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铁路安全相关行政法规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留用土地办法》。法规性文件有《国务院关于保护铁路设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通知》《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处理办法》。另外,《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对铁路安全生产都有指导作用。
(一)《国务院关于保护铁路设施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通知》
该法规性文件于1982年12月20日发布,通知有9条,旨在切实防止在铁路两侧开荒种地,挖渠修塘,砍伐树木,盲目开山采石采矿,随意弃渣,破坏植被,造成水土流失严重,发生崩坍、滑坡等重大灾害,中断铁路行车,甚至酿成列车脱轨颠覆的行车重大事故;保护铁路设施的完整,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二)《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为了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的损害赔偿责任,维护旅客的合法权益,1994年8月30日铁道部(现更名为:中国铁路总公司)发布了《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该规定共10条,其重要内容及其相关规定包括以下3个方面:
(1)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亡和自带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2)铁路运输企业依照该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 000元,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800元。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前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铁路运输企业依照该规定给付赔偿金,不影响旅客按照国家有关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规定获取保险金。
(3)向外国籍旅客、华侨和港澳台胞旅客给付的赔偿金,可以兑换成该国或者地区的货币,其汇率按照赔偿金给付之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指定银行的挂牌汇率确定。
(三)《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6月27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于2007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条例分总则、事故等级、事故报告、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赔偿、法律责任、附则8章40条,充分考虑了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特点和现阶段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分工的情况,对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包括5个方面的规定。
(1)明确了组织事故调查组的主体和参加部门。根据事故等级规定了参加部门: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铁路管理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等单位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2)规范了事故调查的期限。根据事故等级确定调查期限。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调查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60日,重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30日,较大事故的调查期限为20日,一般事故的调查期限为10日。并明确事故调查期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规定了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期限和效力。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报经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同意,事故调查组工作即告结束。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应当自事故调查组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制作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是事故赔偿、事故处理以及事故责任追究的依据。
(4)强化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监督落实要求。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确立了事故处理情况的公布制度。事故的处理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
(四)《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处理办法》(www.xing528.com)
由铁道部办公会议通过的《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事故处理办法》于2013年1月开始实施,共6章36条。主要规定如下:
(1)列车旅客在列车或车站出现了人身伤害或死亡时工作人员的现场处置办法和报告,当发生旅客人身伤害后工作负责人的完善处理工作。
(2)旅客人身伤害处理完毕后的调查报告,使用“安全情况报告”(见图1-2-1)与统计旅客的人身伤害情况,使用“铁路局旅客人身伤害统计表”(见图1-2-2)及保障。
(3)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旅客携带品损失时,旅客或其继承人、代理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提出可确认的证据;铁路运输企业经确认后,使用“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最终处理协议书”(见图1-2-3),由参与协商各方签字盖章后,办理赔付,使用“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赔付通知书”(见图1-2-4)。
(4)根据调查事件情况,对给旅客带来的人身及财产伤害进行追究问责,使用“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品损失定责通知书”(见图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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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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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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