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整体的中国文化史,究竟怎么研究?还有待在实践中逐步解决。分解式研究的丰硕成果给我们准备了研究基础。然而,综合并非集合。以整体为考察对象的中国文化史,至少有这样几点要求:
一是要求我们发现各种文化形态和文化现象的规律。这种规律,不言而喻,是各种形态各种现象所共有的,也就是居支配性的。因此,我们的注意力,只集中在那种由此形态向彼形态实现过渡的规律,那种使此现象与彼现象发生联系的规律。至于某形态某分支所特有的规律,例如音乐的旋律、舞蹈的动律等,自应有专门文化史去研究。一般文化史学者不该去越俎代庖,其实也代庖不了。
二是要求我们一经发现支配性的规律,就必须详密研究它在历史过程中的诸般表现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效应。因此,我们的论证,要尽可能从事实出发,提出经过严格清理的材料依据,以证明历史上依次出现的文化阶段,错综并存的文化形态,尽管受到不同民族不同形式的文化心理文化传统的影响,却都有其现实的必然性,同时也有其发展和转化的必然性。论证自然不能忽视特例,但不能因为特例的存在,而妨碍我们对历史必然性的证明。例如,凉山的彝族奴隶制文化,西藏的藏族农奴制文化,直到近代史终结依然存在,但我们不能因此而不敢论证近代文化史的一般性质。
三是要求我们在论证过程中,决不能从观念到观念,使文化史变成观念形态的自我发展史。支配文化史的规律,如同一切科学规律一样,属于客观存在。人们可以认识它、描述它,却不可能改变它。相反,人们对它的认识是否近真,描述是否失实,倒是这种规律在不同人们那里所起作用的反证。只注意概念和学说的自我发展,给某些古老学科带来什么样的后果,有前车之辙在。正在起步的中国文化研究,当然要力避重蹈覆辙。作为观念形态的文化,同自己的物质生活条件的联系,如恩格斯所指出,“愈来愈被一些中间环节弄模糊了”。那末,我们倘要论证中国文化的发生、发展和转化的历史,很重要的便是弄清楚那些中间环节,以指明观念形态同自己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固有联系。这种相互联系,本身属于事实。因此,我们要想说明文化的发展何以出现不同阶段不同形态的区别,就必须用一事实对照他事实,而不能用某种特定观念作为衡量必然性的尺度。没有比较就没有鉴别,当然是正确的。但如果用观念作为比较的尺度,则除了造成混乱,使文化史的阶段、形态、结构、特性等的鉴别更加困难,此外不会有别的结果。在这方面,“文化大革命”便提供了尽人皆知的独特证明。(www.xing528.com)
四是要求我们对于文化史的一般规律,也不能用一成不变的眼光去看待。不消说,人对现象世界认识的深化,对支配文化发展的规律性认识也在深化。于是,我们发现,在历史上,每个时期每个地域的文化都有其特有的规律,它们决定了不同的文化形态的面貌,也决定了不同的文化阶段的特性。这就需要我们从整体上研究中国文化的时候,决不可以偏离实事求是的原则。比方说,将西方资本主义入侵中国后出现的文化发展规律,说成是中国古已有之,或者反过来,将中国文化中间早已反复出现的规律性东西,说成是依赖欧风美雨才在中国新生的东西,在我们看来都一无是处。
198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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