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2汇总了场地中住宅建筑单体之间、住宅建筑与总平场地“相互关系”类的规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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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2 住宅涉及的规范条款
续表
图3-19|住宅至道路边缘最小距离
图3-20|住宅建筑的间距
图3-21|住宅出入口设置的规定
图3-22|无障碍平坡出入口
规范原文摘录
1 居规4.0.9
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4.0.9的规定;对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3 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 h。
表4.0.9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 m高的外墙位置。
2 防规5.2.4
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 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 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
3 防规5.2.6
建筑高度大于100 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4 住建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 h的标准;
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 h的标准。
表4.1.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 m高的外墙位置。
5 住建4.1.2
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 住宅至道路边缘最小距离(m)
注:(1)当道路设有人行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变现;
(2)表中“-”表示住宅不应向路面宽度大于9 m的道路开设出入口。
6 住建4.3.1
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7 住建5.2.4(www.xing528.com)
住宅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8 住建5.3.2
建筑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5.3.2的规定;
表5.3.2 坡道的坡度
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 m;
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0 m的墙面宽度;
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 m的护门板;
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 mm,并应以斜坡过渡。
9 住设6.5.3
公共出入口处应有标识,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
10 住设6.6.1
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住宅,应对下列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建筑入口;
2 入口平台;
3 候梯厅;
4 公共走道。
11 住设6.6.2
住宅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
2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6.6.2的规定;
表6.6.2 坡道的坡度
3 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 m;
4 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5 m的墙面宽度;
5 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 m的护门板;
6 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015 m,并应以斜坡过渡。
12 住设6.7.2
住宅设计应在方案设计阶段布置信报箱的位置。信报箱宜设置在住宅单元主要入口处。
13 住设6.7.3
设有单元安全防护门的住宅,信报箱的投递口应设置在门禁以外。当通往投递口的专用通道设置在室内时,通道净宽应不小于0.60 m。
14 住设6.10.4
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15 住设7.1.1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16 09版措施2.6.5
居住区住宅建筑应避免视线干扰,有效保障私密性的措施。窗对窗、窗对阳台防视线干扰距离一般不宜小于18 m。
17 09版措施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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