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有着比较完善的铁路法制,成文法是日本的主要特征,类似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法国、德国等。日本在法制方面比较健全,平行立法和分类立法是其主要特点,也就是说,基于不同法律层次和不同性质的业务,制定差异化的法律,从而形成数量较多的单行法律,其铁路法律制度也恰恰体现了日本法律的这一特点。
日本的铁路法律属于部门经济法,其制定目的主要是基于市场机制和国家宏观调控满足各类经济性的需求。日本的铁路法律法规体系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由国会审核通过的法律,二是由运输省(2001年后改为国土交通省)审核通过的省令。日本铁路省令涵盖的范围较广,还包括了铁路设施设备技术标准,这方面内容规定比较细致,对车辆检修时间有严格的规定。2003年以后,政府只规定安全质量要求,具体指标(实施基准)由企业确定。日本铁路法律制度是政府铁路产业政策的法律化,铁路立法充分考虑了本国铁路需求的特殊性,在经济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分别针对具体问题进行立法。
(二)美国铁路法
美国铁路规章制度的颁布形式主要为法律,法律时效性和连续性均较强,且层次较高。美国铁路行业的发展和铁路立法体系的进步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不同时期的铁路立法各不相同,本质上来讲,铁路立法就是政府在铁路产业方面的法律化政策,铁路立法、铁路产业政策及铁路法律的组成和特征三者之间相互影响。美国的铁路立法主要分为3个部分,分别为运价管制法律、反垄断管制法律、铁路复兴和改革法律。美国铁路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由国家法律和铁路行业规章两个层次构成,其主要内容涉及铁路安全管理、安全风险管理、铁路设备安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铁路事故的应急处理和调查处理、人员安全等方面。(www.xing528.com)
(三)加拿大铁路法
加拿大的铁路立法较早,形成了适应本国特点的铁路建设法律体系。加拿大的铁路建设法律体系细分为三个大类,即规章、法规和法律。同铁路相关的各个协会制定铁路规章。政府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铁路法规的制定和发布、铁路建设法律的起草,但是在发布铁路法规之前必须征得公众的同意,并在公众媒体上进行发布。国会主要负责审议铁路建设法律,女王则负责颁布和施行铁路建设法律。加拿大有两部重要的法律:《运输事故调查和安全委员会法》及《铁路安全法》,其条文非常详尽,例如对线路及列车安全、铁路运营标准等都做了明文规定。
(四)英国铁路法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期间,英国铁路多次进行改革。从1994年发展至今,英国铁路进入了私有化和分离阶段。在英国铁路变革的过程中,相继颁布了《1993年铁路法》《2000年运输法》《2003年铁路与交通安全法》《2005年铁路法》等数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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