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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与酬金的交涉与纠纷

时间:2023-09-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以后的交涉中,耀华对享有这项酬金债权的发明人便称之为酬金团。耀华当初购买这项专利权时,对于酬金一项既没按当时的汇率将酬金数目用国币固定下来,也没有声明等玻璃售出获得盈余后再开始提付,就照原合同条件囫囵吞枣地整个接受过来,这当然要引起以后的莫大纠纷,于是不得不竭力向酬金团交涉要求减让。照原合同每出货一平方公尺应付给酬金四便士的规定,耀华须制出玻璃六百万平方公尺,才能将酬金全部付清。

专利权与酬金的交涉与纠纷

这里所说的专利权和酬金有连带关系,但专利权在公司一成立时就以现金支付,而酬金则和版税一样,须待出货后,按出货的多寡,提出一定成数的现金付与起原发明人作为报酬。

前已说过,耀华所取得的用佛克制造法在中国制造玻璃的专利权,是由比商“秦皇岛玻璃公司”从原发明人取得的;当时,除付购价英金六万镑外,另有合同规定每出货一平方公尺另付给原发明人酬金四便士,作为额外报酬,至达到英金十万镑为止。耀华对这项酬金承认按原合同履行,但英金十万镑按当初汇率约合国币九十万元,为数极巨,耀华一时无力偿付,因而成为一个长时期的悬案。在以后的交涉中,耀华对享有这项酬金债权的发明人便称之为酬金团(Royalty Holders)。

耀华当初购买这项专利权时,对于酬金一项既没按当时的汇率将酬金数目用国币固定下来,也没有声明等玻璃售出获得盈余后再开始提付,就照原合同条件囫囵吞枣地整个接受过来,这当然要引起以后的莫大纠纷,于是不得不竭力向酬金团交涉要求减让。

耀华制造玻璃的单位是英尺,给付酬金的对象——酬金团是个比国的财团。奇怪的是,酬金合同上规定的本位币是英镑,计算玻璃尺寸的单位是公尺。英国度量衡是不按十数进位的,币制也然。英金一镑等于二百四十个便士,耀华应付酬金十万镑等于二千四百万个便士。照原合同每出货一平方公尺应付给酬金四便士的规定,耀华须制出玻璃六百万平方公尺,才能将酬金全部付清。耀华在初开工时,估计每年可以出货一百五十万平方公尺,出货达到六百万平方公尺需要整整的四年。所以当初编制预算时,准备每年提付二十二万五千元,至满足四年为止。(www.xing528.com)

在一九二三年公司成立后不久,银价即增长,英金十万镑只等于八十万元。公司便利用这个机会向酬金团提出要求,将英金数字折国币固定下来,同时以国币八十万元为基数,再尽量减让。几经交涉,至一九二五年初间达成协议,酬金数额由八十万元减为六十万元,即每箱玻璃(一百平方英尺,以下凡称箱都以此为标准)抽提酬金一元,以每年出货十五万箱计算仍是用四年的时间全部付清。

但是耀华紧跟着就又向酬金团提出新的理由要求再减。耀华这时所持的理由是当初接受酬金条件时,我国玻璃的市价是每箱十到十一元,及至耀华开工正式出货时,售价跌至每箱五元。酬金团虽仍一再刁难,但终于被迫在一九二六年上半年同意将酬金数额由六十万减少到五十万元,下半年又由五十万元递减至四十万元。这四十万元到一九三二年初摊提足数全部清偿,前后亘十年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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