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所有条款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签订建筑工程合同时,必须遵循《合同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等,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不论其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也不论其经济实力强弱还是地位高低,它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同时,法律也给双方提供平等的法律保护和约束。建筑工程的招标、评标都是公开的过程,双方已知晓法律的条款,这是公平的基础。
2.自由原则
自由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招标人和中标人都可以按自己的意愿签订合同,任何机关、个人、组织都不能非法干预、阻碍或强迫对方签订合同或放弃签订合同。当然,如果中标人故意不签订合同,招标人可以没收其保证金,并进一步采取措施,如将中标人纳入不守诚信的黑名单中,然后招标人可以选择后一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www.xing528.com)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就是指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它具体表现为合同的当事人应有同等的进行交易活动的机会,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与其所承担的义务应大致相当,所承担的违约责任与其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也应大致相当。例如:某些建筑工程合同规定,提前一天完工,将获得多少奖励,相反,工程滞后一天,则需要承担多少罚款。这就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4.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都要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也不得隐瞒或欺诈对方。合同双方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的态度来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欺诈行为和不守信用行为都是合同法所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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