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覆被变化在一定程度上会改变流域水循环过程,从而导致可供水量的变化,此外,部分地区耕地或是居工地的扩张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区域需水量,从而导致供需水关系改变,综合作用下,使得区域干旱灾害风险发生了改变。本书认为1973—1990年为基准期,1991—2012年为变化期,假定1990年以后,下垫面条件与1973—1990年期间一致,而气象条件仍为1991—2012年的状况,在该条件下,通过SWAT模型获取各评价单元的供水分项,同时,按照上一章4.5节中的方法估算不同土地利用类型上的需水量,进而得到各评价单元的干旱等级。在此基础上,按照本章5.3节中的风险评价方法,可以进一步得到1991—2012年期间的干旱灾害风险,认为该干旱灾害风险是在同等气象驱动下,下垫面条件为天然期时的干旱灾害风险(还原后干旱灾害风险),将该干旱灾害风险与1991—2012年期间实际干旱灾害风险对比(还原前干旱灾害风险),两者之间的差异可认为是土地利用/覆被变化所造成的影响。
图5.21(一) 滦河流域1991—2012年期间干旱灾害风险还原
图5.21(二) 滦河流域1991—2012年期间干旱灾害风险还原(www.xing528.com)
图5.21(a)还原后的干旱灾害风险,与1991—2012年期间实际干旱灾害风险[见图5.20(b)]相比,风险等级分布格局没有明显变化,部分地区的风险等级偏小,见图5.21(b),约有30%的耕地上干旱灾害风险等级增加1级,总体来看,土地利用/覆被变化对干旱灾害风险的影响并没起到决定性作用,滦河流域干旱高风险区仍位于上游和中游左岸。经统计,还原后位于中高等级及以上风险区的耕地面积约占总耕地面积的42.0%,为还原前的87.6%,其中,位于中高干旱灾害风险区的耕地面积为还原前的96.7%,还原前后大体相当;位于高风险区的耕地面积为还原前的69.0%,减少了近3成(见图5.22)。
图5.22 1991—2012年期间还原前和还原后的干旱灾害风险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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