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国家的高速铁路安全立法,实际上是不同政府高速铁路产业政策的法律化。拥有已经投入运营或正在建设的高速铁路的世界各国,由于政治体制、历史传统、经济文化、人文背景不同所导致的安全立法习惯上的巨大差异,使得各国在制定高速铁路安全法律规范体系以及制度内容时,呈现出纷繁多样、形式各异的状态。
(一)日本高铁立法先行
日本于1959年开始动工建设日本新干线,1960年,日本政府为了新干线的建设与管理,专门制定了一部单行法律《全国新干线铁道整备法》,并根据新干线的发展情况不断修改完善。该法规定了新干线的管理体制,确定了行政、建设、业务运行三位一体的管理机制。日本还出台了铁路建设方面的《全国新干线铁道整备法施行规则》、铁路企业方面的《铁道事业法》、运输法方面的《交通安全对策基本法》、行业管理方面的《关于对妨碍新干线铁道列车运行安全行为处罚的特例法》,以及作为特殊的必须制定防灾业务规划的《灾害对策基本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的颁行,几乎将高速铁路运营的各方面内容全部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围。
(二)德国实行安全责任制
德国有针对性地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例如,德国《铁路新秩序法》中的《通用铁路法》《联邦对铁路交通运输管制法》《联邦铁路线路扩建法》《联邦铁路合并与重组法》等,通过法律对高铁建设和运营中涉及的安全问题进行全方位规范。《通用铁路法》规定16个分公司都设有安全分部,所有的安全主管享有特殊的法定权力,专门负责安全管理。在事故预防方面,有专门的《铁路法》《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事故处罚规则》等加以规定。(www.xing528.com)
(三)美国立法确立高速铁路发展
除了在1973年、1975年、1978年三次修改《联邦铁路安全法》外,美国政府还于1991年制定了《路上综合运输效率法案》《21世纪的变通均衡化法》《2009年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等一系列法案、政令,以立法确保发展高速铁路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尤其在奥巴马总统签署高速铁路的战略性规划后,高速铁路的发展在美国各地逐渐成为现实。2009年6月17日,联邦铁路局局长发布可用资金公告(NOFA)以及《高铁及城际客运铁路项目》暂行指导意见。
(四)西班牙立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西班牙高速铁路立法主要以2005年生效的《西班牙铁路法》为核心,以《2002—2007年国家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规划》和《2005—2020年运输基础设施发展战略规划》两个战略规划为指导,辅以各地出台的适合当地高速铁路发展具体情况的高铁立法。其中比较完善的有《加泰罗尼亚地区铁路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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