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包括了场地内非景观专业园路外的所有人、车道路及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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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3 道路涉及的规范条款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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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1|街区道路中心线间距离的规定
图2-22|消防车道示意图(续)
图2-23|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设置消防车道
图2-24|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
图2-25|消防车道及回车场
图2-26|消防车道净尺寸与距建筑物的距离示意图
图2-27|场地内消防车道的弯道设计示意图
图2-28|三面坡缘石坡道
图2-29|无障碍缘石、盲道
图2-30|三面坡缘石坡道(人行道)
图2-31|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
图2-32|无障碍盲道实景
图2-33|盲道的几种情况
图2-34|目前由景观专业完成的很多室外广场的无障碍设施都不满足规范
图2-35|无障碍坡道最好与建筑出入口融为一体
图2-36|无障碍坡道利用场地的边缘空间布置
规范原文摘录
1 居标6.0.1
居住区内道路的规划设计应遵循安全便捷、尺度适宜、公交优先、步行友好的基本原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51328 的有关规定。
2 居标6.0.2
居住区的路网系统应与城市道路交通系统有机衔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区应采取“小街区、密路网”的交通组织方式,路网密度不应小于8 km/km2;城市道路间距不应超过300 m,宜为150 ~250 m,并应与居住街坊的布局相结合。
2 居住区内的步行系统应连续、安全、符合无障碍要求,并应便捷连接公共交通站点;
4 旧区改建,应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延续原有的城市肌理。
3 居标6.0.3
居住区内各级城市道路应突出居住使用功能特征与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两侧集中布局了配套设施的道路,应形成尺度宜人的生活性街道;道路两侧建筑退线距离,应与街道尺度相协调;
2 支路的红线宽度,宜为14 ~20 m;
3 道路断面形式应满足适宜步行及自行车骑行的要求,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2.5 m;
4 支路应采取交通稳静化措施,适当控制机动车行驶速度。
4 居标6.0.4
居住街坊内附属道路的规划设计应满足消防、救护、搬家等车辆的通达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附属道路至少应有两个车行出入口连接城市道路,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0 m;其他附属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 m;
2 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200 m;
3 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最大纵坡应符合表6.0.4 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照或分段按照非机动车道要求进行设计。
表6.0.4 附属道路最大纵坡控制指标(%)
5 居标6.0.5
居住区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6.0.5 的规定。
表6.0.5 居住区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
注:道路边缘对于城市道路是指道路红线;附属道路分两种情况:道路断面设有人行道时,指人行道的外边线;道路断面未设人行道时,指路面边线。
6 居标7.0.5
居住区公共绿地活动场地、居住街坊附属道路及附属绿地的活动场地的铺装,在符合有关功能性要求的前提下应满足透水性要求。
7 统标4.1.3
建筑设计应注重建筑群体空间与自然山水环境的融合与协调、历史文化与传统风貌特色的保护与发展、公共活动与公共空间的与塑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建筑基地内的道路、停车场、硬质地面宜采用透水铺装;
8 统标4.2.1
建筑基地应与城市道路或镇区道路相邻接,否则应设置连接道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基地内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0 m2时,其连接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0 m;
2 当建筑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且只有一条连接道路时,其宽度不应小于7.0 m;当有两条或两条以上连接道路时.单条连接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0 m。
9 统标5.2.1(节选)
建筑基地内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内应设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其连接处的车行路面应设限速设施,道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安全出口;
2 沿街建筑应设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 m;
3 道路改变方向时,路边绿化及建筑物不应影响行车有效视距;
4 基地内设地下停车场时,车辆出入口应设有效显示标志;标志设置高度不应影响人、车通行;
10 统标5.2.2
基地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车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 m,双车道路宽住宅区内不应小于6.0 m,其他基地道不应小于7.0 m;
2 当道路边设停车位时,应加大道路宽度且不应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3 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1.5 m,人行道在各路口,入口外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 的相关规定;
4 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3.O m,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车最小转弯半径要求;
5 尽端式道路长度大于 120.O m 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0 m×12.O m 的回车场地。
11 统标5.2.3
基地道路与建筑物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道路用作消防车道时,其边缘与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相关规定;
2 基地内不宜设高架车行道路,当设置与建筑平行的高架车行道路时,应采取保护私密性的视距和防噪声的措施。
12 统标5.3.2
建筑基地内道路设计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内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3%,且不应大于8%,当采用8%坡度时,其坡长不应大于200.0 m。当遇特殊困难纵坡小于0.3%时,应采取有效的排水措施;个别特殊路段,坡度不应大于11%,其坡长不应大于100.0 m,在积雪或冰冻地区不应大于6%,其坡长不应大于350.0 m;横坡宜为1%~2%。
2 基地内非机动车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最大纵坡不宜大于2.5%;困难时不应大于3.5%,当采用3.5%坡度时,其坡长不应大于150.0 m;横坡宜为1%~2%。
3 基地内步行道的纵坡不应小于0.2%,且不应大于8%,积雪或冰冻地区不应大于4%;横坡应为1%~2%;当大于极限坡度时,应设置为台阶步道。
4 基地内人流活动的主要地段,应设置无障碍通道。
5 位于山地和丘陵地区的基地道路设计纵坡可适当放宽,且应符合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或经当地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
13 统标5.5.13
当室外消防水池设有消防车取水口(井)时,应设置消防车到达取水口(井)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地。
14 防规7.1.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 m。
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 m 或总长度大于220 m 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15 防规7.1.2
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 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 m2的商场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16 防规7.1.4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24 m 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 m。
17 防规7.1.5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条文说明节选: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消防车通行的设施主要有:与车道连接的车辆进出口、栅栏、开向车道的窗扇、疏散门、货物装卸口等。)
18 防规7.1.7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 m。
19 防规7.1.8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 m;
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 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 m;
5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20 防规7.1.9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 m×12 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 m×15 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 m×18 m。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消防车道可利用城乡、厂区道路等,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
21 防规7.2.1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 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 m。
建筑高度不大于50 m 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 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22 防规7.2.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2 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 m 和10 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 m 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 m和10 m。
3 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4 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 m,且不应大于10 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23 防规7.2.3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24 无障碍3.1.1
缘石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缘石坡道的坡面应平整、防滑;
2 缘石坡道的坡口与车行道之间宜没有高差;当有高差时,高出车行道的地面不应大于10 mm;
3 宜优先选用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www.xing528.com)
25 无障碍3.1.2
缘石坡道的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2 三面坡缘石坡道正面及侧面的坡度不应大于1:12;
3 其他形式的缘石坡道的坡度均不应大于1:12。
26 无障碍3.1.3
缘石坡道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的宽度应与人行道宽度相同;
2 三面坡缘石坡道的正面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20 m;
3 其他形式的缘石坡道的坡口宽度均不应小于1.50 m。
27 无障碍4.1.1
城市道路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
1 城市各级道路;
2 城镇主要道路;
3 步行街;
4 旅游景点、城市景观带的周边道路。
28 无障碍4.1.3
人行系统中的无障碍设计主要包括人行道、人行横道、人行天桥及地道、公交车站。
29 无障碍4.2.1
人行道处缘石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在各种路口、各种出入口位置必须设置缘石坡道;
2 人行横道两端必须设置缘石坡道。
30 无障碍4.2.2
人行道处盲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主要商业街、步行街的人行道应设置盲道;
2 视觉障碍者集中区域周边道路应设置盲道;
3 坡道的上下坡边缘处应设置提示盲道;
4 道路周边场所、建筑等出入口设置的盲道应与道路盲道相衔接。
31 无障碍4.2.3
人行道的轮椅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设置台阶处,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
2 轮椅坡道的设置应避免干扰行人通行及其他设施的使用。
32 无障碍7.1.1
居住区道路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居住区路、小区路、组团路、宅间小路的人行道。
33 无障碍8.1.1
公共建筑基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基地的车行道与人行通道地面有高差时,在人行通道的路口及人行横道的两端应设缘石坡道;
2 建筑基地的广场和人行通道的地面应平整、防滑、不积水;
3 建筑基地的主要人行通道当有高差或台阶时应设置轮椅坡道或无障碍电梯。
34 无障碍8.1.6
主要出入口、建筑出入口、通道、停车位、厕所电梯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置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第3.16 节的有关规定;建筑物出入口和楼梯前室宜设楼面示意图,在重要信息提示处宜设电子显示屏。
35 住建4.1.2
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 的规定。
表4.1.2 住宅至道路边缘最小距离(m)
注:(1)当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缘;
(2)表中“-”表示住宅不应向路面宽度大于9 米的道路开设出入口。
36 住建4.3.1
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37 住建4.3.2
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 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 m;
2 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 m 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 m×12 m 的回车场地;
3 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4 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38 住建4.3.3
无障碍通路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4.3.3 的规定。
表4.3.3 坡道的坡度
2 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处应设缘石坡道,其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坡度应小于1:20,坡宽应大于1.2。
3 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 m。
39 住建9.8.1
10 层及10 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40 住建9.8.2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并满足消防车的取水要求。
41 库规3.2.5
车库总平面内,单向行驶的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 m,双向行驶的小型车道不应小于6 m,双向行驶的中型车以上车道不应小于7 m;单向行驶的非机动车道宽度不应小于1.5 m,双向行驶不宜小于3.5 m。
42 库规3.2.6
机动车道路转弯半径应根据通行车辆种类确定。微型、小型车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3.5 m;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辆最小转弯半径要求。
43 库规3.2.7
道路转弯时,应保证良好的通视条件,弯道内侧的边坡、绿化及建(构)筑物等均不应影响行车视距。
44 库规3.2.10
车库总平面内的道路、广场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道路纵坡坡度不应小于0.2%,广场坡度不应小于0.3%。
45 库规3.2.11
车库总平面内的道路纵坡坡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标》GB 50352 的最大限值的规定。当机动车道路纵坡相对坡度大于8%时,应设缓坡段与城市道路连接。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的坡度应满足非机动车道路纵坡的最大限值要求。
46 库防规4.3.1
汽车库、修车库周围应设置消防车道。
47 库防规4.3.2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除Ⅳ类汽车库和修车库以外,消防车道应为环形,当设置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一个长边和另一边设置;
2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 m×12 m;
3 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 m。
48 库防规4.3.3
穿过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消防车道,其净空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4 m;当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 m。
49 竖设5.0.2(节选)
道路规划纵坡和横坡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镇道路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应符合表5.0.2-1 的规定;山区城镇道路和其他特殊性质道路,经技术经济论证,最大纵坡可适当增加;积雪或冰冻地区快速路最大纵坡不应超过3.5%,其他等级道路最大纵坡不应大于6.0%。内涝高风险区域,应考虑排除超标雨水的需求。
表5.0.2-1 城镇道路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
3 非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宜小于2.5%。大于或等于2.5%时,应按表5.0.2-2 的规定限制坡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道路,其纵坡应按非机动车车行道的纵坡取值。
表5.0.2-2 非机动车车行道规划纵坡与限制坡长(m)
4 道路的横坡宜为1%~2%。
50 竖设5.0.4
步行系统中需要设置人行梯道时,竖向规划应满足建设完善的步行系统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梯道按其功能和规模可分为三级:一级梯道为交通枢纽地段的梯道和城镇景观性梯道;二级梯道为连接小区间步行交通的梯道;三级梯道为连接组团间步行交通或入户的梯道;
2 梯道宜设休息平台,每个梯段踏步不应超过18 级,踏步最大步高宜为0.15 m;二级、三级梯道连续升高超过5.0 m 时,除设置休息平台外,还宜设置转向平台,且转向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梯道宽度;
3 各级梯道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5.0.4 的规定。
表5.0.4 梯道的规划指标表
51 城路面3.1.3
道路路面可分为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和砌块路面三大类,各面层类型及适用范围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沥青路面面层类型包括沥青混合料、沥青贯入式和沥青表面处治。沥青混合料适用于各交通等级道路;沥青贯入式与沥青表面处治路面适用于中、轻交通道路。
2 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类型包括普通混凝土、钢筋混凝土、连续配筋混凝土与钢纤维混凝土,适用于各交通等级道路。
3 砌块路面适用于支路、广场、停车场、人行道与步行街。
52 09 措施/总4.1.4
居住小区内尽端式道路长度不宜大于120 m;应设置不小于12 m×12 m 回车场。回车场形式见图4.1.4
图4.1.4
53 09 措施/总4.2.1
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 m。转弯半径:轻型消防车不应小于9 ~10 m,重型消防车不应小于12 m,穿过建筑物门洞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 m。供消防车停留操作的场地坡度不宜大于3%。
54 09 措施/总4.2.2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有两处于其他车道连通,尽端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多层建筑群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12 m×12 m,高层建筑回车场面积不宜小于15 m×15 m,供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 m×18 m
55 09 措施/总4.2.3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沿街长度超过150 m 或总长度超过220 m 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有环形车道的高层建筑可不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56 09 措施/总4.2.4
高层建筑内院或天井,其短边长度超过24 m 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57 09 措施/总4.2.5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 m。
58 09 措施/总4.3.1
道路纵坡:
1 居住区道路纵坡控制指标见表4.3.1 ;
表4.3.1 居住区道路纵坡控制坡度(%)
注:(1)本表摘自《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6
(2)L 为坡长(m)。
2 基地机动车道与城市道路车行道相接,最大纵坡值为8%时车速限定在20 ~30 km/h;
3 在地形坡度较大的个别困难地段,道路纵坡极限值不宜大于11%,其坡长不大于80 m,路面应有防滑措施;
4 当地形高差较大基地内道路纵坡在10%以上,且坡长超过30 m 时,应在道路一侧设步行梯道,每段梯步不少于3 级,梯道每升高1.2~1.5 m宜设置休息平台,宽度不小于1.5 m,梯道连续升高超过5 m时,除应设置休息平台,还应设置转折平台,其宽度不小于梯道宽度,并在坡道旁附设推行自行车坡道;
5 居住区各级道路的人行道应考虑无障碍设计,人行道纵坡不宜大于2.5%,在人行步道设台阶应同时设轮椅坡道和扶手。
59 09 措施/总4.3.2
道路横坡
1 机动车、非机动车道路横向坡为1.5%~2.5%;
2 人行道横坡为1.0%~2.0%。
60 09 措施/总4.4.1
山区道路布置要求
1 山区道路应合理利用地形,防止水土流失和塌方、滑坡,并根据工程地质情况对挖方做护坡处理;
2 山区道路主干道宜沿等高线布置,设在平缓坡地或谷地,道路纵坡应力求均匀,不应采用极限或接近极限坡度,更不宜连续采用极限长坡的陡坡加短距离缓坡的纵坡线性;
3 山区道路宜将车行道与人行道分开设置自成系统;
4 居住区的一般道路应满足自行车行驶要求,自行车行驶坡度宜在3%以下,坡度达到3%时连续行驶距离应小于50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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