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收回唐山细棉土厂
唐山细棉土厂建于一八八九年(光绪十五年)。由于军工和铁路对水泥需要日增,当时开平矿务局督办唐廷枢见水泥工业有利可图,乃集合官商股本十万两开办该厂。因经营不善,不久即将股本蚀尽,还拖欠开平银十万余两。一八九二年唐廷枢病故,张翼继任督办,将该厂停办。
一九〇〇年春,开平总办周学熙见水泥销路甚广,即着手筹备恢复唐山细棉土厂。正在筹办期间,八国联军侵入天津,开平督办张翼将开平盗卖与英国人,并将细棉土厂作为开平垫款的抵押品与开平一并为英帝国主义侵占。
一九〇六年(光绪三十二年)周学熙奉直隶总督袁世凯之命负责办理收回开平产权的交涉。周学熙鉴于交涉工作十分棘手,一时难于收回,为了使工作得有进展,他建议袁世凯先交涉收回细棉土厂,因为他知道该厂与开平并不是一个单位,该厂与开平有约,三个月前通知开平,即可收回自办。因此这项交涉比较容易进行,而且他认为该厂产品销路甚好,收回后加以扩充必将有利可图。袁世凯同意这个建议,几经交涉终于将该厂收回。收回后,周学熙别有用心地对唐山细棉土厂的资产估值尽量压低,该厂机器还能生产,即以“业经腐败”为由而“毋庸计价”,因而他以极少的代价收买了该厂全部资产。
②利用公款办私人企业
收回唐山细棉土厂后,周学熙计划集资一百万元,分坐本(固定资本)与行本(流动资本)各五十万元,在商股募集前,先由国库垫款。袁世凯批准这个计划,并分别饬令淮军银钱所和天津官银号各拨五十万元。淮军银钱所后来实际贷给四十万两,契约规定期限十年,年息五厘,前三年只付息,不还本,从第四年起,每年付息一次,并还本银六万两,至第十年本息还清。当时市场借款利息为月息八厘至一分二厘,年息五厘只合月息四厘多一点。这种优厚条件是周学熙在袁世凯的支持下用其特殊势力所取得的。
这项借款由一九〇六年十一月到翌年七月仅仅用了八个月就因募足商股而还清。这样优厚条件的利息为什么不到期就还清?因为启新从开始生产起就获得厚利,所以招股非常容易。商股招齐后,就有袁世凯内调外务部尚书的传说。周学熙认为如果袁离开天津,启新倘不将借款还清,这样有利可图的厂子难免因遭觊觎而发生问题,所以他宁可放弃低息的借款,而不愿冒因官场变化而发生的风险。
③依仗特权获得厚利(www.xing528.com)
启新自一九〇六年十一月开办到一九一二年底,六年间共盈利一百五十八万九千二百余元,股东分得股息和红利累计为百分之九十八,亦即基本上将原投资金额收了回来,利润可谓优厚。在这六年间,由原来的甲厂扩充为甲乙两厂,生产能力由每日七百桶增至一千二百桶。其所以有这样快的发展,是由于依仗封建势力取得种种特权。
启新成立之后,在直隶、东北以及长江流域取得优先设立分厂的特权。在销售上,清政府的农工商部和民国初年的交通部都曾饬令京奉、京张、京汉、正太、汴洛、道清、沪宁等路局与启新订立水泥专用合同,并规定其他公司不得援以为例。在税捐上,清政府批准启新水泥及其他制品“无论运销何处,只令完税一道,值百抽五,沿途概免重征”。入民国后此案仍然有效。在用煤上,启新与滦矿订有互惠合同,价格不得超过开平市价十分之七。在运输上启新与各铁路局及招商局均订有减收运费合同,一般按七八折收费。制造水泥主要是石料,价格甚廉,其成本中占比重最大的却是燃料费与运输费。启新在这两方面都具有特权,成本甚低,而在销路上又垄断了市场,所以启新从一开始就获得高额利润。
④资本家争权夺利,周学熙被迫辞去总经理职务
启新大股东,主要分为两个派系,争夺董事部和总事务所的总理、协理的位置和大权。一派是以周学熙为中心的安徽系,一派是以袁世凯家族为中心的河南系,另外还有拥有实力后来倒向河南系的李希明一系。他们彼此之间原来非亲即友,但在权与利的面前,却争得不可开交。
安徽系的主要成员在家族方面有周的九弟周学煇、侄周叔弢、婿张邠野和胡光镳,在亲信方面有最早的坐办、后来担任过总理的陈一甫和初期的协理孙多森及其弟孙稚筠、孙章甫。
河南系初期以袁世凯的亲信、袁克定的把兄弟、协理王锡彤为中心。王死后其子仲刘掌握实权。袁世凯的家族方面有袁的六子袁心武、八子袁凤镳、九子袁铸厚。大股东卢木斋本不属于河南系,因反对周学熙,他的儿子卢开瑗也成为河南系主要成员。李希明本来是周的得力助手,是驻唐山经理,因为人权、财权紧紧抓在周的手中,从而对周不满而倒向河南系。
周学熙刚愎自用,独断独行,同时任人唯亲。如周任用他的花天酒地的大女婿原监察人张邠野为北部批发所监理,这是违背章程“监察人不得以在职人员兼充”的规定的。周又任用他的三婿胡光镳在津担任宣传工作,任意铺张,用款毫无计划而造成浪费。公司的人对这两人都有意见,并有人给周写信揭发他们的问题,但周置之不理。袁凤镳本是周的妹婿,因为在启新没有地位,对周甚不满。一九二四年的股东常会上,周任临时主席。袁以突然袭击手段历数张、胡二人的行为,指责周用人不当。这时王仲刘、卢开瑗也随声附和。周被打击,陷于孤立,遂称病不到职,终于被河南系挤下总理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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