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小节在此汇总了不易归类的、场地设计中所需的规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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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居住街坊住宅建筑高度控制最大值
图2-2|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的建筑物
图2-3|不同用地与规划控制指标下常见建筑形态案例
图2-4|山地建筑案例
图2-5|山地建筑常用处理手法
图2-6|室外坡地场地的处理案例
规范原文摘录
1 居标3.0.1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2 应符合所在地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习俗;
3 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综合开发的原则;
4 应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便利的条件和场所;
5 应延续城市的历史文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并与传统风貌相协调;
6 应采用低影响开发的建设方式,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与自然净化;
7 应符合城市设计对公共空间、建筑群体、园林景观、市政等环境设施的有关控制要求。
2 居标3.0.2
居住区应选择在安全、适宜居住的地段进行建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
2 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满足有关安全规定;
3 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
4 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
3 居标3.0.3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统筹考虑居民的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应急防灾的安全管控要求。
4 居标3.0.4
居住区按照居民在合理的步行距离内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可分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及居住街坊四级,其分级控制规模应符合表3.0.4 的规定。
表3.0.4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5 居标4.0.2
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2 的规定
表4.0.2 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
续表4.0.2 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
注:
(1)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3)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6 居标4.0.3
当住宅建筑采用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形式时,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3 的规定。
表4.0.3 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
注:
(1)住宅用地容积率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地上建筑面积之和与住宅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是居住街坊内,住宅建筑及其便民服务设施建筑基底面积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3)绿地率是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之和与该居住街坊用地面积的比率(%)。
7 居标7.0.1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尊重气候及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并应塑造舒适宜人的居住环境。
8 居标7.0.2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统筹庭院、街道、公园及小广场等公共空间形成连续、完整的公共空间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通过建筑布局形成适度围合、尺度适宜的庭院空间;
2 应结合配套设施的布局塑造连续、宜人、有活力的街道空间;
3 应构建动静分区合理、边界清晰连续的小游园、小广场;
4 宜设置景观小品美化生活环境。
9 居标7.0.3
居住区建筑的肌理、界面、高度、体量、风格、材质、色彩应与城市整体风貌、居住区周边环境及住宅建筑的使用功能相协调,并应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
10 居标7.0.5
居住区公共绿地活动场地、居住街坊附属道路及附属绿地的活动场地的铺装,在符合有关功能性要求的前提下应满足透水性要求。
11 居标7.0.6
居住街坊内附属道路、老年人及儿童活动场地、住宅建筑出入口等公共区域应设置夜间照明;照明设计不应对居民产生光污染。
12 居标7.0.7
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结合当地主导风向、周边环境、温度湿度等微气候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不利因素对居民生活的干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统筹建筑空间组合、绿地设置及绿化设计,优化居住区的风环境;
2 应充分利用建筑布局、交通组织、坡地绿化或隔声设施等方法,降低周边环境噪声对居民的影响;
3 应合理布局餐饮店、生活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等容易产生异味的设施,避免气味、油烟等对居民产生影响。
13 居标7.0.8
既有居住区对生活环境进行的改造与更新,应包括无障碍设施建设、绿色节能改造、配套设施完善、市政管网更新、机动车停车优化、居住环境品质提升等。
14 统标3.3.1
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3.3.1 的规定。
表3.3.1 不同区划对建筑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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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统标3.4.1
建筑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基地应选择在地质环境条件安全,且可获得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等卫生条件的地段;
2 建筑应结合当地的自然与地理环境特征,集约利用资源,严格控制对自然和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
3 建筑周围环境的空气、土壤、水体等不应构成对人体的危害。
16 统标3.4.2
建筑与人文环境的关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应与基地所处人文环境相协调;
3 对建筑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废气、废水等废弃物应妥善处理,并应有效控制噪声、眩光等的污染,防止对周边环境的侵害。
17 统标3.6.1
建筑防灾避难场所或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并应遵循场地安全、交通便利和出入方便的原则。
18 统标3.6.2
建筑设计应根据灾害种类,合理采取防灾、减灾及避难的相应措施。
19 统标3.6.3
防灾避难设施应因地制宜、平灾结合,集约利用资源。
20 统标3.6.4
防灾避难场所及设施应保障安全、长期备用、便于管理,并应符合无障碍的相关规定。
21 统标4.1.1
建筑项目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及其建筑基地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控制指标,应符合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有关规定。
22 统标4.1.2
建筑及其环境设计应满足城乡规划及城市设计对所在区域的目标定位及空间形态、景观风貌、环境品质等控制和引导要求,并应满足城市设计对公共空间、建筑群体、园林景观、市政等环境设施的设计控制要求。
23 统标4.1.3
建筑设计应注重建筑群体空间与自然山水环境的融合与协调、历史文化与传统风貌特色的保护与发展、公共活动与公共空间的组织与塑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的形态、体量、尺度、色彩以及空间组合关系应与周围的空间环境相协调;
2 重要城市界面控制地段建筑物的建筑风格、建筑高度、建筑界面等应与相邻建筑基地建筑物相协调:
3 建筑基地内的场地、绿化种植、景观构筑物与环境小品、市政工程设施、景观照明、标识系统和公共艺术等应与建筑物及其环境统筹设计、相互协调;
4 建筑基地内的道路、停车场、硬质地面宜采用透水铺装;
5 建筑基地与相邻建筑基地建筑物的室外开放空间、步行系统等宜相互连通。
24 统标4.2.2
建筑基地地面高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依据详细规则确定的控制标高进行设计;
2 应与相邻基地标高相协调,不得妨碍相邻基地的雨水排放;
3 应兼顾场地雨水的收集与排放,有利于滞蓄雨水、减少径流外排,并应有利于超标雨水的自然排放。
25 统标4.3.1
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
1 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2 地上设施,应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雨篷、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
26 统标4.3.2
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须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人行道上空:
1)2.5 m 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等建筑构件;
2.5 m 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时,其深度不应大于0.6 m。
2)2.5 m 以下,不应突出活动遮阳;2.5 m 及以上突出活动遮阳时,其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0 m,并不应大于3.0 m。
3)3.0 m 以下,不应突出雨篷、挑檐;3.0 m 及以上突出雨篷、挑檐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0 m。
4)3.0 m 以下,不应突出空调机位;3.0 m 及以上突出空调机位时,其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6 m。
2 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4.0 m 以下不应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等建筑构件;4.0 m 及以上突出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是,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60 m。
3 任何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均应结合牢固。
4 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调冷凝水等。
27 统标4.3.3
除地下室、窗井、建筑入口的台阶、坡道、雨篷等以外,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突出建筑控制线建造。
28 统标4.3.4
治安岗、公交候车亭,地铁、地下隧道、过街天桥等相关设施,以及临时性建(构)筑物等,当确有需要,且不影响交通及消防安全,应经当地基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29 统标4.3.5
骑楼、建筑连接体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的建造,不应影响交通、环保及消防安全。在有顶盖的城市公共空间内,不应设置直接排气的空调机、排气扇等设施或排出有害气体的其他通风系统。
30 统标4.4.1
经当地基划及市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筑连接体可跨越道路红线、用地红线或建筑控制线建设,属于城市公共交通性质的出入口可在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
31 统标4.4.2
建筑连接体可在地下、裙房部位及建筑高空建造,其建设应统筹规划,保障城市公众利益与安全,并不应影响其他人流、车流及城市景观。
32 统标4.4.3
地下建筑连接体应满足市政管线及其他基础设施等建设要求。
33 统标4.4.4
交通功能的建筑连接体,其净宽不宜大于9.0 m,地上的净宽不宜小于3.0 m,地下的净宽不宜小于4.0 m。其他非交通功能连接体的宽度,宜结合建筑功能按人流疏散需求设置。
34 统标4.4.5
建筑连接体在满足其使用功能的同时,还应满足消防疏散及结构安全方面的要求。
35 统标4.5.1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和公共卫生,且不宜影响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建筑高度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的有关规定;
2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红线的宽度及街道空间尺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的高度;
3 当建筑位于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设施的技术作业控制区内及机场航线控制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及施工设备高度;
4 建筑处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建设应按规划控制建筑高度。
注: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的规定。
36 统标4.5.2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标准第4.5.1 条第3 款、第4 款控制区内建筑,建筑高度应以绝对海拔高度控制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
2 非本标准第4.5.1 条第3 款、第4 款控制区内建筑,平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出入口场地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物应计算至其屋面檐口;坡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 者;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37 统标5.1.1
建筑布局应使建筑基地内的人流、车流与物流合理分流,防止干扰,并应有利于消防、停车、人员集散以及无障碍设施的设置。
38 统标5.1.2
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及当地城市规划要求;
2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标准第7.1 节建筑用房天然采光的规定,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和场地应符合国家相关日照标准的规定。
39 统标5.1.3
建筑布局应根据地域气候特征,防止和抵御寒冷、暑热、疾风、暴雨、积雪和沙尘等灾害侵袭,并应利用自然气流组织好通风,防止不良小气候产生。
40 统标5.1.4
根据噪声源的位置、方向和强度,应在建筑功能分区、道路布置、建筑朝向、距离以及地形、绿化和建筑物的屏障作用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防止或降低环境噪声。
41 统标5.1.5
建筑物与各种污染源的卫生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www.xing528.com)
42 统标5.1.6
建筑布局应按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对文物古迹和古树名木进行保护,避免损毁破坏。
43 统标5.3.1
建筑基地场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基地自然坡度小于5%时,宜采用平坡式布置方式;当大于8%时,宜采用台阶式布置方式,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墙或护坡;基地临近挡墙或护坡的地段,宜设置排水沟,且坡向排水沟的地面坡度不应小于1%;
2 基地地面坡度不宜小于0.2%;当坡度小于0.2%是,宜采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
3 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城市的设计防洪、防涝水位标高;沿江、河、湖、海岸或受洪水、潮水泛滥威胁的地区,除设有可靠防洪堤、坝的城市、街区外,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设计洪水位0.5 m,否则应采取相应的防洪措施;有内涝威胁的用地应采取可靠的防、排内涝水措施,否则其场地设计标高不应低于内涝水位0.5 m;
4 当基地外围有较大汇水汇入或穿越基地时,宜设置边沟或排(截)洪沟,有组织进行地面排水;
5 场地设计标高宜比周边城市市政道路的最低路段标高高0.2 m 以上;当市政道路标高高于基地标高时,应有防止客水进入基地的措施;
6 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多年最高地下水位;
7 面积较大或地形较复杂的基地,建筑布局应合理利用地形,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并使基地内填挖方量接近平衡。
44 统标5.3.3
建筑基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措施,排水方式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应充分利用场地空间设置绿色雨水设施,采取雨水回收利用措施;
2 当采用车行道排泄地面雨水时,雨水口形式及数量应根据汇水面积、流量、道路纵坡等确定;
3 单侧排水的道路及低洼易积水的地段,应采取排雨水时不影响交通和路面清洁的措施。
45 住建4.4.4
受噪声影响的住宅周边应采取防噪措施。
46 竖设4.0.1 (节选)
城乡建设用地选择及用地布局应充分考虑竖向规划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镇中心区用地应选择地质、排水防涝及防洪条件较好且相对平坦和完整的用地,其自然坡度宜小于20%,规划坡度宜小于15%;
2 居住用地宜选择向阳、通风条件好的用地,其自然坡度宜小于25%,规划坡度宜小于25%;
4 超过8 m 的高填方区宜优先用作绿地、广场、运动场等开敞空间;
5 应结合低影响开发的要求进行绿地、低洼地、滨河水系周边空间的生态保护、修复和竖向利用。
47 竖设4.0.2
根据城乡建设用地的性质、功能,结合自然地形,规划地面形式可分为平坡式、台阶式和混合式。
48 竖设4.0.3
用地自然坡度小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用地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用地自然坡度为5%~8%时,宜规划为混合式。
49 竖设4.0.4
台阶式和混合式中的台地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台地划分应与建设用地基划布局和总平面布置相协调,应满足使用性质相同的用地或功能联系密切的建(构)筑物布置在同一台地或相邻台地的布局要求;
2 台地的长边宜平行于等高线布置;
3 台地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结合地形并满足使用要求确定。
50 竖设4.0.5
街区竖向规划应与用地的性质和功能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设施用地分台布置时,台地间高差宜与建筑层高接近;
2 居住用地分台布置时,宜采用小台地形式;
3 大型防护工程宜与具有防护功能的专用绿地结合设置。
51 竖设4.0.6
挡土墙高度大于3 m 且邻近建筑时,宜与建筑物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确保场地安全。
52 竖设4.0.7
高度大于2 m 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缘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3 m,下缘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2 m;高度大于3 m 的挡土墙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还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53 竖设5.0.3
广场竖向规划除满足自身功能要求外,尚应与相邻道路和建筑物相协调。广场规划坡度宜为0.3%~3%。地形困难时,可建成阶梯式广场。
54 竖设6.0.2
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满足地面排水的规划要求;地面自然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3%;小于0.3%时应采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
2 除用于雨水调蓄的下凹式绿地和滞水区等之外,建设用地的规划高程宜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的地面高程或地面雨水收集点高出0.2 m 以上,小于0.2 m 时应有排水安全保障措施或雨水滞蓄利用方案。
55 竖设6.0.3
当建设用地采用地下管网有组织排水时,场地高程应有利于组织重力流排水。
56 竖设6.0.6
冰雪冻融地区的用地竖向规划宜考虑冰雪解冻时对城乡建设用地可能产生的威胁与影响。
57 竖设8.0.2
土石方工程包括用地的场地平整、道路及室外工程等的土石方估算与平衡。土石方平衡应遵循“就近合理平衡”的原则,根据规划建设时序,分工程或分地段充分利用周围有利的取土和弃土条件进行平衡。
58 竖设8.0.4
台阶式用地的台地之间宜采用护坡或挡土墙连接。相邻台地间高差大于0.7 m 时,宜在挡土墙墙顶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顶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59 竖设8.0.5
相邻台地间的高差宜为1.5 ~3.0 m,台地间宜采取护坡连接,土质护坡的坡比值不应大于0.67,砌筑型护坡的坡比值宜为0.67 ~1.0;相邻台地间的高差大于或等于3.0 m 时,宜采取挡土墙结合放坡方式处理,挡土墙高度不宜高于6 m;人口密度大、工程地质条件差、降雨量多的地区,不宜采用土质护坡。
60 竖设8.0.6
在建(构)筑物密集、用地紧张区域及有装卸作业要求的台地应采用挡土墙防护。
61 竖设8.0.7
城乡建设用地不宜规划高挡土墙与超高挡土墙。建设场地内需设置超高挡土墙时,必须进行专门技术论证与设计。
62 竖设8.0.9
在地形复杂的地区,应避免大挖高填;岩质建筑边坡宜低于30 m,土质建筑边坡宜低于15 m。超过15 m 的土质边坡应分级放坡,不同级之间边坡平台宽度不应小于2 m。建筑边坡的防护工程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3 竖设9.0.2
城乡建设用地做分台处理时应重视景观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挡土墙、护坡的尺度和线形应与环境协调;
2 公共活动区宜将挡土墙、护坡、踏步和梯道等室外设施与建筑作为一个有机整体进行规划;
3 地形复杂的山区城镇,挡土墙、护坡、梯道等室外设施较多,其风格、形式、材料、构造等宜突出地域特色,其比例、尺度、节奏、韵律等直符合美学规律;
4 挡土墙高于1.5 m 时,宜作景观处理或以绿化遮蔽。
64 竖设9.0.3
滨水地区的竖向规划应结合用地功能保护滨水区生态环境,形成优美的滨水景观。
65 电散充3.0.2(节选)
分散充电设施的类型和规模宜结合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和停车位分布进行规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3 既有停车位配建分散充电设施,宜结合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和配电网现状合理规划、分步实施。
66 电散充3.0.4
分散充电设施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散充电设施的选址宜充分利用就近的供电、消防及防排洪等公用设施;
2 分散充电设施的选址应满足设施电源接入的要求;
3 选址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的规定;
4 选址应满足周围环境对噪声的要求;
5 分散充电设施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6 分散充电设施不宜设在有可能积水的场所;
7 分散充电设施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的场所;
8 分散充电设施不宜建设在修车库内;
9 分散充电设施宜选在有公用通信网络覆盖的区域;
10 分散充电设施的选址应选取消防救援力量便于到达的场所。
67 电散充4.0.1
充电设施的布置不应妨碍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68 电散充4.0.2(节选)
充电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充电设备应结合停车位合理布局,便于车辆充电;
4 充电设备与充电车位、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安全、操作及检修的要求;充电设备外廓距充电车位边缘的净距不宜小于0.4m。
69 09 措施/总3.1.4
场地竖向设计的基本原则和技术措施。
1 采用统一的坐标和高程系统,对起控制作用的、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给定的坐标及高程不得任意改动,水准高程系统换算应符合表3.1.4 的规定;
2 当场地周围市政排水管线埋深浅时,场地设计标高须根据地下排水管线标高,采用最小纵坡和起点最小埋深反推确定。
3 占地面积不大、且地形平坦者,可只定出建筑物室内地坪设计标高、建筑物室外四角及场地内部道路交叉点标高。
4 占地面积大、或地形起伏复杂的场地应做竖向布置,且尽量减少土石方量,做到填挖方接近平衡。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设计;
1)按照符合地下空间利用、地上建筑布置、结构和基础处理的设计要求,确定各个建筑单体的不同室内地坪设计标高。
2)场地平缓时,与同一地下空间相连的不同建筑单体宜按同一室内地坪设计标高进行设计。
3)地形起伏时,与同一地下空间相连的不同建筑单体宜按不同室内地坪设计标高进行设计。
表3.1.4 高程系统换算(单位m)
注:本表摘自《城市用地竖向设计规范》CJJ 83—2016。
5 对于长年雨水贫乏地区, 合理利用和收集地面雨水,有效控制场地内不可渗透地表的面积,设置阻水措施,减缓径流速度,增强雨水下渗,减少水分蒸发和流失,并安排储存和处理设施。可采用以下措施进行竖向设计:
1)设置雨水下渗设施,使场地雨水就近下渗。但须结合场地和土质情况,保证雨水下渗设施不影响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正常使用;
2)利用绿地,使雨水就地下渗。使路面设计标高高于绿地地面标高0.05 ~0.1 m,并确保雨水顺畅流人绿地。
3)设置无硬化铺装的浅沟或洼地,使雨水就地下渗。但集水深度不宜超过0.3 m;
4)采用渗水路面构造,铺装渗水材料(如渗水砖等)或渗水路肩(如干铺的碎石、卵石、渗水砖等),使雨水就地下渗;
5)采用道路渗水立缘石,使路面雨水从侧面就地下渗;
6)设置雨水收集储存和处理设施,使屋面和场地雨水就近收集储存以便再利用。采用地下管网,将雨水收集到储水设施;
7)通过合理的场地坡度,使雨水流向雨水收集设施(如蓄水池等);
8)利用人工或景观水体,将雨水就地储存。
6 对于长年雨水丰沛地区,合理排除场地和路面雨水。场地内应设有排除地面水和路面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设有雨水利用设施的场地,也应设有雨水排水设施,排水方式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地形特点确定。
1)场地内应采用雨水管(暗沟)排除地面水,但透水铺装地面的雨水排除设施宜采用明沟;
2)当采用暗沟排水时,应根据排水流量计算确定断面形式及大小,沟底坡度宜在0.4%以上;
3)在埋设雨水管(暗沟)极不经济的陡坎、岩石地段,或山坡冲刷严重、管沟易堵塞的地段,可采用明沟排水。
4)当采用明沟排水时,应根据排水流量计算确定断面形式及大小,沟底坡度宜在O.2%以上;
5)当排水明沟直接排入江河时,其出口标高不得低于正常水位,且宜在洪水位以上;当排入市政管道时,应不得低于市政管道管顶标高。
6)如需设置急流槽,则应合理计算流速,流量和断面,使急流槽的坡度控制在0.75%~1.50%的范围内。
7)处理好不同底面标高的排水暗沟与明沟之间的竖向连接。
8)当场地平坦、平整坡度难以满足场地最小自流排水坡度要求时,宜采用加密雨水井的方式排除地面水。
7 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或等于城市设计防洪、防涝标高;沿海或受洪水泛滥威胁地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设计洪水位标高0.5 ~1.0 m,否则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洪措施。
8 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
9 场地设计标高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 m 以上。
10 场地设计标高与住宅建筑首层地面标高之间的高差宜为0.15 m;在湿陷性黄土地区、易下沉软地基地区应适当加大其高差,多层建筑的室内地坪应高出室外地坪0.45 m。
70 09 措施/总3.2.1
场地的适用坡度,可按以下几种情况考虑:
1 场地的地面坡度不应小于O.2%;
2 当自然地形坡度小于5%时,应采用平坡式布置。
3 当地面坡度大于8%时,宜采用台阶式, 台阶的高度宜为1.5 ~3.0 m,台阶之间应设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4 采用混合式布置时,台阶的划分应与场地的功能和使用性质相协调。
71 09 措施/总3.2.2
各种场地的设计坡度应符合表3.2.2 的规定。
表3.2.2 各种场地设计坡度
72 09 措施/总3.2.3
场地的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坡度小于0.2%时,宜采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09 措施/总3.2.5
73 09 措施/总3.2.5
湿陷性黄土地区,场地的设计坡度,在建筑物周围6 m 以内不宜小于2.0%,当为不透水地面时,可适当减小;在建筑物周围6 m 外不宜小于0.5%。在采用雨水明沟或路面排水时,其纵坡不应小于0.5%。
74 09 措施/总3.3.1
结合地形特点,合理加以利用。配合建筑群体布置和单体设计,控制合理的场地坡度。同时,应少开挖土石方,做好场地的护坡及挡土墙。
75 09 措施/总3.3.2
山地地形坡度划分及竖向处理,见表3.3.2 。
表3.3.2 山地地形坡度利用
注:本表摘自《建筑设计资料集6》第二版
76 09 措施/总3.3.3
山地建筑处理手法与坡度的关系见表3.3.3。各种坡度上不同处理手法的经济性见表3.3.4。
表3.3.3 山地建筑处理手法与坡度关系
注:本表依据《建筑设计资料集6》第二版
77 09 措施/总3.3.4
山地可采用边沟或排(截) 水明沟组织场地地面雨水排除。不同坡度不同处理手法的经济性见表3.3.4。
表3.3.4 各种坡度上不同处理手法的经济性
注:本表摘自《建筑设计资料集6》(第二版)。
78 09 措施/总3.3.5
丘陵地多为中缓坡地,确定高程时应避免丘陵自身对建设场地的遮挡,保障日照间距,并宜将坡度近似的场地化零为整加以利用。
79 09 措施/总3.4.3
土石方平衡应遵循“就近合理平衡”的原则,根据建设时序,分工程、分阶段地充分利用周围有利的取土和弃土条件进行平衡。
80 09 措施/总3.6.1
竖向设计标注有等高线和标高两种方法。通常采用标高法,所注标高宜为绝对标高;如标注相对标高,则应注明相对标高与绝对标高的换算关系。当地形复杂且面积较大时,宜采用等高线法,所绘等高线为设计等高线,并注明等高线标高及等高差距。
81 09 措施/总3.6.2
建筑物、构筑物、铁路、道路、管沟等应标注下列部位的标高:
1 建筑物室内地坪,标注建筑图中±0.O0 处的标高,对不同高度的地坪,分别标注其标高;
2 建筑物室外散水,标注建筑物四周转角处或对称两角处的室外地坪标高;
3 构筑物标注其有代表性的标高,并用文字注明标高所指的位置;
4 铁路标注轨顶标高;
5 道路标注路面中心或变坡点标高;
6 挡土墙标注墙顶和墙脚标高,路堤、边坡标注坡顶和坡脚标高,排水沟标注沟顶和沟底标高;
7 场地平整标注其控制位置标高,铺砌场地标注其铺砌面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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