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的构造组成
建筑一般由承重结构、围护结构、饰面装修及附属部件组成。承重结构可分为基础、承重墙体(在框架结构建筑中,承重墙体则由柱、梁代替)、楼板、屋面板等。围护结构可分为外围护墙、内墙(在框架结构建筑中为框架填充墙和轻质隔墙)等。饰面装修一般按其部位分为内外墙面、楼地面、屋面、顶棚等饰面装修。附属部件一般包括楼梯、电梯、自动扶梯、门窗、遮阳、阳台、栏杆、隔断、花池、台阶、坡道、雨篷等。房屋的基本组成如图7.1所示。
图7.1 房屋的基本组成
各种民用建筑一般都由基础、墙和柱、楼盖层和地坪层、饰面装修、楼梯和电梯、屋盖、门窗等几大部分组成,它们所处的位置不同,所起的作用也不同。
2)建筑标准化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使建筑朝着工业化的方向发展,首先必须实行建筑标准化。
建筑标准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建筑设计的标准问题,包括各种建筑设计规范、建筑制图标准、建筑法规等;另一方面是建筑标准设计方面,包括国家或地方设计施工部门编制的标准构配件图集、整个房屋的标准设计图等。
3)建筑模数协调
为了实现建筑工业化大规模生产,使不同材料、不同形状和不同制造方法的建筑构配件(或组合件)具有一定的通用性和互换性,在建筑业中必须共同遵守《建筑模数协调统一标准》(GB 50002—2013),它是建筑设计、施工和构件制作的尺寸依据。
(1)模数
模数是选定的标准尺度单位,作为尺寸协调中的增值单位。所谓尺寸协调是指在房屋构配件及其组合的建筑中,与协调尺寸有关的规则,供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建筑材料与制品、建筑设备等采用,其目的是使构配件安装吻合,并有互换性。
(2)基本模数
基本模数是模数协调中选用的基本尺寸单位,数值规定为100 mm,符号为M,即1M=100 mm。建筑物和建筑部件以及建筑组合件的模数化尺寸,应是基本模数的倍数,目前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均采用100 mm为基本模数值。
(3)导出模数
导出模数分为扩大模数和分模数,其基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扩大模数是基本模数的整倍数,有3M(300 mm)、6M(600 mm)、12M(1 200 mm)、15M(1 500 mm)、30M(3 000 mm)、60M(6 000 mm)6种。
②分模数是基本模数的分倍数,有1/2M(50 mm)、1/5M(20 mm)、1/10M(10 mm)3种。(www.xing528.com)
(4)模数数列
模数数列是以基本模数、扩大模数、分模数为基础扩展成的一系列尺寸。模数数列在各类型建筑的应用中,其尺寸的统一与协调应减少尺寸的范围,但又应使尺寸的叠加和分割有较大的灵活性。其适用范围如下:
①水平基本模数数列:主要用于门窗洞口和构配件断面尺寸。
②竖向基本模数数列:主要用于建筑物的层高、门窗洞口、构配件等尺寸。
③水平扩大模数数列:主要用于建筑物的开间或柱距、进深或跨度、构配件尺寸和门窗洞口尺寸。
④竖向扩大模数数列:主要用于建筑物的高度、层高、门窗洞口尺寸。
⑤分模数数列:主要用于缝隙、构造节点、构配件断面尺寸。
为了使建筑在满足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构配件的类型,使其达到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对大量性建筑中的尺寸关系进行模数协调是必要的。
4)建筑构件的3种尺寸
为了保证构件设计、生产、建筑制品等有关尺寸的统一协调,必须明确标志尺寸、构造尺寸和实际尺寸的定义及其相互间的关系,3种尺寸的关系如图7.2所示。
①标志尺寸:应符合模数数列的规定,用以标注建筑定位轴线、定位线之间的距离(如开间或柱距、进深或跨度、层高等),以及建筑构配件、建筑组合件、建筑制品、设备等界限之间的尺寸。
②构造尺寸:建筑构配件、建筑组合件、建筑制品等的设计尺寸。一般情况下,标志尺寸扣除预留缝隙即为构造尺寸。
③实际尺寸:建筑构配件、建筑组合件、建筑制品等生产制作后的尺寸。实际尺寸与构造尺寸间的差数应符合建筑公差的规定。
图7.2 3种尺寸的关系
特别提示
标志尺寸通常是在施工图上标注出来的尺寸,而构造尺寸是构配件的设计尺寸。一般情况下,标志尺寸扣除预留缝隙即为构造尺寸。缝隙尺寸的大小宜符合模数数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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