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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的民主思想:从帝制走向共和

时间:2023-09-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孙中山后来将这三步设想称为军政、训政、宪政。既承认西方民主制度的先进性,又并不认为一切都好,企图加以改进和超越,这是孙中山的伟大之处,也是他思想的深刻性所在。孙中山是彻底的民主主义者,始终坚持不懈地追求真正的“国民国家”。民国初年,孙中山对西方民主制度的批判进一步明确。孙中山的思想中,从来没有“专政”思想的成分。这些地方,反映出孙中山民主主义思想的彻底性。

孙中山的民主思想:从帝制走向共和

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事实上追求“国民国家”的是孙中山

1894年,孙中山在兴中会章程中提出“创立合众政府”,所谓“合众”,就包含了“国民国家”的意思。1905年,孙中山在同盟会誓词中提出“建立民国”,这是近代中国史上首次明确地将“国民国家”作为奋斗目标。这个“国民国家”的标准,根据1906年制定的《军政府宣言》,它应该是:“由平民革命以建国民政府,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大总统由国民公举。议会以国民公举之议员构成之,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53]不过,孙中山认为不可能一步到达这个境界,开始只能建立军政府,实行军法之治,第二步是约法之治,军政府总揽国事(兵权、行政权),而将地方自治权交给当地人民,由人民选举地方议会议员及地方行政官员,各方的权利、义务均规定于约法。第三步才是宪法之治,军政府交出全部权力,国民公举大总统及议员,组织国会,由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分掌国事。孙中山后来将这三步设想称为军政、训政、宪政。这三步设想的划分未必妥恰,但孙中山认为,民主宪政是一个过程,必须分阶段,循序渐进,无疑有其合理因素。

民国建立,1912年3月,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通过《临时约法》,共7章56条,它在近代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国民国家”体制。它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民国人民一律平等;人民享有身体、家宅、财产、营业、言论、著作、集会、结社等自由;有请愿、陈诉、选举、被选等权利。由于民国初建,不可能迅速采取普选制,因此,它规定:参议员由各省选派,临时大总统和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

孙中山认为:国家之所以成立,建筑于“国民的合成心力”,凡共和立宪国家,“左右统治权力者,常为多数之国民”,但是,政治之事无法人人都管,只能由“少数优秀特出者”组成政党,“代表民意”,领导政府[54]。孙中山提出,政党对政府的领导权可以从一个党转移到另一个党[55]。“政府不行,可以推倒之”[56]。有政争、党争是好事,“一国之政治,必赖有党争,始有进步”[57]

20世纪初年,西方民主制度的弊端已经充分暴露,因此,孙中山在设计中国民主宪政的蓝图时,不能不考虑对它如何加以改进。还在1906年,他在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上演说时就说:“我们这回革命,不但要做国民的国家,而且要做社会的国家,这决是欧美所不能及的。”他提出,要在西方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增加考选、纠察二权,成为“五权分立”。他认为“这不但是各国制度上所未有,便是学说上也不多见,可谓破天荒的政体”[58]。既承认西方民主制度的先进性,又并不认为一切都好,企图加以改进和超越,这是孙中山的伟大之处,也是他思想的深刻性所在。

孙中山是彻底的民主主义者,始终坚持不懈地追求真正的“国民国家”。民国初年,孙中山对西方民主制度的批判进一步明确。他说:美利坚法兰西,固然是“共和之先进国”,但是,“两国之政治,操之大资本家之手”。[59]又说:“英美立宪,富人享之,贫者无与焉。”[60]此后,他曾经设想过一种瑞士式的“直接民权”模式,企图使人民拥有全部政治权力。(www.xing528.com)

辛亥革命前,章太炎就反对代议制,主张废除议会、议员,代之以“法官”和由法学家充任的“学官”[61]。孙中山对代议制也不十分满意,认为这只是一种“间接民权”,人民还不能直接参与国家管理,因此不能算是纯粹的“众民政治”。他说:“既曰民权国,则宜为四万万人民共治之国家。治之之法,即在予人民以完全之政治上权力。”[62]孙中山设想的办法是:以县为单位自治,仿照瑞士模式,实行直接民权,使人民享有选举、罢官、创制、复决(废制)等“四大民权”。孙中山认为,只有达到这一程度,人民才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任用、役使并防范官吏,管理国家大事”,真正成为“一国之主”。这样的政治就叫作“全民政治”,这样的国家才可以称为“纯粹民国”。[63]至于县以上,孙中山则仍然主张实行代议制,由各县选举国民代表一名,参与中央政事,组成国民大会。国民大会对中央政府官员,有选举权和罢免权;对于中央法律,有创制权和复决权[64]

在瑞士模式之外,孙中山也曾设想过采用苏俄模式。他在1922年初的一次演说中曾表示:“法、美共和国皆旧式的,今日惟俄国为新式的。吾人今日当造成一最新式的。”[65]不过,孙中山当时对苏俄模式显然还不十分了解,后来也始终了解不多[66]。1924年,在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孙中山提出:“近世各国所谓民权制度,往往为资产阶级所专有,适成为压迫平民之工具。若国民党之民权主义,非少数者所得而私也。”这一段话,反映出孙中山长期以来对人民民主的真诚追求,后来曾屡次为毛泽东所引用,认为除了谁领导谁之外,孙中山这里所说的民权主义,和中共所说的人民民主主义或新民主主义相符合[67]。在同一宣言中,孙中山又说:“民国之民权,唯民国之国民乃能享之,必不轻授此权于反对民国之人,使得借以破坏民国。”孙中山的思想中,从来没有“专政”思想的成分。这一新成分的引入,显然反映了苏俄顾问和中共的影响。

近代西方国家规定了人民的选举权利,但是又常常有性别、教育、财产、居住时间等条件限制,在事实上剥夺了许多人的民主权利。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政纲》规定:“实行普通选举,废除以资产为标准之阶级选举。”在《民权主义》的演讲中,孙中山又肯定了美国由间接选举向直接选举的发展,认为总统、上议院议员、地方上与人民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官员,都由人民选举是一种进步[68]。这些地方,反映出孙中山民主主义思想的彻底性。

人民和政府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就人民来说,拥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大政治权力,孙中山称之为“政权”,或曰“人民权”;但是,不可能人人都当官,政府机关必须交给少数“有才能的专门家”来管理,拥有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等五大权力,孙中山称之为“治权”,或曰政府权。他认为,将两者结合起来,用人民的四个权来管理政府的五个权,就会形成人民有权,政府有能的局面。一方面,人民可以指挥、控制、监督政府;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充分发挥效率,为人民做事,成为“万能政府”。孙中山极为满意他的这一“权能区分”理论,自夸地说:“中国能够实行这种政权和治权,便可以破天荒在地球上造成一个新世界。”[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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