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在2014年8月19日下发文件,将“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审批”“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等项目由工商登记前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其中,“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发”由省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至此,我国实行已久的旅行社设立前置许可制度改为后置审批。
①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②递交设立申请。凡申请开办旅行社的单位,均应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
A.设立申请书。设立申请书的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申请书应写明旅行社的名称,以区别其他旅行社。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必须一致,不应存在歧义。必须写明所设立旅行社的详细地址,以有利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或审批工作,有利于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监督和管理。在申请书中,还应对旅行社的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加以说明。企业形式是指企业的构成方式,即全民所有、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中外合资等形式;出资人有国家、地方、企业、集体、个人等;出资额指所投入设立旅行社的资金总额;出资方式分为现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C.企业章程。企业章程由申办人起草,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旅行社的名称、地址和联络办法,经济性质,宗旨和目的,业务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额及资金来源,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对旅游者承担的责任,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D.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www.xing528.com)
E.经营场所的证明。
F.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G.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③接受许可审核。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设立申请后,会根据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要,以及对申办条件的实地验收情况进行审批,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委托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
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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