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规定:“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邀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一种招标方式。这种招标方式与公开招标方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允许招标人向有限数目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供应商或承包)发出投标邀请书,而不必发布招标公告。因此,邀请招标可以节约招标投标费用,提高效率。按照国内外的通常做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前提条件是对市场供给情况比较了解,对供应商或承包情况比较了解。在此基础上,还要考虑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一是招标项目技术新而且复杂或专业性很强,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或承包商中选择;二是招标项目本身的价值低,招标人只能通过限制投标人的数量来达到节约和提高效率的目的。因此,邀请招标是允许采用的,而且在实际操作中有其较大的适用性。
但是,在邀请招标时,招标人有可能故意邀请一些不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其内定中标人的陪衬,搞假招标。为了防止这种现象发生,应当对邀请招标的对象所具备的条件作出限定,即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不少于多少家,而且这些法人或其他组织资信良好,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前者是对邀请投标范围最低限度的要求,以保证适当程度的竞争性;后者是对投标人资格和能力的要求,招标人对此还可以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达到这方面的要求。为了保证邀请招标有适当程度的竞争,除潜在投标人有限外,招标人应邀请尽量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以确保有效的竞争。(www.xing528.com)
投标邀请书与招标公告一样,是向作为供应商、承包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的关于招标事宜的初步基本文件。为了提高效率和透明度,投标邀请书必须载明必要的招标信息,使供应商或承包商了解招标的条件是否为他们所接受,并了解如何参与投标。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内容,只是对投标邀请书所必须载明的内容最起码的规定,并不排除招标人增补他认为适宜的其他资料,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收取的任何收费,支付招标文件费用的货币和方式,招标文件所用的语言,希望或要求供应货物的时间、工程竣工的时间或提供服务的时间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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