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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标合同形式解析

时间:2023-09-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筑工程招标合同的形式通常有以下几种:1.固定总价合同以一次包死的总价委托,且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的工程承发包合同,称之为固定总价合同。在实际工程中,这是一个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带来的普遍性的问题,在这方面承包商损失常常很大。而招标人则以合同是“固定总价”为由不同意。而招标人认为合同为“固定总价”,材料涨价是承包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不同意以此为由调整价款。

建筑工程招标合同形式解析

建筑工程招标合同的形式通常有以下几种:

1.固定总价合同

以一次包死的总价委托,且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的工程承发包合同,称之为固定总价合同。

这种合同一般应有详细的施工图样,精确的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技术规范。一次包死工程总价,除非招标人变更设计(承包内容),承包人不得要求变更承包价。对工期不长的小规模工程,这种方式是比较简便的方式。但如图样说明书不够详细、工期较长、价格波动大、工程量及设计变动多的工程,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较大:

一是价格风险。包括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

二是工作量风险。主要是工作量计算的错误。

对固定总价合同,招标人有时也给工作量清单,有时仅给图样、规范让承包商算标,承包商必须对工作量做认真复核和计算,如果工作量有错误,由承包商负责。

对固定总价合同,如果招标人用初步设计文件招标,让承包商计算工作量报价,或尽管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但做标期太短,承包商无法详细核算,通常只有按经验或统计资料估算工作量。这时承包商处于两难的境地:工作量算高了,报价没有竞争力,不易中标;算低了,自己要承担风险和亏损。在实际工程中,这是一个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带来的普遍性的问题,在这方面承包商损失常常很大。

实例:固定总价合同争议

上海建设集团(下称承包商)通过议标承建了湖南长沙一家韩资企业(下称招标人)厂房工程,双方签订了工程总价为6000余万元的固定总价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工程量错算、漏算、材料涨价等因素,导致工程实际成本大大超过预算,承包商因此要求增加支付1000余万元。而招标人则以合同是“固定总价”为由不同意。双方遂形成价款争议,争议的主要问题有:(www.xing528.com)

“价差”争议。该工程投标截止日为2013年6月,在此之后,工程所在地长沙的钢材上涨幅度达30%~50%,本案工程用钢量为7000多t,因钢材大幅度涨价造成的损失高达400多万元。承包商认为此种涨价是投标人投标时所无法预见的,发包商应当按实补偿。而招标人认为合同为“固定总价”,材料涨价是承包商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不同意以此为由调整价款。

“量差”争议。承包商在施工中发现工程量漏算、错算比较多,涉及工程造价近300万元。并认为招标人在招标时只给了投标人7天的编标时间,在这7天时间内投标人客观上无法精确计算工程量,因此要求招标人予以补偿。而招标人坚持认为本工程为“固定总价”,所有工程量计算疏漏均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后果。

2.固定单价合同

是以工程量清单和单价标出各分项价格及总造价,由于工程量是招标人委托咨询单位统一计算出来的,承包商只要复核并填上适当的单价即可得出总标价,承担的风险较小,招标人也只要审核单价是否合理即可,双方都方便。目前采用这种方式较多,我国的施工预算也是属于这种类型。

3.可调单价合同

合同单价可调,一般是在建筑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订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4.成本加酬金合同

也称成本补偿合同,这是与固定总价合同正好相反的合同,工程施工的最终合同价格是按照工程的实际成本再加上一定的酬金计算。在合同签订时,工程实际成本往往不能确定,只能确定酬金的取值比例或者计算原则。

采用这种合同,承包商不承担任何价格变化或工程量变化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由招标人承担,对招标人的投资控制很不利。而承包商则往往缺乏控制成本的积极性,常常不仅不愿意控制成本,甚至还会期望提高成本以提高自己的经济效益,因此这种合同容易被那些不道德、不称职的承包商滥用,从而损害工程的整体效益。所以,应该尽量避免采用这种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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