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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景华参与广东起义,严厉执法改善治安

时间:2023-09-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后,陈景华积极参与策动广东响应。陈景华随即出任民政部长,后改任警察厅长。为尽歼诸匪,陈景华一面派出侦探会同警察密查,自己也亲自出马,不带卫士,便服查访。当时民国草创,法制远未健全,捕获的匪徒,往往由陈景华亲自审讯定罪。在广东军政府的全力支持下,陈景华严厉执法,广州城内治安迅速好转。其实,陈景华对误入歧途的轻罪犯人,仍宽大为怀。陈景华文告中未点明,已是意存忠厚了。

陈景华参与广东起义,严厉执法改善治安

陈景华(1865—1913),字六逵、陆逵、六夔,号无恙生,广东香山南屏乡(今属珠海)人。清同治十四年(1888)举人,历任广西容县、马平、贵县、桂平知县。广西群盗满山,地方官吏畏之如狼虎,惟知拥兵深藏,遇事讳饰。陈景华初履容县任,即短衣草鞋,匹马手枪,月黑夜深,屡临盗窟,奋不顾身,辄当前敌,扫穴擒渠,克奏肤功。广西大吏以其能治盗,调署治安更为恶劣的马平县。陈景华坚持“治乱国用重典”的方针,绝不宽纵,辖境稍定,商贾行旅,交相称颂。而不逞之徒,则造作谣言,诬其嗜杀。光绪二十八年(1902)十二月,陈景华调任贵县知县,当地匪类,不寒而栗,望风逃窜,由于陈景华一贯严禁赌博,声威所及,连贵县的职业赌徒也吓得鸡飞狗走。广西巡抚封章入告,光绪帝传旨嘉奖。但后来在桂平知县任上,却因处决一名已受“招抚”,但仍桀骜不驯,到处敲诈勒索的大盗陆阿发而触怒了两广总督岑春煊,被撤职查办,发交浔州知府监禁。岑春煊电奏朝廷,说他故杀职官,律应问抵。浔州知府和陈景华本是十分要好的朋友,就让他住在自己衙门的花厅里,招待得很好,看管也不严密。陈景华自知性命难保,乘夜逃出,经过香港,到了泰国,加入同盟会,并主持同盟会机关报《华暹新报》,遂从清朝的能吏,一变而成为革命党的干将。1909年出版的小说《宦海》第12至14回记述此事颇详。[1]小说中的两广总督宣尧阶即岑春煊,贵县知县任家骅即陈景华,李文虎即陆阿发。由于这一事件颇有传奇色彩,当时就曾改编为戏剧,风行一时,影响很大。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后,陈景华积极参与策动广东响应。11月9日,他以革命党代表的身份,从香港赶到广州,即往省咨议局,与社团领袖会晤。他在会议上首先发言,倡议广东立即宣布独立,脱离清朝统治,全场欢声雷动,一致通过。当日,推举胡汉民为广东都督。陈景华随即出任民政部长,后改任警察厅长。

光复之初,广州治安恶劣,大批起自绿林的民军蜂拥入城,“无论何军,皆可以逮捕国民,且借搜查军火为名,入室抢劫,无所不至。视人命如儿戏,以省城为战场,千百成群,怀挟枪弹,一言不合,轰声即起。”[2]省城每日劫杀案均达20起上下。陈景华履任之后,本其疾恶如仇、为民除害的一贯作风,重拳出击,痛加剿洗,肃清了以革命党自居的“百二友”、“扶正同盟会”等盗匪集团和反革命匪帮,使广州市范围内的劫杀案件显著减少。

所谓“百二友”,是一个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党徒着白鞋绿袜为号,杀人抢劫,无恶不作。有一天,党徒联祭黄花岗,陈景华派人伪装摄影师,替他们拍照。警察厅有了照片在手,这些匪徒就无所遁形,不出几十天,统统见阎王去了。

为尽歼诸匪,陈景华一面派出侦探会同警察密查,自己也亲自出马,不带卫士,便服查访。他在警察厅内不设厨房,午间多在附近茶楼吃饭,与茶客攀谈,藉此掌握社会动态。因他赏罚分明,公正廉洁,是时广州的警政与国内其他城市相比,堪称完善。

当时民国草创,法制远未健全,捕获的匪徒,往往由陈景华亲自审讯定罪。不过,他在办案时,还是分别轻重,不枉不纵,而非一律杀无赦。他在审案时,如果对疑犯大声斥责,则往往可以轻判。如果沉默不语,点头苦笑,则案犯往往难逃一死。

在广东军政府的全力支持下,陈景华严厉执法,广州城内治安迅速好转。但也有一些不辨是非或别有用心的人,指责陈景华“滥杀”。对此,他在1912年5月14日《民生日报》上作出公开答复:“景华以杀人著,人所皆知,无劳殚述。反正之初,经众推举,即膺此职。当时兵匪不分,广州市内,纷纷劫掠,居者逃遁,此等现象,夫谁不知?愚以为秩序之乱,无有甚于此时者。景华近含一种慈悲性质,颇不以杀人为然。目击此等乱机,仍不欲再为冯妇之攘臂。不若我方爱人,而若辈则以为可欺,劫掠益甚,不得已始用猛烈手段。日来所获之匪,施以枪毙者,最多不及三十人,均属罪无可逭者……乃近有不逞之徒,造为谣言,竟捏称景华有枪毙十三龄幼童之事,在言者以此形容景华之好杀,而希冀景华从此不杀,以便匪党得以横行无忌,扰乱地方治安,以为快心之举。”

陈景华在21个月的任内,确实杀了数百名匪徒,然而在每日20起劫杀案的严峻形势下,为除暴安良,亟须从重从快打击匪党,如听任其滥杀良民,才是真正草菅人命。其实,陈景华对误入歧途的轻罪犯人,仍宽大为怀。为此,他设立了南石头惩戒场,并在告示中说:“广州无业游民,流而为匪者甚众。不教而诛,固所不忍。且诛不胜诛,惟有设法捕收之,教以工艺,使其学成后以出糊口,不至再蹈法网,是亦寓慈善于惩戒之中也。”[3]

对作奸犯科、愍不畏死的剧贼大盗,陈景华固然是金刚怒目,“以杀惧之”;但对社会底层穷困的守法良民,他就菩萨低眉,关怀同情。在他的主持下,警察厅“捞过界”,举办了贫儿教养院和老人院,安置贫苦无依的孤儿孤寡老人

有一天,警察带回一个被主人打伤的婢女,名叫麦喜。陈景华见到后,十分同情,即叫警医为她疗伤,还给予衣食,好言抚慰。他通知各善堂值理前来开会,商议筹办女子教育院,拯救惨遭压迫蹂躏的妇女,岂知这些所谓善长仁翁竟对此冷嘲热讽。陈景华十分愤恨,决意自办。

当时警厅的收入有各项罚款和房捐,如果“以今度古”,这些收入自然会用于发奖金和供官长们应酬花销。但陈景华却在潘达微的帮助下用这些钱来办起女子教育院,聘请教职员,以花地因事被封的黄大仙祠作院址。同时通令各属,如有发现或自行投到的被虐待的婢女、妾侍、童媳、尼姑、幼妓等,一律送院收容,分组教育习艺。陈景华在文告中说:“女子剃发为尼,自应苦行清修,何得役使婢女,大属有乖人道。至于收入幼女,剃度为尼,使其无辜而守无夫之寡,尤属忍心害理。民国伊始,首重人道,应由各区长前往各尼庵,尽将已、未剃发之女童起送来厅。”[4]其实,关于当时广州一些尼庵(当然远非全部),颇多传闻,时俗呼之曰“扒掘头艇”。这些尼庵之蓄养幼女,除役使外,尚别有目的,即当时所谓“捻妹花”者也。陈景华文告中未点明,已是意存忠厚了。他先后送入女子教养院的妇女近800名,其中广州各庵童尼竟达150名之多。女子教养院使那些饱受凌辱的妇女获得新生,不仅得到温饱,还有了求学的场所。外国报刊,一致颂扬。当然,有人欢喜有人愁,那些纳妾蓄婢的豪绅,役使幼女的尼姑,对陈景华就咬牙切齿了。

广东自光复之后,交替出任都督的胡汉民、陈炯明都坚持严禁鸦片、娼妓和赌博,亦即今日之所谓黄、赌、毒。与日后居此位者不同,专司其责的陈景华对违禁者严行惩处,绝不宽纵。有一段时间,社会上喧传娼禁将弛,一些“行内人士”想承办花捐,托陈景华的堂弟出面向他探听消息。陈景华识穿来意,破口大骂:“太不识相!我们家里的人,世间几许的正当职业不去干,而要去喝淫水、做龟公,真是头等忘八的下流行为!”使堂弟羞惭满面,狼狈不堪。当然,对那些平日满口礼义廉耻,却流连忘返于陈塘、东堤,横床直竹,花酒碰和的豪绅来说,这些都是不可忍受的苛政。

1913年孙中山发动的“二次革命”失败,广东军政府成员纷纷逃离广州。陈景华却留下不走,结果在中秋之夜,被龙济光以赏月为名,诱他上越秀山,即时枪决。

陈景华之所以不走,据邹鲁《回顾录》说,是因为革命党人定于中秋晚上起义,陈景华是发号人。此种可能性虽不能完全排除,然非定论。第一,这只是邹鲁的一家之言,且系事隔多年之后的追述,不见于其他记载。朱执信是广东多次反龙济光起义的组织者,他与陈景华交情最深,写了悼念诗文,却未提及此。第二,陈景华是异常警觉的人,浔州逃脱,可见一斑。他既已确定中秋之夜发动起义,就必然会坚守岗位,绝不会轻易被人诱去。而警察厅是有武装的,龙济光也不敢以武力逼他上越秀山。且在此敏感时刻,他必然会怀疑龙济光之邀别有用心,更不致轻易上当。钟荣光《广东人之广东》说,陈景华一直关心着女子教育院,该院仍未找到合适的接办人,故未离开广州。陆丹林《革命史谭》中的《民初悍吏陈景华》也说:“广东执政的党人,只有他不肯离粤。第一,他感觉自己年来做事,都是替地方维持治安,正直无私。第二,他因教育院接办的人,还没有妥洽,不忍使数百已受年余教育的妇女,无所归宿。正在和基督教会女教士磋商接办中……”钟、陆所说,似更可信。而事态的发展,也证明陈景华并非过虑。女子教育院的数百女生惊闻噩耗,撕被单做孝服,设位吊祭,绝食哀悼。不久,教育院被解散,部分女生被原主人领回重做婢妾,其他无人认领的,公开出卖。有的女生不愿再入地狱跳楼自杀

龙济光之枪杀陈景华,是奉了袁世凯的密令。而朱执信指出:“陈景华之死,固广东人之所为,假手于袁者也。”“迹其怨詈之所由,不外数端:禁烟不假借豪家,死者责以申报,淫祀悉与毁除,蓄婢而虐者收且教之,诸买贫女蓄,待长使淫卖者,悉解放之。”[5]

陈景华安葬在香港咖啡园坟场,墓碑上刻着8句铭文:“强项之令,猛以济宽。冤同三字,狱等覆盆。盖棺论定,毅力维新。哀我民国,丧此良人。”

对陈景华之不得善终,他的诤友刘士骥早已不幸而言中。

刘士骥(1857—1909),字铭伯、铭博、鸣伯、鸣博,广东龙门人。2002年8月4日《广州日报》、《清代炮楼现龙门》一文提及的龙门县天堂山镇“见龙围”就是刘士骥的祖父刘学容于道光四年(1824)所建,道光六年(1826)落成,刘士骥即出生于此。文中所谓“高五层貌似民居,在广东客家民居现存炮楼中尚属罕见”,“用途至今仍是个谜”的炮楼,则是刘学容在咸丰七年(1857)在战乱频繁之时在见龙围北隅建起的家族避乱之所。

刘士骥光绪元年(1875)录为县学生员,光绪十一年(1885)拔贡。光绪十九年(1893)中举,大挑一等,以知县分发广西补用,署理平乐知县,与当时已任职广西的陈景华相识。光绪二十七年(1901)广西恩科乡试,札委总文案。光绪二十八年(1902),札委广西大学堂提调,同年署理永淳知县;翌年赴京应经济特科,未录,返广西,补授怀集知县,不久引疾东归。

光绪二十九年(1903)正月,刘士骥赴京应经济特科时,陈景华到浔江江岸送别。正月十八日,刘士骥在浔江舟中写了一封信给陈景华。这封《遗陈明府书》后来收入《刘征君佚稿辑存》中。

信中说:“执事才气纵横,不可一世,凡僚友乡人,多不足当其睥睨,而乃以仆为尚可与言,不见鄙弃。仆亦不自量其宗旨之不合,目的之不同,凡有所闻,辄效其区区之愚,强聒于左右。”他在肯定了陈景华治盗的功绩后,引《史记·酷吏列传》中诸人为鉴,说“夫以张汤、宁成、王温舒之流,严酷而称职,治行称于天子,致位公卿”,却“终不得其死,甚且家破族灭。由此观之,执事之危,殆若朝露。”最后,他规劝陈景华,“执事以不可一世之才,善自为用,必为历史上有名人物。何苦与酷吏同传,并罹不测之祸哉!今大吏欲报肃清,见执事每至一县,杀气凛然,盗稍屏息,用是多执事之功,而纵执事所为。他日疆吏一易,执尺寸以相绳,怨家痛定思痛,争相告发,则所以收执事者,岂其微哉!十年交谊,言尽于斯。呜呼!其毋使后人诵赵良之言,而哀商君之不从也。仆行矣!烟水苍茫,重见何日。情危词迫,未暇择言,伏惟亮察。”此后,两人未再见面,而陈景华果如刘士骥所言,成为广东历史上的有名人物,其最后结局与罹祸之由,亦悉如刘所言。

刘士骥颇不以陈景华“辟以止辟”的方针为然,同在多盗的广西任官,在《遗陈明府书》中,他认为应“力求休养生息之道。以此弭盗,其庶有济”。《桂省官绅学商追悼刘征君祭文》述其事迹谓:“稽生平志事之所寄,以教育实业为大端。当永淳出宰之年,正明诏兴学之会。萑苻不靖,弦诵无声。竞思煮石以疗饥,孰肯投戈而讲艺。公乃阐天演之学,揭人祸之源,谓弭乱莫急于谋生,进化必富于常识。”[6]他署理永淳知县,在任仅80余日,就办起了两间蒙养学堂(初级小学)。他还指出“民贫财竭为乱之阶”,“若因办贼用兵,而以勒捐济饷,是逼民为盗,犹欲灭火而添薪也。”[7]力主减免捐税。

刘士骥回广东后,出任两广学务处查学委员。他在广州创办了清平、善庆、芳村、丛桂、观成、珠光、东关等7所小学堂,规定凡旅省人士之子弟皆准入学就读,又开办两广优级师范学堂。当时办学的最大障碍是经费难筹,官府既无的款,在民生凋敝的情况下,也不宜直接取之于民。不过,两广总督岑春煊赋予学务处很大的权力,学务处章程云:“总督权力所及之处,即学务处权力所及之处。”又云:“凡地方兴学,如有刁劣士绅阻挠把持者,或被举发,或经学务处查实,可详请总督分别惩处。”刘士骥与管理芳村黄大仙祠的善堂协商,“该善堂绅董遽慨然报效师范学堂一万金,并捐巨款新建学堂一所,担任常年学费五千金。所有办法,惟学务处宪之命是从。”[8]长寿寺因案充公,刘士骥奉委拆其建筑材料移于贡院,建起两广优级师范学堂。“复将长寿寺开作大市场,每年得金六七万,以供师范学堂常年经费。”[9]与后来陈景华废黄大仙祠办女子教育院可谓异曲同工。时至今日,不但黄大仙已重享香火,其他各地很多久已废弃的祠庙也已重修或筹议重修,这方面的积极性远高于办学兴教。整整一个世纪过去,而人群的思想演变则是如此,实可深思之。

刘士骥虽有岑春煊的支持,但仍遇到很大的阻力。如德庆州悦城龙母庙,收入丰厚,二三绅董攫取巨款,恣意挥霍。学务处改该庙准提阁为蒙养学堂,并提庙款津贴学费。以在籍官员刘某为首的当地劣绅,竟于光绪三十年(1904)正月初五日使人放火烧毁准提阁。是年五月,刘士骥前往查办,刘某称病不见。[10]同年,刘士骥为开办龙门县高等小学堂,拟以当初为修文庙而浮收,后来落入历任知县私囊的加征田赋一钱以及庙捐为经费,遭到知县张某的抗拒和一些劣绅的攻击。刘士骥临之以威,说之以理,终达目的。光绪三十二年(1906),丘逢甲在镇平(今蕉岭)开办的创兆学堂遭到劣绅的破坏,刘士骥前往查办,伸张了正义。以黄遵楷(黄遵宪胞弟,此时黄遵宪已去世)为首的士绅竟因此密控:“如在籍工部主事丘逢甲、广西怀集县知县刘士骥,平日豺狼成性,虺蜴为心,又善能蛊惑当途,钻营仕路,而皆为革命魁党。”[11]但公道自在人心,《桂省官绅学商追悼刘征君祭文》称颂他:“效忠梓里,驻迹穗垣。引蛋户而读书,禁郑人之毁校。芳村丛桂,黉舍闳开;善庆清平,弦歌互答。南海盛衣冠之气,炎陬成邹鲁之风。鹦鹉洲一脚踢翻,寺夷长寿;黄河水九里分润,资假大仙。妙用协于经权,迷信破乎庸俗。乃复韩江两渡,程水重经;化厥鸮音,犁其鼠社。”光绪三十一年(1905),岑春煊奏称:刘在查学员任上,“遇有各属所办学堂,派往查视,均能事事踏实。”请朝廷奖励[12]。岭南大学校长钟荣光为《刘征君演说汇编》作序说:“十年以来,时局益棘,向日所谓能文之士,不特无分毫补益于社会,甚且为当道之鹰犬,学界之妖魔。及观彼辈所为文,固居然宗孔师孟,为国为民也,乃名实相背若此。……仆友刘鸣博先生,实行之士也。由儒入吏,政绩卓著。其尤勤勤恳恳,热心焦思,务达其平生之志者,则惟教育普及一事。自充两广学务处员以来,粤中各学堂赖其保存成立者,不可胜数。今尚劳劳于斯役。孔席不暖,墨突不黔,而先生不辞也。……对于上官、同列、绅商、士庶,凡可进言者,无不竭诚规劝,以兴学救国为唯一之方针。仆即以此与先生相契。先生诚学界之伟人哉!”

光绪三十二年(1906),闽浙及两广总督会同奏派刘士骥往南洋视学。他遍历荷属、英属数十埠,联络当地华侨,已有学堂者,为之正宗旨,定教科,未有学堂者,为之筹经费,拟章程。从此,华侨办学者日多,使其子弟返国就学者亦日众。他早在光绪十四年(1888)已与康有为结识,对康有为的变法主张十分倾倒,遂成为至交好友。戊戌政变后,他曾著《戊戌公案》一书,为康有为“辨冤”;其后又多次上书,请求解除对康有为一伙的党禁。因此,他在南洋视学期间。所到之处都受到康有为组织的保皇会的热烈欢迎。保皇会骨干、康有为的弟子欧榘甲还和他一起商议了罗致侨商回国兴办实业的计划。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广西巡抚张鸣岐奏留刘士骥为广西补用道,负责地方自治局的筹办。为发展地方经济,刘士骥函约欧榘甲、叶恩、刘义任等保皇会骨干回国谒见张鸣岐,决定在海外招股,组织振华公司,承办贵县天平山银矿,及垦荒、轮船、银行等实业。光绪三十四年(1908),张鸣岐奏准清廷,派刘士骥偕同欧榘甲、叶恩、刘义任、梁应骝出洋招股。至宣统元年(1909),他们已在美国和加拿大招股300万元,实收股银100万元。

对振华公司的开办,康有为开始时是支持的,但却别有计划。原来,光绪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1898年6月11日),光绪帝在慈禧太后有限度的支持下,诏定国是,推行改革,开始了“百日维新”。康有为虽未被重用,但曾获光绪帝接见,并许其专折奏事。康有为不甘屈居人后,遂密谋以救护光绪帝为名,发动军事政变,捕杀慈禧太后,一举成大业。密谋泄露,慈禧太后先发制人,囚光绪帝。康有为及时逃脱,到了香港,向日本政府求助。日本政府就把他接到日本养起来。不过,日本政府很快就觉得康有为虽大言炎炎,但实际利用价值不大,加之日本新闻媒体又揭发康有为在日本挟妓不付钱的事实,[13]朝野人士,啧有烦言,于是给了康有为7000日元,打发他赶快离开。1899年4月16日,康有为到了加拿大温哥华,7月20日,在华侨中组织“保救大清光绪皇帝会”,又称“保救大清皇帝公司”,声称他身怀光绪皇帝求救密诏(并无其事),凡交钱入会者,将来光绪帝复位,就可换成股票,分发高利息,交钱多的,还可以做官,交钱越多,官做得越大,捐款万元以上,就可以给予世爵,子孙袭封,真是千古难逢的升官发财良机。这套手法,今天看来自然是陈旧不堪(但从新闻报道来看,入彀者依然前仆后继,络绎不绝),在当时却是康有为的首创(于此即可见其大过人处),是新鲜出炉的“维新事业”,果然大奏奇效,斩获极丰。1903年,他又组建“中国商务公司”,自任督办,集资150万元,经营银行、地产等多项实业。不过康有为虽是老千奇才,但不谙商务,却事事专断;所用的又尽是才德俱劣的亲戚亲信,经营管理腐败不堪;更重要的是康有为仍本其老脾气,集资之后不是全部用于商务,而是公款私用,大量挪用于他本人和亲属的各项花销,也用来搞一些政治宣传。因此之故,公司亏得一塌糊涂,却又不敢向股东公布。投资的华侨不甘损失,群情鼎沸。值振华公司开办的良机,康有为就想插上一手,攫取振华公司的股金,来弥补自己的亏空。

遗憾的是美梦并未成真。原来欧榘甲、叶恩、刘义任、梁应骝四人虽是保皇会骨干,但都已领教过康有为的经商本领,也深悉康有为挪用振华股金的企图,自然不愿“黑狗得食,白狗当灾”。康有为仗着老交情,多次写信给刘士骥,要他踢开欧、叶、刘、梁,而以康的亲信康季雨、陈焕章、汤铭三取而代之。刘士骥读后无限感慨,在日记中写道:“吾曩于斯人,为救国耳,非为其党事也。此次密书,惟知有党,未尝及国,其情大可见矣。若从其言,振华立败。可畏哉!吾十年来之迷信,至此为之破矣。”又在回信中正告康有为:“振华关系祖国实业前途,性命以之,苟有碍于振华,仆不能不以正当对待。”[14]光绪三十四年三月二十五日(1909年5月14日),刘士骥回到香港,康门大弟子徐勤来见,要求“截留一半股本”,被严词拒绝,遂怏怏而去。翌日,刘士骥回到广州。他对好友丘逢甲说:“十年相信保皇党今始知受其骗而无用!”丘逢甲说:“君至今始知其无用乎?予于十年前早已看破矣!”[15]

康有为号称“南海圣人”,深知“有文事者,必有武备”,故在口舌之争的同时,已由徐勤做好了另一手准备。四月初九日(5月27日)晚,8名凶徒闯进刘士骥在广州双门底(今北京路)永安里的寓所,刘士骥身中七刀,伤重不治。四月二十七日(6月14日),其中一名凶徒郑敬垣被擒;六月二十一日(8月6日),又一名凶徒骆木保落网。骆匪供认,8名凶犯的为首者是何其武。

何其武,原名何望,惠州归善(今惠阳)人,檀香山土生华侨。其姐何蕙珍,光绪二十七年(1901)梁启超到檀香山开创保皇会时,为梁做翻译。才子佳人,一见钟情。梁启超曾为何蕙珍写下20首情诗。兹录其中3首,以见一斑:

眼中既已无男子,独有青睐到小生;如此深恩安可负!当筵我几欲卿卿。(www.xing528.com)

却羡权奇女丈夫,满腔情绪与人殊;波澜起落无痕迹,似此奇情古所无。

含情慷慨别婵娟,江上芙蓉各自怜;别有法门弥缺憾,杜陵兄妹亦因缘。[16]

梁启超返日本时,何蕙珍即将何望托付给他。何望由此追随梁启超,入读保皇党控制的大同学校,改名何其武。后来徐勤在香港办《商报》,急需英语人才,梁启超以何其武推荐,大见信用。徐勤又使何其武出名作为广州《国事报》股东,向广州美国领事注册,自此常往来于粤港之间,与徐勤等日以饮花酒、打麻将、结交内地匪徒为事。此次凶杀行动,是由徐勤直接指使并提供费用的。作案之后,何其武即逃到日本,重新依附梁启超。

案情既白,舆论大哗。如广州《七十二行商报》说:“保皇党著名棍骗。海外华侨受其害,而至于破家亡产者,不知凡几。故有揾丁党、瘟疫党之名。然世人但知该党之棍骗手段,犹未知其阴毒险狠至于斯也。今此案一破,有如温峤然犀,百怪毕现,使该党此后,不复能立于光天化日之下,施其伎俩。”广东各社团和新闻媒体纷纷要求严惩凶徒和幕后主谋康有为等人。广西巡抚张鸣岐批示:“此案系由康有为等因争款不遂,买凶谋杀,凭据显然。康有为等既被指控有据,应予查缉质讯。”两广总督袁树勋应张之请,札饬按察司会同巡警道查缉核办。[17]此时何其武在日本酒醉滋事,拘囚警厅多日,徐勤急忙汇了700元给梁启超,让何其武一放出来,即逃回檀香山。康有为在南洋庇能,担心清政府通过外交途径把他们一伙抓回来,十分惊慌,写信给徐勤,商讨对策。徐勤叫他不必担心[18]。果然,清政府害怕对外交涉,查缉遂不了了之。辛亥革命之后,清政府倒台,康有为才放心回国。不过,他始终不敢回广东。1912年6月18日,广东省议会还正式通过了削除康有为、梁启超广东民籍和剥夺二人公权的议案。[19]

何蕙珍眼见亲弟弟成了杀人凶犯,悲痛欲绝,深恨所托非人,从此与梁启超绝交,心如死灰,终身不嫁。

丘逢甲挽刘士骥联云:“贪夫徇财,烈士徇名,公得名矣!圣人不死,大盗不止,孰能止之?”而“圣人”康有为居然也写了挽联,登在纽约《维新报》上,说是:“读大箸(原文如此,下同)《戊戌公案》书,为我辩冤。风雨听鸡鸣,交期谁似。闻故人澳门惨难事(刘士骥在广州被害,美洲所有华侨报纸均有详尽报道,无人不知。康有为故意装傻,说是在澳门,目的是掩人耳目,显示并不知情,实则欲盖弥彰),痛公何酷。海天洒鹃泪,招魂尤悲。”还加了注,说是:“铭伯观察同年兄哀鉴:公为二十年旧交,经戊戌后,心迹弥亲。箸《戊戌公案》书,力辩吾党。经济科对策、视学时上书,皆以解党禁为言。正二月游美,有谤吾者,尚辩。革党恶之,在必珠卜(匹兹堡)被诬下狱。今不意更遘惨祸。痛念至交,呜呼怆断。”[20]堪称千古妙文。

陈景华、刘士骥二公,政见歧异,然皆尽瘁于苍生。先哲所称“君子和而不同”,殆二公之谓欤!不避嫌怨,勇于任事,置生死于度外,终亦竟均以身殉。则所谓天道,是耶非耶?昔粤谚有云:“杀人放火金腰带,修桥补路无尸骸。”观乎二公,何莫不然!

(未刊稿)

【注释】

[1]作者张春帆,见阿英编《晚清文学丛钞》小说第3卷,上册。

[2]上海《时报》1912年1月5日。

[3]《民生日报》1912年6月10日

[4]《民生日报》1912年6月5日。

[5]《未来价值与前进之人》,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所历史研究室编:《朱执信集》(上),中华书局1979年版。

[6]见《康梁徐谋财害命铁证书》。

[7]《呈都察院请免粤省苛捐》。

[8]《刘征君演说汇编》。

[9]民国《龙门县志》卷9,县民志5。

[10]《刘征君佚稿辑存·遗刘比部书》及《刘征君演说汇编·告德庆州悦城士绅文》。

[11]徐博东:《一宗地方士绅密控丘逢甲重要档案史料的介绍与考证》,载《丘逢甲研究》。

[12]《岑春煊奏办学员绅请奖励由》,军机处录副档。

[13]日本外务省:《日本外交文书》(第31卷),第616号;《东京日日新闻》1899年3月29日。

[14]《康梁徐谋财害命铁证书》。

[15]丘复:《愿丰楼杂记》,徐博东、黄志萍:《丘逢甲传》,时事出版社1996年版。

[16]陆丹林:《革命史谭·续谈〈革命逸史〉》。

[17]《康梁徐谋财害命铁证书》。

[18]上海市文物保管委员会:《康有为与保皇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40页。

[19]《申报》1912年6月29日。

[20]《振华公案》,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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