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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标方式的法律要求

时间:2023-09-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协定》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招标规定为公共采购的招标方式。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货物、工程和服务除了公开招标还有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非公开招标方式。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内容来看,公开招标还是非公开招标的审批机关是财政部门。

建筑工程招标方式的法律要求

一项建筑工程和建筑设备的招标,既可以由建设部门主管的工程交易中心委托进行招标,也可以由财政部门主管的政府采购中心委托进行招标。那么,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规定招标方式的呢?

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协定》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招标规定为公共采购的招标方式。其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为我国2000年实施的《招标投标法》所采用。我国2003年实施的《政府采购法》第三章的内容吸收了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协定》中的所有采购方法,包括招标和非招标方式。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货物、工程和服务除了公开招标还有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非公开招标方式。

2003年3月8日,当时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共同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7月14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再一次牵头,与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总局等11个部门联合颁布了《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牵头单位,因此在大、中型建设工程公开交易中,可以理解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是招标投标事实上的主管单位。

2003年1月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将财政部门确定为我国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管机关。根据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在建筑工程领域,招标适用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实际上已包括了全部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依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但是,《政府采购法》第四条又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内容来看,公开招标还是非公开招标的审批机关是财政部门。在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除了财政部外,还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各行政主体都有自己关于公开招标的具体规定。(www.xing528.com)

早在《政府采购法》出台之前,原国家计委就制定了适用于全国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服务和货物的采购,在达到以下标准时必须进行招标:施工单价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目前,这部行政规章仍然有效。继财政部出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后,2005年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又一次与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携手,联合颁发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招标范围包括能源项目、交通运输项目、水利项目、城市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项目、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等。根据该办法,凡涉及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货物,其招标投标活动分别由各主管部门负责。

目前,从全国各地的实践来看,招标方式的确定,主要看资金的来源和金额大小。如果是政府财政资金并且数额较小的建筑工程和设备类采购,一般由财政部门确定。如果是由建委立项的工程项目(实际上也是政府预算投资)或数额较大的公共基础设施,一般由建设部门确定。但是,在建筑工程领域(包括建筑设备采购)进行招标,目前主要还是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较多。

目前,各地所进行的招标由不同的部门管理,各地、各部门在实践中已经形成了默认的管理和审批惯例。就建筑工程的招标来说,既可以依据《政府采购法》,又可以依据《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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