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招标时,如果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有漏项,则应按合同条款进行工程量变更。在合同执行期,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发生变化时,都是用变更的办法处理。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即使工程量增加后,合同价格已超过了原招标限价的规定,也要执行新的价格。
招标时,如果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有漏项,则应按合同条款进行工程量变更。在合同执行期,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发生变化(包括缺项、漏项和其他变化)时,都是用变更的办法处理。因为招标文件对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内容、工序、使用的规范、材料的标准、项目质量标准、计量方式等都进行了说明,这些都是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条件,也是合同执行期监理工程师给中标人结算的条件。工程清单的任何变化都改变了报价条件,因此应进行变更处理。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即使工程量增加后,合同价格已超过了原招标限价的规定,也要执行新的价格。在实践中,也有因为招标人的图样或工程量清单不准确而造成结算价格大幅度超过招标限价的事例,还有招标人和中标人勾结起来,利用在招标文件中漏项减少中标价格,而在实际结算时追加财政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事例,后一种情况属于违法行为,应当禁止。
一般在合同当中就应规定变更的范围和内容。下面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制的第1版《施工合同条件》为例介绍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但此类改变不一定构成变更)。
2)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
3)任何部分工程的标高、位置和尺寸的改变。(www.xing528.com)
4)任何工作的删减,但要交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5)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有关的竣工检验、钻孔和其他试验和勘探工作。
6)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只要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对于以上的变更,承包人是不能拒绝的。变更以后,应该依据合同的规定对中标人进行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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