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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所外籍职员任用与更迭实践

时间:2023-09-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九一三至一九二七年期间,盐务稽核所外籍会办、协理等系由北京政府秉承银行团和有关列强各国驻华公使的意见聘任。丁恩上任后,认为稽核总所作为盐务署的一个附属机构,并需遵照北京政府一九一三年初批准之盐务署规章和规则办事,大大束缚了他控制中国盐政权的手脚,要求债权国向北京政府施加压力。

稽核所外籍职员任用与更迭实践

一九一三至一九二七年期间,盐务稽核所外籍会办、协理等系由北京政府秉承银行团和有关列强各国驻华公使的意见聘任。并非如朱文所云,“会办由五国银行团派人担任”。善后借款合同中也未曾规定,实际也未曾由“五国银行团派专人驻所监督”,以“保证善后借款的本息及其它的盐税作抵押的借款之本息能如数归还。”

盐务稽核总所(包括盐务总局)一九一三年至一九四二年外籍会办更迭情况,参照《中国盐政实录》及其他档案资料,列表如下:

朱文把斐立克误为美国人,又说“北伐后,宋子文又将会办一职改由美国人充任,直到稽核所改为盐务总局为止。”实际情况是,英国人斐立克自一九二六年八月起担任稽核总所会办,直至一九三一年二月始改由美国人葛佛伦接替,并非北伐后当即改换为美国人。一九三七年四月稽核总所改组为盐务总局后,仍以美国人罗哈脱为会办,直至一九四一年二月,故而说由美国人充任会办到稽核总所改为盐务总局为止也是不确切的。

由前列表可以看到:自一九一三年六月丁恩任稽核总所会办,到一九三一年二月斐立克被免职,先后七任会办均为英国人,把持我国盐务大权达十七年之久,而非如朱文所说:英国盘据会办宝座十四年。(www.xing528.com)

美籍会办罗哈脱自一九四〇年十二月起请长假,职务由总局英文秘书华勒克(或译华勒特)代理。一九四一年十二月罗哈脱辞职,华勒克代行其职务至一九四二年二月。朱文称:“到一九四二年仅余最后一任会办:美国人华勒特及英国人贝尔逊。”华勒克在罗哈脱辞职前后虽曾代行过一年多的会办职务,但国民党政府始终未任命其为会办,直到他一九四二年二月辞职为止。致于英国人贝尔逊,一九四二年初所任职务是福建盐务管理局副局长(朱文在后面还曾提到他,但书作“美国人纳尔逊”,想系笔误)。这时在各地盐务管理局任职的其他外籍人员尚有十余人。

除上述两方面的情况外,还应说明一下的是,朱文在一开始所说的,盐务稽核所“与盐务署同隶属于财政部”的提法也是不确切的。本来在善后借款合同第五款中明确规定:“中国政府在北京设立盐务署,由财政总长管辖。盐务署内设立稽核总所,由中国总办一员、洋会办一员主管。”丁恩上任后,认为稽核总所作为盐务署的一个附属机构,并需遵照北京政府一九一三年初批准之盐务署规章和规则办事,大大束缚了他控制中国盐政权的手脚,要求债权国向北京政府施加压力。一九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五国公使派代表访问内阁总理熊希龄,提出“稽核总所不应该置于盐务署长之下”[4],并递交书面声明,提出:盐务署“章程及细则既立在借款合同以前,当然无效,应请立即取消,并声明财政总长与稽核所之间无论何等官员不应安置。[5]”熊希龄在同年九月十六日给五国公使团的复信中,虽仍坚持按照借款合同第五款的规定,盐务稽核所应隶属于盐务署,但又屈从于五国公使的强词,表示将以盐务署长兼任稽核所总办,并重新制定盐务署章程,从而满足了帝国主义者的要求,其后又任命丁恩兼任盐务署的顾问,以扩大其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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