论的,定责任事故。暂时不能确定事故性质、责任的,按待定办理。跨年度仍不能确定或处理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定伤亡人员所在单位责任。在年度统计截止前,该事故已查清并做出与原处理决定相反结论的,可向原处理部门申请更正。
铁路机车车辆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造成事故,按以下规定判定责任。
(1)事故当事人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人身伤亡的,定事故当事人责任。
(2)事故当事人逃逸或者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坏证据的,定事故当事人责任。
(3)事故当事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明显过失的,按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责任。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有关部门及其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违反国家公布的技术标准或铁道部颁布的规章、技术管理规程和作业标准,擅自公布部门技术标准,导致事故发生的,追究相关部门及其人员的责任。
(2)在实施行政许可、强制认证、技术审查或鉴定,以及产品设备验收等监督管理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或对相关产品设备等监督检查不力,造成不合格、不达标产品设备等投入运用,导致事故发生的,追究相关部门及其人员的责任。
(二)事故损失认定
事故相关单位要如实统计、申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制作明细表,经事故调查组确认后,在《铁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
下列费用列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铁路机车车辆、线路、桥隧、通信、信号、供电、信息、安全、给水等设备设施的损失费用。报废设备按报废设备账面净值计算,或按照市场重置价计算;破损设备设施按修复费用计算。
(2)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行包、货物的损失费用。
(3)事故中死亡和受伤人员的处理、处置、医治等费用(不含人身保险赔偿费用)。
(4)被撞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等财产物资,造成的报废或修复费用。
(5)行车中断的损失费用。
(6)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费用。
(7)其他与事故直接有关的费用。
有作业人员伤亡的,直接经济损失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等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1986)执行。
负有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费用的100%;负有主要责任的,承担损失费用的50%以上;负有重要责任的,承担损失费用的30%以上50%以下;负有次要责任的,承担损失费用的30%以下。
有同等责任、涉及多家责任单位承担损失费用时,由事故调查组根据责任程度依次确定损失承担比例。(www.xing528.com)
负同等责任的单位,承担相同比例的损失费用。
(三)事故统计、分析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铁路运输企业及基层单位应按照本规则规定,建立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健全统计分析资料,并按规定及时报送。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事故统计分析报告的日常工作,并负责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事故的统计报告应当坚持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原则。
事故的统计应按照事故类别、等级、性质、原因、部门、责任等项目分别进行统计。
每日事故的统计时间,由上一日18时至当日18时止。填报事故发生时间时,应以实际时间为准,即以零点改变日期。
责任事故件数统计在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单位,非责任事故和待定责任事故件数统计在发生单位,相撞事故统计在发生单位。
负同等责任或追究同等责任的,在总数中不重复统计件数。
一起事故同时符合两个以上事故等级的,以最高事故等级进行统计。
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应按以下规定统计:
(1)人员在事故中失踪,至事故结案时仍未找到的,按死亡统计。
(2)事故受伤人员因正常手术治疗而加重伤害程度的,按手术后的伤害程度统计。
(3)事故受伤人员经救治无效,在7日内死亡的,按死亡统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医疗事故的,或7日后死亡的,按原伤害程度统计。
(4)事故受伤人员在7日内由轻伤发展成重伤的,按重伤统计。
(5)未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医疗事故的伤亡,按责任事故统计。
(6)相撞事故发生后,经调查确认为自杀、他杀的,不在伤亡人数中统计。
铁路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应建立《铁路交通事故登记簿》(安监统1)、《铁路交通事故统计簿》(安监统2)、《铁路运输企业安全天数登记簿》(安监统3)、《铁路作业人员伤亡登记簿》(安监统4)和《铁路交通事故分析会记录簿》。
铁路运输企业专业部门、各基层站段应分别填记《铁路交通事故登记簿》(安监统1),并建立《铁路交通事故分析会记录簿》。
以上台账长期保存。
有关部门、单位应按以下规定填写、传送、管理各种事故表报。
(1)各级安全监察部门须建立《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安监报1)和《铁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表》(安监报3)的管理制度,规范统计、分析、总结、报送及保管工作。要及时补充填记“安监报3”各项内容,事故结案后,必须准确填写。
铁路运输企业调度部门应当及时、如实填写《铁路交通事故(设备故障)概况表》(安监报1),建立登记簿,进行统计分析,并制定管理制度。
铁路运输企业的专业部门应当建立“安监报1”登记簿,认真统计分析。
(2)安全监管办须建立《铁路交通事故处理报告表》(安监报2)管理制度。基层单位按要求做好填记上报。“安监报2”保管3年。
(3)安全监管办于月、半年、年度后次月5日前填写《铁路交通事故报告表》(安监报4),报铁道部。“安监报4”长期保存。
(4)安全监管办于月、半年、年度后次月5日前填写《铁路交通事故路外伤亡统计分析表》(安监报5),报铁道部。“安监报5”长期保存。
(5)有从业人员伤亡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填写《铁路作业人员伤亡概况表》(安监报6-1),上报安全监管办;一般B类以上事故,安全监管办填写《铁路作业人员伤亡概况表》(安监报6-1),报铁道部。
安全监管办于次月5日前(次年1月10日前),填写《铁路作业人员伤亡统计报表》(安监报6-2),报铁道部。
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每月27日前将本月安全分析总结报铁道部安全监察司。企业内部各业务部门须按月、半年、年度,对本系统事故进行分析总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抄送安全监管办安全监察部门。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须按月、半年、年度,对本单位事故进行分析,并报安全监管办。
(四)罚则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事故的,由铁道部或者安全监管办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由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监管办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由铁道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干扰、阻碍事故调查处理的,对单位,由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由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事故调查中,调查人员索贿受贿、借机打击报复或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由组成事故调查组的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1
作业人员伤亡较大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13年某月某日11时10分,甲站至乙站D××次(CRH5043-5041)列车晚点14分通过京哈线K552+600m左右时,司机发现前方300m左右线路上有多名作业人员,立即鸣笛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列车在K552+305m处以197km/h速度撞上作业人员,11时11分45秒,停在K550+537m处,越过撞击点1768m。经现场确认,被撞的人员是事故所在局某工务段某线路车间线路一工区5名线路工,其中4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D××次12时10分区间开车,12时16分在乙站4道停车。
二、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认为,事故工务段线路车间线路一工区第一作业组,在没有接到驻站防护员可以进入网内上道作业通知的情况下,班长和防护员主观臆测D××次列车已经通过,违章带领作业人员进入封闭网内,横越线路不执行“一站、二看、三通过”规定,被通过的D××次动车组列车撞上,是造成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也是主要原因。
三、事故责任
依据《事规》第六十八条铁路作业人员在从事与行车相关的作业过程中,由于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纪律,或安全管理不善等造成伤亡,定责任事故的规定,认定该起事故为该工务段责任的较大事故。
案例2
轨道车冲突一般B类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10年某月3日23时30分至4日5时00分,甲供电段所属乙客专车间在武广高铁A站至B站间下行线K1724+300m~K1763+000m处进行天窗作业。根据80206号封锁调度命令,57201次23时50分从A站开出,轨道车组编组3辆,自南向北编挂顺序为金鹰2型092108号轨道车、P092121平车、金鹰3型092152号轨道车。4日0时15分,57201次在武广高铁K1742+437m处停车,第1组加挂地线人员从092152号轨道车下车,同时,092108号轨道车与平车摘钩后继续向B站方向运行。0时21分,092152号轨道车连挂着平车向B站方向推进运行。0时26分,092108号轨道车到达K1752+145m处停车,第2组加挂地线人员下车。0时27分,以72km/h速度推进运行的092152号轨道车司机发现前方有车,立即采取紧急制动,前方平车仍以67km/h的速度与前行轨道车发生冲突,P092121号平车在武广高铁K1752+430m处脱轨,脱轨后走行99m。经救援,7时42分轨道车平车起复并开通线路,构成铁路交通一般B类事故。
二、事故原因及责任
经过全面调查分析,甲供电段092152号轨道车司机中断瞭望,臆测行车,违反广机发〔2006〕82号文件关于“轨道车平板车连挂推行速度不得超过30km/h”的规定,运行中严重超速,以67km/h的速度撞上以33km/h速度运行的前行092108号轨道车,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同时,甲供电段施工现场组织不力,计划不清,作业中违反了《铁路行车组织规则》关于“路用列车到达指定地段分解后,应立即在两端按规定防护”的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十三条B4.1项的规定,该事故构成铁路交通一般B(B4)类事故,列甲供电段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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