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付款
(1)承包人应将预付款专用于合同工程。
(2)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
(3)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
(4)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5)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从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工程预付款是发包人因承包人为准备施工而履行的协助义务。当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合同价款时,发包人往往会要求承包人予以返还。预付款应从每一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额达到合同约定的预付款金额为止。
(7)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递减,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2.安全文明施工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的内容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文件和计量规范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支出,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该办法对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做了规定,同时鉴于工程建设项目因专业的不同,施工阶段的不同,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要求也不一致,国家工程计量规范针对不同的专业工程特点,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和包含的范围,执行中应以此为依据。
(2)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3)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4)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将之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对于逾期未改正的,其所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应由承包人承担。
3.进度款
(1)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程序和方法,根据工程计量结果,办理期中价款结算,支付进度款。
(2)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
工程量的正确计量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前提和依据。计量和付款周期可采用分段或按月结算的方式,按照财政部、原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
1)按月结算与支付,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结算的办法。合同工期在两个年度以上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与支付,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www.xing528.com)
当采用分段结算方式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工程分段划分,付款周期应与计量周期一致。
(3)对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项目,承包人应按工程计量确认的工程量与综合单价计算;对于综合单价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进度款。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和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承包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进度款支付分解,将其分别列入进度款支付申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和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中。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进度计划的调整,发承包双方应对支付分解进行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进度款支付分解方法可选择以下之一(但不限于):
①将各个总价项目的总金额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平均支付;
②按照各个总价项目的总金额占签约合同价的百分比,以及各个计量支付周期内所完成的单价项目的总金额,以百分比方式均摊支付;
③按照各个总价项目组成的性质(如时间、与单价项目的关联性等)分解到形象进度计划或计量周期中,与单价项目一起支付。
2)对于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对由于工程变更形成的工程量增减予以调整外,对其工程量不予调整。因此,总价合同的进度款支付应按照计量周期进行支付分解,以便进度款的有序支付。
(5)对于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将其扣除,列入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
(6)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应被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
(7)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8)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
①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
②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
③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④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⑤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
4)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
①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
②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5)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9)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若发承包双方对部分清单项目的计量结果出现争议,发包人应就无争议部分的工程计量结果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
(10)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11)若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12)发包人未按照第(9)、(10)、(11)条的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13)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时,发包人有权对其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将其支付或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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