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雇主的权利
1)要求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提交质量合格的工程。
2)批准合同转让。未经雇主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合同中、或合同名下的任何权益进行转让。
3)指定分包商。雇主有权对在暂定金额中列出的任何工程的施工,或任何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提供分项指定承担人。该分包商仍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指定分包商应向承包商负责。承包商负责管理和协调。同时,承包商如果有理由,可以反对雇佣雇主指定的分包商。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仍由承包商按分包合同进行。然后,承包商提出已向该分包商付款的证明,由工程师批准在暂定金额中向承包商支付。如果指定分包商失误,造成承包商损失,承包商可以向雇主索赔。
4)在承包商无力或不愿意执行工程师指令时有权雇佣他人完成任务。如果承包商未执行工程师的指令,在规定时间内更换不符合合同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拆除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工程,并重新施工,雇主有权雇佣他人完成上述指令,其全部费用由承包商支付。同时,无论在工程施工期间或在保修期间,如果发生工程事故、故障或其他事件,而承包商没有(无能力或不愿意)执行工程师指令去立即执行修补工作,则雇主有权雇佣其他人去完成该项工作并支付费用。如果上述问题由承包商责任引起,则应由承包商负担费用。
5)除属于雇主风险和特殊风险外,雇主对承包商的设备、材料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
6)在一定条件下,雇主可以终止合同。
7)有权提出仲裁。
2.雇主的义务
1)委派工程师管理工程施工。在工程实施中,雇主通过工程师管理工程,下达指令,行使权力。通常,雇主已赋予工程师在FIDIC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或者由该合同必然隐含的权力。但是,如果雇主要限定工程师的权力,或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权力之前,需得到雇主的批准,则可在FIDIC第二部分予以指明。但FIDIC合同是雇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合同,雇主必须为工程师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工程师在工程管理中失误,例如,未及时地履行职责,发出错误的指令、决定、处理意见等,造成工期拖延和承包商的费用损失,雇主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3)承担拟订和签订合同的费用和多于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的费用。
4)批准承包商的履约担保、担保机构及保险条件。在承包商没有足够的保险证明文件的情况下,雇主应代为保险,随后可从承包商处扣回该项费用。
5)配合承包商做好协助工作。在承包商提交投标文件前,向承包商提供有关该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质资料。在向承包商授标后,雇主应尽力帮助承包商获得人员出入境及设备和材料等工程所需物品进口的许可,协助承包商办理有关的海关结关手续。同时负责获得工程施工所需要的任何规划、区域划分或其他类似的各类批准及与合同有关的但不易取得的工程所在国的法律副本。
6)按时提供施工现场。雇主可以在施工开始前一次性移交全部施工现场;也允许随着施工进展的实际需要,在合理的时间内分阶段陆续移交。所谓合理的时间,是指承包商按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以能开展该部分的准备工作为判定原则。如果雇主未能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仅要对承包商因此而受到的损失给予费用补偿和顺延合同工期,而且要由承包商提出新的合理开工时间。为了明确合同责任,应在专用条件内具体规定移交施工现场和通行道路的范围,陆续移交的时间、现场和通行道路所应达到的标准等详细条件。
7)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提供施工图样。虽然通用条件中规定:“工程师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图样”,但图样大多由雇主准备或委托设计单位完成,经工程师审核后发放给承包商。大型工程为了缩短建设周期,初步设计完成后就可以开始施工招标,施工图样在施工阶段陆续发送给承包商。如果施工图样不能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就会打乱承包商的施工计划,尤其是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设计变更,在相当长时间内不能提供会导致施工中断,因此,雇主应妥善处理好提供图样的组织工作。
8)按时支付工程款。通用条件规定,首次分期预付款,雇主应在中标函颁发之日起42天内,或根据履约担保及预付款的规定,在收到相关的文件之日起21天内,二者中较晚时间支付;工程师在收到承包商的报表和证明文件后28天内,应向雇主签发期中支付证书;在工程师收到期中支付报表和证明文件56天内,雇主应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收到最终支付证书后,要在56天内支付。如果雇主拖欠工程款,规定日期未支付,承包商有权就未付款额按月计复利收取延误期的利息作为融资费,此项融资费的年利率是以支付货币所在国中央银行的贴现率加上三个百分点计算而得。
9)移交工程的照管责任。雇主根据工程师颁发的工程移交证书接收按合同规定已基本竣工的任何部分工程或全部工程,并从此承担这些工程的照管责任。
10)承担风险。雇主对因自己的风险因素造成的承包商的损失应负有补偿义务。对其他不能合理预见到的风险导致承包商的实际投入成本增加给予相应补偿。
11)对自己授权在现场的工作人员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3.承包商的权利
1)进入现场的权利。
2)对已完工程有按时得到工程款的权利。
3)有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的权利。对于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工程费用增加或工期延长,承包商有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的权利。
4)有终止受雇或者暂停工作的权利。在雇主违约的情况下,承包商有权终止受雇或者暂停工作。
5)对雇主准备撤换的工程师有拒绝的权利。
6)有提出仲裁的权利。
4.承包商的义务
(1)遵纪守法 承包商的一切行为都必须遵守工程所在地的法律和法规,不应因自己的任何违反法规的行为而使雇主承担责任或罚款。承包商的守法行为包括:按规定交纳除了专用条件中写明可以免交以外的所有税金;承担施工料场的使用费或赔偿费;交纳公共交通设施的使用费及损坏赔偿费;不得因自己的行为而侵犯专利权;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遵守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等。
(2)承认合同的完备性和正确性 承包商是经过现场考察后编制的投标书,并与雇主就合同文件的内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因此,必须承认合同的完备性和正确性。也就是说,除了合同中另有规定的情况以外,合同价格已包括了完成承包任务的全部施工、竣工和修补任何缺陷工作的所需费用。
作为准备忠实地履行合同的诚意表示,以便雇主在其严重违约而受到损害时能够得到某种形式的赔偿,承包商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按合同条件的规定向雇主提交履约担保书。履约担保书可以是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也可以是雇主同意接受的任何第三方企业法人的担保书。工程师应在最后一个缺陷通知期期满后28天内颁发履约证书,或在承包商已经提供了全部承包商文件并完成和检验了所有工程,包括修补了所有缺陷的日期之后尽快颁发。同时还应向雇主提交一份履约证书副本。只有履约证书才应被视为构成对工程的接受。在承包商完成工程和竣工并修补任何缺陷之前,承包商应保证履约担保将持续有效。如果该保证的条款明确说明了其期满日期,而且承包商在此期满前第28天还无权收回此履约担保,则承包商应相应延长履约担保的有效期,直至工程竣工并修补了缺陷。雇主应在接到履约证书副本后21天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商。
(3)对工程图样和设计文件应承担的责任 通用条件规定,设计文件和图样由工程师单独保管,免费提供给承包商两套复制件。承包商必须将其中的一套保存在施工现场;随时供工程师和其授权的其他监理人员进行施工检查之用。承包商不能将本工程的图样、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在取得工程师同意前用于其他工程或传播给第三方。
对合同明文规定由承包商设计的部分永久性工程,承包商应将设计文件(图样、规范等)按质、按量、按期完成,报经工程师批准后用于施工。工程师以任何形式对承包商设计图样的批准,都不能解除承包商应负的设计责任。工程施工达到竣工条件时,只有当承包商将其负责设计那部分永久工程竣工图及使用和维修手册提交,经工程师批准后,才能认为达到竣工要求。如果承包商负责的设计涉及使用了他人的专利技术,则应与雇主和工程师就设计资料的保密和专利权等问题达成协议。
(4)提交进度计划和现金流量估算 承包商在接到工程师的开工通知后应尽快开工。同时,承包商应按照合同及工程师的要求,在(专用条件)规定的时间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施工进度计划,并取得工程师的同意,同时提交对其工程施工拟采用的安排和方法的总说明;在任何时候,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已同意的进度计划,只要工程师要求,承包商就应提交一份经过修改的进度计划。
承包商应每个月向工程师提交月进度报告,此报告应随期中支付报表的申请一起提交。月进度报告包括的内容很全面,主要有进度的图表和详细说明(包括设计、承包商的文件、货物采购及设备调试等),照片,工程设备制造、加工进度和其他情况,承包商的人员和设备数量,质量保证文件、材料检验结果,双方索赔通知,安全情况,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对比等。此外,承包商应按进度向工程师提交其根据合同规定,有权得到的全部将由雇主支付的详细现金流量估算;如果工程师以后提出要求,承包商还应提交经过修正的现金流量估算。(www.xing528.com)
(5)任命项目经理 承包商应任命一位合格的并被授权的代表全面负责工程的施工,该代表须经工程师批准,代表承包商接受工程师的各项指示。如果由于该代表不胜任、渎职等原因,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将其撤回,并且以后不能再在此项目工作,而另外再派一名经工程师批准的代表。
(6)放线 承包商根据工程师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参考标高等,对工程进行准确的放线,尽管工程师要检查承包商的放线工作,但承包商仍然要对放线的正确性负责。除非是由于工程师提供了错误的原始数据,否则,承包商应对由于放线错误引起的一切差错自费纠正(即使工程师进行过检查)。
(7)对工程质量负责 承包商按照合同建立一套质量保证体系,在每一项工程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之前,均应将所有程序的细节和执行文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有权审查质量保证体系的各个方面,但这并不能解除承包商在合同中的任何职责、义务和责任。这时对承包商的施工质量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便于工程师检查工作和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商应该按照合同的各项规定,以应有的精力和努力对承包范围的工程进行设计和施工。对合同中规定的由承包商提供的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都应符合合同规定。对不符合合同规定而被工程师拒收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商应立即纠正缺陷,并保证使它们符合合同规定。如果工程师要求,应对它们进行复检,其费用由承包商负责。承包商应执行工程师的指令,更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和工程设备,拆除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工程,并适当地重新施工。
缺陷责任期满之前,承包商负有施工、竣工及修补任何所发现缺陷的全部责任。施工过程中,工程师对施工质量的认可,以及“工程接收证书”的颁发,都不能解除承包商对施工质量应承担的责任。只有工程圆满地通过了试运行的考验,工程师颁发了“履约证书”,才是对施工质量的最终确认。
(8)必须执行工程师发布的各项指令并为工程师的各种检验提供条件 工程师有权就涉及合同工程的任何事项发布有关指标,包括合同内未予明确说明的内容。对工程师发布的无论是书面指令或是口头指令,承包商都必须遵照执行。不过,对于口头指令,承包商应在发布后的2天内以书面形式要求予以确认。如果工程师在接到请求确认函后的2天内未作出书面答复,则可以认为这一口头指示是工程师的一项书面指令,承包商的请求确认函将作为变更工程的结算依据,成为合同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若工程师的书面答复指出,口头指示的原因属于承包商应承担的责任,则承包商就不可能获得额外支付。
对承包商提供的一切材料、工程设备和工艺,承包商必须为工程师指令的各种检查、测量和检验提供通常需要的协助、劳务、燃料、仪器等条件,并在用于工程前,按工程师要求提交有关材料样品,以供检验。同时,承包商应为工程师及任何授权人进入现场和为工程制造、装配和准备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车间和场所提供便利。
(9)承担其责任范围内的相关费用 承包商负责工程所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任何承包商的设备、材料或工程设备侵犯专利或其他权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承担工程用建筑材料和其他各种材料的一切吨位费、矿区使用费、租金及其他费用。承包商负担取得进出现场所需专用或临时道路通行权的一切费用和开支,自费提供其所需的供工程施工使用的位于现场以外的附加设施。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商应负责其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的雇佣、报酬、住房、膳食、交通等。承包商对其的分包商、分包商的代理人、雇员、工人的行为、违约、疏忽等负完全责任。
(10)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承包商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任务。如果竣工时间迟于合同工期的话,将依据合同内约定的日延期赔偿额乘以延误天数后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当延误天数较多时,以合同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为赔偿雇主延迟发挥工程效益的最高款额。提前竣工时,承包商是否得到奖励,要看合同内对此是否有约定。因承包商责任延误竣工日期,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是合同的必备条款;而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则是双方协议决定是否订立的条款。
(11)负责对材料、设备等的照管工作 从工程开始到颁发工程的接收证书为止,承包商对工程及材料和待安装的工程设备的照管负完全责任。在此期间,如果发生任何损失或损坏,除属于雇主的风险情况外,应由承包商承担责任。
(12)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卫生负责 承包商应当高度重视施工安全,做到文明施工。不仅要使现场的施工井然有序,保障已完成工程不受损害,而且还应自费采取一切合理的安全措施,保证施工人员和所有有权进入现场人员的生命安全,如按工程师或有关当局要求,自费提供并保持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警卫人员,以及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环境,限制由其施工作业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他后果对公众和财产造成的损害妨害,确保排污量、噪声不超过规范和法律规定的标准。同时,承包商应对工程和设备进行保险,应办理第三方保险,办理人员事故保险,并应在开工前提供保险证据。此外,在施工期间,承包商还应保持现场整洁。在颁发任何接收证书时,承包商应对该接收证书所涉及的那部分现场进行清理,达到工程师满意的使用状态。
(13)为其他承包商提供方便 一个综合性大型工程,经常会有几个独立承包商同时在现场施工。为了保证工程项目整体计划的实现,通用条件规定每个承包商都应给其他承包商提供合理的方便条件。为了使各承包商在编制标书时能够恰当地计划自己的工作,每个独立合同的招标文件中均应给出同时在现场进行施工活动的有关信息。通常的做法是在某一合同的招标文件中规定为其他承包商提供必要施工方便的条件和服务责任,让承包商将这些费用考虑在报价之内。服务内容可能包括:提供住房、供水、排污、供电、使用工地的临时设施、脚手架、大型专用机械设备、通信、机械维修服务等。在其他合同的招标文件中,则分别说明现场可提供服务的内容,以及接受这些服务时的计价标准,也令他们在投标报价中加以考虑。如果各招标文件中均未对此作出规定,而施工过程中又出现需要某一承包商为另一承包商提供服务时,工程师可向提供服务方发出书面指示,待其执行后批准一笔追加费用,计入到该合同的承包价格中去。但对于两个承包商之间通过私下协商而提供的方便服务,则不属于该条款所约定的承包商应尽义务。
(14)及时通知工程师在工程现场发现的意外事件并作出响应 在工程现场挖掘出来的所有化石、硬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属于雇主的绝对财产。承包商应采取措施防止其工人或者其他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这些物品,承包商必须立即通知工程师,并按工程师的指示进行保护。由于执行此类指令造成承包商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承包商有权提出索赔要求。
5.工程师的权力和职责
工程师是指受雇主委托,负责合同履约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施工的独立的第三方。FIDIC编制的《施工合同条件》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在众多的条款中赋予了不属于合同签约当事人的工程师在合同管理方面的充分权力。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内规定的权力,以及必然引申的权力。不仅承包商要严格遵守并执行工程师的指令,而且工程师的决定对雇主也同样具有约束力。
(1)工程师的任务和权力
1)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
2)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中规定的、或必然隐含的应属于工程师的权力。如果要求工程师在行使规定的权力前必须取得雇主的批准,这些要求应在专用条件中写明。
3)除得到承包商的同意外,雇主承诺不对工程师的权力做进一步的限制。但是,每当工程师行使需由雇主批准的规定的权力时,则应视为雇主已予批准,除非合同条件中另有说明。
①每当工程师履行或行使合同规定或隐含的任务或权力时,应视为代表雇主执行。
②工程师无权解除任一方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任务、义务或职责。
③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包括未表示不批准),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职责,包括对错误、遗漏、误差和未遵照办理的职责。
4)工程师项目管理中的具体的权力
①质量管理方面。主要表现在对运抵施工现场材料、设备质量的检查和检验,对承包商施工过程中的工艺操作进行监督,对已完成工程部位质量的确认或拒收,发布指令要求对不合格工程部位采取补救措施。
②进度管理方面。主要表现在审查批准承包商的施工进度计划,指示承包商修改施工进度计划,发布开工令、暂停施工令、复工令和赶工令。
③支付管理方面。主要表现在确定变更工程的估价,批准使用暂定金额和计日工,签发各种给承包商的付款证书。
④合同管理方面。主要表现在解释合同文件中的矛盾和歧义,批准分包工程(除劳务分包、采购分包及合同中指定的分包商对工程的分包),发布工程变更指令,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和“履约证书”,审核承包商的索赔,行使合同内必然引申的权力。
(2)工程师的托付 雇主应任命工程师,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指派给他的任务。工程师的职员应包括具有适当资质的工程师和能承担这些任务的其他专业人员。工程师有时可以向其助手指派任务和托付权力,也可以撤销这种指派或托付。这些助手可以包括驻地工程师、被任命为检查和试验各项工程设备或材料的独立检查员。以上指派、托付或撤销应用书面形式,在双方收到抄件后才生效。但是,除非另经双方同意,工程师不应将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应由其本人确定的任何事项的权力托付给他人。
助手应是具有适当资质的人员,能履行这些任务,行使此项权力,能流利地使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法律、语言交流。
已被指派任务或托付权力的每个助手,应只被授权在托付规定的范围内对承包商发出指示。由助手按照托付作出的任何批准、校核、证明、同意、检查、检验、指示、通知、建议、要求、试验或类似行动,应具有工程师作出的行动的同样的效力。但是未对任何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提出否定意见不应构成批准,因而不影响工程师拒收该工作、生产设备或材料的权力。如承包商对助手的确定或指示提出质疑,承包商可将此事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及时对该确定或指示进行确认、取消或改变。
(3)工程师的指示 工程师可在任何时候按照合同规定向承包商发出指示和实施工程和修补缺陷可能需要的附加或修正图样。承包商仅应接受工程师或根据合同条款托付适当权力的助手的指示。
承包商应遵循工程师或托付助手对合同有关的任何事物发出的指示。这些指示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工程师或托付助手给出口头指示,并给出指示后2个工作日内收到承包商或其代表发出的对指示的书面确认,以及在收到书面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未通过发出书面拒绝和指示进行答复,这时该确认应成为工程师或托付助手的书面指示。
(4)工程师的替换 如果雇主拟替换工程师,雇主应在拟替换日期42天前通知承包商,告知拟替换工程师的名称、地址和有关经验。如果承包商通知雇主对某人提出合理的反对意见,并附有详细依据,雇主就不应用该人替换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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