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通过对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应以评标报告的形式向项目法人排序推荐不超过三名候选中标人,并标明排列顺序,以供项目法人最终选定中标人。
《招标投标法》中规定: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标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https://www.xing528.com)
招标的目的是为通过广泛的竞争,为项目法人推荐一个最为优秀的投标人来中标承包合同。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标标准,这里所讲的“最大限度”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既是指在对招标人来讲在所有投标中中标人的投标表现最为优秀,也是指该投标最大程度地符合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是指除价格标准外,还要另加其他因素作为评价标准。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各项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这就通常所讲的“最低价中标”。根据该条规定,“最低价中标”并不是在所有投标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中标的最低报价还要满足两个条件:①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②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
评标委员会在确定推荐的中标人名单时,通常是以评标专家的综合评议最好的前1~3名投标人为候选中标人。在采用定量赋分的评标方法的,如果没有特殊情况,通常应以专家综合赋分最高的前1~3名投标人为候选中标人,并以得分的高低为候选中标人的排序。但在特殊的情况下,如当技术评审与商务评审的意见分歧较大或两名推荐的投标人之间的总得分接近,且有多名专家提出对得分排序的异议时,或对于在同一个投标人在同一次招标的多个标段中得分排序第一时,评标委员会可以就排序进行复议,对投标人的综合履约能力进行复审,确定最终的推荐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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