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招标的范围,也就是招标人准备发给投标单位承包的内容。建筑工程招标范围可以是全过程招标,其内容一般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物资供应、建筑安装施工、乃至使用后的维修;也可以是阶段性建设任务的招标,如勘察设计、项目施工;可以是整个项目发包,也可是单项工程发包;在施工阶段,还可依承包内容的不同,分为包工包料、包工部分包料、包工不包料等。
进行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的特点,结合自身的管理能力,确定工程的招标范围。
1.《招标投标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下列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建设的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上述规定,国家发改委于2000年5月发布第3号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对《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这些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范围是指: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
1)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道路、桥梁、涵洞、隧道、护坡、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产、水利枢纽等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一些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
2)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3)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4)体育、旅游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6)其他一些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
1)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2)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www.xing528.com)
1)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2)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3)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4)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
1)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2.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限额标准
以上规定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此外,国家发改委还规定,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国家发改委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3.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范围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1)抢险救灾工程。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
4)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的设计。
5)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6)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进行设计或施工的。
7)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8)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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