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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合同实例

时间:2023-09-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我国建筑工程采用的基本合同模式是以国家统一出台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模式为基础编制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人在投标阶段的报价承诺,在合同实施阶段用于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在工程完工后用作合同双方结清合同价款的依据。建筑工程施工招标不像其他项目招标,它在招标文件中由招标人制订和载明的合同专用条件常规上一般不允许有偏差,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时不同意合同条款,中标的可能性基本为零。

国内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合同实例

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

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之前,还应审查中标人是否具有承担施工合同内规定的资质等级证书,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注册,是否依法经营独立核算,是否具有承担该工程施工的能力以及目前的财务情况和社会信誉是否良好等,否则,可依法取消该中标人的中标资格。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采用的基本合同模式是以国家统一出台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统称为《标准文件》)中的合同模式为基础编制的。一般来说,合同条款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1)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应按施工招标文件确定的格式拟定。它是合同双方的总承诺,具体内容应约定在协议书附件和其他文件中。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人在投标阶段的报价承诺,在合同实施阶段用于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在工程完工后用作合同双方结清合同价款的依据。

(2)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应由发包人在施工招标确定中标人后,按施工招标文件确定的格式拟定。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中包含有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相互承诺的条件,应附入合同文件。

(4)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是整个施工合同中最重要的合同文件。它根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约定了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全过程中的工作规则。其中,通用合同条款是要求各建设行业共同遵守的共性规则,专用合同条款则可由各行业根据其行业的特殊情况自行约定的行业规则。各行业自行约定的行业规则不能违背通用合同条款已约定的通用规则。

(5)技术标准和要求 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内容是:施工合同中根据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目标,约定合同双方应遵守的技术标准的内容和要求,对技术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必须严格遵守。

(6)图样 图样是施工合同中为实施工程施工的全部工程图样和有关文件。

(7)其他合同文件 其他合同文件是合同双方约定需要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对于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合同,其合同条款中比较重要的内容有: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的合同部分时,一般都会比较注意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协议书、保修书、安全承诺、履约保函等合同文件,而往往忽视了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内容,从而也就忽略了其合同文件解释的优先顺序,直至真的发生合同争议后,才发现解释顺序的重要性了。《标准文件》在通用合同总则中载明的合同文件解释的优先顺序,是不能更改的。

(2)招标人和中标人的权利和义务 《标准文件》在合同条件里明确了招标人和中标人的权利和义务。例如:施工前的现场条件中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部分有水、电接口,道路开通时间,地下管线资料,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等;中标人承担的部分有钻孔和勘探性开挖,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安全保护,交通、环卫、噪声的管理;转包和分包的情况,材料的保管使用,完工清理等;还有双方共同承担的内容,如双方风险损失、保险专利、临时设施等。招标人和中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建筑行业的规程认真编制,要显示出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3)工期延误 应分清是招标人的原因及责任,还是招标人的原因及责任。通用条款对工期延误条件已经在《标准文件》中规定。另外,专用条款中还需载明因招标人造成工期延后时,投标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的天数和(或)增加的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的合理利润,以及因投标人造成工期延误时,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通用条款中应注明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能免除投标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4)验收方法和标准 验收执行国家标准和(或)各行业标准,应载明验收时段和方法。(www.xing528.com)

(5)质量、安全、环保、节能条款 这是国家大环境的要求,应在合同中单独签订,或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递交书面承诺。

(6)计量与支付 计量与支付是招标投标各方比较注意的内容,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报价方式密切相关,对投标人的报价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而且在专用条件中需提前约定的内容比较多。其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1)价款是否调整?如何调整?应在合同中说明。

2)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方式、数额(一般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比例)、抵扣方式。

3)按进度支付时的工程量确认。

4)支付进度款的时间和所占比例。

5)保修金的比例和支付时间、方式。

6)其他应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确定的条件。

2.通用条款与专用条款

(1)通用条款 前面已经论述,建筑工程合同条款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构成。但是,建筑工程通过招标确认中标人以后,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般只有通用条款。因为,目前一般沿用我国2007年版《标准文件》中的合同条款,而该标准合同只有通用合同条款,没有专用合同条款。这是在合同条款中给各部委留有余地,以便将来由各部委依据通用合同条款,并结合各部和各领域的具体情况,在不改变通用合同条款基本原则的条件下,编写专用合同条款格式。

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来说,我国的通用合同条款是参照FIDIC合同条件,融进我国管理体制和以往工程合同管理经验,以及参照英国ICE合同条件和世界银行合同文本,同时结合我国各行业合同条款的通用条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写的。招标文件中的合同通用条款部分,一般会完全使用《标准文件》中载明的条款。

(2)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招标投标的重要内容。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合同主要条件是双方签订合同的依据,一般不允许更改。编制合理、合法的专用合同条款,是招标代理机构比较重要的工作,要与招标人协商,对招标人所提出的不合理的要求不能一味迁就,要讲道理说服。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是招标人单方面订立的,投标人同意了才能参加投标,即由要约人(投标人或合同中的承包人)向受约人(招标人或合同中的发包人)发出要约,而一旦选定中标人,招标文件里的合同条件就成为受约人的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里与《合同法》的规定条件有所不同,即承诺的滞前。它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问题,有些盘根错节,在此不做讨论。

建筑工程施工招标不像其他项目招标,它在招标文件中由招标人制订和载明的合同专用条件常规上一般不允许有偏差,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时不同意合同条款,中标的可能性基本为零(中标后合同签订时的变更除外)。所以,招标文件中合同专用条件的编制必须公平、合理,不得含有霸王条款和一边倒的条件。《标准文件》通用条款中已经制定的,不允许更改,因为它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编制的。专用条款中不得再制订与通用条款相抵触的内容,如果通用条款中说明另有约定的,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以免造成以后合同签订和实施过程中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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