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小节规范条款主要用于建筑师的知识储备并在初步设计期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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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2 管线综合涉及的规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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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92 BIM 是管线综合的好助手

图2-93 BIM 设计局部图案例1

图2-94 BIM 设计局部图案例2

图2-95 综合管廊安装布局示意

图2-96 综合管廊场景1

图2-97 综合管廊场景2

图2-98 综合管廊场景3
规范原文摘录
1 统标5.5.1
工程管线宜在地下敷设;在地上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及工程管线在地上设置的设施,必须满足消防车辆通行及扑救的要求,不得妨碍普通车辆、行人的正常活动,并应避免对建筑物、景观的影响
2 统标5.5.2
与市政管网衔接的工程管线,其平面位置和竖向标高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3 统标5.5.3
工程管线的敷设不应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并应防止工程管线受腐蚀、沉陷、振动、外部荷载等影响而损坏。
4 统标5.5.4
在管线密集的地段,应根据其不同特性和要求综合布置宜采用综合管廊布置方式。对安全、卫生、防干扰等有影响的工程管线不应共沟或靠近敷设。互有干扰的管线应设置在综合管廊的不同沟(室)内。
5 统标5.5.5
地下工程管线的走向宜与道路或建筑主体相平行或垂直。工程管线应从建筑物向道路方向由浅至深敷设。干管宜布置在主要用户或支管较多的一侧,工程管线布置应短捷、转弯少,减少与道路、铁路、河道、沟渠及其他管线的交叉,困难条件下其交角不应小于45°。
6 统标5.5.6
与道路平行的 工程管线不宜设于车行道下;当确有需要时,可将埋深较大、翻修较少的工程管线布置在车行道下。
7 统标5.5.7
工程管线之间的水平、垂直净距及埋深,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绿化树种之间的水平净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受规划、现状制约,难以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
8 统标5.5.8
抗震设防烈度7 度及以上地震区、多年冻土区、严寒地区、湿陷性黄土地区及膨胀土地区的室外工程管线,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9 统标5.5.9
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平行方向重叠直埋敷设。
10 统标5.5.10
工程管线的检查井井盖宜有锁闭装置。
11 统标5.5.11
当基地进行分期建设时,应对工程管线做整体规划。前期的工程管线敷设不得影响后期的工程建设。
12 统标5.5.12
与基地无关的可燃易爆的市政工程管线不得穿越基地。当基地内已有此类管线时,基地内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应与此类管线保持安全距离。
13 统标5.5.13
当室外消防水池设有消防车取水口(井)时,应设置消防车到达取水口(井)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地。
14 管线3.0.4
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15 管线3.0.7
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时,应减少管线在道路交叉口处交叉。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1 压力管线宜避让重力流管线;
2 易弯曲管线宜避让不易弯曲管线;
3 分支管线宜避让主干管线;
4 小管径管线宜避让大管径管线;
5 临时管线宜避让永久管线。
16 管线4.1.1
严寒或寒冷地区给水、排水、再生水、直埋电力及湿燃气等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确定管线覆土深度;非直埋电力、通信、热力及干燃气等工程管线以及严寒或寒冷地区以外地区的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性质和地面承受荷载的大小确定管线的覆土深度。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表4.1.1 的规定。当受条件限制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取安全措施减少其最小覆土深度。
表4.1.1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

注:聚乙烯给水管线机动车道下的覆土深度不宜小于1.00 m。
17 管线4.1.2
工程管线应根据道路的规划横断面布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面。位置受限制时,可布置在机动车道或绿化带下面。
18 管线4.1.3
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宜相对固定,分支线少、埋深大、检修周期短和损坏时对建筑物基础安全有影响的工程管线应远离建筑物。工程管线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宜为:电力、通信、给水(配水)、燃气(配气)、热力、燃气(输气)、给水(输水)、再生水、污水、雨水。
19 管线4.1.4
工程管线在庭院内由建筑线向外方向平行布置的顺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和埋设深度确定,其布置次序宜为:电力、通信、污水、雨水、给水、燃气、热力、再生水。
20 管线4.1.6
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敷设。
21 管线4.1.9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本规范表4.1.9 的规定。当受道路宽度、断面以及现状工程管线位置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要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大于1.6 MPa 的燃气管线与其他管线的水平净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执行。
表4.1.9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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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地上杆柱与建(构)筑物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本规范表5.0.8 的规定;
(2)管线距建筑物距离,除次高压燃气管道为其至外墙面外均为其至建筑物基础,当次高压燃气管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增加管壁厚度时,管道距建筑物外墙面不应小于3.0 m;
(3)地下燃气管线与铁塔基础边的水平净距,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地下燃气管线和交流电力线接地体净距的规定;
(4)燃气管线采用聚乙烯管材时,燃气管线与热力管线的最小水平净距应按现行行业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63 执行;
(5)直埋蒸汽管道与乔木最小水平间距为2.0 m。
22 管线4.1.12
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管线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通信、电力、燃气、热力、给水、再生水、雨水、污水。给水、再生水和排水管线应按自上而下的顺序敷设。
23 管线4.1.14
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本规范表4.1.14 的规定。当受现状工程管线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要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垂直净距。
表4.1.14 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m)

注:(1)*用隔板分隔时不得小于0.25 m;
(2)燃气管线采用聚乙烯管材时,燃气管线与热力管线的最小垂直净距应按现行行业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 63 执行;
(3)铁路为时速大于等于200 km/h 客运专线时,铁路(轨底)与其他管线最小垂直净距为1.50 m。
24 管线4.2.1
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管线宜采用综合管廊敷设:
1 交通流量大或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以及配合地铁、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工程建设地段;
2 高强度集中开发区域、重要的公共空间;
3 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或架空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4 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或管线复杂的道路交叉口;
5 不宜开挖路面的地段。
25 管线4.2.2
综合管廊内可敷设电力、通信、给水、热力、再生水、天然气、污水、雨水管线等城市工程管线。
26 管线4.2.3
干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机动车道、道路绿化带下,支线综合管廊宜设置在绿化带、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综合管廊覆土深度应根据道路施工、行车荷载、其他地下管线、绿化种植以及设计冰冻深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27 管线5.0.3
架空线线杆宜设置在人行道上距路缘石不大于1.0 m 的位置,有分隔带的道路,架空线线杆可布置在分隔带内,并应满足道路建筑限界要求。
28 管线5.0.4
架空电力线与架空通信线宜分别架设在道路两侧。
29 管线5.0.5
架空电力线及通信线同杆架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压电力线可采用多回线同杆架设;
2 中、低压配电线可同杆架设;
3 高压与中、低压配电线同杆架设时,应进行绝缘配合的论证;
4 中、低压电力线与通信线同杆架设应采取绝缘、屏蔽等安全措施。
30 管线5.0.8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5.0.8 的规定。
表5.0.8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注:架空电力线与其他管线及建(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为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的净距。
31 管线5.0.9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5.0.9 的规定。
表5.0.9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m)

注:(1)架空电力线及架空通信线与建(构)物及其他管线的最小垂直净距为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的净距;
(2)括号内为特指与道路平行,但不跨越道路时的高度。
32 管线5.0.10
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可按表5.0.10 确定。
表5.0.10 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单杆单回或单杆多回)

33 管廊3.0.1
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城市工程管线可纳入综合管廊。
34 管廊4.1.4
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集约利用地下空间,统筹规划综合管廊内部空间,协调综合管廊与其他地上、地下工程的关系。
35 管廊4.2.6
综合管廊应设置监控中心,监控中心宜与邻近公共建筑合建,建筑面积应满足使用要求。
36 管廊5.1.1
综合管廊平面中心线宜与道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中心线平行。
37 管廊 5.1.2
综合管廊穿越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铁路、轨道交通、公路时,宜垂直穿越;受条件限制时可斜向穿越,最小交叉角不宜小于60°。
38 管廊5.2.1
综合管廊穿越河道时应选择在河床稳定的河段,最小覆土深度应满足河道整治和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Ⅰ~Ⅴ级航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高程2.0 m 以下;
2 在Ⅵ、Ⅶ级航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高程1.0 m 以下;
3 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时,顶部高程应在河道底设计高程1.0 m 以下。
39 管廊5.2.2
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构筑物性质确定,且不得小于表5.2.2 的规定。
表5.2.2 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

40 管廊5.2.6
综合管廊内纵向坡度超过10%时,应在人员通道部位设置防滑地坪或台阶。
41 管廊5.3.1
综合管廊标准断面内部净高应根据容纳管线的种类、规格、数量、安装要求等综合确定,不宜小于2.4 m。
42 09 措施/总6.1.5
管线布置力求不横穿公共绿化、庭院绿地,并留有道路行道树的位置。
43 09 措施/总6.1.8
室外各种管线管沟盖、检查井,应尽量避免在重点景观绿化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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