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的转让和分包
(1)合同的转让(Assignment) 合同的转让是指承包商在中标签约后,将其所签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合同转让构成后,原承包商因此解除了其对雇主所承担的义务。由于承包商是经过资格预审、投标、评标和决标一个严格的招标程序最终选中的,因而授予合同意味着雇主对他的信任,而合同转让可能招致不合格的承包商,因此,合同条件中规定,没有取得雇主的事先书面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合同或合同任何部分的好处转让给承包商开户的银行和投保的保险公司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否则可视为承包商严重违约,雇主有权和他解除合同关系。
通用条件中对某一特殊情况下的合同转让也做了明确的说明,即当承包商负责实施的工程部分缺陷通知期满,并已通过了最终检验,准备撤离施工现场,而分包商负责的工程部分还没有通过最终验收时,在取得了雇主同意并愿意承担有关费用的前提条件下,可以将未完成任务的分包商与承包商所签订的分包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雇主,由分包商直接对雇主负责。
(2)分包(Subcontracting) 由于一般工程涉及工种繁多,有些工种的专业性很强,单靠承包商自身的力量难以胜任,所以在合同实施中,承包商需要将一部分工作分包给某些分包商,但是这种分包必须经过批准;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已列入,则意味着雇主已批准;如果在工程开工后再雇用分包商,则必须经过工程师事先同意。但对诸如提供劳务、根据合同中规定的规格采购材料,则无需取得同意。承包商不得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承包商应对任何分包商的行为或违约负责,除非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同时,承包商应至少在28天前将各分包商承担工作的拟订开工日期、该工作在现场的拟定开工日期通知工程师。合同条件将对分包商的批准权赋予了工程师,由他来具体审查分包工程的内容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分包商的资质是否与所承担工程的级别相适应,以及从现场实施协调管理的条件考虑批准他何时开始分包工程施工等。
(3)指定分包商(Nominated Subcontractor)
1)指定分包商的概念。通用条件中规定,雇主有权将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或涉及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等工作内容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所谓“指定分包商”是由雇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
合同内规定有承担施工任务的指定分包商,大多因雇主在招标阶段划分合同包时,考虑到某部分施工的工作内容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要求,一般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但如果以一个单独的合同对待又限于现场的施工条件,工程师无法合理地进行协调管理,为避免各独立承包商之间的施工干扰,则只能将这部分工作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由于指定分包商是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因而在合同关系和管理关系方面与一般分包商处于同等地位,对其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协调工作纳入承包商的管理之中。指定分包工作可能包括部分工程的施工;供应工程所需的货物、材料、设备;设计;提供技术服务等。
2)指定分包商的特点。虽然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处于相同的合同地位,但二者并不完全一致,主要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选择分包单位的权利不同。承担指定分包商工作任务的单位由雇主或工程师选定,而一般分包商则由承包商选择。
②分包合同的工作内容不同。指定分包工作属于承包商无力完成,不在合同约定应由承包商必须完成范围之内的工作,即承包商投标报价时没有摊入间接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的工作,因此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而一般分包商的工作则为承包商工作范围的一部分。
③工程款的支付开支项目不同。为了不损害承包商的利益,给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应从暂定金额内开支。而对一般分包商的付款,则从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作内容项内支付。由于雇主选定的指定分包商要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并需指派专职人员负责施工过程的监督、协调、管理工作,因此,也应在分包合同内具体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收取分包管理费的标准和方法。
④雇主对指定分包商利益的保护不同。尽管指定分包商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后,按照权利义务关系而直接对承包商负责,但由于指定分包商终究是雇主选定的,而且其工程款的支付从暂定金额内开支,因此,在合同条件内列有保护指定分包商的条款。通用条件中规定,承包商在每个月末报送工程进度款支付报表时,工程师有权要求他出示以前已按指定分包合同给指定分包商付款的证明。如果承包商没有合法理由而扣押了指定分包商上个月应得工程款的话,雇主有权按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从本月应得款内扣除这笔金额直接付给指定分包商。对于一般分包商则无此类规定,雇主和工程师不介入一般分包合同履行的监督。
⑤承包商对分包商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除非由于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发布了错误的指示要承担责任外,指定分包商在任何违约行为给雇主或第三者造成损害而导致索赔或诉讼时,承包商不承担责任;如果一般分包商有违约行为,雇主将其视为承包商的违约行为,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追究承包商的责任。
3)指定分包商的选择。特殊专项工作的实施要求指定分包商拥有某方面的专业技术或专门的施工设备、独特的施工方法。雇主和工程师往往根据所积累的资料、信息,也可能依据以前与之交往的经验,对其信誉、技术能力、财务能力等比较了解,通过议标方式选择。若没有理想的合作者,也可以就这部分承包商不善于实施的工作内容,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指定分包商。
某项工作将由指定分包商负责实施是招标文件中规定,并已由承包商在投标时认可,因此,他不能反对该项工作由指定分包商完成,并负责协调管理工作。但雇主必须保护承包商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是选择指定分包商的基本原则,因此,当承包商有合法理由时,有权拒绝某一单位作为指定分包商。为了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雇主选择指定分包商应首先征求承包商意见,不能强行要求承包商接受他有理由反对的,或是拒绝与承包商签订保障承包商利益不受损害的分包合同的指定分包商。如果承包商有合法理由拒绝与雇主选择的单位签订指定分包合同时,FIDIC指出,工程师可采取以下任何一种措施解决:选择另一个单位作为指定分包商;协助修改分包合同条款,保障承包商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发布“变更指令”,由承包商自己去安排该项工作的实施。但承包商选择的实施单位必须经过工程师的审查批准方可承担该项工作。
2.工程的开工、延期、暂停及赶工
(1)工程的开工(Commencement) 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承包商开工日期,除非专用条款中另有说明,开工日期应在承包商接到中标函后的42天内。承包商应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开工。竣工时间是从开工日期算起。
如果由于雇主方面的原因未能按承包商的施工进度表的要求做好征地、拆迁工作,未能及时提供施工现场及有关通道,导致承包商延误工期或增加开支,则工程师应及时与雇主和承包商商量后,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并补偿由此引起的开支。
(2)工期的延长(Extension)
1)可以延长工期的情况。如果由于下列原因,承包商有权得到延长工期:
①额外的或附加的工作。
②合同中提到的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
③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④由雇主造成的任何延误、干扰或阻碍。
⑤非承包商方面的过失或违约引起的延误。
⑥由于传染病或其他政府行为导致人员或货物的可获得的不可预见的短缺。
对以上原因造成的延期,承包商是否有权得到额外支付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2)延误工期后承包商应做事宜。承包商必须在上述导致延期的事件开始发生后28天内将要求延期的报告送给工程师(副本送雇主),并在上述通知后42天内或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期限内,向工程师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申请,以便工程师进行调查,否则,工程师可以不受理这一要求。
如果导致延期的事件持续发生,则承包商应按月向工程师送一份中间报告,说明事件的详情,并于该事件引起的影响结束日起28日内递交最终报告。工程师在收到中间报告时,应及时作出关于延长工期的中间决定;在收到最终报告之后再审核全部过程的情况;作出有关该事件需要延长的全部工期的决定。但最后决定延长的全部工期不能少于按中间报告已决定的延长工期的总和。
在收到承包商的索赔详细报告(包括索赔依据,索赔工期和金额等)之后42天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建议但由承包商同意的时间内),工程师应对承包商的索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不批准时要给予详细的评价,并可能要求进一步的详细报告。
(3)暂时停工
1)暂停施工的责任。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工程有时会出现暂时的中断。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应按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时间和方式暂停工程施工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展,并在此期间负责保护、保管,以及保障该部分或全部工程免遭任何损蚀、损失及损害。此时,工程师应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后,决定给予承包商延长工期的权利和增加由于停工导致的额外费用。
在暂停施工期间,在下列条件下承包商有权获得未被运至现场的永久设备或材料的支付,付款应为该永久设备或材料在停工开始日期时的价格:有关永久设备的工作或永久设备及材料的运送被暂停超过28天;承包商根据工程师的指示已将这些永久设备或材料标记为雇主的财产。
但如暂时停工不属于下列情况,则不给予补偿:在合同中有规定;由于承包商违约行为或应由承包商承担风险事件影响的必要停工;由于现场不利的气候原因导致的必要停工;为了工程的合理施工或安全原因(不包括因工程师或雇主的过失导致的暂停、雇主风险发生后导致的暂停)的必要停工。
2)超过84天的暂停施工。如果按工程师书面指示暂停的工程自停工之日起84天内,工程师仍未通知复工(不包含上述例外情况),则承包商可向工程师发函,要求在28天内准许复工。如果复工要求未能获准,则承包商可以(但不一定)采取下列措施: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工程的局部时,承包商可通知工程师把这部分暂停工程视作删减的工程;当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进度时,承包商可视该事件属于雇主违约,并要求按雇主违约处理。
(4)追赶施工进度 工程师认为整个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进度滞后于合同内竣工要求的时间时,可以下达赶工指示。承包商应立即采取经工程师同意的必要措施加快施工进度。发生这种情况时,也要根据赶工指令的发布原因,决定承包商的赶工措施是否应给予补偿。在承包商没有合理理由延长工期的情况下,他不仅无权要求补偿赶工费用,而且在他的赶工措施中若包括有夜间或当地公认的休息日加班时,还承担工程师应增加附加工作所需补偿的监理费用。虽然这笔费用按责任划分应由承包商负担,但不能由他直接支付给工程师,而由雇主支付后从承包商应得款内扣回。
3.工程的计量与支付
工程的计量与支付条款是FIDIC合同条件的核心条款。FID- 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的支付结算和程序包括:预付款;每个月末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移交时办理竣工结算;解除缺陷责任后进行最终决算四大类型。支付结算过程中涉及的费用又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费用;另一类属于工程量清单内虽未注明,但条款中有目前规定的费用,如变更工程款、物价浮动调整款、预付款、保留金、逾期付款利息、索赔款、违约赔偿款等。
(1)工程计量(Measurement) FIDIC合同是单价合同,工程款的支付是根据承包商实际完成(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工程量计算的。因此,工程计量显得格外重要。
1)工程量表中开列的工程量都是在图样和规范的基础上估算出来的,工程实施时要通过测量来核实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并据以支付。工程师测量时应通知承包商一方派人参加。如承包商未能派人参加测量,即应承认工程师或由他批准的测量数据是正确的。有时,也可以在工程师的监督和管理下,由承包商进行测量,工程师审核签字确认。
2)在对永久工程进行测量时,工程师应在工作过程中准备好所需的记录和图样,承包商应在接到参加该项工作的书面通知后14天内对这些记录和图样进行审查并确认。若承包商未参加,则这些记录和图样被认为是正确的。若承包商不同意这些记录和图样,应及时向工程师提出申诉,由工程师进行复查、修改或确认。
3)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否则,工程量均应计算净值。
4)对于工程量表中的包干项目,工程师可要求承包商在接到中标函后28天内将投标文件中的每一包干项目进行详细分解,提交给工程师一份包干项目分解表,以便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按照该分解表的内容逐月付款。该分解表应得到工程师的批准。
(2)保留金和预付款
1)保留金。保留金是按合同约定从承包商应得工程款中相应扣减的一笔金额保留在雇主手中,作为约束承包商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的措施之一。当承包商有一般违约行为使雇主受到损失时,可从该项金额内直接扣除损害赔偿费。例如,承包商未能在工程师规定的时间内修复缺陷工程部位,雇主雇佣其他人完成后,这笔费用可从保留金内扣除。
保留金的扣留从首次支付工程进度款开始,用该月承包商有权获得的所有款项中减去调价款后的金额,乘以合同约定保留金的百分比作为本次支付时应扣留的保留金(通常为10%)。逐月累计扣到合同约定的保留金最高限额为止(通常为合同总价的5%)。
保留金的返还从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开始。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退还承包商一半保留金。如果颁发的是部分工程移交证书,则应就相应百分比的保留金开具证书并给予支付。这个百分数应该是将估算的区段或部分的合同价值除以最终合同价格的估算值计算得出的比例的40%。此时如果承包商尚有任何工作仍需完成,工程师有权在此类工作完成之前扣发与完成工作所需费用相应的保留金余额的支付证书。颁发履约证书后,退还剩余的全部保留金。在雇主同意的前提下,承包商可以提交与保留金一半等额的维修期保函代换缺陷通知期内的保留金。
2)动员预付款。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中,将预付款分为动员预付款和预付材料款两部分。
动员预付款是雇主为了解决承包商进行施工前期工作时资金短缺,从未来的工程款中提前支付的一笔款项。通用条件中对动员预付款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因此,雇主同意给动员预付款时,须在专用条件中详细列明支付后扣还的有关事项。
动员预付款的数额由承包商在投标书内确认,一般在合同价的10%~15%范围内。承包商须首先将银行出具的预付款保函交给雇主并通知工程师,在14天内工程师应签发“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雇主按合同约定的数额和外币比例支付动员预付款。预付款保函金额始终保持与预付款等额,即随着承包商对预付款的偿还逐渐递减保函金额。
动员预付款应在支付证书中按百分比扣减的方式偿还,此种扣减应开始于支付证书中所有被证明了的期中付款的总额(不包括动员预付款及保留金的扣减和偿还)超过接受的合同款额(减去暂定金额)的10%时,按照动员预付款的货币的种类及其比例,分期从每份支付证书中的数额(不包括动员预付款及保留金的扣减与偿还)中扣除25%,直至还清全部预付款。
如果在颁发工程的接收证书、雇主提出终止、承包商提出暂停和终止、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前,尚未偿清动员预付款,承包商应将届时未付债务的全部余额立即支付给雇主。
3)预付材料款。由于FIDIC合同条件是针对包工包料承包的单价合同编制,因此,条款内规定由承包商自筹资金去订购其应负责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只有当材料和设备用于永久工程后,才能将这部分费用计入到工程进度款内支付。为了帮助承包商解决订购大宗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资金周转,订购物资运抵施工现场经工程师确认合格后,按发票价值乘以合同约定的百分比(60%~90%)作为预付材料款,包括在当月应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内。预付材料款的扣还方式通常在FIDIC专用条件约定,具体有在约定的后续月内每月按平均值扣还或从已计量支付的工程量内扣除其中的材料费等方法。工程完工时,累计支付的材料预付款应与逐月扣还的总额相等。
(3)计日工费 计日工费是指承包商在工程量清单的附件中,按工种或设备填报单价的日工劳务费和机械台班费,一般用于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合适项目,且不能安排大批量的流水施工的零星附加工作。只有当工程师根据施工进展的实际情况,指示承包商实施以日工计价的工作时,承包商才有权获得用日工计价的付款。
实施计日工工作过程中,承包商每天应向工程师送交一式两份报表,在报表中列明所有参加计日工作的人员姓名、职务、工种和工时的确切清单;承包商的设备和临时工程的种类、型号及工时;使用的永久设备和材料的数量和型号。工程师经过核实后在报表上签字,并将一份退还承包商。如果承包商需要为完成计日工作购买材料,应先向工程师提交订货报价单请他批准,采购后还要提供证实所付款的收据或其他凭证。每个月的月末,承包商应提交一份除日报表以外所涉及日工计价工作的所有劳务、材料的使用、承包商设备的报表,作为申请支付的依据。如果承包商未能按时申请,能否取得这笔款项取决于申请的原因和工程师的决定。
(4)合同价格的调整 长期合同计调价条款中,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价格调整费用。如果工程施工因承包商责任延误工期,则在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应竣工日后的施工期间内,不再考虑价格调整,各项指数采用应竣工日当月所采用值;对于不属于承包商责任的施工延期,在工程师批准的展延期限内仍应考虑价格调整。
有关合同价格调整的具体方式如下。
1)因法律改变的调整。对于基准日期后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有改变(包括施用新的法律、废除或修改现有的法律)或对此类法律的司法或政府解释有改变,使承包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产生影响的,合同价格应考虑上述改变导致的任何费用增减,进行调整。
2)因成本改变的调整。对于人工费、材料费及根据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的、能影响工程施工费用的其他因素的变化,应按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的办法或公式进行调价。
(5)暂定金额 FIDIC合同条件中暂定金额是指包括在合同中并在工程量表中以该名称标明,供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或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或供不可预料事件的费用的一项金额。该金额按照工程师的指示可能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动用。
暂定金额由工程师决定如何使用,可用于工程量表中列明的服务项目或供不可预见事件之用。这些服务项目或不可预见的工作可由工程师指示承包商或某一指定分包商来实施。具体暂定金额的支付方式有两种:按原合同工程量表中所列的费率或价格支付;由承包商向工程师出示与暂定金额开支有关的所有单据,按实际支出款额再加上在投标书附录或工程量表中事先列明的一个百分数,以这个百分数乘以实际支出款额作为承包商的监督管理费用和利润。
(6)支付工程进度款
1)承包商报表。进度付款也称中间支付,应根据已完工作的单价按月进行支付。每个月的月末,承包商应按工程师规定的格式提交一式六份本月支付报表,每份均由承包商代表签字,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截至当月末已实施的工程及承包商的文件的估算合同价值(包括变更,但不包括以下②~⑦所列项目)。
②根据法规及费用变化引起的调整条款,由于立法和费用变化应增加和减扣的任何款额。
③作为保留金扣减的任何款额,保留金按投标函附录中标明的保留金百分率乘以上述款额的总额计算得出,减扣直至雇主保留的款额达到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保留金限额为止。
④根据预付款条款,为预付款的支付和偿还应增加和减扣的任何款额。
⑤为永久设备和材料应增加和减扣的款额。
⑥按合同或其他规定应付的任何其他的增加和减扣的款额,本月实施的永久工程的价值。
⑦对所有以前的支付证书中证明的款额的扣减。
2)工程师审核与签证。工程师接到报表后,要审查款项内容的合理性和计算的正确性。在核实承包商本月应得款的基础上,再扣除保留金、动员预付款,以及所有承包商责任而应扣减的款项后,据此签发中期支付的临时支付证书。如果本月承包商应获得支付的金额小于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中期支付最小金额,工程师可不签发本月进度款的支付证书,这笔款接转下月一并支付。工程师的审查和签证工作,应在收到承包商报表后到28天内完成。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属于临时支付证书,工程师有权对以前签发过的证书进行修正。若对某项工作的完成情况不满意时,也可以在后续证书内删去或减少这项工作的价值。
3)雇主的支付。承包商的报表经过工程师认可并签发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证书后,雇主应在接到证书的28天内给承包商付款。如果逾期支付,将按投标书附件约定的利率计算延期付款利息。
(7)竣工结算
1)竣工结算的程序。在收到工程的接收证书后的84天内,承包商应按工程师规定格式报送报表。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到工程接收证书中指明的竣工日止,根据合同完成全部工作的最终价值;承包商认为应该获得的其他款项,如要求的索赔款、应退还的部分保留金等;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估算总额。这里的估算总额是未经工程师审核同意的金额,应在竣工结算报表中单独列出,以便工程师签发支付证书。
工程师在接到竣工报表后,应对照竣工图详细核算工程量,对其他支付要求进行审查,然后再依据检查结果签署竣工结算的支付证书。此项签证工作,工程师也应在收到竣工报表后28天内完成。雇主依据工程师的签证予以支付。
2)对竣工结算款总金额的调整。一般情况下,承包商在整个施工期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单价后,再加上其他有权获得费用总和,即为工程竣工结算总额。但当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后发现,由于施工期内累计变更的影响和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清单内估计工程量的差异,导致承包商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实际结算款总额,比原定合同价格增加或减少过多时,均应对结算价款总额予以相应的调整。
但在以下情况下,应对有关工作内容采用新的费率或价格:
①该项工作测出的数量变化超过工程量表或其他资料表中所列数量的10%以上。
②此数量变化与该项工作上述规定的费率的乘积,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0.01%。
③此数量变化直接改变该项工作的单位成本超过1%。
④合同中没有规定该项工作为“固定费率项目”。
⑤合同中由于变更或调整的规定的指示工作,且合同中没有规定该项工作的费率或价格。
⑥由于工作性质不同,或在与合同中任何工作不同的条件下实施,未规定适宜的费率或价格。
新的费率或价格应考虑上述描述的有关事项对合同中相关费率或价格加以合同调整后得出。如果没有相关的费率或价格可供推出新的费率或价格,应根据实施该工作的合理成本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其他相关事项后得出,以此调整最终竣工结算款总额。
(8)最终决算 最终决算是指颁发履约证书后,对承包商完成全部工作价值的详细结算,以及根据合同条件对应付给承包商的其他费用进行核实,确定合同的最终价格。
颁发履约证书后的56天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提交最终报表草案一式六份,以及工程师要求提交的有关资料。最终报表草案要详细说明根据合同完成的全部工程价值和承包商依据合同认为还应支付给他的任何进一步款项,如剩余的保留金及缺陷通知期内发生的索赔费用等。
工程师审核后与承包商协商,对最终报表草案进行适当的补充或修改后形成最终报表。承包商将最终报表送工程师的同时,还需向雇主提交一份“结清单”进一步证实最终报表中的支付总额,作为同意与雇主终止合同关系的书面文件。工程师在接到最终报表和结清单附件后28天内签发最终支付证书,雇主应在收到证书后的56天内支付。只有当雇主按照最终支付证书的金额予以支付并退还履约保函后,结清单才生效。如果承包商未根据最终支付证书的申请和结清单申请最终支付证书,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商提出申请,如果承包商未能在28天期限内提交此类申请,工程师应对其公正决定的应支付的此类款额颁发最终支付证书。
4.质量检查及工程照管
(1)质量检查的要求
1)对于所有大型材料、永久工程的设备和施工工艺均应符合合同要求及工程师的指示。承包商并应随时按照工程师的要求在工地现场,以及为工程加工制造设备的所有场所为工程师检查提供方便。
2)工程师应提前24h将参加检查和检验的意向通知承包商,若工程师或其授权代表未能按期前往(除非工程师另有指示外),承包商可以自行检查和验收,工程师应确认此检查和验收结果。如果工程师或其授权代表经过检查认为质量不合格时,承包商应及时补救,直到下一次验收合格为止。
3)对隐蔽工程、基础工程和工程的任何部位,在工程师检查验收前,均不得覆盖。
4)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商从现场运走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而以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代替。
5)工程师可以根据工程施工的进展情况和工程部位的重要性进行合同没有规定的必要检查或试验。有权要求对承包商采购的材料进行额外的物理、化学、金相等试验;对已覆盖的工程进行重新剥露检查;对已完工的工程进行穿孔检查等。
(2)检查的费用
1)在下列情况下,检查和检验的费用应由承包商一方支付:
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合同中有详细说明允许承包商可以在投标文件中报价的;由于第一次检验不合格而需要重复检验所导致的雇主开支的费用;工程师要求对工程的任何部位进行剥露或开孔以检查工程质量,如果该部位经检验不合格时所有有关的费用;承包商在规定时间内不执行工程师的指示或违约情况下,雇主雇佣其他人员来完成此项任务时的有关费用。
2)在下列情况下,检查和检验的费用应由雇主一方支付:
工程师要求检验的项目是合同中没有规定的,检查结果合格时的费用;工程师要求进行的检验虽然合同中有说明,但是检验地点在现场以外或在材料、设备的制造、装配或准备地点以外,检验结果合格时的费用;工程师要求对工程的任何部位进行剥露或开孔以检查工程质量,如果该部位经检验合格时,剥露、开孔及还原的费用。
(3)工程照管 从开工之日起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承包商负有照管工程的责任。在此期间,工程的任何部分、待用材料、设备如果出现任何损失或损坏,除了雇主应承担责任事件导致的原因外,应由承包商自费弥补这些损失或损坏。办理工程移交时,工程的各方面均需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尽管承包商不对雇主风险造成的损坏负责,但当工程师提出要求时,仍应按指示修复缺陷,工程师也应批准给予相应的补偿。
缺陷通知期内,雇主对移交工程承担照管责任。承包商不对工程运行条件下的正常维护或维修工作承担责任,只对缺陷通知期内应继续完成的扫尾或修补缺陷部分的工程,以及供该部分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负有照管责任。但承包商应对颁发接收证书后由其采取的任何行动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同时,承包商还应对颁发接收证书后发生的,由承包商负责的以前的事件引起的损失或损害负责。
5.工程的接收证书与缺陷责任证书
(1)工程的接收证书(Taking-over Certificate) 工程移交证书在合同管理中有重要作用:一是证书中指明的竣工日期,将用于判定承包商应承担拖期违约赔偿责任,或可获得提前竣工的奖励;二是颁发证书日,即为对已竣工工程照管责任的转移日期。工程的移交证书可分为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和部分工程的接收证书两种。
1)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接收。当全部工程基本完工并圆满通过合同规定的任何竣工检验时,承包商可在他认为工程将竣工并做好接收准备的日期前不少于14天,向工程师发出申请接收证书的通知,此通知书连同一份对在缺陷通知期内以应有速度及时地完成任何未完工作的书面保证,作为要求工程师颁发接收证书的申请。如工程分为若干分项工程,承包商可类似地为每个分项工程申请接收证书。
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的申请通知后28天内,应向承包商颁发接收证书,注明工程或分项工程按照合同要求竣工的日期,任何对工程或分项工程预期使用目的没有实质性影响的少量收尾工作或缺陷除外,或拒绝申请,说明理由,并指出在能够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商需要作出的工作。承包商应在再次根据本款申请通知前,完成此项工作。
如果工程师在28天期限内既未颁发接收证书,又未拒绝承包商的申请,而工程或分项工程实质上符合合同规定,接收证书应视为已在上述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颁发。
2)区段或部分工程的接收。根据投标书附件中的规定,对有区段完工要求的;或是已局部竣工,工程师认为合格且已为雇主占有、使用的永久性工程;或是在竣工之前已由雇主占有、使用的永久性工程,均根据承包商的申请,由工程师颁发区段或部分工程的接收证书。在签发的此类接收证书中也应注明这些区段或部分工程进入缺陷通知期的日期。接收证书颁发后,工程保管的责任即移交给雇主,但承包商应继续负责完成各项扫尾工作。
工程师颁发部分工程的接收证书后,应使承包商能尽早采取可能必要的步骤,进行任何尚未完成的竣工试验。承包商应在有关缺陷通知期期满日期前,尽快进行这些竣工试验。除合同规定或承包商同意使用外,如果由于雇主接收和使用部分工程,导致承包商增加费用,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以及有权要求按照索赔条款的规定对任何此类费用和合理利润应计入合同价格,给予支付。
(2)缺陷通知证书
1)缺陷通知期(Defect Liability Period)。缺陷通知期是指正式签发的接收证书中注明的缺陷责任期开始日期(一般即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后的一段时期。缺陷通知期时间长短应在投标文件附件中注明,一般为一年,也有更长时间的。
在这段时期内,承包商除应继续完成在接收证书上写明的扫尾工作外,还应对工程由于施工原因所产生的各种缺陷负责维修。这些缺陷的产生如果是由于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施工,或由于承包商负责设计的部分永久工程出现缺陷,或由于承包商疏忽等原因未能履行其义务,则应由承包商自费修复,否则,应由工程师考虑向承包商追加支付。如果承包商未能完成其应自费修复的缺陷,则雇主可另行雇人修复,费用从保留金中扣除或由承包商支付。对由于承包商为修补损害而进行的所有工程设备的更换或更新,工程缺陷通知期应延长一段时间,其时间长短应与工程因缺陷或损坏原因而不能付诸使用的时期相等。如果只是部分工程受到影响,则缺陷通知期应只对这部分进行延长。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缺陷通知期均不应超过从移交之日算起的2年时间。
2)履约证书(Performance Certificate)。履约证书应由工程师在整个工程的最后一个区段缺陷责任期期满之后28天内颁发,或者在承包商提供所有承包商文件,完成所有工程的施工或试验,包括修补任何缺陷后立即颁发。这说明承包商已尽其义务完成其施工和竣工,并修补了其中的缺陷,达到了使工程师满意的程度。至此,承包商与合同有关的实际义务业已履行,而合同尚未终止,剩余的双方合同义务只限于财务和管理方面的内容。雇主应在收到履约证书副本后21天内将履约保证退还给承包商。但若雇主或承包商任一方有未履行的合同义务时,合同仍然有效。
缺陷通知期期满时,如果工程师认为还存在影响工程运行或使用的较大缺陷,可以延长缺陷责任期,推迟颁发证书。合同内规定有分项移交工程时,工程师将颁发多个工程移交证书。但从解除缺陷责任证书的作用来看,一个合同工程只颁发一个履约证书,即在最后一项移交工程的缺陷通知期满后颁发。较早到期的部分工程,通常以工程师向雇主报送最终检验合格证明的形式说明该部分已通过了运行考验,并将副本送给承包商。
6.变更与索赔
(1)变更
1)变更内容。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承包商应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除非承包商立即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附详细根据)承包商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货物。工程师接到此类通知后,应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每项变更可包括:
①增加或减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数量。
②删减合同中所包括工作的性质、质量或类型。
③改变任何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或尺寸。(www.xing528.com)
④任何工作的删减,但要交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⑤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有关的竣工试验、钻孔、其他试验和勘察工作。
⑥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除非并直到工程师指示或批准了变更,承包商不得对永久工程做任何改变或修改。
2)变更指示。变更指令应由工程师以书面形式发出。如果是口头指示,承包商也应遵守执行,但工程师应尽快用书面确认。为了防止工程师忽略书面确认,承包商可在工程师发出口头指示2天内用书面形式要求工程师确认他的口头指示,工程师应尽快批复。若工程师在2天内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等于确认了他的口头指示,这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工程师代表或助理发出的口头指示。
3)变更费用的估价和支付。承包商按照工程师的变更指令实施变更工作后,往往会涉及变更工程的估价问题。工程师在发布变更指令之前或发布后的14天内,可以要求承包商提出变更工程的取费标准和变更项目价格,或将自己确定的费率和估价额通知承包商,以此作为双方协商变更工程价格的基础。如果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工程师有权单方面确定一个他认为合适的费率作为变更估价的标准通知承包商,并将副本送交雇主。承包商不能以还没有确定出一个他可以接受的变更工程价格为借口,拒绝工程师发布的变更指令。
变更工程的价格或费率,往往是双方协商时的焦点。计算变更工程应采用的费率或价格,可分为三种情况:
①变更工作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容的单价,应以该费率计算变更工程费用。
②工程量表中虽然列有同类工作的单价或价格,但对具体变更工作而言已不适用,则应在原单价和价格的基础上制订合理的新单价或价格。
③变更工作内容,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工作的费率和价格,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确定新的费率或价格。任何一方不能以工程量表中没有此项价格为借口将变更工作的单价定得过高或过低。
(2)索赔 索赔处理的程序如下。
1)索赔通知。如果承包商认为根据合同中任何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有权得到竣工时间的任何延长期和(或)任何追加付款,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该通知应尽快在承包商察觉或应已察觉该事件或情况后28天内发出。
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则竣工时间不得延长,承包商无权获得追加付款,而雇主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
2)做好同期记录。承包商还应提交所有有关此事件或情况的、合同要求的任何其他通知,以及支持索赔的详细资料。承包商应在现场或工程师认可的其他地点,保持用以证明任何索赔可能需要的此类同期记录。工程师收到根据本款发出的任何通知后,未承认雇主责任前,可检查记录保持情况,并可指示承包商保持进一步的同期记录。承包商应允许工程师检查所有这些记录,并应向工程师提供复印件(如有指示要求)。
3)提交索赔报告。在承包商察觉(或应已察觉)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后42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并经工程师认可的其他期限内,承包商应向工程师递交一份充分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延长的时间和(或)追加付款的全部详细资料。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具有连续影响,则:上述充分详细索赔报告应被视为临时的;承包商应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说明累计索赔的延误时间和(或)金额,以及工程师可能合理要求的此类进一步详细资料;承包商应在索赔的事件或情况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议并经工程师认可的此类其他期限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对过去索赔的任何进一步证明资料后42天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建议并经承包商认可的此类其他期限内,作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工程师还可以要求任何必需的进一步资料,但他仍要在上述期限内对索赔的原则作出回应。
4)索赔的支付。如果承包商提供了足够的详细资料,使工程师能够决定应付款额,而且工程师在与雇主和承包商协商后认为应支付给承包商,则承包商有权要求任何经工程师证实的中间付款中应包括有关索赔的任何款项。若详细资料不足以证实全部索赔,则承包商有权要求详细资料所证实的能够令工程师满意的那一部分索赔的支付。工程师应将对索赔的决定通知承包商,并将决定的副本呈交雇主。此时,不应将索赔款额全部拖到工程结束后再支付。
7.争端的解决
争端的解决(Settlement of Disputes)有许多办法,如谈判、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该规定争端的解决办法,一般均是通过工程师调解,不能解决时再诉诸仲裁。
合同中对仲裁地点、机构、程序和仲裁裁决效力等四个方面都应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1)争端裁决委员会(DAB)解决争端
1)争端裁决委员会(DAB)的任命。雇主和承包商双方应在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日期前,联合任命一个DAB。DAB应按投标书附录中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1名或3名人员组成。如果对委员会人数双方没有另外协议,DAB应由3人组成。如果DAB由3人组成,各方均应推荐1人,报他方认可。双方应同这些成员协商,并商定第三位成员,此人应任命为主席。
如果合同中包括有备选成员名单,除有人不能或不愿接受DAB的任命外,成员应从名单上的人员中选择。
对任何成员的任命,可以经过双方相互协议终止,但雇主或承包商都不能单独采取行动。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在双方约定的结清证明生效后,DAB(包括每个成员)的任期应即期满。
2)采用DAB解决合同争议的程序。
①合同任意一方均可将起源于项目实施而产生的任何争端(包括不同意工程师的任何决定)直接提交给DAB委员会,同时将副本提交给对方和工程师。合同双方应尽快向DAB提交自己的立场报告及DAB可能要求的进一步资料。
②DAB在收到提交的材料后的84天内(或经DAB建议,合同双方同意的时间内)应就争端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如果合同双方同意则应执行本决定。如果合同双方任意一方同意DAB决定,但事后又不执行,则另一方可要求仲裁。
③如果合同任意一方对DAB的决定不满意,他可以在收到决定的28天内将其不满通知对方(或在DAB收到合同任意一方的通知后84天内未能作出决定,合同任一方也可在此后28天将其不满通知对方),就可以将争端提出要求仲裁。但在发出不满通知后,双方应努力友好解决,如未能在56天内友好解决争端,则此后可开展仲裁。
④争端应在合同中确定的国际仲裁机构裁决。除非另有规定,应采用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在仲裁过程中,合同双方及工程师均可提交新的证据,DAB的决定也可作为一项证据。
(2)友好解决 当一方通知对方要将争端提交仲裁后,仲裁应等待仲裁意向通知发出56天后才能开始。这个时间段是留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争端的,必要时可请工程师协助。
(3)仲裁 当工程师的决定未能被接受且又未能友好协商解决争端时,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否则均应按仲裁庭[如设在法国巴黎的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IC)等]的调解与仲裁章程,以及据此章程指定的一名或数名仲裁人予以最终裁决。上述仲裁人有权解释、复查和修改工程师对争端所做的任何决定、意见、指示、确定、证书或估价。雇主和承包商双方所提交的证据或论证也不限于以前提交给工程师的,工程师可以作为证人被要求,向仲裁人提供任何与争端有关的证据。
若采用仲裁形式来解决争端,则在合同的专用条件中必须有专门的仲裁条款,其主要内容包括:仲裁的方式和程序(包括如何申请仲裁、怎样选仲裁人、如何进行仲裁、按什么程序和规定仲裁等);仲裁所依据的法律;仲裁地点;仲裁结果的约束力等。
在工程完成前后均可诉诸仲裁,但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雇主、工程师及承包商各自的义务不能因进行仲裁而改变。
8.风险
(1)雇主的风险 雇主的风险主要包括:
1)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
2)工程所在国内的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篡夺政权、内战。
3)承包商人员及承包商和分包商的其他雇员以外的人员在工程所在国内的暴乱、骚动或混乱。
4)工程所在国内的战争军火、爆炸物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污染,但可能由承包商使用此类军火、炸药、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除外。
5)由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或飞行装置所产生的压力波。
6)因工程设计(非承包商负责的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7)由于雇主使用或占用合同规定以外的永久工程的区段或部分造成损失或损害。
8)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
当由于雇主的风险造成损失或损害时,承包商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修补,同时可从雇主那里得到相应的补偿。但如其中也有承包商的责任时,则雇主和承包商应根据各自的责任按一定比例分担。
(2)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是指某种异常事件或情况:一方无法控制的;该方在签订合同前,不能对之进行合理准备的;发生后,该方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的;不能主要归因于他方的。只要满足上述条件,不可抗力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种异常事件或情况:
①战争、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
②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③承包商人员和承包商及其分包商的其他雇员以外的人员的骚动、喧闹、混乱、罢工或停工。
④战争军火、爆炸物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但可能因承包商使用此类军火、炸药、辐射或放射性引起的除外。
⑤自然灾害,如地震、飓风、台风或火山活动。
2)不可抗力的通知。如果由于出现不可抗力当事人不能或将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当事人将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告知构成不可抗力的时间和情况,同时说明不能或者将不能履行的义务。通知应在当事人意识到(或应已意识到)构成不可抗力的相关事件或情况的14天之内发出。
在发出通知后该当事人在该不可抗力阻止其履行义务期间,免予履行此类义务。但如果当事人没有尽到及时通知的义务,则当事人无权就此不可抗力的影响提出索赔。
同时,当当事人不再受不可抗力影响时,该当事人应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
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应始终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任何延误减至最小。
3)不可抗力的索赔。如果承包商因根据“不可抗力的通知”条款的规定已发出通知的不可抗力,妨碍其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并且由于此类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蒙受延误或发生费用,承包商应根据“承包商的索赔”条款有权提出:
①如果竣工已或将受延误,根据“竣工的时间延长”条款的规定,对该误期给予延长工期。
②如果事件或情况属于“不可抗力的定义”第①至第④项中的种类,以及在第②至第④项情况下发生在工程所在国,对任何此费用给予支付。
在收到此进一步的通知后,工程师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商定或确定这些事宜。
4)不可抗力的后果。如果根据“不可抗力的通知”的规定已发出通知的不可抗力,导致基本所有的工程施工受阻达84天、或因同一通知的不可抗力多次受阻时间累计超过140天,任何一方当事人可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在此种情况下,在通知发出的7天后合同终止生效,并且承包商应按照“终止工作和承包商设备的撤离”条款的规定进行。
对于此终止,工程师应决定已完工程的价值,并包括如下内容的支付证书:
①已完成的、合同中有价格规定的任何工作的应付金额。
②为工程定购的、已交付给承包商或承包商有责任接受交付的设备和材料费用,在雇主支付后,该设备和材料应成为雇主的财产(风险也由其承担),承包商应将这些设备和材料交雇主处置。
③承包商由于在原预期要完成工程的情况下,合理发生的任何其他费用或债务。
④临时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从现场撤离的费用和这些物品返回至承包商所在国的工作地点(或任何无需更大花费的其他目的地)。
⑤终止日期时承包商为本工程雇用的员工和劳动力遣返的费用。
对于合同履行成为非法或不可能情况,无论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其他任何规定,如果发生各方不能控制的任何事件或情况(包括但不局限于不可抗力),使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完成他的或他们的合同义务成为不可能或不合法;或根据管辖合同的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解除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则根据任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就此类事件或情况发出通知:
①在不损害任何方当事人对先前违反合同事宜的权益情况下,当事人应解除进一步履约的义务。
②雇主支付承包商的款项应等同于根据规定在终止合同时承包商根据该款应获得的支付。
(3)其他不能合理预见的风险 如果遇到了现场气候条件以外的外界条件或障碍影响了承包商按预定计划施工,经工程师确认,该事件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的情况,则承包商实际施工成本的增加和工期损失应得到补偿。
1)汇率变化对支付外币的影响。当合同内约定给承包商的全部或部分付款为某种外币,或约定整个合同期内始终以投标截止日期前第28天承包商报价所依据的投标汇率为不变汇率按约定百分比支付某种外币时,汇率的实际变化对支付外币的计算不产生影响。若合同内规定按支付日当天中央银行公布的汇率为标准,则支付时需随汇率的市场浮动进行换算。由于合同期内汇率的浮动变化是双方签约时无法预计的情况,不论采用何种方式,雇主均应承担汇率实际变化对工程总造价影响的风险,可能对其有利,也可能对其不利。
2)法令、政策变化对工程成本的影响。如果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后,由于法律、法令和政策变化引起承包商实际投入成本的增加,应由雇主给予补偿。若导致施工成本的减少,也由雇主获得其中的好处。
(4)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 施工合同的当事人是雇主和承包商,因此,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应由雇主承担的风险以外的各种风险事件,均应由承包商承担。
9.合同的违约责任和解除合同
(1)承包商违约
1)承包商误期罚款。如果承包商未在合理的竣工时间内完成整个工程,或未在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相应时间内完成任何部分工程,承包商应向雇主支付投标书附件中写明的误期违约金。该违约金按承包商责任的误期天数和投标文件附件中写明的每误期一天的违约金计算,但总额不超过投标书中所规定的最高限额。
如果在整个工程的竣工期限之前,已有部分工程按期签发了接收证书,则应按各段工程价格比例和移交的具体时间折减误期违约金。
如果承包商在合理竣工时间前竣工,则雇主按提前天数和每提前一天的奖励金额支付奖励。
2)雇主解除合同的权利。承包商无力履行、无法履行、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具体如下:
①未能遵守履约担保条款的规定,或未能根据通知改正条款中规定发出通知的要求,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未能完成合同中规定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②放弃工程,或明确表现出不继续按合同履行义务的意向。
③无合理解释,未能按开工、延误和暂停的规定进行工程;或在受到雇主拒收及修补工作的规定发出通知后28天内,未遵守通知要求。
④未经必要的许可,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或将工程转让他人。
⑤破产或无力偿债,停业清理,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⑥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付给或企图付给任何贿赂、礼金、赏金、回扣或其他贵重物品,以引诱或报偿他人采取或不采取有关合同的任何行动,或使该人员对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人表示赞同或不赞同。
当出现上述情况之后,雇主可提前14天向承包商发出通知,终止合同,并要求其离开现场。但在上述⑤、⑥情况下雇主可发出通知立即终止合同。雇主作出终止合同的选择,不应损害承包商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所享有的其他任何权利。雇主有权在对他方便的任何时候,通过向承包商发出终止通知,终止合同。此项终止应在承包商收到该通知或雇主退回履约担保两者中较晚的日期后第28天生效。
此时承包商应撤离现场,并将任何需要的货物、所有承包商文件,以及由(或为)承包商做的其他设计文件交给工程师。但承包商应立即尽最大努力遵从包括通知中关于转让任何分包合同、保护生命或财产、工程安全的任何合理指示。
终止后,雇主可以继续完成工程或安排其他承包商完成。此时雇主和这些承包商可以使用任何货物、承包商文件和由承包商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其后雇主发出通知,将在现场或其附近把承包商设备及临时工程返还给承包商。承包商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迅速安排将它们运走。但如果此时承包商还有应付雇主的款项未付清,雇主可以出售这些物品,以收回欠款。收益的任何余款应付给承包商。
如果雇主终止对承包商的雇佣,则在保修期满前,在工程师对工程施工、竣工、保修期费用、误期赔偿费,以及雇主支付的所有其他费用结清并开出证书前,雇主无任何义务向承包商支付合同规定的进一步款项。最终结算中,工程师应核查上述款项,并对照在终止雇佣后核查的承包商在终止雇佣前完工的合格工程按合同应支付给他的款项,以证明最终雇主应给承包商的支付,或承包商应支付给雇主的债务。
此外,在雇主进驻现场后的14天内,如果工程师发出指令,并按法律允许,承包商必须将他为合同目的所签订的有关提供任何货物、材料、服务和有关实施工作的协议的权益转让给雇主。
(2)雇主、工程师的违约及承包商暂停和终止合同
1)承包商暂停工作的权利。如果工程师未能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期中付款证书颁发的条款规定确认发证或雇主未能遵守雇主的资金安排及付款条款的规定,承包商可在不少于21天前通知雇主,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速度),除非和直到承包商根据情况和通知中所述收到了付款证书、合理证明或付款为止。承包商的上述行动,不影响他根据条款得到的延误付款规定的增加费用及承包商终止合同的权利。
如果在发出终止通知前承包商随后收到了付款证书、证明或付款,承包商应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快恢复正常工作。
如果承包商因暂停工作或放慢速度而遭受到延误和费用增加,承包商可以据此提出索赔。其中工期给予延长,费用及其合理利润应计入合同价格中。
2)承包商终止合同的权利。
①承包商就雇主未能按合同中规定的雇主资金安排事宜提出通知后42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
②工程师未能在收到承包商提交报表和证明文件后56天内发出有关的付款证书。
③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42天内,承包商仍未能收到根据期中付款证书的应付款额。
④雇主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
⑤雇主未遵守规定签订合同协议书或随意转让权益。
⑥暂停施工的拖长影响了整个工程。
⑦雇主破产或无力偿债,停业清理,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承包商有权根据合同终止雇佣关系,并通知雇主和工程师。这种终止在通知发出后的14天生效。但上述事件在⑥、⑦情况下,承包商可发出通知立即终止合同。承包商作出的终止合同的选择,不影响其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所享有的其他任何权利。在合同终止通知生效后,承包商应迅速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但工程师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的安全可能指示的工作除外,同时提交承包商已得到的付款的承包商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并从现场运走除了为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其他货物,并撤离现场。
与此同时,雇主应迅速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商,并按合同规定向承包商支付应付款额,并付给承包商因此项终止而蒙受的任何利润损失、其他损失或损害的款额。
10.保险
(1)对工程及承包商设备的保险 承包商或雇主应对工程(连同材料和配套设备)进行保险。保险的数额可以用所保险项目的重置成本,包括拆除、运走废弃物的费用,以及专业费用和利润。实际的投保额要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投保的期限一般为从现场开始工作到工程的任何区段或全部工程颁发移交证书为止。如果由于未投保或未能从承保人那里收回有关金额所招致的损失,应由雇主和承包商根据具体情况及合同条件有关规定分担。
承包商的设备和其他物品由承包商投保,投保金额为重置这些物品的金额。
对缺陷责任期间,由于发生在缺陷通知期开始之前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害,以及由承包商在遵守合同规定而修补工程缺陷或缺陷调查作业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害均由承包商投保。
以上所述保险不包括由于战争、革命、核爆炸,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的飞机产生的压力波引起的破坏。
(2)不足额保险的费用问题 任何未保险的或未能从承保人那里收回的金额,应由雇主和承包商根据合同所规定的风险的性质来决定分担的责任。
(3)第三方保险 承包商应以雇主和承包商的联合名义,对由于工程施工可能引起的现场周围任何人员(包括雇主及其雇佣人员、行人等)的伤亡及财产的损失进行责任保险。保险金额至少应为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数额;若承包商认为有必要,可以加大该金额。
(4)承包商人员的保险 承包商应为其在工地工作的人员在雇佣期间进行人身保险,同时也应要求分包商进行此类保险。除非是由于雇主一方的原因造成承包商雇员的伤亡,雇主对承包商人员的伤亡均不负责任。
(5)保险证据、条件和完备性 承包商应在现场工作开始前向雇主和工程师提供证据,说明保险已生效,并应在开工之日规定的时间内向雇主提供保险单。
如果工程的范围、进度有了变化,承包商应将变化的情况及时通知承保人,必要时补充办理保险,否则,承包商应承担有关责任。
(6)承包商未办理保险的补救 如果承包商未去办理或未保持其有效,或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雇主提供证据,此时,雇主可自己去办理保险或保持其有效,所支付的保险费可随时从给承包商的支付款中扣回,或视为到期债务从承包商处收回。
在某些条件下,也可规定由雇主自己办理保险,这需要在专用条件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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