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总平面设计上,建筑师的景观知识越丰富、能力越强大,那么景观设计更能为建筑设计成果增光添彩,设计质量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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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4 景观涉及的规范条款
续表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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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06 有形状、面积和位置等要求的集中绿地是实际项目中规划和规范的共同要求
图2-107 各种绿地的有机组织与细节化布局是形成项目高价值、高品质的重要方法
图2-108 现实中标准的无障碍设施较少
图2-109 此梯步不是无障碍出入口,即不是主出入口
图2-110 景观台地与地形的结合
图2-111 景观小台地场景
图2-112 道路景观场景案例
图2-113 园路场景
图2-114 停车场绿化场景1
图2-115 绿化与景观不得影响道路空间
图2-116 停车场绿化场景2
图2-117 人工水体场景
图2-118 存在安全隐患的道路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
图2-119 人行道应保证有效宽度
图2-120 灯光与水体及景观综合设计案例
图2-121 景观应与场地功能相结合
规范原文摘录
1 居标4.0.4
新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规划建设公共绿地,并应集中设置具有一定规模,且能开展休闲、体育活动的居住区公园;公共绿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4 的规定。
表4.0.4 公共绿地控制指标
注:居住区公园中应设置10%~15%的体育活动场地。
2 居标4.0.5
当旧区改建确实无法满足表4.0.4 的规定时,可采取多点分布以及立体绿化等方式改善居住环境,但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应低于相应控制指标的70%。
3 居标4.0.6
居住街坊内的绿地应结合住宅建筑布局设置集中绿地和宅旁绿地;绿地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 第A.0.2 条的规定。
4 居标4.0.7
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区建设不应低于0.5 m2/人,旧区改建不应低于0.35 m2/人;
2 宽度不应小于8 m;
3 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1/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5 居标7.0.4
居住区内绿地的建设及其绿化应遵循适用、美观、经济、安全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保留并利用已有树木和水体;
2 应种植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对居民无害的植物;
3 应采用乔、灌、草相结合的复层绿化方式;
4 应充分考虑场地及住宅建筑冬季日照和夏季遮阴的需求;
5 适宜绿化的用地均应进行绿化,并可采用立体绿化的方式丰富景观层次、增加环境绿量;
6 有活动设施的绿地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并与居住区的无障碍系统相衔接;
7 绿地应结合场地雨水排放进行设计,并宜采用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景观水体、干塘、树池、植草沟等具备调蓄雨水功能的绿化方式。
6 居标附录A.0.2
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的屋顶绿地可计入绿地。绿地面积计算方法应符合所在城市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2 当绿地边界与城市道路邻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当与居住街坊附属道路邻接时,应算至路面边缘;当与建筑物邻接时,应算至距房屋墙脚1.0 m 处;当与围墙、院墙邻接时,应算至墙脚;
3 当集中绿地与城市道路邻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当与居住街坊附属道路邻接时,应算至距路面边缘1.0 m 处;当与建筑物邻接时,应算至距房屋墙脚1.5 m 处。
7 统标5.4.1
绿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绿地指标应符合当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绿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2 应充分利用实土布置绿地,植物配置应根据当地气候、土壤和环境等条件确定;
3 绿化与建(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4 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并应对古树名木采取保护措施。
8 统标5.4.2
地下建筑顶板上的绿化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建筑顶板上的覆土层宜采取局部开放式,开放边应与地下室外部自然土层相接;并应根据地下建筑顶板的覆土厚度,选择适合生长的植物;
2 地下建筑顶板设计应满足种植覆土、综合管线及景观和植物生长的荷载要求;
3 应采用防根穿刺的建筑防水构造。
9 无障碍7.2.1
居住绿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绿地内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及建筑物类型包括:出入口、游步道、休憩设施、儿童游乐场、休闲广场、健身运动场、公共厕所等;
2 基地地坪坡度不大于5%的居住区的居住绿地均应满足无障碍要求,地坪坡度大于5%的居住区,应至少设置1 个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居住绿地;
3 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居住绿地,宜靠近设有无障碍住房和宿舍的居住建筑设置,并通过无障碍通道到达。
10 无障碍7.2.2
出入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为无障碍出入口;有3 个以上出入口时,无障碍出入口不应少于2 个;
2 居住绿地内主要活动广场与相接的地面或路面高差小于300 mm 时,所有出入口均应为无障碍出入口;高差大于300 mm时,当出入口少于3 个,所有出入口均应为无障碍出入口,当出入口为3 个或3 个以上,应至少设置2 个无障碍出入口;
3 组团绿地、开放式宅间绿地、儿童活动场、健身运动场出入口应设提示盲道。
11 无障碍7.2.3
游步道及休憩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绿地内的游步道应为无障碍通道,轮椅园路纵坡不应大于4%;轮椅专用道不应大于8%;
2 居住绿地内的游步道及园林建筑、园林小品如亭、廊、花架等休憩设施不宜设置高于450 mm 的台明或台阶;必须设置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并在休憩设施入口处设提示盲道;
3 绿地及广场设置休息座椅时,应留有轮椅停留空间。
12 无障碍7.2.4
活动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林下铺装活动场地,以种植乔木为主,林下净空不得低于2.20 m;
2 儿童活动场地周围不宜种植遮挡视线的树木,保持较好的可通视性,且不宜选用硬质叶片的丛生植物。
13 住建4.4.1
新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14 住建4.4.2
公共绿地总指标不应少于1 m2/人。
15 住建4.4.3
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来水。无护栏水体的近岸2 m 范围内及园桥、汀步附近2 m 范围内,水深不应大于0.5 m。
16 竖设8.0.5
相邻台地间的高差宜为1.5 ~3.0 m,台地间宜采取护坡连接,土质护坡的坡比值不应大于0.67,砌筑型护坡的坡比值宜为0.67 ~1.0;相邻台地间的高差大于或等于3.0 m 时,宜采取挡土墙结合放坡方式处理,挡土墙高度不宜高于6 m;人口密度大、工程地质条件差、降雨量多的地区,不宜采用土质护坡。
17 竖设9.0.1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贯穿景观规划设计理念,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保留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内具有景观价值或标志性的制高点、俯瞰点和有明显特征的地形、地貌;
2 结合低影响开发理念,保持和维护城镇生态、绿地系统的完整性,保护有自然景观或人文景观价值的区域、地段、地点和建(构)筑物;
3 保护城乡重要的自然景观边界线,塑造城乡建设用地内部的景观边界线。
18 竖设9.0.2
城乡建设用地做分台处理时应重视景观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挡土墙、护坡的尺度和线形应与环境协调;
2 公共活动区宜将挡土墙、护坡、踏步和梯道等室外设施与建筑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进行规划;
3 地形复杂的山区城镇,挡土墙、护坡、梯道等室外设施较多,其风格、形式、材料、构造等宜突出地域特色,其比例、尺度、节奏、韵律等宜符合美学规律;
4 挡土墙高于1.5 m 时,宜作景观处理或以绿化遮蔽。
19 库规4.1.3
机动车最小转弯半径应符合表4.1.3 的规定。
表4.1.3 机动车最小转弯半径
20 城道5.3.4
路侧带可由人行道、绿化带、设施带等组成(图5.3.4),路侧带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5.3.4 路侧带
1 人行道宽度必须满足行人安全顺畅通过的要求,并应设置无障碍设施。人行道最小宽度应符合表5.3.4 的规定;
表5.3.4 人行道最小宽度
2 绿化带的宽度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 的相关要求。当绿化带内设置雨水调蓄设施时,绿化带的宽度还应满足所设置设施的宽度要求;
3 设施带宽度应包括设置护栏、照明灯柱、标志牌、信号灯、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等的要求,各种设施布局应综合考虑。设施带可与绿化带结合设置,但应避免各种设施间,以及与树木的相互干扰。当绿化带设置雨水调蓄设施时,应保证绿化带内设施及相邻路面结构的安全,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及防渗措施。
21 城道16.1.2
绿化和景观设施不得进入道路建筑限界,不得进入交叉口视距三角形,不得干扰标志标线、遮挡信号灯以及道路照明,不得有碍于交通安全和畅通。
22 城道16.2.2
道路绿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绿化设计应选择种植位置、种植形式、种植规模,采用适当的树种、草皮、花卉。绿化布置应将乔木、灌木与花卉相结合,层次鲜明;
2 道路绿化应选择能适应当地自然条件和城市复杂环境的地方性树种,应避免不适合植物生长的异地移植。设置雨水调蓄设施的道路绿化用地内植物宜根据水分条件、径流雨水水质等进行选择,宜选择耐淹、耐污等能力较强的植物;
3 对宽度小于1.5 m 分隔带,不宜种植乔木。对快速路的中间分隔带上,不宜种植乔木;
4 主、次干路中间分车绿带和交通岛绿地不应布置成开放式绿地;
5 被人行横道或道路出入口断开的分车绿带,其端部应满足停车视距要求。
23 城道16.2.3
广场绿化应根据广场性质、规模及功能进行设计。结合交通导流设施,可采用封闭式种植。对休憩绿地,可采用开敞式种植,并可相应布置建筑小品、座椅、水池和林荫小路等。
24 城道16.2.4
停车场绿化应有利于汽车集散、人车分隔、保证安全、不影响夜间照明,并应改善环境,为车辆遮阳。
25 城道16.3.2
道路景观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快速路及标志性道路应反映城市形象。景观设施尺度宜大气、简洁明快,绿化配置强调统一,道路范围视线开阔。应以车行者视觉感受为主;
2 立交选型应兼顾城市景观要求,立交范围的景观设计应突出识别性,体现城市特点;
3 主干路、次干路及快速路的辅路应反映区域特色。景观设施宜简化、尺度适中、道路范围视线良好,车行和步行者视觉感受兼顾;
4 次干路应反映街道特色和商业文化氛围。景观设施宜多样化,绿化配置多层次且不强调统一。尺度应以行人视觉感受为主,兼顾车行者视觉感受;
5 支路应反映社区生活场景、街道的生活氛围。景观设施小品宜生活化,绿化配置宜生动活泼,多样化,应以自然种植方式为主;
6 滨水道路应以亲水性和休闲服务为主,有条件时,在道路和水岸之间宜布置绿地,保护河岸原始的景观;
7 风景区道路应避免大量挖填,应保护天然植被,景观设计应以借景为主,宜将道路和自然风景融为整体;
8 步行街应以宜人尺度设置各种景观要素。景观设施应以休闲、舒适为主,绿化配置应多样化,铺砌宜选用地方材料;
9 道路范围内的各种设施应符合整体景观的要求,宜进行一体化设计,集约化布置;
10 公交站台应提供宜人的候车环境,宜强调识别性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6 园规3.5.5
垃圾箱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www.xing528.com)
1 垃圾箱的设置应与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并应设计在人流集中场地的边缘、主要人行道路边缘及公用休息座椅附近;
2 公园陆地面积小于100 h m2时,垃圾箱设置间隔距离宜在50 ~100 m 之间;公园陆地面积大于100 h m2时,垃圾箱设置间隔距离宜在100 ~200 m 之间;
3 垃圾箱宜采用有明确标识的分类垃圾箱。
27 园规4.2.11
园路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园路应具有引导游览和方便游人集散的功能;
2 通行养护管理机械或消防车的园路宽度应与机具、车辆相适应;
3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周边应设置消防车道;
4 生产管理专用路宜与主要游览路分别设置。
28 园规4.2.12
游憩设施场地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同功能、不同人群使用的游憩设施场地应分别设置;
2 游人大量集中的场地应与主园路顺畅连接,并便于集散;
3 安静休息区与喧闹区之间应利用地形或植物进行隔离;
4 儿童游戏场与游人密集区、主园路及城市干道之间,宜用植物或地形等构成隔离地带。
29 园规4.3.2
竖向控制应对下列内容作出规定:
1 山顶或坡顶、坡底标高;
2 主要挡土墙标高;
3 最高水位、常水位、最低水位标高;
4 水底、驳岸顶部标高;
5 园路主要转折点、交叉点和变坡点标高,桥面标高;
6 公园各出入口内、外地面标高;
7 主要建筑的屋顶、室内和室外地坪标高;
8 地下工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埋深;
9 重要景观点的地面标高。
30 园规5.1.4
构筑地形应同时考虑园林景观和地表水排放,各类地表排水坡度宜符合表5.1.4 的规定。
表5.1.4 各类地表排水坡度(%)
31 园规5.1.5
游憩绿地适宜坡度宜为5.0%~20.0%。
32 园规5.3.3
非淤泥底人工水体的岸高及近岸水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防护设施的人工驳岸,近岸2.0 m 范围内的常水位水深不得大于0.7 m;
2 无防护设施的园桥、汀步及临水平台附近2.0 m 范围以内的常水位水深不得大于0.5 m;
3 无防护设施的驳岸顶与常水位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0.5 m。
33 园规6.1.2
园路宜分为主路、次路、支路、小路四级。公园面积小于10 h m2时,可只设三级园路。
34 园规6.1.3
园路宽度应根据通行要求确定,并应符合表6.1.3 的规定。
表6.1.3 园路宽度(m)
35 园规6.1.4
园路平面线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园路应与地形、水体、植物、建筑物、铺装场地及其他设施结合,满足交通和游览需要并形成完整的风景构图;
2 园路应创造有序展示园林景观空间的路线或欣赏前方景物的透视线;
3 园路的转折、衔接应通顺;
4 通行机动车的主路,其最小平曲线半径应大于12 m。
36 园规6.1.5
园路纵断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路不应设台阶;
2 主路、次路纵坡宜小于8%,同一纵坡坡长不宜大于200 m;山地区域的主路、次路纵坡应小于12%,超过12%应作防滑处理;积雪或冰冻地区道路纵坡不应大于6%;
3 支路和小路,纵坡宜小于18%;纵坡超过15%路段,路面应作防滑处理;纵坡超过18%,宜设计为梯道;
4 与广场相连接的纵坡较大的道路,连接处应设置纵坡小于或等于2.0%的缓坡段;
5 自行车专用道的坡度宜小于2.5%;当大于或等于2.5%时,纵坡最大坡长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 的有关规定。
37 园规6.1.7
梯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 级;
2 纵坡大于50%的梯道应作防滑处理,并设置护栏设施;
3 梯道的净宽不宜小于1.5 m;
4 梯道每升高1.2 ~1.5 m,宜设置休息平台,平台进深应大于1.2 m,条件为特陡山地时,宜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台阶数,但不宜超过18 级;
5 梯道连续升高超过5.0 m 时,宜设置转折平台,且转折平台的进深不宜小于梯道宽度。
38 园规6.1.13
公园游人出入口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个出入口的宽度不应小于1.8 m;
2 举行大规模活动的公园应另设紧急疏散通道。
39 园规6.2.3
游憩场地宜有遮阴措施,夏季庇荫面积宜大于游憩活动范围的50%。
40 园规6.3.2
园桥桥下净空应考虑桥下通车、通船及排洪需求。
41 园规8.1.5
建筑物的层数与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游憩和服务建筑层数以1 层或2 层为宜,起主题或点景作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高度和层数应服从功能和景观的需要;
2 管理建筑层数不宜超过3 层,其体量应按不破坏景观和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
3 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4 m,亭、廊、敞厅等的楣子高度应满足游人通过或赏景的要求。
42 道路绿化3.2.1
道路绿地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 m;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 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 m;
2 主、次干路中间分车绿带和交通岛绿地不得布置成开放式绿地;
3 路侧绿带宜与相邻的道路红线外侧其他绿地相结合;
4 人行道毗邻商业建筑的路段,路侧绿带可与行道树绿带合并;
5 道路两侧环境条件差异较大时,宜将路侧绿带集中布置在条件较好的一侧。
43 道路绿化4.1.1
分车绿带的植物配置应形式简洁,树形整齐,排列一致。乔木树干中心至机动车道路缘石外侧距离不宜小于0.75 m。
44 道路绿化4.3.2
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 m 时,可设计成开放式绿地。开放式绿地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该段绿带总面积的70%。路侧绿带与毗邻的其他绿地一起辟为街旁游园时,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 48)的规定。
45 道路绿化5.2.2
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
46 道路绿化5.3.2
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可选择行道树种。其树木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小型汽车为2.5 m;中型汽车为3.5 m;载货汽车为4.5 m。
47 城市绿地4.0.11
城市开放绿地内,水体岸边2 m 范围内的水深不得大于0.7 m;当达不到此要求时,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48 城市绿地6.1.6
依山或傍水且对游人存在安全隐患的道路,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栏杆高度必须大于1.05 m。
49 城市绿地6.2.4
不设护栏的桥梁、亲水平台等临水岸边,必须设置宽2.00 m 以上的水下安全区,其水深不得超过0.70 m。汀步两侧水深不得超过0.50 m。
50 城市绿地6.2.5
通游船的桥梁,其桥底与常水位之间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1.50 m。
51 09 措施/总2.5.7
绿地率系指建设用地的总绿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
总绿地面积包括公共绿地、公共服务建设施所属绿地、道路绿地与宅旁绿地;以及满足当地植物种植覆土1 要求的地下、半地下建筑的顶部绿地,可计入绿地面积。宅旁绿地从距建筑外墙1.5 m 以外开始计算;院落式组团绿地从距组团道路1.0 m 以外开始计算;有树木种植的停车场可计入绿地面积,见图2.5.7。
图2.5.7 种植乔木停车场示意图(m)
52 09 措施/景2.2.7
各类场地中绿化用地的比例:
1 居住区内绿化用地占总景观用地的比例宜大于50%。
2 一般公共建筑公共广场中集中成片绿地不宜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
3 车站、码头、机场等集散广场中集中成片绿地不宜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53 09 措施/景2.2.8
居住区景观平面布局要点:
1 居住区景观设计应以创造轻松自然的环境氛围为主,应尽可能增加绿地面积并形成乔灌草地被花卉相结合的布置方式,形成地面、屋顶和垂直绿化相结合的立体景观效果;
2 应充分重视老人和儿童活动的需要,合理设置老人、儿童活动场地;
3 园路系统应满足居民散步、游憩的需要;
4 集中活动场地应与住宅保持一定距离,或采取措施以避免噪声对居民造成影响。
54 09 措施/景2.4.1
园路:
1 各级园路应以总体设计为依据,确定路宽、曲线的线形以及路面结构;
2 园路宽度宜符合表2.4.I 的规定;
3 园路线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地形、水体、植物、建筑物、铺装场地及其他设施结合,形成完整的平面布局;
2)创造连续展示景观的空间或欣赏前方景物的透视线;
3)路的转折、衔接通顺,符合行人的行为规律。
4 园路技术标准。
表2.4.1 园路宽度(m)
注:本表摘自《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
(1)主路纵坡宜小于8%,横坡宜小于3%,粒料路面横坡宜小于4%,纵、横坡不得同时无坡度。山地场地的园路纵坡应小于12%,超过12%应做防滑处理。
(2)支路和小路,纵坡宜小于18%。纵坡超过15%路段,路面应做防滑处理:纵坡超过18%,宜按台阶、梯道设计,台阶踏步数不得少于2 级,坡度大于58%的梯道应做防滑处理,宜设置护栏设施。
(3)园路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4)园路应根据不同功能要求确定其结构和饰面。宜使用天然砂石等透水透气材料,提高园路的自然生态功能,使雨水自然渗透。在北方地下水位较高地区,为防止冬季灰土冻胀,园路垫层不宜选用灰土,宜选用级配砂石。饰面、垫层等材料及构造均要透水,才能达到透水的效果。
(5)园路应平整,路缘不得采用锐利的边石。
(6)场地出入口及主要园路宜便于通过残疾人使用的轮椅,其宽度及坡度的设计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55 09 措施/景2.6.1
自然水体
1 水景设计应充分利用自然水体,创造临水空间和设施,并加强沿岸防护安全措施;
2 充分考虑当地防排洪的要求,确定最高洪水位、最高潮位、常水位及最低水位等关系,按当地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 自然水体的进水口、排水口、溢水口和闸门的标高,应适应于水位、泄洪和清淤的要求;
4 自然湖泊可供划船的最小面积为2.5 ha,最小水深为0.7 m。
56 09 措施/景2.6.2
人工水体
1 人工水体应充分注重不同地区、不同季节变化对水景的影响,合理确定水景规模,尽量降低维护成本,并应考虑流水声音、雾气等可能对人们形成的影响;
2 人工水体供水宜采用循环水,可采用冷却水、中水处理水,减少用水量和能源消耗。应采用过滤、循环、净化、充氧等技术措施,保证水质符合卫生及观感要求;
3 人工水体的进水口、溢水口、排水坑、泵坑、过滤装置等宜设置在相对隐蔽的位置;
4 硬底人工水体近岸2.0 m 范围内水深不得大于0.7 m,否则应设护栏。无护栏的园桥、汀步附近2.0 m 范围内,水深不得大于0.5 m;
5 人工池体应采用防水及抗渗漏材料,并依据不同地区气候条件考虑防冻等特殊措施,刚性池体应根据要求设置伸缩缝;
6 人工溪流缓流坡度0.3%~0.5%,急流处3%左右。可涉人的溪流水深不应大于0.3 m,底部宜石砌,便于清理;
7 室外游泳池应形成独立区域并设置管理及配套服务设施。游泳池深度应根据使用人群确定,儿童游泳池水深0.5-1,0 m为宜,成人游泳池水深1.2 ~2 m 为宜。池底和池岸应防滑,池壁应平整光滑,池岸应做圆角处理,并应符合游泳池设计的相关规定;
8 养鱼池深度因所养鱼种而异,一般池深0.8 ~1.0 m,并需确保水质的措施;
9 水生植物种植池深度应满足不同植物的栽植要求,浮水植物(如睡莲)水深要求0.5 ~2.0 m,挺水植物(如荷花)水深要求1.0 m 左右;
10 喷泉可与水池结合,与游人接触的喷泉,不得使用再生水;
11 旱喷泉喷洒范围内不宜设置道路,以免喷洒时影响交通,地面铺装还需考虑防滑。早喷泉内禁止直接使用电压超过12V 的潜水泵。
57 09 措施/景2.7.14
地下建筑顶板种植设计
1 地下建筑顶板种植设计应满足本节第2.7.10 条中相关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建筑顶板种植土与周界地面相连时,可不设排水层;
2)地下建筑顶板高于周界地面时,应设找坡层和排水层;
3)地下建筑顶板做下沉式种植时,应设自流排水系统;
4)地下建筑顶板绿化宜为永久性绿化。
2 地下建筑顶板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层宜采用防水混凝土,其厚度不应小于250 mm,可作为一道防水设防;
3 地下建筑顶板种植应设一道耐根穿刺防水层;
4 地下建筑顶板覆土厚度大于800 mm 时,可不设保温层,但应经热工计算核实。如寒冷地区种植土达不到保温要求,应另设保温层;
5 地下建筑顶板种植土不得使用建筑垃圾土和被污染的土壤;
6 地下建筑顶板种植宜为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复层种植结构;
7 集中活动场地应与住宅保持一定距离,或采取措施以避免噪声对居民造成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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