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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标文件的具体内容

时间:2023-09-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文件是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一个指导性文本文件,其内容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各个具体环节执行情况的说明。下面结合建筑工程招标文件格式中分章,通过一则实例来对招标文件的具体内容做一详细分析。

建筑工程招标文件的具体内容

编制招标文件是招标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步骤,它牵涉到一些经济政策和法规,又是在平等基础上进行投标竞争的具体体现。《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文件是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一个指导性文本文件,其内容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各个具体环节执行情况的说明。

下面结合建筑工程招标文件格式中分章,通过一则实例来对招标文件的具体内容做一详细分析。

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包含招标项目的一些重要的事项和内容,其格式与内容与招标公告一致,作为招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附在招标文件之首。其格式及内容参见下文“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部分。

第一卷 商务部分

第一章 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主要介绍招标标的的一些主要信息、招标程序以及投标的注意事项,是指导投标人正确和完善履行投标的文件,旨在引起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必需的关注,避免疏忽和错误,避免造成废标,使投标取得圆满的结果。

投标须知的内容一般包括:①前附表;②招标主体;③招标项目说明;④资金来源;⑤投标人的合格条件与资格要求;⑥投标费用;⑦现场考察与资料;⑧招标文件的目录;⑨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⑩投标预备会;⑾投标文件的编制;⑿投标文件的递交;⒀开标;⒁评标;⒂授予合同;⒃合同价款支付。

实例:《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工程》投标须知

前附表:略。

1.招标主体

(1)建设项目名称:长江重要堤坊隐蔽工程×××工程。

(2)项目法人: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局。

(3)监理单位:×××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4)工程设计单位:“××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所”。

(5)项目施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

1)招标人: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局。

2)招标代理人:××××招标投标有限公司

3)本招标文件中所提及的“招标人”均视为包括了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

2.招标项目说明

×××工程位于长江左岸××省××市境内,全长124.2km,是××流域的防洪屏障,保护面积4520km2,保护着7县2市的耕地427万亩,人口600多万,为长江干流1级堤防。

×××工程由河道护岸和大堤防渗系统等建筑物组成。其中护岸和险段加固总长度为27.805km,堤身、堤基防渗加固处理43.60km。经国家批准,从1999年开始分批分期进行实施。

经审查核定,本年度×××工程长度为3.435km,将在××××年汛后开始实施。

2.1 项目合同名称和本次招标的合同标段组成

(1)本工程项目合同名称与合同编号为:

××省×××工程(合同编号:×××/×××/×××)

在此项目合同下,根据独立的堤段和分部项目,划分为相应独立的合同标段进行招标施工。

(2)本次招标的合同标段名称与合同编号为:

a、b、c、d段×××工程(合同编号:×××/×××/×××)。

2.2 本次招标的合同标段工作范围、主要施工项目与数量

本标段工程布置见第三卷:“招标图样”。

本标段××工程包括a、b、c、d等四段,长度分别为1415m、140m、280m、1600m,总长度为3435m。主要工程措施包括水上干砌石护坡,水下抛石护底,土方开挖与填筑。

工程范围:9+300~42+250。

主要施工项目和工程量

(1)开挖土方 16.1万m3

(2)回填土方 0.2万m3

(3)碎石垫层 0.81万m3

(4)粗砂垫层 0.71万m3

(5)干砌块石 3.04万m3

(6)浆砌石 0.68万m3

(7)抛石 23.92万m3

(8)接坡石 1.08万m3

2.3 合同标段所在地自然条件

(略)

3.资金来源

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工程的建设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这些资金将用于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工程建设,包括本合同的支付。

4.投标人的合格条件与资格要求

(1)国内具有施工资质的公司、工程局或其他组织才能参加投标。投标人的资格应具备:

1)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二级(含二级)以上施工资质,其他行业一级施工资质,投标人的名称必须与其施工资质证书上的名称一致,招标人不接受不具备独立资质的子公司或分公司代表其母公司所投的投标文件。

3)近五年内承建过一个以上与所投标段同类的工程。

4)具有为实施合同工程所必需的流动资金,额度不低于投标工程报价的30%。

(2)投标人应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实施所投标段项目的技术能力、施工经验、施工装备、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力量、质量保证能力和资信。

(3)投标人为了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应提供招标人要求的证据,用以证明投标人的合法地位和具有足够的能力及充分的资产来有效地履行合同。为此,所有投标人都应提供下列资料,作为招标人审查的资料:

1)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银行资信等级证书等文件的复印件,现有组织机构与人员状况。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含××××年7月以前)、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流动资金的证明材料(银行存款证明或盖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章的财务报表中具有相应的货币资金或县级以上支行承诺的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承诺书)。

2)提供近年从事同类工程的经历和经验;提供目前正在承建的工程履行情况或已签约承担的其他合同的详细情况。

3)提供为完成本合同投标人所配备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4)提供拟在本合同工程现场进行管理和施工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资格和经验(或经历)。

5)投标人凡打算将本合同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本合同规定,并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分包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和金额、分包人的情况。

6)在签订合同之前的任何时候,为了证实投标人的持续合法地位,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进一步的资料或核实以往已提交了的资料。

(4)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不能作为投标人或投标人的分包人参加投标:

1)在本建设项目或本合同工程准备阶段曾被招标人聘用为本工程提供设计和咨询服务的单位。

2)已被聘用为本合同的监理人。

(5)不允许投标人对同一合同提交或作为分包人参与其他投标人提交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投标人的资质文件(包括分包人的资质文件)、财务资料和近三年有关经营的其他资料合订在一起,每个标段都应附一本正本、三本副本(均为复印件),其中正本应随投标文件正本一起封包,副本随投标文件副本一起封包。(其中现金流量表可只提供××××年和××××年的资料)

5.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投标文件编制及投标全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负担这些费用。

6.现场考察与资料

(1)招标人于××××年××月××日组织现场考察,投标人应对工程施工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以便自负其责地获得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订合同所必需的一切资料。现场考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负担。

(2)投标人在获得招标人的允许并事先做好安排后,才可进入工地现场进行上述考察活动。但投标人应免除招标人对由考察而引起的一切责任。投标人应负责自身的安全(包括人身伤害等)和承担自身财产损失、损坏等经济责任。

(3)现场考察往返的交通、食宿费由投标人自理。

(4)在招标文件和参考资料中招标人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仅是供投标人能够利用的招标人现有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概不负责。

7.招标文件的目录

(1)本合同的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所有修改文件和补充通知。

投标邀请书

第一卷 商务部分

第一章 投标须知

第二章 协议书、履约保函和工程预付款保函

第三章 合同条款

第四章 投标报价书、投标保函和授权委托书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 投标辅助资料

第二卷 技术条款

第三卷 招标图样

(2)投标人应认真查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格式、条款、工程量清单和投标辅助资料的要求以及技术条款、条件、规定和图样。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或对招标文件没有实质上作出全面响应,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8.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8.1 招标文件的澄清

若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包括手写、打印、印刷、电传、电报、传真)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只对在投标截止时间6天以前收到的要求澄清的问题予以答复。招标人的答复将在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人认为不需要答复的问题可以不回答,并不作出解释。

8.2 招标文件的修改

(1)在距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的任何时候,招标人可以书面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内容。若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天内发补充通知,则将按第11.3款的规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以保证投标人有合理的时间修改投标文件。

(2)上述补充通知将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在每一次收到补充通知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补充通知。

9.投标预备会

(1)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应于约定日期、时间和地点出席投标预备会。

(2)会议的目的是介绍设计情况、澄清疑问,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3)投标人在预备会上提出任何问题须在预备会召开前2天,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人。

(4)招标人答复的资料,将迅速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由于投标预备会而产生的对招标文件的修改,由招标人按照本须知第8.2款的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发出。

10.投标文件的编制

10.1 投标文件的文字

投标文件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凡与投标有关的来往信函和文件均使用中文。各种计量单位及符号统一使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和符号。

10.2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

(1)投标报价书及其附录。

(2)投标保函。

(3)授权委托书。

(4)分包协议书(如有)。

(5)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6)投标辅助资料。

(7)资格审查资料。

(8)招标文件澄清材料。

(9)投标人按本投标须知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上述文件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工程量清单和投标辅助资料表(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0.3 投标报价

(1)除非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投标是指本须知第2.2款中说明的合同标段全部工作,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与合价为依据。

(2)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填写所投标段的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所述的所有工程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不管工程量是否表明),没有填入单价或合价的项目,发包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目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之中。这些单价和合价应包含所有工程施工、检验与验收、移交前的维护和修补缺陷等合同所规定的一切费用,其中也包括投标人的利润和应承担风险的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向承包人征收的各种税收和费用,都应包括在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的单价、合价及总报价中,招标人将据此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和比较。

(4)临时工程由投标人单列项目填报单价和合价。

(5)按招标文件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供应的设备与材料的采购订货、运输、装卸、保管、配套设施及相应检验等全部费用都应包括在投标报价内。

(6)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物价波动对合同价格产生的影响时均不调整合同价格。

10.4 投标与支付费用的货币

投标文件的单价和合价(总价)全部用人民币表示。在合同执行中对于承包人的施工价款也采用人民币支付。

10.5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可以是货币资金或银行保函,货币资金仅指现金、银行汇票、电汇和转帐支票。电汇和转帐支票款项必须保证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能到达招标代理人的账户上,并能为投标人支取。

(2)投标人应把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起提交。

(3)投标保函必须是有资格出具保函的银行(不包括信用社、财务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支行或分行出具的银行保函,这一银行保函应使用本招标文件第一卷第4章中的样本格式或为招标人认可的银行规定格式。该银行保函应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满之后的28天内有效。

(4)对于那些没有附上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作为不合要求的投标文件而拒绝接受。

(5)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7天内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无息)。

(6)招标人将在中标的投标人签订了合同且提交了所需的履约保函之后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无息)。

(7)如果发生下述任何事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完成下述任何项目:

①与招标人签订本合同标段的合同协议。

②提供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保函。

10.6 选择性报价

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选择性报价。

10.7 投标文件的格式和签署

(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10.2款和本款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其中1份正本和10份副本,并分别明确写明“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文件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2)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应以书面委托的方式出具,并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有增加或修正的各项,都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和盖章证明。

(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在后一种情况下,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和盖章证明。

(4)投标人应随投标文件提交一份内容至少包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和第六章投标辅助资料中的工程量清单费用构成表、报价基础价格及单价计算取费费率表、投标人财务情况表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应严格按招标文件的格式和内容填报。电子文件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投标文件正本为准。同时还要随投标文件提交一张和投标文件内容一致的光盘。

11.投标文件的递交

11.1 递交文件的要求

投标人递交的文件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包括图样、技术条款所指明的设计基本技术条件和要求。投标人根据合同标段工地现场施工条件、投标人可提供的施工设备状况,附上所采用施工方案的报价和施工组织设计

11.2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投标人应将每个标段的投标文件正本和每份副本分别密封在内层包封中,正本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副本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并在两层包封上正确标明“正本”或“副本”。

(2)内、外层包封均应有:

1)招标代理人:××××招标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省××市×××路××号

2)识别标志

①“投标承包×××工程××××~××××年度施工×××工程”。

②“合同编号:×××/×××”。

③“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

④“在××××年××月××日北京时间10∶00时前不得开封”。

⑤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

3)应加盖投标人公章。

(3)如果未按上述要求密封或加写标记,招标人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4)投标人应按项目将所投全部标段的以下文件密封在一个单独的包封中随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一起递交招标人,包封上应注明“开标专用”字样,供开标使用。

1)投标报价书及其附录。

2)投标报价开标一览表。

3)投标保函。

4)授权委托书。

5)分包协议书(如有)。

6)电子文件。

同时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包括上述1)~5)项文件的复印件。

(5)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招标主办单位。如果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当天递交,应送达开标地点。超过投标截止时间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

11.3 投标截止时间

(1)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派专人将投标文件送交招标人。

(2)招标人可以按本须知第8.2款规定,在原定投标截止期前3天,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在投标截止时间方面的全部权力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11.4 迟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对在须知第11.3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将原封退给投标人。

11.5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做修改或撤回,但其修改或要求撤回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送交招标人。

(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须知第11.2款提交投标文件的规定那样密封并标出印记和投送,还应在内层封套上标上相应的“修改”或“撤回”的字样。

(3)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除须知第13.2款规定的外,任何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文件。

(4)如果投标人在截止投标之后直到投标有效期之前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将委托公证机构代表根据本须知第10.5款的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5)投标人按须知11.5(1)的规定如有修改报价,则必须写明或附有修改报价的项目,评标时招标人将按规定进行报价调整。对于未注明或未附有修改报价的项目的修改报价,招标人将把修改报价增减部分平均分摊到所投标段工程量清单的所有项目上。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招标人不再接受修改报价。

11.6 投标有效期

(1)投标文件在规定的开标日期后的日历天内有效。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人可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有效期的要求,并及时通知投标人,投标人不得拒绝。延长有效期最多不超过28个日历天。

(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修改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拖延或拒签合同。

(3)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可以提出进一步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保函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但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招标人不能因此而没收投标保证金。对于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得要求也不得改变其投标文件。

12.开标

(1)在有公证机构代表在场的情况下,招标人将于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投标人应委派代表出席。参加开标的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如投标人未参加开标则由投标人承担法律和所有引起的经济等责任。

(2)除了对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了撤回通知书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外,招标人将委托公证机构代表或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以便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正确签署了文件。

(3)开标时,招标人将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总报价(必要时包括单价)及修改(如有的话),以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宣布的其他细节。

(4)开标顺序,以收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时间,逆序依次开标。

(5)招标人对开标情况做详细记录,存档备案。

(6)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作为废标:

1)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的时间超过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2)投标文件未密封。

3)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未盖公章。

4)未按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

5)以他人的名义投标。

6)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7)以弄虚作假方式投标。

当出现上述后三种情况时,招标人有权拒绝该投标人(包括任由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的授权人)参加本工程以后的投标。

13.评标

13.1 评标过程的保密

(1)开标后,直到发出中标通知、签订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和有关签订合同的信息,都不应向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对招标人施加任何行为与影响,都将可能导致被取消中标资格。

13.2 投标文件的澄清

(1)在投标文件的审查与评价过程中,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包括投标辅助资料。有关澄清会议上的要求与答复,应以函件或传真等书面方式进行。但不允许提出寻求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实质性内容,但是按照本须知第13.4条规定,招标人评标时发现的算术错误不在此列。

(2)投标人的上述书面澄清与答复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提交一式十二份。如用传真,应补其正式的书面件。经招标人同意,投标人上述书面澄清与答复可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13.3 错误的修正

(1)招标人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数额为准;当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与投标报价书中的总报价不一致时,以投标报价书中的金额为准,并以此总报价平均修正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与合价。

2)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单价为准。如合同各项目合价之和与总价不一致,此时以单价为基础平均修正合价和总价。

(2)招标人将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

(3)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有前后内容不一致或遗漏的,招标人有权按对投标人最不利的条件进行评审和按对招标者最有利的条件与其签订合同。

13.4 投标文件的评价和比较

13.4.1 评标原则

评标工作按照严肃认真、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客观全面、竞争优选、严格保密的原则进行。

13.4.2 评标依据

招标文件及其问题补充通知。

有效的投标文件及其评标要求澄清的文件。

《招标投标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颁发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评标标底。

13.4.3 评标方法

采用设有复合标底的综合评估法,排序推荐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13.4.4 评标机构

由招标人、招标代理人的代表,以及按须知13.4.2有关规定产生的技术、经济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

13.4.5 评标标底

采用复合标底作为评标标底(包括投标总报价标底C和占总报价70%以上的单价与合价标底Cj)。复合标底为招标人的自编标底(AAi)和投标人报价的统计标底(BBi)的加权平均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C=αA+(1-αBα=0~1.0

Ci=βA1+(1-βBiβ=0~1.0

投标人报价的总价(单价、合价)统计标底BBi)的构成:

B=B-kσBBi=Bi-kσBi

BBi)为总价(单价、合价)统计平均值;σBσBi)为总价(单价、合价)统计均方差k为系数,为0~1.0。

设定标底以及复合标底系数αβk值在开标前密封并严格保密,在评标委员会上宣布。

13.4.6 评标程序

(1)初步评审

优先选取投标报价在评标标底-7%~+3%范围的投标人进行初评。

1)对投标文件的响应性进行鉴定。

2)淘汰投标文件有重大偏差的投标人。

3)对投标文件进行算术错误的修正。

4)确定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5)对投标文件进行细微偏差的澄清。

(2)详细评审

1)评议法。

2)打分法。

3)复议,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3.4.7 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的响应性鉴定

1)在详细评审之前,招标人将首先审定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包括投标人提交的电子文档是否满足要求)。招标人对投标响应性的鉴定将基于投标文件的本身内容。

2)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所有条款、条件和规范相符,无重大偏差和保留。所谓重大偏差或保留是指:

①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②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③资格条件不合格的投标人。

④主要项目施工或制造方案不可行。

⑤施工设备和队伍力量明显不能保证施工或制造质量和进度工期。

⑥投标文件载明的完工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⑦对合同有效执行有实质性限制条件。

纠正这种偏差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竞争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将予以拒绝。也不再允许投标人改正或撤回这些不符合要求的偏差与保留。

(2)投标文件细微偏差的澄清

细微偏差的澄清问题包括投标书的技术数据、条件、标准、数量、设备、工期、质量、价格、费用等选定或模糊或开口的问题。

(3)评价因素和权重

1)技术评价因素(权重40%)包括:

①施工方案的合理性、主要施工技术的可靠性与先进性。

②施工进度与工期安排的合理性。

③施工设备选型、配套的合理性和保证性。

④主要材料供应的可靠性和保证性。

⑤施工管理、技术人员配置的合理性。

⑥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安全保证体系与措施、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等的合理性。

2)商务评价因素(权重45%)包括:

①总报价。

②主要单价与合价。

③报价合理性与不平衡报价。

④投标人财务能力与财务状况。

3)其他评价因素(权重15%)

①投标人经验、业绩、资信。

②项目组织与运行机制、施工协调能力。

③投标书的响应性、符合性和完整性。

④是否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与信誉。

4)总报价评比打分

按投标人总报价(评标价)与评标标底进行比较,计算出高于或低于标底的百分数后,以100分为基准分,按下列规则进行分段累计打分(百分制):

①总报价高于评标标底总价0.1%~5%(含5%),每高于1%扣3分。

②总报价高于评标标底总价5%~10%(含10%),每高于1%扣10分。

③总报价低于评标标底总价0.1%~5%(含5%),每低于1%加3分。

④总报价低于评标标底总价5%以上部分,每低于1%扣10分。

⑤总报价评分权重为:15%,不计负分。

5)单价与合价评比打分

按投标人报价中的相关单价和合价与评标标底进行比较,计算出高于或低于标底的百分数以后,以100分为基准分,以相应单价与合价占总报价的比例为权重,按下列规则进行分段累计打分(百分制):

①高于或低于评标标底+/-0.1~10%(含10%),每高于或低于1%扣1分。

②高于或低于评标标底+/-10%~20%(含20%),每高于或低于1%扣2分;

③高于或低于评标标底+/-20%以上,每高于或低于1%扣3分。

④单价与合价评分权重为:20%,不计负分。

(4)中标候选人的排序

在定性评议和定量打分的基础上,以定量打分得分高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当一个投标人在两个以上标段综合得分第一时,或五名以上专家对标段排序结果提出书面疑议时,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的综合能力(包括施工能力、技术和装备能力、财务能力和协调能力方面)进一步复议,在此基础上,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决定所复议标段的候选中标人的排序。复议结果应由2/3以上的专家同意,为最终结果。

13.4.8 评标价的确定

在评标时,招标人将按如下原则调整投标报价,以确定每个投标文件的评标价格:

1)按照须知13.3款的规定修改错误。

2)适当调整一切可为招标人接受的报价中的变化或偏离。

3)投标人如有修改报价,未注明修改报价项目时则对所投项目各部分的原报价按同一比例平均调整价格。

4)对于合同执行期间的价格调整按合同条款有关规定执行。

13.5 其他

1)招标人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变化、偏离的权力。

2)如果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与实施本合同需要发生的费用严重不平衡,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将合同的履约保证金提高到足够的程度,使中标人一旦不能履约时,保证发包人免受损失。

3)如果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为招标人不能接受,招标人有权以招标人认为可行的方式重新组织招标,或选取如下办法:

①按原计划,从中选择中标人。

②改用邀请其他潜在投标人投标。

4)属下列情况招标人有权宣布投标无效。

各投标人之间串通作弊、哄抬标价。

5)如果有其他增加的评价标准,将另行通知。

14.授予合同

14.1 合同授予的标准

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

14.2 招标人接受和拒绝投标的权利

1)招标人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都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并无须向受影响的投标人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将这样做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

2)招标人对授予合同划分:

招标人可以将本次招标中的任何项目指定分包给其他投标人。招标人保留调整项目组成的权力。

3)招标人不保证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中标。

4)对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将不做任何解释。

14.3 中标通知书

1)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将中标通知用电传或传真通知中标人,确认其投标被接受。中标通知应给出招标人对承包人按合同施工、完工、维护和修补缺陷的合同支付总额(以下在合同条款中称为“合同价”或“合同价格”)。

2)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在中标人按照须知第14.5款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后,招标人将及时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并按照须知第10.5款规定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14.4 签订合同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28天内或按中标通知书要求的时间派代表前来最后商定并签订合同。

14.5 履约保证金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或按中标通知书要求的时间,按照合同规定以银行保函的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额度为合同价的10%,并应由符合下列规定的银行出具:

1)建设银行的分行或支行。

2)招标人认可的工商银行或其他银行的分行或支行。

履约保证金由中标人在招标人同意的上述银行单独开户,没有招标人的书面同意,中标人在履行合同期内不能支用。履约保证金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间退还。

14.6 其他

(1)如果中标人不遵守本须知第14.4款或14.5款的规定,招标人就有充分理由废除授标,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可以与其他合适的投标人签订合同,也可以重新招标。

(2)中标人应按须知14.2款规定(如有调整或指定分包),在签订合同前签订分包协议,并向招标人提交副本。

(3)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应与招标人先签订廉政协议。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应先按廉政协议的有关要求进行廉政验收,然后再进行完工验收。

15.合同价款支付

合同价款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15.1 财政直接支付流程

1)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向监理人呈报月进度付款申请。

2)监理人审核后,报送发包人审核。

3)发包人审核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4)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办事处审核。

5)财政部××××办事处审核后,报送水利部审核。

6)水利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

7)财政部审核后,由国库直接将工程价款支付给承包人开设的价款结算账户。

15.2 工程价款结算账户

工程价款结算账户一经开设,并经有关方面确认后,合同实施期间不得变更,并保留至工程质保金退还后方可消户。

15.3 支付时间

1)发包人每月15日之前应将审签完的月进度付款证书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2)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财政部将经审核通过的月进度付款通过国库支付给承包人开设的价款结算账户。

第二章 协议书、履约保函和工程预付款保函

协议书、履约保函和工程预付款保函的编写内容和格式见实例。

实例:《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工程》协议书、履约保函和工程预付款保函

1.协议书

协议书

合同编号:

本协议由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发包人”)与××××(以下简称“承包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商定并签署。

鉴于发包人拟修建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____工程,并通过____年____月____日的中标通知,接受了承包人以合同价人民币____元(大写)作为本工程施工、完工和修补缺陷以及合同文件规定项目、规定期限内的运行、维护所做的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合同中所用术语的涵义与下述所列的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

(二)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样。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列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协议书签订前双方为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承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四)发包人保证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五)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别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六)本合同书一式十五份(其中正本两份,副本十三份),发包人执八份(包括正本一份),承包人执三份(包括正本一份)。其余副本由发包人分送有关单位。

发包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 人):(签名)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税号: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税号:

2.履约保函

(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履约保函

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建设管理局:

因被保证人____(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你签订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工程____合同(合同编号: ),我方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履行上述合同约定的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函担保的范围(担保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大写)。

(二)本保函的有效期自上述合同生效日起至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前一直有效。

(三)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如被保证人违约,你方要求赔偿损失时,我方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提款通知后7天(日历天)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函担保范围内你方要求提款的金额。

1)你方的提款通知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传、电报、传真)提出,提款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你方的提款通知应写明要求提款的金额,并附有说明被保证人违约造成你方损失情况的材料。

(四)你方和被保证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在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合同工作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责任不变。

银行名称:

地址:

许可证号:

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邮编: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3.工程预付款保函

(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工程预付款保函

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建设管理局:

因被保证人____(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____工程合同(合同编号: ),并按合同规定在取得第一次工程预付款前应向你方提交工程预付款保函。我方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履行上述合同约定使用并按期退还预付款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函担保的范围(担保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大写)。

(二)本保函的有效期自工程预付款支付之日起至你方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收回全部工程预款之日止。

(三)在本保函有效期内,若被保证人未将工程预付款用于上述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我方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提款通知后7天(日历天)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函担保范围内你方要求提款的金额。

1)你方的提款通知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传、电报、传真)提出,提款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你方的提款通知应写明要求提款的金额,并附有说明被保证人违约造成你方损失情况的材料。

(四)你方和被保证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在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合同工作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责任不变。

银行名称:

地址:

许可证号:

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邮编: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章 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分为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应说明以下内容:①词语定义;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③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④履约担保;⑤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⑥联络;⑦图样;⑧转让和分包;⑨承包人的人员及其管理;⑩材料和设备;⑾交通运输;⑿工程进度;⒀工程质量;⒁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⒂计量与支付;⒃价格调整;⒄变更与备用金;⒅违约和索赔;⒆争议的解决;⒇ᣡ风险和保险;(21)完工与保修;其他。

实例:《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工程》通用合同条款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发包人:是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 承包人:是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3 分包人:是指本合同协议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1.4 设计人:是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5 监理人: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6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是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款的全部文件和图样,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样。

1.7 技术条款:是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1.8 图样:是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样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样(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样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样(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9 施工图样:是指上述第1.8项规定的图样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样(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0 投标文件:是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

1.11 中标通知书:是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1.12 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1.13 永久工程:是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4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5 主体工程: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1.16 单位工程: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1.17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8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9 承包人设备:是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1.20 进点:是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21 开工通知:是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22 开工日期:是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12.2.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1.23 完工日期:是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24 合同价格:是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25 费用:是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26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是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1.27 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1.28 天:是指日历天。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2.3 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人作出解释。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内。

3.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3.1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3.1.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3.1.2 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

3.1.3 安排监理人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3.1.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围和期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3.1.5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

3.1.6 提供测量基准

发包人应按第13.6.1款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3.1.7 办理保险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

3.1.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做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3.1.9 及时提供图样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样。

3.1.10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第15.3条、第15.5条和第15.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3.1.11 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人实施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3.1.12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人应按第14.1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3.1.13 环境保护

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按第14.2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3.1.14 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人应按第21.1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3.1.15 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3.2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3.2.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3.2.2 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第4条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3.2.3 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3.2.4 执行监理人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

3.2.5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样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样,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3.2.6 办理保险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

3.2.7 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3.2.8 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样和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3.2.9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14.1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3.2.10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14.2条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他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

3.2.11 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3.2.12 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人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3.2.13 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3.2.14 完工清场和撤离

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

3.2.15 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4.履约担保

4.1 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订协议书前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

4.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承包人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人。

5.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5.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监理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2)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人行使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

(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或发包人的义务、责任和权利。

5.2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人驻工地履行监理人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人及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5.3 监理人员

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监理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

5.4 监理人的指示

(1)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5.3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人对监理人的指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监理人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人。若监理人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人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人有权按第19.1.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人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h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人未在48h内及时补发,则承包人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或上述第5.3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5.5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严格按合同规定公正地履行职责,监理人按合同要求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6.联络

6.1 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

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6.2 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

上述第6.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也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7.图样

7.1 招标图样和投标图样

(1)列入合同的招标图样仅作为承包人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2)列入合同的投标图样仅作为发包人选择中标人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也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7.2 施工图样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图样,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人负责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加工图等,均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交施工图样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18.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样中涉及变更的应按第17.1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2)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的施工图样,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承包人按发包人施工图样绘制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车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期限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对其未能按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图样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若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则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按上述图样进行施工。监理人的批复不免除承包人对其提交的施工图样应负的责任。

7.3 施工图样的修改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交给承包人的施工图样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人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签发施工图样的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期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施工图样进行施工。施工图样的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第17.1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7.4 图样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按第1.8条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样。

7.5 图样的保密

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相互提供的图样不得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8.转让和分包

8.1 转让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转移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也不得转让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下述情况除外:

(1)承包人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人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

(2)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人的损失或免除了承包人的责任的情况下,承包人将其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偿的权利转让给承包人的保险人。

8.2 分包

8.2.1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分包出去。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分包人再分包出去。承包人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即使是监理人同意的部分分包工作,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分包人应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向监理提交分包合同副本。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人征得监理人同意。

(1)按第9.1.1款的规定提供劳务。

(2)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8.2.2 发包人指定分包人

(1)发包人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承包人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人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的其他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人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其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人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人的同意,此时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因此项分包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人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向指定分包人计取管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而又属承包人的安排和监督责任所无法控制的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也应直接向指定分包人追索,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9.承包人的人员及其管理

9.1 承包人的人员

9.1.1 承包人的职员和工人

承包人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述人员:

(1)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

(2)具有相应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9.1.2 承包人项目经理

(1)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承包人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24h内向监理人提交报告。

(2)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3)承包人指派的项目经理应经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人。

9.2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9.2.1 承包人人员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地或其他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报酬。

(2)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的调动应经监理人同意。

9.2.2 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还应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向监理人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9.2.3 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

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人应在按第9.2.2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中,说明承包人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

9.2.4 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承包人的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撤换。

9.2.5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做到(但不限于):

(1)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其人员的工作时间。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度,并应按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2)为其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配备必要的伤病预防、治疗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

(3)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处作业安全等措施。若其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人应有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其管辖的所有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5)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10.材料和设备

10.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0.1.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2)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经与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人。

10.1.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进度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并抄送发包人。监理人收到上述交货日期计划后,应与发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

(3)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人,并应按第12.4.2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4)发包人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交货时,承包人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人批准,否则由于承包人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提货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6)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0.2 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10.2.1 承包人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

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进入工地,并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人需更换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时,须经监理人批准。

10.2.2 承包人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1)承包人运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承包人除在工地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但承包人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

(3)承包人在征得监理人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自己的闲置设备。

10.2.3 承包人旧施工设备的管理

承包人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检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人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人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10.2.4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

(1)发包人拟向承包人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

(2)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租发包人的施工设备。若承包人计划租赁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用的租赁设备清单和租用时间,并在报价中计入相应的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

(3)承包人从其他人处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人或发包人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

10.2.5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

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或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予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交通运输

11.1 场内施工道路

(1)发包人按第3.1.5款规定提交给承包人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人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设施时,应按第3.2.12款的规定办理。

11.2 场外公共交通

(1)承包人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11.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件数、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11.4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承包人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11.5 水路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也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12.工程进度

12.1 进度计划

12.1.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多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在施工总进度计划批准前,应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和监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展。

12.1.2 修订进度计划

(1)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2.1.1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28天内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拖后,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报送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12.4.2款的规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12.4.3款的规定办理。

12.1.3 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2.1.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2.1.1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报送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如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12.2 工程开工和完工

12.2.1 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

12.2.2 发包人延误开工

监理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后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2.2.3 承包人延误进点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补救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补救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2.2.4 完工日期

本合同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日期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承包人应在上述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或在第12.4.2款和第12.5条规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日期内完工。

12.3 暂停施工

12.3.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

(1)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2)由于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3)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5)未得到监理人许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

(6)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12.4.2款的规定办理。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3 监理人的暂停施工指示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2)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若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向其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请求后的48h内予以答复,若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人请求巳获同意。

12.3.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2.3.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1)若监理人在下达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仍未给予承包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3.1款规定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若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有权作出以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合同中部分工程时,按第17.1.1款规定将此项停工工程视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监理人;当暂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18.2条的规定办理。

(2)若发生由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时,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积极采取措施复工造成工期延误,则应视为承包人违约,可按第18.1条的规定办理。

12.4 工期延误

12.4.1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

(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

(2)增加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第17.1.1款规定的百分比。

(3)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特性。

(5)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

12.4.2 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1)若发生第12.4.1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说明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第12.1.2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核。若发包人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则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

(2)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应按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人应在事件结束后的14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说明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修订进度计划。此时发包人除按上述第(1)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按以下第(3)项规定的程序批准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

(3)监理人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1)和(2)项中承包人提交的细节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人。

12.4.3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人应按第12.1.2款(2)项的规定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人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额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若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构成违约时,应按第18.1条的规定办理。

12.5 工期提前

12.5.1 承包人提前工期

承包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若能比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时,则应由监理人核实提前天数,并由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奖金。

12.5.2 发包人要求提前工期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赶工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成本加奖金的办法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其协议内容应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和奖金。

13.工程质量

13.1 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

13.1.1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及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13.1.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职责

承包人应严格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做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审查。

13.1.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权力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13.2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13.2.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

(1)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参加交货验收,承包人应为监理人进行交货验收的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监理人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人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

(2)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人正式移交给承包人。在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的缺陷应由发包人负责;如属承包人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

13.2.2 监理人进行检查和检验

对合同规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共同进行检查和检验。若监理人未按商定的时间派员到场参加检查或检验,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检查或检验,并立即将检查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监理人应在事后确认承包人提交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若监理人对承包人自行检查和检验的结果有疑问时,可按第13.1.3款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事后的抽样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13.2.3 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补做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应承担所需的检查和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13.2.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监理人有权按第13.5.2款规定指示承包人予以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监理人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时,监理人可以拒绝验收,并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除应立即停止使用外,还应与监理人共同研究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若按第13.2.1款(2)项规定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并可要求发包人予以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3.2.5 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

(1)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对某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在合同中未做规定,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增加额外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应由发包人承担额外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不论何种原因,若监理人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13.2.6 承包人不进行检查和检验及补救办法

承包人不按第13.2.3款和第13.2.5款的规定完成监理人指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监理人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并应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3.3 现场试验

13.3.1 现场材料试验

承包人应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各项材料试验,并为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人在质量检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应由承包人提供,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设备,承包人应予协助。上述试验所需提供的试件和监理人使用试验设备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3.3.2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施工过程中,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进行额外的现场工艺试验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影响的工期应予以合理补偿。

13.4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分

13.4.1 覆盖前的检查

经承包人的自检确认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的24h内,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进行检查,通知应按规定的格式说明检查地点、内容和检查时间,并附有承包人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通知约定的时间派员到场进行检查,在监理人员确认质量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

13.4.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到场进行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不得无故缺席或拖延。若监理人未及时派员到场检查,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赔偿其停工、窝工等损失。

13.4.3 重新检查

对隐蔽工程或工程的隐蔽部位按第13.4.1款规定进行检查并覆盖后,若监理人事后对质量有怀疑,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以致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其重新检查所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按第13.2.5款(2)项规定的相同原则划分责任。

13.4.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及时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以致揭开进行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3.5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13.5.1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本合同技术条款和施工图样规定的等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性。监理人在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3.5.2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1)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上述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是由发包人提供的,应由发包人负责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3.6 测量放线

13.6.1 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并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好施工控制网点,若有丢失或损失,应及时修复,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完工后应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

13.6.2 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应自行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在监理人监督下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有错误时,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发包人将不再支付上述增加的复测费用。

13.6.3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可以使用本合同的施工控制网,承包人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也不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施工控制网时,应按第3.2.12款的规定办理。

13.7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入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14.1 文明施工

发包人应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发包人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人按第14.1.1款、14.1.2款和第14.2条规定应负的责任。

14.1.1 治安保卫

(1)发包人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4.1.2 施工安全

(1)发包人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监理人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人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时,监理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

(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的管理,制订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

(3)发包人或委托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水源、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

(4)发包人或委托监理人在每年汛前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防汛检查,并负责统一指挥全工地的防汛和抗灾工作。

承包人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防汛和抗灾等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每年的汛前检查,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资和器材,按合同规定做好汛情预报和安全度汛工作。

14.2 环境保护

14.2.1 环境保护责任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4.2.2 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1)承包人应在其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降低河道的行洪能力以及影响其他承包人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4)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

15.计量与支付

15.1 计量

15.1.1 工程量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15.1.2 完成工程量的计算

(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本合同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2)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人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人按第13.6.2款的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人应指派代表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

(3)若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人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了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测量核实该项目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15.1.3 计量方法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方法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15.1.4 计量单位

本合同的计量,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5.1.5 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

承包人应将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

15.2 预付款

15.2.1 工程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应不低于合同价格的10%,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第一次预付款的金额应不低于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40%。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额度和分次付款比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工程预付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第一次预付款应在协议书签订后21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保函,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予以支付。工程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担保金额为本次预付款金额,但可以根据以后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3)第二次预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出具的付款证书后14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4)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全部扣清。在每次进度付款时,累计扣回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R=A/F2-F1SC-F1S

式中 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合同价格;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F2——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保留金的金额。

15.2.2 工程材料预付款

(1)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工程主要材料到达工地并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材料预付款支付申请单,要求给予材料预付款。

1)材料的质量和储存条件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要求。

2)材料已到达工地,并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验点入库。

3)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交了材料的订货单、收据或价格证明文件。

(2)预付款金额为经监理人审核后的实际材料价的90%,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

(3)预付款从付款月后的6个月内在月进度付款中每月按该预付款金额的1/6平均扣还。

15.3 工程进度付款

15.3.1 月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月末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四份),并附有第15.1.2款规定的完成工程量月报表。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已完成的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及其他项目的应付金额。

(2)经监理人签认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www.xing528.com)

(3)按第15.2.2款规定的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4)根据第16.1条和第16.2条规定的价格调整金额。

(5)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

(6)扣除按第15.2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还的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7)扣除按第15.4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留的保留金金额。

(8)扣除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付给发包人的其他金额。

15.3.2 月进度付款证书

监理人在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并向发包人出具月进度付款证书,提出他认为应当到期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15.3.3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和更改

监理人有权通过对以往历次已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的汇总和复核中发现的错、漏或重复进行修正或更改;承包人也有权提出此类修正或更改。经双方复核同意的此类修正或更改,应列入月进度付款证书中予以支付或扣除。

15.3.4 支付时间

发包人收到监理人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并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人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若不按期支付,则应从逾期第一天起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

15.3.5 总价承包项目的支付

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应按第15.1.5款规定的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统计实际完成情况,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第15.3.1款第(1)项内进行支付。

15.4 保留金

(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百分比的金额作为保留金(其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直至扣留的保留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止。

(2)在签发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后14天内,由监理人出具保留金付款证书,发包人将保留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

(3)在单位工程验收并签发移交证书后,将其相应的保留金总额的一半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给承包人。

(4)监理人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的保修期满时,出具为支付剩余保留金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付款证书后14天内将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时尚需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人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保留金额。

15.5 完工结算

15.5.1 完工付款申请单

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四份),并附有下述内容的详细证明文件。

(1)至移交证书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根据合同所累计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2)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追加金额和其他金额。

15.5.2 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完成复核,并与承包人协商修改后,在完工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和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证书后的42天内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若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则应按第15.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

15.6 最终结清

15.6.1 最终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在收到按第21.2.3款规定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天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一式四份),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并附有关的证明文件。

1)按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2)按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追加金额。

3)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他金额。

(2)若监理人对最终付款申请单中的某些内容有异议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改和提供补充资料,直至监理人同意后,由承包人再次提交经修改后的最终付款申请单。

15.6.2 结清单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同时,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结清单,并将结清单的副本提交监理人。该结清单应证实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总金额是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终结算金额。但结清单只在承包人收到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和发包人已向承包人付清监理人出具的最终付款证书中应付的金额后才生效。

15.6.3 最终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监理人收到经其同意的最终付款申请单和结清单副本后的14天内,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最终付款证书应说明:

(1)按合同规定和其他情况应最终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2)发包人已支付的所有金额以及发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

发包人审查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42天内支付给承包人。若确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付款,则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42天内付还给发包人。不论是发包人或承包人,若不按期支付,均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3.4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对方。

若承包人和发包人始终未能就最终付款的内容和额度取得一致意见,监理人应对双方已同意的部分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双方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对于未取得一致的部分,双方均有权按第19.1.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16.1.1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调整合同价格。

ΔP=P0A+∑BnFtn/Fon-1)

式中 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按第15.3.2款、第15.5.2款和第15.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以及预付款的支付和扣还;对第17.1条规定的变更,若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合同估算价中所占的比例;

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是指与第15.3.2款、第15.5.2款和第15.6.3款规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是指投标截止日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规定在投标辅助资料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内。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若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或双方商定的专业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或价格代替。

16.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的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的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3 权重的调整

由于按第17.1.1款规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4 其他的调价因素

除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和本条各款规定的调价因素外,其余因素的物价波动均不另行调价。

16.1.5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原定完工日期后施工的工程,在按第16.1.1款所示的价格调整公式计算时应采用原定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若按第12.4.2款规定延长了完工日期,但又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延长后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延期期满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延长后的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2 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投标截止日前的28天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变更,导致承包人在实施合同期间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条规定以外的增减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后确定需调整的合同金额。

17.变更与备用金

17.1 变更

17.1.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人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2)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3)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5)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6)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7)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2)第17.1.1款(1)项范围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17.1.2 变更的处理原则

(1)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第12.1.2款和第12.4.2款的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监理人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2)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

1)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

3)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

17.1.3 变更指示

(1)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按第17.1.1款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的内容应包括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文件图样以及监理人按第17.1.2款规定指明的变更处理原则。

(2)监理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任何图样和文件前,应仔细检查其中是否存在第17.1.1款所述的变更。若存在变更,监理人应按本款(1)项的规定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图样和文件后,经检查后认为其中存在第17.1.1款所述的变更而监理人未按本款(1)项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则应在收到上述图样和文件后14天内或在开始执行前(以日期早者为准)通知监理人,并提供必要的依据。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答复承包人:若同意作为变更,应按本款(1)项规定补发变更指示;若不同意作为变更,也应在上述期限内答复承包人。若监理人不在14天内答复承包人,则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承包人提出的作为变更的要求。

17.1.4 变更的报价

(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其内容应包括承包人确认的变更处理原则和变更工程量及其变更项目的报价单。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重大变更项目的施工措施、进度计划和单价分析等。

(2)承包人对监理人提出的变更处理原则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变更指示后7天内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则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答复承包人。

17.1.5 变更决定

(1)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28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作出变更决定,并通知承包人。

(2)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变更同监理人的决定取得一致意见,则监理人可暂定他认为合适的价格和需要调整的工期,并将其暂定的变更处理意见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此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对已实施的变更,监理人可将其暂定的变更费用列入第15.3.2款规定的月进度付款中。但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在收到监理人变更决定后的28天内要求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若在此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则监理人的变更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可要求立即进行变更工作。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指示后,应先按指示执行,再按第17.1.4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则仍应按本款(1)、(2)项的规定补发变更决定通知。

17.1.6 变更影响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按第17.1.1款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分部工程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致影响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要求调整本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17.1.7 合同价格增减超过15%

完工结算时,若出现由于合同规定进行的全部变更工作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不包括备用金和第16.1条、第16.2条规定的价格调整)的总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时,在除了按第17.1.6款确定的变更工作的增减金额外,若还需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时,其调整金额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协商确定。若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监理人在进一步调查工程实际情况后提出调整意见,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将调整结果通知承包人。上述调整金额仅考虑变更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的增减总金额之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的部分。

17.1.8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

(1)若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监理人对合同的任一项目和任一项工作作出变更,则应由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2)承包人要求的变更属合理化建议的性质时,应按第22.5条的规定办理。

(3)承包人违约或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7.1.9 计日工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的方式,进行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其金额应按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列入合同文件的计日工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2)采用计日工计量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列入备用金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和工作数量。

2)投入该项目的所有人员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项目的材料种类和数量。

4)投入该项目的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工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3)计日工项目由承包人按月汇总后按第15.3.1款的规定列入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由监理复核签证后按月支付给承包人,直至该项目全部完工为止。

17.2 备用金

17.2.1 备用金和定义

备用金是指由发包人在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出的用于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备用金额。

17.2.2 备用金的使用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上述备用金项下的工作,并根据第17.1条规定的变更办理。

该项金额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才能动用。承包人仅有权得到由监理人决定列入备用金有关工作所需的费用和利润。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根据本款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17.2.3 提供凭证

除了按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计算的项目外,承包人应提交监理人要求的属于备用金专项内开支的有关凭证。

18.违约和索赔

18.1 承包人违约

18.1.1 承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和未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

(2)承包人违反第8.1条和第8.2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或材料撤离工地。

(4)承包人违反第13.5.1款的规定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拒绝按第13.5.2款的规定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5)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按第12.4.3款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

(6)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拒绝按第21.2条的规定和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

(7)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18.1.2 对承包人违约发出警告

承包人发生第18.1.1款的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予以改正。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正,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由于承包人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18.1.3 责令承包人停工整改

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28天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其违约行为,继续延误工期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甚至危及工程安全,监理人可暂停签发支付工程价款凭证,并按第12.3.3款的规定暂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改,并限令承包人在14天内提交整改报告报送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8.1.4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停工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继续无视监理人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报告,也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在发出通知14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18.1.5 解除合同后的估价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监理人应尽快通过调查取证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并证明:

(1)在解除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得到或应得到的金额。

(2)未用或已经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人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估算金额。

18.1.6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1)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并应在解除合同后发包人认为合适的时间,委托监理人查清以下付款金额,并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后支付。

1)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已完成的各项工作应得的金额和其他应得的金额。

2)承包人已获得发包人的各项付款金额。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其他应付金额。

4)由于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合理赔偿发包人损失的金额。

(2)监理人出具上述付款证书前,发包人可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金额。此后,承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1)项1)减去2)、3)和4)的金额,若上述2)、3)和4)相加的金额超过1)的金额时,则承包人应将超出部分付还给发包人。

18.1.7 协议利益的转让

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为保证工程延续施工,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本合同而签订的任何材料和设备的提供或任何服务的协议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通过法律程序办理这种转让。

18.1.8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保修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当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时,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执行或不愿立即执行,则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进行该项工作。若此类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监理人在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18.2 发包人违约

18.2.1 发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样。

(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4)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18.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1)若发生第18.2.1款(1)、(2)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条件和图样,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补偿额外费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2)若发生第18.2.1款(3)项的违约时,发包人应按第15.3.4款的规定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28天仍不支付,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8.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若发生第18.2.1款(3)、(4)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已按第18.2.2款的规定发出通知,并采取了暂停施工的行动后,发包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抄送监理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要求后的28天内仍不答复承包人,则承包人有权立即采取行动解除合同。

18.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若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程的价款和以下费用(应减去已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1)即将支付承包人的,或承包人依法应予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费用。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2)已合理开支的、确属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费用。

(3)承包人设备运回承包人基地或合同另行规定的地点的合理费用。

(4)承包人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或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解除后的遣返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5)由于解除合同应合理补偿承包人损失的费用和利润。

(6)在合同解除日前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费用。

发包人除应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和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外,也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未扣完的全部预付款余额以及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其他金额。本款规定的任何应付金额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监理人应将确定的结果通知承包人。

18.3 索赔

18.3.1 索赔的提出

承包人有权根据本合同任何条款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发包人索取追加付款,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在上述意向书发出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人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应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如果索赔事件继续发展或继续产生影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包括最终索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报告。

18.3.2 索赔的处理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后,应及时核查承包人的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文件和继续做好延续记录以备核查,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记录的副本。

(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后的42天内,应立即进行审核,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在上述期限内将索赔处理决定通知承包人。

(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的索赔处理决定后14天内,将其是否同意索赔处理决定的意见通知监理人。若双方均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监理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14天内,将确定的索赔金额列入第15.3条、第15.5条或第15.6条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支付;若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双方均可按第19.1.1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

(4)若承包人不遵守本条各项索赔规定,则应得到的付款不能超过监理人核实后决定的争议调解组按第19.1.3款规定提出的或由仲裁机构裁定的金额。

18.3.3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5.5.1款的规定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单后,应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5.6.1款规定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终止期限是提交最终付款申请的时间。

19.争议的解决

19.1 争议调解

19.1.1 争议的提出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对监理人作出的决定持有异议,又未能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议,任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并抄送另一方。在争议尚未按第19.1.3款的规定获得解决之前,承包人仍应继续按监理人的指示认真施工。

19.1.2 争议调解组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订协议书后的84天内,按本款规定共同协商成立争议调解组,并由双方与争议调解组签订协议。争议调解组由3(或5)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也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调解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调解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

19.1.3 争议的评审

(1)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主诉方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详细的申诉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样和证明材料,主诉方还应将上述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被诉方。

(2)争议的被诉方收到主诉方申诉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也应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申辩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样和证明材料。被诉方也应将其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主诉方。

(3)争议调解组收到双方报告后的28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听证会,向双方调查和质询争议细节;若需要时,争议调解组可要求双方提供进一步的补充材料,并邀请监理人代表参加听证会。

(4)在听证会结束后的28天内,争议调解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评审,提出由全体专家签名的评审意见提交发包人和承包人,并抄送监理人。

(5)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则应由监理人按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拟定争议解决议定书,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6)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则任一方均可在收到上述评审意见后的28天内将仲裁意向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若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仲裁意向,则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为最终决定,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19.2 友好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按第19.1.3款(6)项的规定发出仲裁意向通知后,争议双方还应共同作出努力直接进行友好磋商解决争议,也可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以寻求友好解决。若在仲裁意向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仲裁。

19.3 仲裁或诉讼

19.3.1 仲裁

(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订协议书的同时,共同协商确定本合同的仲裁范围和仲裁机构,并签订仲裁协议。

(2)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在第19.2条规定的期限内友好解决双方的争议,则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3)在仲裁期间,发包人和承包均应暂按监理人就该争议作出的决定履行各自的职责,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仲裁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合同规定应进行的工作。

19.3.2 诉讼

发包人和承包人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20.风险和保险

20.1 工程风险

20.1.1 发包人的风险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发包人承担风险责任。

(1)发包人负责的工程设计不当造成损失和损坏。

(2)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3)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4)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5)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0.1.2 承包人的风险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责任。

(1)由于承包人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承包人的施工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3)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0.1.3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按上述第20.1.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人(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除外)。

20.1.4 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发生第20.1.1款(3)和(4)项的风险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使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处理。

20.2 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

20.2.1 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

(1)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发包人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投保的工程项目及其保险金额在签订协议书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2)承包人应以承包人的名义投保施工设备险,投保项目及其保险金额由承包人根据其配备的施工设备状况自行确定,但承包人应充分估计主要施工设备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或因自然灾害造成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对工程的影响。

(3)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期限及其保险责任范围为:

1)从承包人进点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期间,除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2)在保修期内,由于保修期以前的原因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3)承包人在履行保修责任的施工中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20.2.2 损失和损坏的费用补偿

(1)自工程开工至完工移交期间,任何未保险的或从保险部门得到的赔偿费尚不能弥补工程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费用时,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根据第20.1.1款或第20.1.2款规定的风险责任承担所需的费用,包括由于修复风险损坏过程中造成的工程损失和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2)若发生的工程风险包含第20.1.1款和第20.1.2款所述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风险,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友好协商,按各自的风险责任分担工程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3)若发生承包人设备(包括其租用的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其所得到的保险金尚不能弥补其损失或损坏的费用时,除第20.1.1款所列的风险外,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其所需的全部费用。

(4)在工程完工移交给发包人后,除了在保修期内发现的由于保修期前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外,应由发包人承担任何风险造成工程(包括工程设备)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20.3 人员的工伤事故

20.3.1 人员工伤事故的责任

(1)承包人应为其执行本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的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承包人可要求其分包人员自行承担自己雇用人员的工伤事故责任,但发包人只向承包人追索其工伤事故责任。

(2)发包人应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监理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过失造成在承包人责任区内工作的发包人的人员伤亡,则应由承包人承担其工伤事故责任。

20.3.2 人员工伤事故的赔偿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按第20.3.1款规定,对工伤事故造成的伤亡按其各自的责任进行赔偿。其赔偿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20.3.3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为其雇用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承包人可要求分包人投保其自己雇用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但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按第20.3.2款规定应负的责任。

20.4 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20.4.1 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工作所不可避免地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20.4.2 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20.4.3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责任

由于在承包人辖区内工作的发包人人员或非承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若其中含有承包人的部分责任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合理分担赔偿费用。

20.4.4 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

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在工地及其毗邻地带的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应负的在其管辖区内及其毗邻地带发生的第三者人员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费用应包括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20.5 对各项保险的要求

20.5.1 保险凭证和条件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单的副本,并通知监理人。保险单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20.5.2 保险单条件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单的条件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20.5.3 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

若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未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保险,则发包人可以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5.4 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任何一方违反保险单规定的条件时,应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21.完工与保修

21.1 完工验收

21.1.1 完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完工验收申请报告(附完工资料)。

(1)已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的工作项目,但经监理人同意列入保修期内完成的尾工项目除外。

(2)已按第21.1.2款的规定备齐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完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保修期内实施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和未修补的缺陷项目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措施计划。

21.1.2 完工资料

完工资料(一式六份)应包括:

(1)工程实施概况和大事记。

(2)已完工程移交清单(包括工程设备)。

(3)永久工程竣工图。

(4)列入保修期继续施工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

(5)未完成的缺陷修复清单。

(6)施工期的观测资料。

(7)监理人指示应列入完工报告的各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含图片和录像资料)以及其他应补充的完工资料。

21.1.3 工程完工的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21.1.1款规定提交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核其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监理人审核后发现工程尚有重大缺陷时,可拒绝或推迟进行完工验收,但监理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完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程缺陷修复和其他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并将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在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后重新申报。

(2)监理人审核后对上述报告及报告中所列的工作项目和工作内容持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报告后的28天内将意见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28天内重新提交修改后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直到监理人同意为止。

(3)监理人审核后认为工程已具备完工验收条件,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签署工程移交证书,颁发给承包人。

(4)在签署移交证书前,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核定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并在移交证书中写明。

21.1.4 单位工程验收

在单位工程完工后,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申请对本合同所列的单位工程项目中某些需要进行验收的项目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第21.1.1款至第21.1.3款的规定进行。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的结论可作为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验收后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按第21.1.3款的规定签发该单位工程的移交证书。

21.1.5 部分工程验收

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需要提前使用尚未全部完工的某项工程时,可以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可参照第21.1.1款至第21.1.3款的规定进行,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发临时移交证书,其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说明已验收的该部分工程的项目或部位,还需列出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的未完成缺陷修复项目清单。

21.1.6 施工期运行

(1)按第21.1.4款、第21.1.5款进行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发包人需要在施工期投入运行时,应对其局部建筑物承受施工运行荷载的安全性进行复核,在证明其能确保安全时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

(2)在施工期运行中新发现的工程缺陷和损坏,应按第21.2.2款(2)项的规定办理。

(3)因施工期运行增加了承包人修复缺陷的损坏工作的困难而导致费用增加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确定需由发包人合理分担的费用。

21.1.7 发包人不及时验收

(1)若监理人确认承包人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并具备了完工验收条件,但由于非承包人原因使完工验收不能进行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进行初步验收,并签发临时移交证书。但承包人仍应执行监理人在此后进行正式完工验收所发出的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当正式完工验收发现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时,承包人应有责任按监理人指示完成其缺陷修复工作,并承担缺陷修复的费用。

(2)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完工申请报告后不及时进行验收,或在验收后不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即不接收工程),则发包人应从承包人发出完工申请报告56天后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21.2 工程保修

21.2.1 保修期

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保修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在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正常使用,其保修期也按全部工程的完工日开始算起。

21.2.2 保修责任

(1)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但承包人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2)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真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应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查验,若经查验确属由于承包人施工中隐存的或其他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发包人使用不当或其他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21.2.3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在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的28天内,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署和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修补,则需待承包人按监理人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后,再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尽管颁发了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仍应对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前尚未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负责。

21.3 完工清场撤离

21.3.1 完工清场

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经发包人同意,可在保修期满前),承包人应按以下工作内容对工地进行彻底清理,并需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工地范围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焚毁、掩埋或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按合同规定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清理平整。

(3)按合同规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的剩余的建筑材料已按计划撤离工地,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也已清除。

(4)施工区内的永久道路和永久建筑物周围(包括边坡)的排水沟道,均已按合同图样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了疏通和修整。

(5)主体工程建筑物附近及其上、下游河道中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的指示予以清理。

21.3.2 承包人撤离

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后的42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拆除和撤离工地,并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清理和平整临时征用的施工用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22.其他

22.1 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22.2 严禁贿赂

严禁对本合同有关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贿赂和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若发现任何上述行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进行追查和处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22.3 化石和文物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筑结构以及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物等均为国家财产。承包人应按国家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应立即把发现的情况通知监理人,并按监理人的指示做好保护工作。由于采取保护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

22.4 专利技术

(1)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承包人所用的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等方面因侵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但如果此类侵犯是由于遵照发包人的要求,或由于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所引起的除外。

(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应办理相应的申请审批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规定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一切试验工作。申报专利技术和试验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在投标中和合同执行过程中提交的标有密级的施工文件进行保密,应保障文件中涉及承包人自身拥有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不因发包人疏漏而遭损害。若由于发包人的责任或其人员的不正当行为造成对承包人知识产权的侵害,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和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2.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样、技术要求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建议的内容应包括建议的价值、对其他工程的影响和必要的设计原则、标准、计算和图样等。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后,应会同发包人与有关单位研究后确定。若建议被采纳,需待监理人发出变更决定后方可实施,否则承包人仍应按原合同规定进行施工。若由于采用了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则发包人应酌情给予奖励。

22.6 合同生效和终止

22.6.1 合同生效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

22.6.2 合同终止

承包人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且保修期满,发包人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实例:《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1.词语定义(补充)

1.1 发包人是长江水利委员会××××建设管理局(简称长江建管局),是项目法人。

1.4 工程设计单位是××××规划设计研究院。

1.5 监理人是××××建设监理中心或中标后发包人另行通知的单位。

1.15 主体工程是指各标段工程量清单中“主体工程”项下的全部永久工程。

1.16 单位工程是指一个标段中所有的永久和临时工程。

1.23 本工程的完工日期为合同工程(单位工程)完工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后在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或者是在单位工程验收中核定的完工日。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补充)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样。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3.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补充)

3.1.4 提供施工用地(补充)

为了本工程施工而需要的一切临时用地,包括承包人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道路以及办公、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的占地等,承包人应根据投标文件中规划的区段、用地范围、占用顺序,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2份临时占用地的详细计划表。发包人将按上述计划中位置、数量和需用时间,进行调整后审批,并根据施工先后顺序分期办理临时用地借用手续。在批准计划内的临时用地的借用费由发包人承担。

在实施临时征用地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或受发包人委托与当地政府(包括乡村)、居民、企业等进行协调,按规定办理各种需要的手续,获得许用权,处理各种矛盾。

3.2.15 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补充)

3.2.15.1 现场视察

(1)承包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应视为已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和与之有关的可用资料进行了视察和检查,并对以下几点在费用和时间方面的可行性感到满意:

1)现场的形状和性质,其中包括地表和河床以下的条件。

2)水文和气候的条件。

3)为工程施工和完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需的工作和材料的范围与性质。

4)进入现场的手段以及承包人可能需要的生产和生活条件。

并且,一般应认为承包人已取得有关上述可能对其投标文件产生影响或发生作用的风险、意外事件及所有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

应当认为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是以发包人提供的可利用的资料和承包人自己进行的上述视察和检查为依据的。无论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自己收集的上述资料,对于其完整性和正确性、以及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均由承包人负责。

(2)承包人不得以下列理由提出索取额外款项的申请:对第3.2.15.1款(1)项所述事项或其他方面有所误解;指称或以事实指出任何受雇或非受雇于发包人的人员向承包人提供错误或不足够资料;同时承包人也不得以上述理由或因他没有或未能预见任何事实上会影响或已经影响合同工程进行的施工为理由,而获得免除他根据合同规定须承担的风险或责任。

3.2.15.2 投标价包括所有费用

承包人应对投标报价以及经评标确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的正确性和完备性负责。除合同中另有规定的以外,上述报价包括了合同内列明和包含的全部风险、责任和义务,以及为合同工程的施工、完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全部费用及利润、税费。

3.2.15.3 提供当地材料与矿区使用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用于合同工程的当地材料包括合格的土料、石料、砂石料等,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各种料源、料场由承包人自己考察决定,其各项指标应符合技术规范和设计图样要求。承包人根据有关地质资料开采或采用其他方式供应时,应负责这类材料矿区的占用、剥离、开采、复耕、环保(含水土保持),以及办理各种许可相关手续和协调与当地居民的关系。施工总布置图所示的范围以外的各种料场的征地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所有上述工作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应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3.2.15.4 现场施工配合与协调

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承建合同工程及修复缺陷过程中的一切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用、占用或进出其他标段工区或影响作业等所引起的索赔、诉讼费、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有义务提供与相邻标段工程施工的配合与协调,包括:

(1)工作面的安全和施工质量影响。

(2)施工进度的影响。

(3)及时提供或移交工作面。

(4)保持相邻界面附近的结构质量。

(5)为其他标段承包人提供交通道路、码头、交叉工作面的作业场地。

(6)在承建标段范围区段的维护与保养,不得造成损坏或障碍而影响相邻标段的施工。

3.2.15.5 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负责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施工计划、方法、措施以及设计图样的审查与批准,或对于分包人的确认和分包人选择的批准,或对于承包人所实施工程的检查和检验,并不意味着可变更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全部合同义务和责任。

3.2.15.6 防汛

(1)在合同工程施工期和缺陷责任期,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御洪水,保证工程的安全,必须服从抗洪抢险的命令和统一调度指挥。

(2)由于承包人施工需要设置在河道(或行洪区)内的所有设施,在汛前必须完全拆除,不能对原河道的泄流能力造成任何影响。

3.2.15.7 对公众利益损害负责

在符合合同要求所许可的范围内,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不得对现有大堤及各种管道、电线、电缆、涵闸等穿堤设施造成任何影响或破坏,不得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当地居民与企业财产等的安全与正常使用或不适当地干扰群众的通行方便。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承包人应协调和处理好与当地群众的关系。

3.2.15.8 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终身责任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负终身责任,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工程施工质量的终身责任人。

3.2.15.9 安全监测施工配合

承包人有义务向承担安全监测设备安装、埋设的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工作面,并负责土建工程和安全监测施工进度的协调。在安全监测设备安装、设施埋设的过程中有义务负责这些监测设备、设施不因土建施工造成任何损坏。上述工作的配合费用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如果安全监测安装承包人打算使用承包人的设备和人员,由此增加的费用发包人将和承包人另行协商。

4.履约担保

4.1 履约担保证件(修改)

本合同采用银行履约保函形式的担保,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发包人不接受履约担保书形式的履约担保。

4.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修改)

履约保函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将履约保函退还给承包人。5.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5.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补充)

本款(2)项补充: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1)按第8.2条规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2)按第12.3条规定,发布影响全局进度的工程暂停指示;发出暂停施工后的复工通知。

3)按第12.4条规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4)按第17.1条规定,确定变更的范围;因变更调整单价或合价。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7.1条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5.3 监理人员(补充)

本款补充下述内容:

由总监理工程师按此指派送交承包人的函件应与监理人送交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但:

1)监理人员没有对任何工作、材料和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应不影响监理人以后对该工作、材料或工程设备提出否定意见并发出进行改正的指示的权力。

2)承包人对监理人员的函件有疑问,可向监理人提出,监理人应对此函件的内容进行确认、否定或更改。

7.图样

7.3 施工图样的修改(补充)

本款增加下述内容:

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施工图样(包括设计技术要求等)的设计修改图、设计通知单以及为使工程合理及正确施工、完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补充图样和指示。上述设计修改图和设计通知单与施工图样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受其约束。

7.5 图样的保密(修改)

本款全文删去,并代之以下:

发包人提供的合同工程所有设计图样、技术文件与资料以及本合同招标文件等,版权归发包人及招标代理人、工程设计单位所有,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图样、技术文件、资料及本合同招标文件等泄密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或公开发表,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和费用。

8.2 分包(补充)

8.2.1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修改)

本款中的“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分包人再分包出去”改为“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总金额不得大于合同价格的30%,且分包人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出去”。

8.2.2 发包人指定分包人(补充)

本款(1)项后补充:

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的分包工作内容和资质如下:

1)分包工作内容。

2)分包人名称及地址。

3)分包人具有的与分包工作相类似的经验:

①工程名称及地点。

②工程主要特性。

③合同价格。

④工程完成年月。

⑤工作内容和履行合同情况。

⑥该工程的发包人名称及地址。

本款增加第(3)项:

(3)若承包人在客观条件造成难以完成部分工程施工或难以保证提供当地材料,则在必要时,发包人可以指定分包人,对此承包人不得提出异议或其他要求。承包人应与其分包人签订相关分包协议,并且承包人仍应承担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8.2.3 分包的价格

承包人如果按第8.2.1、8.2.2款的规定采用分包,分包项目的价格应为中标的相应项目的合同价格,承包人向分包人收取的管理费不得高于分包合同价格的3%。

9.2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9.2.1 承包人人员的安排(补充)

本款增加内容如下:

(3)雇用当地工人的工资与工作条件

承包人雇用当地工人的工资标准应按承包人与当地劳务部门协议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条件不得低于当地劳动部门有关的规定。

(4)招收雇员

承包人不得在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服务人员中招收雇员或寻求服务。

(5)劳务遣返

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并支付招收的雇员和工人进入和离开现场的一切费用,承包人应妥善地安排好这些雇员直至离开现场。

(6)所雇员工的生活设施

除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应对其一切雇员、工人提供和维护必要的生活设施包括水、电、卫生、炊事、消防设备、家具等。完工后,除另有规定,承包人应将临时房屋拆除,恢复原貌。

(7)健康

承包人应自费在现场适当配备医护人员、急救站、药物等,以确保其人员的健康。

(8)传染病

一旦发生任何具有传染性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当地医疗卫生部门为防治和消灭疾病制订和发布的规章、命令。

(9)地方病

承包人应自行调查工程所在地的地方病(包括血吸虫病)的情况,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承包人的人员或雇员的健康。

(10)丧葬

凡在工地内死亡的承包人的人员或雇员,承包人应负责安排其丧葬事宜。承包人也应按当地规定,负责安排从事本工程的当地员工的丧葬事宜。

9.2.2 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修改)

本款中“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改为“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

10.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0.1.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补充)

(3)承包人使用的水泥如果不是国家规定的免检品牌水泥,如抽检时有两次不合格承包人必须更换使用合格的满足要求的品牌水泥。

本条10.1.2款全文删除。

10.2 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本条10.2.4款(1)、(2)项全文删除。

11.1 场内施工道路(补充)

本款(3)项补充以下内容:

承包人应负责与当地的交通部门协调取得出入施工区内外已有的国道、堤顶公路、码头等交通设施的使用权,如果这些国道、堤防公路在施工期需要设置临时交通通道,则应由承包人自己负责,上述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如在进行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需挖掘任何公路或其他道路或通道,则承包人必须与当地有关部门协调好并自费负责修复,由此引起的任何的索赔、要求、诉讼、损害赔偿、费用均应由承包人负责。

11.2 场外公共交通(补充)

本款补充以下内容:

承包人的运输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并按照道路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服从检验和缴纳养路费用。对于超大、超重件的运输,承包人采用必要的措施,并征得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与支持。承包人车辆缴纳的养路费用,运输超大超重件所需附加费用,包括公路、桥梁临时加固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因工程需要采用水运时,承包人的船舶应服从当地航运港监管部门的管理,并按照港口码头的规定安全停泊,服从检验和缴纳有关费用。对于超大、超重件的运输,承包人应采取可靠的措施,并征得当地航运部门的同意与支持。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承担有关的费用。

12.1 进度计划

12.1.2 修订进度计划(修改)

本款中承包人提交和监理人批复修订进度计划的期限“28天内”均改为“7天内”。

12.1.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补充)

本款补充表12.1.4资金流估算表。

12.1.4 资金流估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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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工程开工和完工

12.2.1 开工通知(补充)

监理人应在合同签订后并且在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提交了确认其具备开工条件的资料后7天内发出开工通知。

12.2.4 完工日期(补充)

本合同工程要求完工日期均为××××年××月××日。

12.3 暂停施工

12.3.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补充)

本款补充如下:

(3)由于洪水期防汛而引起的暂时停工,其持续停工时间不受限制。监理人将视其具体情况在防汛结束时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此时,不能视为发包人违约,承包人必须承担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12.4 工期延误

12.4.2 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修改)

本款中“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改为“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

12.4.3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补充)

本合同工程所有标段逾期完工违约金按专用条款22.7条有关规定执行。

12.5 工期提前

12.5.1 承包人提前工期(补充)

本款补充如下: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提前完工奖金按专用条款22.7条有关规定执行。

13.1 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补充)

13.1.1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修改)

本款中“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84天内,……”改为“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7天内,……”。

本条增加下款:

13.1.4 工程施工、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检查与检验标准(增加)

(1)检查和检验内容依照本合同、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布的现行施工技术和质量验收规程规范以及相应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规定执行,并应达到上述规程、规范和标准规定应达到的合格要求。按本款要求所进行的一切检查和检验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工程的施工和检验应与技术规范表明的标准一致。承包人提议的标准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得使用。技术规范可以在工程进行过程中由设计单位或监理人不断修改、扩充或补充并由监理工程师发送。承包人应对由于使用废弃的或不完整的技术规范所出现的任何错误负责。承包人应购买新的标准技术规范。

(3)进行试验和检测的单位应为有CMA认证的单位。

13.2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13.2.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修改)

本款(1)项中“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改为“无论是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还是发包人指定供应来源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

13.4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分

13.4.1 覆盖前的检查(修改)

本款补充如下:

除非监理人认为检验无必要,并就此通知了承包人,否则未经监理人批准,工程的任何部分都不能覆盖。承包人应保证监理人有足够的时间对即将覆盖的或掩盖的任何一部分工程进行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条件。

14.1 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补充)

14.1.1 治安保卫(补充)

本款补充如下:

(3)妨碍治安行为等

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均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员工或在其员工之中发生任何违法的、暴乱性的或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持治安和保护本工程附近的个人或财产免受上述行为的破坏。

14.1.2 施工安全(修改)

删去本款(3)项全文,代之以: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并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对消防的要求见本合同技术条款。

本款补充如下:

(5)安全与健康记录

承包人应保存有关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的记录,随时供监理人查阅。

(6)事故报告

一旦事故发生,承包人应尽快将事故详细情况报告监理人。若遇重大的交通事故或其他重大伤亡事故,承包人应以现有最快的手段立即报告监理人,并应以最快的速度报告主管单位和事故现场所在地的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门。发生上述事故,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14.1.3 工程的照管(增加)

(1)从本合同工程开工之日起直到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签发之日为止,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合同工程和将用于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安全。在以后的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还应全面负责对未移交的工程和将用于及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如果本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等发生任何损失、被盗、损坏或损害,不论出于什么原因,除合同规定的风险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失、被盗、损坏或损害,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的规定并使发包人和监理人满意。承包人在进行作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包人也应对此承担责任。

15.1 计量

15.1.3 计量方法(补充)

本款补充以下内容:

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和监理人指示的操作规则与要求的方法进行测量计量,监理人有权随机检测,并有最终核定的权力。在检测计量过程中,承包人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和创造条件让监理人员方便地进行计量工作,并防止障碍和意外事件发生。

15.1.5 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修改)

本款中“承包人应将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改为“承包人应将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1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

15.2 预付款

15.2.1 工程预付款(修改)

本款全文删除,并代之以下:

(1)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采用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工程预付款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在承包人主要施工设备、施工人员进入工地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经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保函和书面申请,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予以支付。工程预付款保函在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担保金额为工程预付款金额,但可根据以后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3)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实施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设备、施工和管理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和其他主要人员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进场,监理人有权对上述进场设备、人员进行核实,如果上述施工设备、人员未能按时进场,监理人有权扣减工程预付款的金额。

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40%时开始扣款,每次扣款为完成金额的20%,直至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90%时全部扣清。

15.2.2 工程材料预付款(删除)

本款全文删去。

15.3 工程进度付款

15.3.1 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修改)

本款中“承包人应在每月末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改为“承包人应在每月25日前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

本款(2)、(3)、(4)项全文删去。

本款(6)项中“扣除按第15.2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还的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改为“扣除按第15.2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还的工程预付款金额”。

15.3.2 月进度付款证书(修改)

本款“监理人在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改为“监理人对收到的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在每月3日前完成核查”。

15.3.4 支付时间(补充)

本款中“……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改为“……收到完整合格的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56天”。

本款中“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15.3.6 工程险的保险费、中标服务费、工程验收费的支付(增加)

工程险的保险费、中标服务费、工程验收费由发包人统一代收代付。

15.3.7 对分包人的支付(增加)

当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按时向分包人支付应付的合同款项时,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款中扣减相应的金额,直接向分包人支付。

15.4 保留金(修改)

本款(1)项中“在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为“5%”,“直至扣留的保留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合同价格的5%”。

本款(2)项中“发包人将保留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改为“最后一个分部工程完工验收后的14天内发包人将保留金总额的50%支付给承包人”。

本款第(3)项删除,第(4)项改为第(3)项。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修改)

删去本条全文,并代之以下:

本合同工程工期较短,在合同有效期内,所有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均不调整合同价格。

16.2 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修改)

删去本条全文,并代之以下:

在投标截止日前的14天以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发生变更,直接导致承包人在实施合同期间所需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条规定以外的增减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后确定需调整的合同金额。

17.1 变更

17.1.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补充)

本款第(1)项2)中,“关键项目”对于本合同工程而言是指砌石工程、抛石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为“20%”。

本款增加第(3)项:

(3)承包人未能按原定施工进度实施合同工程,临近汛期或在防汛抢险出现紧急情况时,当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没有能力在汛前完成合同工程或完成抢险任务而影响堤防安全渡汛时,发包人有权指派其他承包人来实施部分合同工程或抢险。承包人不得拒绝。该部分工程价款应从合同中扣出,且不能构成承包人试图索赔或改变工程单价的理由。

17.1.2 变更的处理原则(补充)

本款(2)项补充:

4)承包人所提交的投标辅助资料作为确定变更估价的依据,监理人可根据投标辅助资料中的基础价格、取费标准和其他费用标准确定变更单价或合价。

5)由于承包人施工设备、施工能力等方面不能满足施工质量或施工进度的要求,导致必须更换施工方法时,监理人应重新估算变更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如果重新估算的单价或合价高于合同中该变更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则采用合同中的单价或合价;反之如果重新估算的单价或合价低于合同中该变更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则按重新估算的单价或合价执行。

(3)发生17.1.1款(1)项下2)变更时,按17.1.7款规定的办法和原则处理。

17.1.3 变更指示(修改)

本款(3)项中规定的期限“14天内”均改为“7天内”。

17.1.4 变更的报价(修改)

本款(1)项中“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改为“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14天内,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

17.1.7 合同价格增减超过15%(修改)

完工结算时,若出现由于第17.1条规定进行的全部变更工作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价格增减金额(不包括备用金、中标服务费、工程险的保险费、工程验收费)超过15%时,合同单价不做调整,按超过增减15%的工程价款占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中标服务费、工程险的保险费、工程验收费)的比例相应补偿人员及设备的进退场费。

17.1.9 计日工(删除)

删去本款全文。

17.2 备用金(补充)

备用金按合同金额(不含中标服务费、工程险的保险费、工程验收费)的5%计算。

18.3 索赔

18.3.2 索赔的处理(补充)

本条18.3.2款补充:

(5)索赔补偿费用和计算标准

根据本合同18.3.2款所确认的索赔,其补偿费用由(并且仅由)人员窝工费、机械停置费、管理费和相应的税金构成。

补偿费用计算标准如下:

1)人员窝工费:每人每昼夜20元,窝工人员数量仅为索赔范围内的生产工人。

2)机械停置费:每台施工机械每昼夜计算一个停置台班,每台班机械停置费按下式计算:

机械停置台班费=机械使用台班折旧费×50%+机械使用台班修理费×25%

上式中机械使用台班有关费用执行水利部水建(1998)15号文规定的标准,停置机械数量仅为索赔范围内承包人的施工机械。

3)管理费:管理费为人员窝工费的5%。

4)税金:按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

19.1 争议调解

19.1.2 争议调解组(修改)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认为有必要时将按本条款共同协商成立争议调解组。

20.2 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

20.2.1 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修改)

删去本款第(1)项全文,并代之以:

本合同工程的工程险由发包人负责投保。

20.4 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20.4.4 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修改)

本款第一句“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改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负责投保其在工地及其毗邻地带的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20.5 对各项保险的要求

20.5.1 保险凭证和条件(修改)

本款第一句中“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书后8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单的副本。……”改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书后28天内相互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单的副本。……”。

20.5.2 保险单条件的变动(修改)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或承包人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变动各自投保的保险单条件时,应事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20.5.3 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修改)

删去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发包人或承包人在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未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保险,则另一方可以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合同规定的投保责任方承担。”

21.1 完工验收

21.1.3 工程完工的验收(补充)

本款增加:

(5)发包人应在全部分部工程完工验收后9个月内组织单位工程验收。

21.1.4 单位工程验收(修改)

本款全文删除,并代之以下:

21.1.4 分部工程验收

在分部工程完工后,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申请对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15、1.16款所列的工程项目中某些需要验收的项目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第21.1.1款至第21.1.2款的规定进行。分部工程的验收成果的结论可作为本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验收后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按第21.1.2款的规定签发该分部工程的移交证书。

21.2 工程保修(缺陷责任)

21.2.1 保修期(缺陷责任期)(补充)

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为1年。

21.2.4 水下工程(增加)

承包人负责的水下开挖与填筑或铺设工程,在通过完工验收并颁发移交证书后,在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完工日期后所发生的工程缺陷或其他不合格之处,承包人不承担保修责任,也不承担这类处理与修补的费用。

22.2 严禁贿赂(补充)

严禁以任何方式向本合同有关单位、人员提供现金、有价证券(卡)、贵重物品及过度的款待和娱乐,损害其公正操守,谋取非法利益。

22.7 奖罚(增加)

发包人将根据合同工程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进度和现场配合等方面的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达标者则予以奖励,奖励总金额控制在原合同总价的3%以内,由发包人控制使用。奖金发放的对象包括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人和承包人在内的参建各方。

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进度和现场配合等方面的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不达标者则予以处罚,处罚总金额控制在原合同总价的3%以内,由发包人直接在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

第四章 投标报价书、投标保函和授权委托书

投标报价书、投标保函以及委托授权书的编写内容和格式见案例。

实例:《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工程》投标报价书、投标保函和授权委托书

1.投标报价书

1.1 投标报价书格式

投标报价书

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____工程

合同编号:

致: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建设管理局

(一)我们已仔细研究了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____工程(合同编号: )的合同条款、技术条款、工程量清单、投标辅助资料、招标图样和所有其他相关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察勘了现场,我方愿以人民币____元(大写)的投标总报价(分项报价见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按上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并承担相关的责任。

(二)我方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其他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后的56天有效,在此期间被你方接受的上述文件对我方一直具有约束力。我方保证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不撤回投标文件,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不修改投标文件。

(三)随同本投标报价书附上投标保函一份,作为我方投标的担保。

(四)若我方中标:

1)我方保证在收到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及时派代表前去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报价书提交的投标辅助资料中的任何部分,经你方确认后可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保证向你方按时提交招标文件规定的履约保函,作为我方的履约担保。

4)我方保证接到开工通知后尽快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进行施工准备,并保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

(五)我方完全理解你方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单位章)

姓名:

地址:

电话:

传真:

银行账号: (包括开户行地址、电话、传真)

邮编:

日期: 年 月 日

1.2 投标报价汇总表

投标报价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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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投标报价书附录

我方为圆满完成承建所投合同标段,承诺:

(1)保证遵守合同规定

履约保函:合同价格的10%。

完工时间:合同条款第12.2.4款。

保修期:签发完工验收证书之日起12个月。

保留金金额:合同价格的5%。

(2)保证完成工程

我们保证按合同条款第12.2.4款限定的完工日确保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各项工程以及全部工程的施工。

(3)按要求随投标书提供满足进度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临时工程设计的文件,并附有这些设计的图样或图表。按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编制符合合同条款第12.2.4款规定的控制性进度和完工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

(4)在合同签定7天内,提供符合合同条款第12.1条和技术条款规定的详细施工进度计划,合同各项目工程实施时所采用的施工方法和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分月施工设备与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所有需要设置的临时工程的详细设计文件。并与当地工作相协调。我们同意按监理人意见修改此施工进度计划并在监理人审查后,将取代所有其他的进度和计划。如果我方修改施工进度,只有在此修改进度得到批准后,才能付诸实施。如果我们落后于规定的施工进度要求,我们将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7天内提出措施,包括为了按时完成工程所追加的技术措施、施工设备、劳动力和材料,引起的费用由我方负责。

(5)对本合同工程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样和材料,我们同意按发包人的供图计划及材料设备供应计划执行。

(6)我们已充分理解本项工程在实施过程中的困难程度以及与其他的工作的相互影响和干扰,在此,我方承诺在施工过程中由我方承担全部责任,并服从监理人的协调、指示,或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支持条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成合同工程。

(7)我们确认工程量清单上的单价和合价包括了合同条款和技术条款内的要求与规定有关的费用。

(8)我们理解本合同工程施工质量与进度对实现整个长江堤防工程有其重大政治影响,我们保证采取措施确保合同工程施工质量,在合同条款和技术条款的规定范围内,承担我方施工质量和进度方面的责任与义务。

(9)我们决定按发包人的要求确保专用施工机械按时到位投入使用,保证工程的施工进度。

(10)我们保证按合同规定向监理人、发包人、工程设计单位按时报送施工计划、施工监测等各种资料或文件。

(11)在本合同工程实施期间我们采取可靠措施保证:

1)堤防已建和正在施工的土建工程、相邻标段承包人的设备设施、供电、给水排水、通信等系统的运行安全和人身安全。

2)施工区内的环境保护与清洁卫生、治安保卫、消防、施工期的工程管理、防汛及工程(包括设备、材料)照管。

3)做好本标范围内施工排水与水流控制工作,防汛工作,服从防洪抢险调遣、指示。

4)协调好与当地有关部门、群众的关系,做好施工用料(土料、石料、木料等)的采购、供应,确保工程顺利施工,做好施工区堤顶公路、国道及其他交通设施的管理、维护等工作,并避免施工对交通的影响、群众人身及财产损害。

5)其他标段内外的支持性配合、辅助性、协调性的工作。

对这些工作,我们理解为是执行好本项合同的必要的组成部分,也在合同报价中给予了充分考虑,因此不再提出增加金额的要求。

(12)我们理解,在合同期,其他标段承包人也将同时进行施工,我们与他们的相互联系、配合施工、友好合作对圆满完成本合同工程是十分重要的。我们保证按照监理人和发包人的指示和协调,提供通道与配合及支援,特别是提供本合同工程与其他标段工程的分界面施工程序与进度步骤方面的协作,按时提供工作面。

(13)进场通行权、施工道路、供水、供电、共用施工设备、场地占用等,均由我方负责。但随时可能使我们受到很多的限制,我们将采取措施解决,确保合同的执行,不提出增加合同金额的要求。

(14)为顺利完成合同工程,提出如下建议,但无论此建议是否被发包人接受,我们仍将履行本合同规定和上述承诺:

1)按时向我方支付工程预付款。

2)按时向我方支付进度款。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单位章)

姓名: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日期: 年 月 日

2.投标保函

投标保函

致: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建设管理局

因被保证人____(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被保证人)参加你方招标发包的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____工程合同(合同编号: )的投标,我方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一)本保函担保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____元(大写)。

(二)本保函的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至开标后78天内有效。若你方要求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经被保证人同意并通知我方后,本保函的有效期相应延长。

(三)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如被保证人有下列任何一种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事实,你方可向我方发出提款通知。

1)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2)中标后,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3)中标后,拒绝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

(四)我方在收到你方的提款通知后7天(日历天)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本保函担保范围内你方要求提款的金额,但提款通知应符合下列条件:

1)你方的提款通知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提出,并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应说明被保证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事实,并附有关材料。

银行名称:

地址:

许可证号:

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邮编:

电话:

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3.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致: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建设管理局

兹委托____(被委托人姓、职务)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我单位就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____工程合同全权办理谈判、签约事宜,其签名真迹如本授权委托书尾所示,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盖公章):

委托代理人(被授权人):(签名)

工程局(或公司)名称:

地址: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招标人按照“计价规范”附录中统一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

工程量清单部分需有工程量清单说明和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两项内容,见案例。

实例:《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工程》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条款和图样等招标文件结合起来理解、解释和使用。

(2)本工程量清单中所有单价、合价及表格等均由投标人填写,整个合同的总价应根据工程量清单中填写的工程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所载各项目内所报的单价和合价确定。若投标人对某些项目未填报单价和合价,则应认为已包括在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总报价内。

(3)本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数量是设计图样工程量,作为投标报价的基础,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用于结算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投标人必须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超挖、超填及施工附加量,这部分费用应摊入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中。实际施工图样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不一致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执行。

(4)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除另有规定外,均已包括了本合同工程以及其他临时工程、施工设备、提供工程材料(如有)、施工耗用材料、场内和场外运杂费、公路过路费、航运货港费、劳务、管理、安装、拆卸、试验与调试、检测、验收、维护、协调与配合、保险、利润、税金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义务和责任等,也包括了投标人配合招标人完成施工期的土地征用、搬迁、当地协调工作处理等,其中保险应遵照合同条款有关规定执行。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而在工程量清单中未详细列出的项目,其费用和利润应包括在有关的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投标人不得在工程量清单中自行增加新的项目或修改项目名称。

(5)土方开挖按施工布置图所示的弃料场计算运距,如果图中未明确弃料场的位置,投标人报价时暂按2km运距计算,并按投标辅助资料中单价分析表的格式增报运距为1km、3km、4km以及4km后每增运1km的单价。

(6)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临时工程项目为总价承包项目,投标人应在投标辅助资料中列报这些项目的详细费用构成。除此以外所有的临时设施(包括施工照明及动力线路的架设、供电设施摊销、电力供应、施工用水等)、施工队伍调遣和施工设备的提供、运输及拆、装费用,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合价中。

(7)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工程险的保险费”项目按工程量清单各组成项目的合计金额(不包括“中标服务费”“工程验收费”“备用金”)的0.45%计列。除工程险以外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施工设备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等各种保险费应包括在相应项目的单价与合价内,发包人对此类费用不单独列项支付。

(8)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中标服务费”项目按工程量清单各组成项目的合计金额(不包括“工程险的保险费”“工程验收费”“备用金”)的0.9%计列。

(9)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工程验收费”项目按工程量清单各组成项目的合计金额(不包括“工程险的保险费”“中标服务费”“备用金”)的0.65%计列。

(10)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备用金”项目按工程量清单各组成项目的合计金额(不包括“工程险的保险费”“中标服务费”“工程验收费”)的5%计列。

(11)无论工程量是否列明,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项均须填写单价或合价。对投标人没有填写单价或合价的项目的费用应视为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有关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之中。

(12)工程量清单中任一项目的单价与其工程量的乘积与该项目合价不一致时,以所报的单价为准,改正合价。但经合同双方共同核对后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时,则应以合价为准,改正单价。

(13)若投标总报价的金额与相应的各个项目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不一致时,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项目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为准,改正投标总报价。

(14)所有工程量的变化,丝毫不会使合同条款无效或降低,也不免除投标人承包按合同要求的标准进行施工和缺陷修复的责任。

(15)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均以人民币元报价。

(16)投标人应将工程量清单说明附在工程量清单中一并提交。

(17)投标人应对所投标段的工程量清单签署姓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日期。

2.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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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投标辅助资料

投标辅助资料是对招标工程项目情况的辅助性说明文件。其内容见案例。

实例:《长江重要堤防隐蔽工程×××工程》投标辅助资料

投标人应完全按本章规定格式与要求的文字说明,提供所列的投标辅助资料,并由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

1.单价分析表

投标人填入工程量清单中的主要工程单价,均应按下表形式编制单价分析表,该表格按工程量清单中的序号,每个单价一份,随同投标文件一起递送。

单价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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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价基础价格及单价计算取费费率表

报价基础价格及单价计算取费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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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要材料预算价格计算表

主要材料预算价格计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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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程量清单费用构成表

投标人在下表中填入所有项目对应构成部分的费用。有单价的项目为工程量乘以该项目单价中相应构成的费用,没有单价的汇总项目为该项下所有构成部分的费用总和。

工程量清单费用构成表(建筑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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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程量清单单价汇总表

工程量清单单价汇总表

978-7-111-54809-6-Part02-16.jpg

6.施工设备台班费分析及计划使用

(1)施工设备台班费分析表

施工设备台班费分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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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三类费用包括养路费、车船使用税及有关的保险费。

(2)施工设备计划使用台班表

施工设备计划使用台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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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分月用款计划表

分月用款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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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临时工程报价细目表

临时工程报价细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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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单位划定的施工红线范围编制施工组织设计,自行考虑对红线外的影响。递交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说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程序和施工计划,提交包括临时工程的总布置图及其他必需的图表、文字说明书等资料,至少应包括:

1)施工总布置图。

2)施工规划总说明书。

3)施工总进度网络图与说明书。

4)施工道路布置图。

5)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完整的施工方案。

此外,投标人还应提交一份施工组织措施文件,所采用的施工措施:

1)应能够保证人员、施工机械设备按时进场,合理组织施工材料的供应。

2)保证工程在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利情况下均能顺利施工。

3)应充分认识本招标工程的重要性和工期的紧迫性,保证按合同文件的进度要求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

10.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投标人承建本工程中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包括投标人拥有的机具设备具体情况,并按下表格式填写。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978-7-111-54809-6-Part02-21.jpg

11.投标人劳动力计划

投标人应按下表填写其打算在本工程中使用的劳动力,包括所有分包人的劳动力计划。

投标人劳动力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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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分包人

投标人如要分包部分工程,只能将投标人自己认为没有能力完成的专业工程分包,同时不允许分包人再次分包。对拟分包的工程应提交下列资料。

分包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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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虽然投标人提交了这份资料,如果签定了合同,投标人仍应单独地为本工程的圆满竣工负有全面的责任。

13.投标人组织机构

(1)组织机构

投标人应提供他打算建立的现场管理机构图。

(2)主要人员

投标人应按下表要求,列出与总部及现场管理机构相对应的主要人员。

投标人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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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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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投标人中标后,应实现此管理机构,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应对该组织机构做重大变更。

14.投标人财务资料和最近三年有关经营的其他资料

(1)最近三年投标人财务情况

投标人最近三年投标人财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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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结算账户开户银行资信证明。

(3)流动资金证明材料。

15.投标人有关资质材料

投标人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代码证、企业施工资质等级证书及银行资信证明材料。

第二卷 技术条款

技术条款编制的目的是规定招标人所需要工程、货物和相关服务的技术特性。

技术条款的编写应允许投标人在广泛范围内展开竞争,同时还要对所招标的工程或货物的工艺、材料及性能要求的标准要有准确的说明。只有这样,招标中才能实现经济、高效和公平的目标,才能保证投标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才能使其后的评标工作更为简化。

大部分技术规范都是由招标人或项目资询公司或设计院为具体项目而编写的。目前还没有一套标准的技术规范在所有国家、所有行业能够通用。因此,对此部分内容暂不做详细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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