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象性
指各种个别美的形式中能够抽象出某种富有美感的共同形式特征。这种特征以抽象的形式存在,审美意味朦胧,审美感受不确定,适应于表现各种事物的美。俄国至上主义运动的核心人物卡西米尔·马列维奇,他采用的简单、立体结构和解体结构的组合,以及采用鲜明的、简单的色彩计划,完全抽象的、没有主题的艺术形式。从创作于1913年的《白底上的黑方块》,到创作于1918年的《白底上的白方块》,反映了抽象绘画最早的理性追求,为艺术探索产生巨大影响,为艺术的发展带来全新的方向。
(二)相对独立性
形式美具有不受内容制约的自由特性。一是因为形式美的自然物质因素和组合规律,本身就具有美的因素;二是形式美是从具体美中抽象出来相对独立的自由美。
(三)东西方在建筑设计存在形式美观的差异性(www.xing528.com)
欧洲人重视形式逻辑,重视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形式美法则中这种明确的逻辑概念与因果关系也体现得十分清楚。如西方古典建筑中,将建筑的造型分解为可以理解的各种几何形体,并将它们符合逻辑地组合在一起。在这些形体中,方就是方,圆就是圆,任何形体几乎都具有一定的几何形状。再比如在西方宗教建筑的装饰壁画中常会见到带有翅膀的小天使,原因是欧洲人认为飞鸟都有一对翅膀,所以壁画上的能飞的小天使就合乎情理地安上一对翅膀,完全合乎形式逻辑的因果关系。
东方人与西方的欧洲人在对形式美法则的思维方式上就具有明显的差异。东方人似乎更重视辩证逻辑,重视事物的辩证统一,将事物的各个部分看成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彼此不可分割。因此,东方建筑尤重群体效果,无论宫殿、寺庙、宅第的群体,还是园林设计、城市规划,均追求整体统一,造成所谓星罗棋布、众星拱月之势。在建筑的个体造型上,东方建筑似乎是有意识地回避纯几何的东西,建筑的屋顶、檐部、脊饰都是由一些不可捉摸的自然曲线构成,在艺术趣味上追求“离方遁圆”,这些都使得古代建筑在个体造型上迥异于欧洲古典建筑。而在宗教壁画创作中,无论是敦煌飞天,还是嫦娥奔月,都没有诸如翅膀之类的修饰,只靠轻飘的自然姿态,随风飘动的衣带,跃然升空,充分体现东方在处理艺术问题上的辩证逻辑思维方式。
欧洲建筑师对形式美法则,诸如比例、尺度、均衡、韵律、对称等理论均有系统的研究,并在实践中运用这些美学法则。中国人对这些形式美法则不仅在设计中运用得十分娴熟,而且中国人的着眼点在于更深的层次上:在于整体的谐和;在于设计整体与自然、宇宙的谐和;在于设计与人类自身的谐和;在于体现出宇宙的秩序感与和谐感,从总体效果上给人以威慑的气势感和感人的崇高美感,创造出一种天人合一的理想境界。这种设计思想始终贯穿于中国漫长的历史岁月中,无论是建筑园林还是书法绘画以及各种手工艺品都贯穿着这种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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