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平面设计中,与暖通专业相关的就是作为“项目地下车库的各种进排风口”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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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1 暖通涉及的规范条款
图2-90 地下车库排风口案例
图2-91 地下车库送风口案例
规范原文摘录
1 统标8.2.6
燃油(燃气)锅炉或设备用房应设在便于燃料储存及输配、且能与室外保持足够通风量的位置,不应靠近或危及人员密集的空间,且人员逃生、泄爆、排水、排汽等防护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
2 防规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 m。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 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1.50 h 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确需在隔墙上设置门、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4 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 m³,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 h 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 h 的防火隔墙;
6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8 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 的规定。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 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 kV·A;
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9 章的规定。
3 库规3.2.8
地下车库排风口宜设于下风向,并应做消声处理。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的可开启外窗;当排风口与人员活动场所的距离小于10 m 时,朝向人员活动场所的排风口底部距人员活动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2.5 m。
4 燃气6.3.15
室外架空的燃气管道,可沿建筑物外墙或支柱敷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住宅或公共建筑的外墙敷设;次高压B、中压和低压燃气管道,可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丁、戊类生产厂房的外墙敷设;
2 沿建筑物外墙的燃气管道距住宅或公共建筑物门、窗洞口的净距:中压管道不应小于0.5 m,低压管道不应小于0.3 m。燃气管道距生产厂房建筑物门、窗洞口的净距不限;
3 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6.3.15 的规定。
表6.3.15 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
注:(1)厂区内部的燃气管道,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管底至道路路面的垂直净距可取4.5 m;管底至铁路轨顶的垂直净距,可取5.5 m。在车辆和人行道以外的地区,可在从地面到管底高度不小于0.35 m 的低支柱上敷设燃气管道;
(2)电气机车铁路除外;
(3)架空电力线与燃气管道的交叉垂直净距尚应考虑导线的最大垂度;
4 输送湿燃气的管道应采取排水措施,在寒冷地区还应采取保温措施。燃气管道坡向凝水缸的坡度不宜小于0.003;
5 工业企业内燃气管道沿支柱敷设时,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 的规定;
5 燃气6.5.3
储配站内的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6.5.3 的规定。
表6.5.3 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1)低压湿式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确定;
(2)低压干式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本表增加25%;比空气小或等于时,可按本表确定;
(3)固定容积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执行。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³)和设计压力(绝对压力,103 kPa)的乘积计算;
(4)低压湿式或干式储气罐的水封室、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间距按工艺要求确定;
(5)露天燃气工艺装置与储气罐的间距按工艺要求确定。
6 燃气6.5.5
门站和储配站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总平面应分区布置,即分为生产区(包括储罐区、调压计量区、加压区等)和辅助区 ;
2 站内的各建构筑物之间以及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站内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二级”的规定;
3 站内露天工艺装置区边缘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于20 m,距办公、生活建筑不应小于18 m,距围墙不应小于10 m。与站内生产建筑的间距按工艺要求确定;
4 储配站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5 m。
7 燃气6.5.12
高压储气罐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高压储气罐宜分别设置燃气进、出气管,不需要起混气作用的高压储气罐,其进、出气管也可合为一条;燃气进、出气管的设计宜进行柔性计算;
2 高压储气罐应分别设置安全阀、放散管和排污管;
3 高压储气罐应设置压力检测装置;
4 高压储气罐宜减少接管开孔数量;
5 高压储气罐宜设置检修排空装置;
6 当高压储气罐罐区设置检修用集中放散装置时,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5.12-1 的规定;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5.12-2 的规定;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出距其25 m 内的建构筑物2 m 以上,且不得小于10 m;(www.xing528.com)
7 集中放散装置宜设置在站内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表6.5.12-1 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表6.5.12-2 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8 通风6.2.3
夏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口,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大于1.2 m。自然通风进风口应远离污染源3 m 以上;冬季自然通风用的进风口,当其下缘距室内地面的高度小于4 m 时,宜采取防止冷风吹向人员活动区的措施。
9 通风6.3.1
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在室外空气较清洁的地点;
2 应避免进风、排风短路;
3 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 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 m。
10 通风6.3.9
事故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事故通风量宜根据放散物的种类、安全及卫生浓度要求,按全面排风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 次/h;
2 事故通风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
3 放散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防爆通风设备;
4 事故排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当事故通风量大于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所要求的风量时,宜设置双风机或变频调速风机;但在发生事故时,必须保证事故通风要求;
5 事故排风系统室内吸风口和传感器位置应根据放散物的位置及密度合理设计;
6 事故排风的室外排风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以及邻近窗户、天窗、室门等设施的位置;
2)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 m;当水平距离不足20 m 时,排风口应高出进风口,并不宜小于6 m;
3)当排气中含有可燃气体时,事故通风系统排风口应远离火源30 m 以上,距可能火花溅落地点应大于20 m;
4)排风口不应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不宜朝向空气正压区。
11 通风8.7.7
水蓄冷(热)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蓄冷水温不宜低于4℃,蓄冷水池的蓄水深度不宜低于2 m;
2 当空调水系统最高点高于蓄冷(或蓄热)水池设计水面时,宜采用板式换热器间接供冷(热);当高差大于10 m 时,应采用板式换热器间接供冷(热)。如果采用直接供冷(热)方式,水路设计应采用防止水倒灌的措施;
3 蓄冷水池与消防水池合用时,其技术方案应经过当地消防部门的审批,并应采取切实可靠的措施保证消防供水的要求;
4 蓄热水池不应与消防水池合用。
12 防排烟3.3.5
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宜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
2 送风机的进风口宜设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下部;
3 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 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 m;
4 送风机宜设置在系统的下部,且应采取保证各层送风量均匀性的措施;
5 送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送风机房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
6 当送风机出风管或进风管上安装单向风阀或电动风阀时,应采取火灾时自动开启阀门的措施。
13 防排烟4.4.12
排烟口的设置应按本标准第4.6.3条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 m。除本标准第4.4.13 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排烟口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口宜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2 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 m 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 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5 m;
3 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50 m2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4.6.3 条第3 款计算;
4 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5 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 m;
6 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最大允许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4.6.14 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7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 m/s。
14 供热8.1.5
地上敷设的供热管道可与其他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架上,但应便于检修,且不得架设在腐蚀性介质管道的下方。
15 供热8.2.12
地上敷设的供热管道穿越行人过往频繁地区时,管道保温结构下表面距地面的净距不应小于2.0 m;在不影响交通的地区,应采用低支架,管道保温结构下表面距地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3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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