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中国政府与五国银行团签订的善后借款合同第四款规定:此项借款本息,“以中国盐务收入之全数作为担保”。同款中还规定:“倘将来海关每年所收款项,除已经指定作为担保以前债务,或以后因修改海关税则而裁去厘金,凡现存合同指定他项债务归该关税担保者,除应付各款项外,若仍有余款,即默认并商订该余款应优先作为本借款之担保,用以偿还本利。因此而盐务收入所有盈余之款,如数拨归中国政府,用以办理他项事宜。”[1]
一九一七年七月海关总税务司安格联致函北京政府税务督办孙宝琦,信中说:由于关税收入付还债赔各款有余,拟自一九一七年八月份起,将以盐课拨付的善后借款本息,改由关税收入拨付。同年八月孙宝琦致函安格联,批准他的呈请。并称由于“中央财政困难已极,兹拟提前一月,自七月为始,即将盐课担保之善后借款由海关代还,以便腾出盐务余款可办他项事宜。”[2]因而善后借款本息改由关税支付,时间应为从一九一七年七月开始。朱文所说,到一九三七年时,“善后借款已基本偿清,所余尾数改由海关关余项下拨付”是不确切的。(www.xing528.com)
国民党南京政府成立以后,一九二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宋子文发表《盐税宣言》,称:“嗣后稽核总所按照新规章,虽然继续征收一切盐税,但除由财政部长拨付偿还借款应需之款外,不再负保管任何款项之责任。”[3]从这时开始盐务稽核所的职权发生了一次重要变动,盐税收入不再解存外国银行,稽核所总会办也不再负责提拨偿付外债。按照新规定办法,各稽核分所征收盐税后,即存入中国银行,记财政部长帐内。朱文认为到一九四三年,始将“盐税收入直接纳入中央银行”也是不确切的。这时已是抗战期间,一九四二年起实行盐专卖,盐税已成为专卖利益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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