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安王二十二年(公元前三八年) 秦献公五年,魏武侯十六年,韩文侯七年,赵敬侯七年,齐康公二十五年,田侯剡五年,楚肃王元年,燕简公三十五年。
齐康公二十五年伐燕取桑丘。(《六国表》)桓公午五年……齐因起兵袭燕国,取桑丘。(《田世家》)[赵敬侯]八年(当作七年)拔魏黄城。九年(两字误衍)伐齐[至桑丘]。齐伐燕赵救燕。(《赵世家》,“至桑丘”三字,据《田世家·正义》所引补)赵敬侯七年伐齐至桑丘。(《六国表》)[魏武侯]七年(当作十六年)伐齐至桑丘。(《魏世家》,《六国表》同) [韩文侯]七年伐齐至桑丘。(《韩世家》,《六国表》同)
案:《田世家·正义》云:“尔时齐伐燕桑丘,魏、赵来救之”,魏、赵《世家》皆云:“伐齐至桑丘,皆在易州。”今本《赵世家》失载“伐齐至桑丘”。后两年,《田世家》载“三晋因齐丧来伐我灵丘”。
《正义》云:“灵丘此时属齐,三晋因丧伐之。韩、魏、赵《世家》云:
伐齐至灵丘,皆是蔚州。”今本《赵世家》于敬侯九年则云:“伐齐,齐伐燕,赵救燕。”梁玉绳《史记志疑》辨之曰:“赵敬侯七年,齐伐燕取桑丘,三晋救燕,伐齐至桑丘,《六国表》及田完、魏、韩《世家》可证。若敬侯九年,虽有伐齐之事,乃因齐有丧,三晋共伐至灵丘,与燕无涉也。《田完世家·正义》两引《赵世家》,一云伐齐至桑丘,一云伐齐至灵丘,而今本皆无之,故知传写脱误耳。是当移书于八年以前而补之曰:七年齐伐燕,赵救燕,伐齐至桑丘。
于九年则补书曰:伐齐至灵丘。庶几得之。”今按所辨甚是。今本《赵世家》于敬侯八年、九年两年记载,年代有误,当作“赵敬侯七年拔魏黄城。伐齐至桑丘。齐伐燕,赵救燕”。据《齐策五》第一章,赵袭魏之河北,烧棘蒲,坠黄城,是同一战役,不可能“取棘蒲”在赵敬侯六年,而“拔黄城”在八年。间隔一年,当是此一战役由六年连续到七年,“八年”该是“七年”之误。据韩、魏《世家》与《六国表》,齐伐燕,三晋救燕,伐齐至桑丘,亦当在赵敬侯七年。是年赵先拔魏黄城,后因齐伐燕,赵欲救燕伐齐,因而与魏重新修好,联合三晋共同伐齐至桑丘。若如今本《赵世家》,“取棘蒲”在敬侯六年,“拔黄城”在八年,则此一战役将连续三年之久。同时三晋救燕伐齐在七年,魏不可能一面在河北与赵作战,一面又与赵、韩合兵伐齐至桑丘。
又案:《田世家》载:桓公午五年,秦魏攻韩,韩求救于齐。齐桓公召大臣而谋曰:“蚤救之孰与晚救之?”邹忌曰:“不若勿救。”段干朋曰:“不救,则韩且折而入于魏,不若救之。”田L思曰:“过
矣,君之谋也!秦、魏攻韩,楚、赵必救之,是天以燕予齐也。”桓公曰:“善。”乃阴告韩使者而遣之。韩自以为得齐之救,因与秦、魏战。楚、赵闻之,果起兵而救之。齐因起兵袭燕国,取桑丘。
《齐策二》第一章有类同之记述,惟云“张仪以秦、魏伐韩”。田L思谓“子哙与子之国,百姓不戴”。结果“齐因起兵攻燕,三十日而举燕国”。此与周显王十五年魏围赵邯郸,赵求救于齐,齐威王召大臣而谋之情节类似。同样是邹忌主张不救,而段干朋主张救之。吴师道《补正》曰:“按威王二十一年邹忌始相,上距桓公取桑丘之岁二十余年,忌岂得为大臣?《史》误以《邯郸》一章剿入之,明矣。田L思即田忌,宣王二年战马陵,后出奔,至二十九年之、哙之役,凡二十七年,不应复见,使忌果在齐,则王安得弃之而将章子?”又云:“考之桓公时,秦、魏攻韩事无见。《年表》魏、韩、赵伐齐至桑丘,齐伐燕至桑丘。意者齐取桑丘,而韩、魏、赵伐之。韩且与赵、魏攻齐,则与求救于齐之文戾。”吴氏之辨甚为分明,《田世家》此段记载全不可信。
韩文侯七年郑败晋。(《六国表》,《韩世家》作“郑反晋”) 案:《周季编略》云:“《韩表》云:‘郑败晋’,败疑叛之讹。《韩世家》云:‘郑反晋’,言郑不服晋而来伐也。”因而书“郑伐韩”。
今案:“败”字未必误,谓郑打败韩也。
周安王二十三年(公元前三七九年) 秦献公六年,魏武侯十七年,韩文侯八年,赵敬侯八年,齐康公二十六年,田侯剡六年,楚肃王二年,燕简公三十六年。
秦献公六年初县蒲、蓝田、善明氏。(《六国表》)赵敬侯八年袭卫不克。(《六国表》)[田桓公]六年(当作田侯剡六年)救卫。桓公卒,子威王因齐立。
是岁故齐康公卒,绝无后,奉邑皆入田氏。(《田世家》)[齐康公]二十六年康公卒,吕氏遂绝其祀。田氏卒有齐国。
(《齐世家》) 案:据《古本竹书纪年》,《史记》在田和与田桓公之间脱漏田侯剡一代,桓公非六年卒,立十九年而卒。《史记》总共短少田侯剡十年,田桓公十二年。田侯剡立于齐康公二十年,是年当为田侯剡六年。
周安王二十四年(公元前三七八年)
秦献公七年,魏武侯十八年,韩文侯九年,赵敬侯九年,田侯剡七年,楚肃王三年,燕简公三十七年。
[魏武侯]九年(当作十八年)翟败我于浍。(《魏世家》,《六国表》同)
中山复国。(《乐毅列传》)[中山]桓公徙灵寿。(《赵世家·索隐》引《世本》) 案:《乐毅列传》云:“乐羊为魏文侯将,伐取中山,魏文侯封乐羊以灵寿。乐羊死,葬于灵寿,其后子孙因家焉。中山复国,至赵武灵王时复灭中山。”不言中山复国在何时。吕祖谦《大事记·解题》卷一周威烈王十八年下,云:“及文侯子武侯之世,《赵世家》书与中山战于房子,是时盖已复国。”王应麟《通鉴地理通释》亦有相同之见解。《赵世家·索隐》引《世本》云:“中山武公居顾,桓公徙灵寿,为赵武灵王所灭。”《赵世家》载献侯十年中山武公初立。顾在今河北定县,武公为被魏所攻灭之中山国君,盖武公立九年而被魏灭。桓公为复国之君。桓公徙灵寿,灵寿即复国以后之国都,在今河北平山县三汲乡。一九七八年此地发现中山王墓,出土中山王>方壶铭文云:“隹(唯)朕皇祖文、武,?(桓)祖成考”自称其曾祖文公、武公,祖父桓公,父成公。文公、武公乃中山被魏灭亡前之国君,桓公、成公以及>、M乃复国以后之中山国君。《世本》云:“桓公徙灵寿,为赵武灵王所灭。”乃谓桓公所复之中山为赵武灵王所灭,非谓桓公本人为赵所灭。
《水经·誆水注》谓:中山“为武公之国”,“其后桓公不恤国政,周王问太史馀……后五年果灭。魏文侯以封太子击也”。此谓桓公为魏文侯所灭而以封太子击,出于误会,不符合事实。
又案:蒙文通《魏灭中山与中山复国》云:“《魏世家》武侯九年一见翟败我于浍,此之谓翟,当即中山。败魏于浍之年,为赵敬侯之九年。《赵世家》敬侯十年赵与中山战于房子,十一年赵伐中山,又战于中人。自翟败魏而次年中山即复见于史,则败魏即中山复国事也。”又云:“中山之灭,于此已三十年而后复国。”(《周秦少数民族研究》第八七页)余考败魏于浍之翟,当为浍水附近之翟,并非中山。中山距浍水在七百里以外,中山与魏之间尚间隔有赵国,中山之军决不可能越赵国,长途跋涉攻至浍水。
余谓中山之复国当在周安王二十一年至二十四年间。周安王二十一年楚军救赵伐魏,深入魏地,切断魏之河内与河东之联系,造成魏十分危急之局面,于是赵进攻魏之河北,烧棘蒲,坠黄城。从此赵、魏失和,魏之国力不能越赵国而控制中山,原来统治中山之白狄贵族得附近狄族之助,得以恢复其武力,驱逐魏之统治者而谋求复国。此年浍水附近之翟,败魏于浍,只是当时群狄乘魏之危难而打击之余波。
[秦]献公立七年初行为市。(《秦始皇本纪》引《秦记》) 案:秦献公即位后,推行一系列之改革,元年止从死,二年徙治栎阳,六年初县蒲、蓝田、善明氏,七年初行为市,十年为户籍相伍。盖仿效魏之法制而有所改革,开此后商鞅变法之先路。
魏武侯九年伐齐至灵丘。(《六国表》,《魏世家》同,惟“伐齐”上误衍“使吴起”三字,时吴起早已离魏入楚,并已去世三年,《大事记》已指出其误)赵敬侯九年伐齐至灵丘。(《六国表》)[赵敬侯]九年伐齐。齐伐燕,赵救燕。(《赵世家》)韩文侯九年伐齐至灵丘。(《六国表》,《韩世家》同) 案:《田世家》云:“齐威王元年三晋因齐丧来伐我灵丘。”考是年实为田侯剡之七年,三晋伐齐,非因齐丧也。
[於粤子]翳三十三年迁于吴。(《越世家·索隐》引《纪年》) 案:据《索隐》所引《纪年》推算,翳立于周威烈王十五年,即魏文侯三十五年。迁于吴当在周安王二十四年,即魏武侯十八年。
周安王二十五年(公元前三七七年)
秦献公八年,魏武侯十九年,韩文侯十年,赵敬侯十年,田侯剡八年,楚肃王四年,燕简公三十八年。
[赵敬侯]十年与中山战于房子。(《赵世家》)[楚]肃王四年蜀伐楚,取兹方,于是楚为磗关以距之。(《楚世家》,《六国表》作“蜀伐我兹方”) 案:《正义》引《古今地名》云:“荆州松滋县古鸠兹地,即楚兹方是也。”此说不确。《资治通鉴》胡三省注:“据《史记》,蜀伐楚,取兹方,楚为磗关以拒之,则兹方之地在磗关之西。刘昭《志》:
巴郡鱼复县有磗关。”磗关在今四川奉节县东。兹方在其西。
[韩文侯]十年文侯卒,子哀侯立。(《韩世家》)周安王二十六年(公元前三七六年) 秦献公九年,魏武侯二十年,韩哀侯元年,赵敬侯十一年,田侯剡九年,楚肃王五年,燕简公三十九年。
[赵敬侯]十一年伐中山,又战于中人。(《赵世家》)[周]安王立二十六年崩,子烈王喜立。(《周本纪》)周夷烈王喜,注“元安王子”。(《汉书·古今人表》) 案:周烈王有夷、烈两谥。
[晋]静公二年魏武侯、韩哀侯、赵敬侯灭晋后而三分其地。静公迁为家人,晋绝不祀。(《晋世家》)
[魏武侯]十一年(当作二十年)与韩、赵三分晋地灭其后。(《魏世家》,《六国表》作“魏、韩、赵灭晋,绝无后”)[赵敬侯]十一年魏、韩、赵共灭晋,分其地。(《赵世家》,《六国表》作“分晋国”)[韩]哀侯元年与赵、魏分晋国。(《韩世家》,《六国表》作“分晋国”)
案:《资治通鉴》亦书此年,“魏、韩、赵共废晋靖公为家人而分其地。”《大事记》云:“周安王二十六年所分者绛与曲沃之地也。”又云:“静公虽食一城,韩徙都于郑,尚假静公之命,则史书晋灭,误矣。”据《晋世家》,孝公十七年卒,子静公俱酒立,静公二年魏、韩、赵分晋地而灭之。据《索隐》,《纪年》以孝公为桓公,“桓公二十年赵成侯、韩共侯迁桓公于屯留。已后更无晋事”。
《赵世家》又载成侯十六年“与韩、魏分晋,封晋君以端氏”。肃侯元年“夺晋君端氏,徙处屯留”。可知晋君之地一再被夺而迁移,至魏惠王、韩昭侯、赵肃侯时,尚未全灭而食于一邑。
周烈王元年(公元前三七五年)
秦献公十年,魏武侯二十一年,韩哀侯二年,赵敬侯十二年,田侯剡十年,楚肃王六年,燕简公四十年。
魏武侯二十一年韩灭郑,哀侯入于郑。(《韩世家· 索隐》引《纪年》)
郑恃魏而不听韩,魏攻荆而韩灭郑。(《韩非子·饰邪》)郑恃魏以轻韩,伐榆关而韩氏亡郑。(《魏策四》第二章) 案:《西周策》第十四章宫他谓周君曰:“郑恃魏而轻韩,魏攻蔡而郑亡。”金正炜《战国策补释》云:“蔡当为楚……惟哀侯灭郑,蔡已先并于楚,则言攻蔡,犹攻楚也。”余谓“蔡”当为“荆”字之误,金氏曲为辨护,非是。是时魏大举进克楚占有之榆关,榆关在大梁之西南,魏图谋迁都大梁,榆关势在必得。韩即乘魏大举伐取榆关之际,攻灭郑国。史文失载是年魏伐取楚榆关之事。
[韩哀侯]二年灭郑,因徙都郑。(《韩世家》)
[郑君乙]二十一年韩哀侯灭郑,并其国。(《郑世家》,《六国表》作“灭郑。康公二十年灭无后”)
案:是年韩灭郑,由翟阳徙都郑,亦称新郑,从此韩亦或称郑。新郑故城遗址,至今保存于河南新郑县周围。新郑故城东南靠洧水(今名双洎河),西北靠黄水,位于两水交接之三角地带,呈不规则之方形。中间有一道南北向隔墙,分成西“城”与东“郭”两部分。宫殿建于西城之中北部。东郭在春秋时已存在,郭内有大道称“逵”,并设有“逵市”。原本郭以河流堤防作为屏障,郭城乃春秋晚期或战国初期建成。详拙作《中国古代都城制度史研究》上编第七章第二节。
后十年(指齐康公二十年“田侯剡立”之后),齐田午弑其君及孺子喜而为公。(《田世家·索隐》引《纪年》)田午弑田侯及其孺子喜而兼齐,是为桓侯。(《田世家·索隐》引《春秋后传》) 案:朱右曾《汲冢纪年存真》列于魏武侯二十二年,王国维《古本竹书纪年辑校》列于魏武侯二十一年,并云:“据《索隐》引《纪年》齐宣公薨与公孙会之叛同年,而据《水经·瓠水注》引,则公孙会之叛在晋烈公十一年。宣公于是年卒,则康公元年当为晋烈公十二年,二十八年当为魏武侯十八年。此事又后十年,当为梁惠王二年。然《索隐》又引梁惠王十三年,当齐桓公十八年,后威王始见,而桓公十八年当惠成王十三年,其自立当在是年矣。年代参错,未知孰是。”《辑校》以康公元年当晋烈公十二年,不误,但误从今本《纪年》,以晋敬公在位二十二年,误多四年,以此下推,遂误以齐康公二十二年当魏武侯十八年,此后十年为梁惠王二年。其实,田侯剡立当在齐康公二十年(今本《索隐》引《纪年》误作二十二年),即魏武侯十一年,其后十年,确为魏武侯二十一年,亦即田侯剡十年。是年桓公午杀侯剡而自立,逾年改元。从此下推,至惠王十三年,正为桓公十八年,其间年代并无参错。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据今本《索隐》所引《纪年》“齐康公二十二年田侯剡立”推算,以为“后十年”,实侯剡改元之九年,即魏武侯二十二年。再据《晋世家·索隐》引《纪年》“梁惠王十三年当齐桓公十八年”,向上推算,定田桓立于魏武侯二十二年,以为“齐桓实以此年弑其君,且即以此年为己之元年。”其实不确。魏武侯二十二年即晋桓公十五年。《晋世家·索隐》引《纪年》云:“韩哀侯、赵敬侯并以桓公十五年卒。”而不言田侯剡亦于是卒,可为明证。
[赵敬侯]十二年敬侯卒,子成侯种立。(《赵世家》)[越王翳]三十六年七月太子诸咎弑其君翳,十月粤杀诸咎,粤滑,吴人立孚错枝为君。(《越世家·索隐》引《纪年》) 案:“滑”通“汩”,乱也。或以诸咎粤滑连读作为君名,非是。
越王大子矛铭(上海博物馆藏)云:“於?(越)□王弋A之大子N寿自作元用矛”。马承源谓弋A即翳,“N”即“稤”之简化,稤寿即诸咎之对音,诸稤为音变,寿咎同幽部。(《商周青铜器铭文选》卷四第三七九页)秦献公十年日蚀。(《六国表》) 案:此年西历二月十八日十时六点七分,日有全食。见朱文鑫《历代日食考》卷三《战国及秦日食表》。合于当时历法,乃三月初一。
周烈王二年(公元前三七四年) 秦献公十一年,魏武侯二十二年,韩懿侯元年,赵成侯元年,田桓公元年,楚肃王七年,燕简公四十一年。
秦献公十一年县栎阳。(《六国表》,《魏世家》亦云:“魏武侯十三年(当作二十二年)秦献公县栎阳。”年代相同)[周]烈王二年周太史儋见秦献公曰:“始周与秦国合而别,别五百载复合,合十七岁而霸王者出焉。”(《周本纪》,《秦本纪》献公十一年同,“始周”作“周故”,“十七岁”作“七十七岁”)自孔子死之后一百二十九年,而《史记》周太史儋见秦献公曰:
“始秦与周合,合五百岁而离,离七十岁而霸王者出焉。”(《老子列传》,《封禅书》作“后四十八年(指秦灵公作上下之后)周太史儋见秦献公曰:‘秦始与周合,合而离,五百岁当复合,合十七年而霸王出焉’”)韩哀侯、赵敬侯并以桓公十五年卒。(《晋世家· 索隐》引《纪年》) 赵敬侯十二年(当作十三年)敬侯卒,子成侯种立。成侯元年公子胜与成侯争立为乱。(《赵世家》) 案:《纪年》以赵敬侯卒于晋桓公十五年,则敬侯共有十三年也,成侯初立而公子胜争立,亦犹敬侯初立,公子朝争立;肃侯初立公子?争立也。赵成侯盖未逾年改元,即在立年改元。
[魏武侯]二十二年晋桓公邑哀侯于郑。韩山坚贼其君哀侯而立韩若山。(《韩世家·索隐》引《纪年》)韩哀侯,赵敬侯并以[晋]桓公十五年卒。(《晋世家·索隐》引《纪年》)[哀侯]六年韩严弑其君哀侯而子懿侯立。(《韩世家》,《六国表》亦作“哀侯六年韩严杀其君”) 案:《韩世家·索隐》既引《纪年》云:“魏武侯二十二年晋桓公邑哀侯于郑”,又引《纪年》云:“晋桓公邑哀侯于郑,韩山坚贼其君哀侯而立韩若山。”则韩山坚杀哀侯在周烈王二年。《晋世家·索隐》引《纪年》又谓哀侯卒于晋桓公十五年,亦正周烈王二年,可知《史记》谓韩严弑其君在哀侯六年,即周烈王五年,盖误后三年。
又案:《资治通鉴》于周烈王五年书“韩严遂弑哀侯,国人立其子懿侯。初,哀侯以韩蝅为相而爱严遂,二人甚相害也。严遂令人刺韩蝅于朝,蝅走哀侯,哀侯抱之,人刺韩蝅,兼及哀侯”。
此乃混严遂使聂政刺杀韩列侯之相韩蝅,与韩严刺杀哀侯为一事。至于聂政刺韩蝅,因蝅走而抱哀侯,兼中哀侯,本出误传,辨已见周安王五年案语中。《资治通鉴》竟将严遂与韩严误合为一,称“韩严遂弑哀侯”,失之远矣。韩严与严遂决非一人,《韩世家·索隐》引《纪年》之记载,断言:“若山即懿侯也,则韩严为韩山坚也。”甚是。严其名,山坚其字也。《水经·沁水注》引《纪年》曰:“梁惠成王元年赵成侯偃、韩懿侯若伐我葵。”可知若确为韩懿侯之名。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论之曰:“《水经·沁水注》引《纪年》有韩懿侯若,与此《纪》与《世家》皆相应,则若山即懿侯可知。此云若山,后云若者,犹纣名受德,或曰受,晋公子名重耳或曰重矣。”其说至是。
周烈王三年(公元前三七三年) 秦献公十二年,魏武侯二十三年,韩懿侯二年,赵成侯二年,田桓公二年,楚肃王八年,燕简公四十二年。
[燕]矨公三十年(当作燕简公四十二年)伐败齐于林营。(《燕世家·索隐》本无“伐”字)
燕矨公三十年(当作燕简公四十二年),败齐林孤。(《六国表》) 案:《资治通鉴》作“燕败齐师于林狐”。疑《燕世家》之“林营”乃“林壶”之误;“壶”、“狐”、“孤”,音同通假。
[齐威王]六年(当作田桓公二年)鲁伐我入阳关,晋伐我至博陵。(《田世家》)
齐威王六年(当作田桓公二年)鲁伐入阳关,晋伐到^陵。(《六国表》) 案:《资治通鉴》“晋”作“魏”。《六国表》“O陵”,《索隐》云:
“O,音属禮反,又音专。”《资治通鉴》亦作“博陵”,《田世家·正义》曰:“博陵在济州西界。”疑《六国表》“O”乃“P”之误。
赵成侯二年六月雨雪。(《赵世家》)[燕]矨公三十年矨公卒,桓公立。(《燕世家》,《六国表》列桓公元年于周烈王四年)《纪年》作“[燕]简公四十五年卒”。(《燕世家·索隐》) 案:《燕世家·索隐》引《纪年》,简公立十三年而三晋命邑为诸侯。其元年为周威烈王十二年,则四十五年卒,当在周烈王六年。钱穆《王氏古本竹书纪年辑校补正》云:“考桓公以下燕君年数,《索隐》不复引《纪年》为说,知《史记》与《纪年》相同。桓公元在周威烈王四年,自周威烈王十二年燕简公立,下数至周烈王三年卒,得四十三年,是年桓公立,翌年改称元年也,然则简公四十五年乃四十三年之误。若以即位翌年改元之例,则简公得四十二年。《索隐》数其始立,至于卒岁,故云四十三年耳。”此说以《纪年》比勘《史记》,甚是。今从之。
明年,大夫寺区定粤乱,立初无余之。(《越世家· 索隐》引《纪年》)
案:金陵局刻本《史记·索隐》引《纪年》无“初”字,宋耿秉本、黄善夫本,元彭寅本《史记》皆有“初”字,《路史》卷十三注所引《纪年》作“初无余”,当以有“初”字为是。《索隐》引《庄子》“越人三弑其君,子搜患之”,云:“乐资云:‘号曰无颛’,盖无颛后乃次无瞗也,则王之侯即初无余之也。”《索隐》引乐资谓子搜号曰无颛,当出《春秋后传》,其说可信。《索隐》因此谓“无颛后乃次无瞗”,当可信。但所谓“王之侯即初无余之”,则未必可信。王之侯即王子搜,“侯”“搜”音近通假,亦即无颛。《越世家》云:“王翳卒,子王之侯立。”盖讳言三世弑其君,而略去被杀之君。
又案:《路史》卷十三注引《纪年》作“诸枝立,是为孚错枝,一年其大夫寺区定乱,立初无余。”盖《索隐》引《纪年》,所谓“明年”,当指孚错枝既立以后之一年。《纪年》谓翳三十六年十月粤杀诸咎,粤滑,吴人立孚错枝为君。所谓“粤滑”即“粤乱”,“滑”通“汩”,《国语·周语下》韦昭注“滑,乱也”。孚错枝是在乱中为吴人所立者,一年之后,越大夫寺区平定粤乱,乃立初无余之为君。孚错枝既立于周烈王元年之冬,初无余之之为寺区所拥立,当已在周烈王三年。
周烈王四年(公元前三七二年) 秦献公十三年,魏武侯二十四年,韩懿侯三年,赵成侯三年,田桓公三年,楚肃王九年,燕桓公元年。
[赵成侯]三年大戊午为相,伐卫取乡邑七十三。(《赵世家》)赵成侯三年伐卫取都鄙七十三。(《六国表》) 案:《赵世家·集解》引徐广曰:“戊一作成。”《汉书·古今人表》列大成午于中中等,与赵肃侯同时。梁玉绳云:“戊乃成之讹。”《韩策一》第二章载大成午从赵谓申不害于韩云云。《韩非子·内储说下》同,惟作“大成牛”,王先慎《集解》曰:“牛乃午之误。” 又案:赵世家谓“伐卫取乡邑七十三”,《六国表》作“取都鄙七十三”。当以“乡邑”为是。《资治通鉴》亦作“都鄙”。胡三省注云:“此时卫国褊小,若都鄙七十三,以成周之制率之,其地广矣,尽卫之提封,未必能及此数也。”张文虎《校史记札记》云:
“《表》乡邑作都鄙,前范魁下《正义》引同,此疑误。”不确。
[魏武侯]十五年(当作二十四年)败赵北蔺。(《魏世家》,《六国表》同)
[赵成侯]三年魏败我蔺。(《赵世家》,《六国表》同) 案:北蔺即蔺。《魏世家·正义》云:“在石州,赵之西北,属赵,故云赵北蔺也。”[齐威王]七年(当作田桓公三年)卫伐我,取薛陵。(《田世家》)周烈王五年(公元前三七一年) 秦献公十四年,魏武侯二十五年,韩懿侯四年,赵成侯四年,田桓公四年,楚肃王十年,燕桓公二年。
[赵成侯]四年与秦战高安,败之。(《赵世家》)
[魏武侯]十六年(当作二十五年)伐楚,取鲁阳。(《魏世家》,《六国表》同)
[楚肃王]十年魏取我鲁阳。(《楚世家》,《六国表》同)[卫]声公十一年卒,子成侯_立。(《卫世家》) 案:卫成侯元年,《六国表》误后十年,已说明在周安王十九年案语中。《索隐》云:“Q”《世本》作“不逝”,当以《世本》为是。
周烈王六年(公元前三七年)
秦献公十五年,魏武侯二十六年,韩懿侯五年,赵成侯五年,田桓公五年,楚肃王十一年,燕桓公三年。
[赵成侯]五年伐齐于鄄,魏败我怀。(《赵世家》,《六国表》同,“鄄”作“甄”)
[齐威王]九年(当作田桓公五年)赵伐我,取甄。(《田世家》,《六国表》同)魏武侯以晋桓公十九年卒。(《晋世家·索隐》引《纪年》云)[魏武侯]十六年(当作二十六年)武侯卒,子&立,是为惠王。
(《魏世家》)魏武侯二十六年卒。(《魏世家·索隐》引《纪年》)魏武侯薨,不立太子,子&与公仲缓争立,国内乱。(《资治通鉴》书此于周烈王五年) 案:《魏世家》记“魏武侯卒,子7立,”不确。《魏世家》于惠王元年载:“初武侯卒也,子7与公中缓争为太子。”又记公孙颀自宋经赵入韩,谓韩懿侯曰:“魏7与公中缓争为太子,君亦闻之乎?”当时赵、韩两国乘魏内乱而入侵,魏7大败被围。因赵、韩不和,韩退兵,魏7得胜。《魏世家》记此而有评论曰:“惠王之所以身不死,国不分者,二家谋不和也。若从一家之谋,则魏必分矣。故曰:‘君终无适子,其国可破也。’”《资治通鉴》据此而不取《魏世家》“武侯卒,子7立”之说,而作“不立太子,子7与公仲缓争立,国内乱”,甚是。司马光《稽古录》同,“不立太子”作“无适子”。 楚肃王十一年肃王卒,无子,立其弟熊良夫,是为宣王。(《楚世家》) 周烈王七年(公元前三六九年) 秦献公十六年,魏惠王元年,韩懿侯六年,赵成侯六年,田桓公六年,楚宣王元年,燕桓公四年。
[魏]惠王元年,初武侯卒也,子&与公中缓争为太子,公孙颀自宋入赵,自赵入韩,谓韩懿侯曰:“魏&与公中缓争为太子,君亦闻之乎?今魏&得王错,挟上党,固半国也,因而除之,破魏必矣,不可失也。”懿侯说,乃与赵成侯合军并兵以伐魏,战于浊泽,魏氏大败。魏君围。赵谓韩曰:“除魏君,立公中缓,割地而退,我且利。”韩曰:“不可。杀魏君,人必曰暴,割地而退,人必曰贪,不如两分之。魏分为两,不强于宋、卫,则我终无魏之患矣。”赵不听。韩不说,以其少卒夜去。惠王之所以身不死,国不分者,二家谋不和也。若从一家之谋,则魏必分矣。故曰:“君终无适子,其国可破也。”(《魏世家》)[赵成侯]六年,中山筑长城。伐魏,败´泽,围魏惠王。(《赵世家》)赵成侯六年,败魏涿泽,围魏惠王。(《六国表》) 案:《赵世家》R泽,《正义》云:“R音浊。”《六国表》作涿泽,凌本《史记》于《赵世家》亦作涿泽,张文虎《校史记札记》谓《赵世家》“魏败”疑倒。(www.xing528.com)
魏大夫王错出奔韩。公孙颀谓韩懿侯曰:“魏乱,可取也。”懿侯乃与赵成侯合兵伐魏,战于浊泽,大破之,遂围魏。成侯曰:“杀&,立公中缓,割地而退,我二国之利也。”懿侯曰:“不可。杀魏君,暴也。
割地而退,贪也。不如两分之。魏分为两,不强于宋、卫,则我终无魏患矣。”赵人不听。懿侯不悦,以其兵夜去。赵成侯亦去。&遂杀公中缓而立,是为惠王。太史公曰:“魏惠王所以身不死,国不分者,二国之谋不和也。若从一家之谋,魏必分矣。故曰:君终,无适子,其国可破也。”(《资治通鉴》卷一周烈王七年) 案:据《魏世家·集解》引《纪年》王错奔韩乃魏惠王二年事。
梁惠成王元年赵成侯偃(“偃”乃“种”字之误)韩懿侯若伐我葵。
(《水经·沁水注》引《纪年》,《路史·国名纪己》引《纪年》同,惟“葵”作“?”)
赵侯种、韩懿侯伐我取葵(“葵”原误作“蔡”,今据《水经·沁水注》引《纪年》改正),而惠成王伐赵,围浊泽(“泽”原误作“阳”,今据日本南化本、伊佐早谦藏本所据古钞校记改正)。七月(原误作“七年”,从雷学淇改正),公子缓如邯郸以作难。(《魏世家·索隐》引《纪年》) 案:《纪年》公子缓,即《魏世家》之公中缓,乃魏武侯之子,魏惠王之弟,尝于武侯元年受封,此时与惠王争立,在赵、韩两国支援下,到邯郸以作难。雷学淇《考订竹书纪年》,与《竹书纪年义证》改“七年”为“七月”,列此事于梁惠成王元年,甚是。陈逢衡《竹书纪年集证》系于周烈王六年非是。当为周烈王七年。
梁惠成王元年邺师败邯郸师于平阳。(《水经· 浊漳水注》引《纪年》) 梁惠成王败邯郸之师于平阳。(《太平寰宇记》五十五相州临漳县下引《纪年》) 案:是时魏7与公仲缓争为太子而继立,公仲缓至邯郸以发难,魏7则据邺以争胜。《竹书纪年》所谓邺师,当即魏7之主力军,邺与上党相近,故公孙颀曰:“今魏7得王错,挟上党,固半国也。”疑王错时为上党守。魏7初为赵、韩大败,因赵、韩不和,韩先退兵,赵又战败,于是魏7得战胜公仲缓而自立。魏7既自立为君,因而未逾年改元。是年即为惠王元年。《资治通鉴》称魏7遂杀公仲缓而立,未见现存先秦史料。盖别有所据。[魏惠王]二年魏败韩于马陵,败赵于怀。(《魏世家》,《六国表》作“败韩马陵”)[韩]懿侯二年(当作六年)魏败我马陵。(《韩世家》,《六国表》同) 案:《赵世家》及《六国表》又系“魏败赵于怀”于上年。
又案:考《史记》魏惠王未改元前本误多一年,《魏世家》以韩、赵伐魏战浊漳,在惠王元年,即周烈王六年,而《赵世家》,《六国表》载在赵成侯六年,即周烈王七年,较《魏世家》迟一年。于《六国表》已是魏惠王二年,考《纪年》韩、赵伐魏亦在梁惠成王元年。盖史公于惠王既误多一年,于《魏世家》以浊泽之围移前一年,列为惠王元年事,而于《赵世家》、《六国表》仍从旧史未移前,故自相参差也。魏败赵于怀,《赵世家》、《六国表》在赵成侯五年即周烈王六年,魏败韩于马陵,《六国表》、《韩世家》在韩懿侯二年,即周烈王七年,而《魏世家》则以二事俱在魏惠王二年,即周烈王七年。盖此本皆惠王元年事,史公于惠王既误多一年,乃于《六国表》及赵、韩两《世家》分载于二年中,赵、韩攻魏与魏败赵、韩,本皆惠王元年事,盖亦史公于惠王误多一年,乃于《魏世家》分载于二年中。其所以纷错不一者,无非因史公于魏惠王误多一年有以误之也。
又案:《田世家》谓齐威王在封即墨大夫与烹阿大夫之后,“遂起兵西击赵、卫,败魏于浊泽,而围惠王。惠王请献观以和解,赵人归我长城。”梁玉绳《史记志疑》据此云:“是必齐威王与赵合兵伐魏……凡言韩者皆齐之误也。《大事记》谓齐不与浊泽事,盖失检耳。”此说不确。综合《史记》与《纪年》之记载,伐魏围浊泽者确为韩、赵,齐固不与也。齐遣将围魏之观,迫使观降,乃次年事,与浊泽之役无关。《田世家》误为牵合也。
梁惠成王元年韩共侯、赵成侯迁晋桓公于屯留。(《水经·浊漳水注》引《纪年》)
[晋]桓公二十年赵成侯、韩共侯迁桓公于屯留。已后更无晋事。
(《晋世家·索隐》引《纪年》)
案:晋桓公二十年即梁惠成王元年。韩共侯即韩懿侯。“已后更无晋事”,盖《索隐》概括之言,非《纪年》原文。其实此后《纪年》尚记有晋迁都之事。
[赵成侯]五年攻郑败之,以与韩,韩与我长子。(《赵世家》) 案:《大事记》改作“韩分郑地,长子与赵”。《解题》曰:“郑灭六年矣,安得复攻郑?意者韩灭郑之时,赵与有劳焉,至是韩始以地酬其功与?”梁玉绳《史记志疑》驳之曰:“硬改史文,既属武断,更为臆谈。而长子亦非郑地也,岂足述乎?”顾观光《七国地理考》卷六“长子”条云:“屯留长子汉《志》并属上党,三卿分晋,惟此二邑,尚为晋有。梁惠成王元年韩、赵迁晋桓公于屯留而长子归赵,故赵成侯五年韩与我长子,盖赵成侯五年正当梁惠王元年也。”黄式三《周季编略》改“攻郑败之”为“攻郑得之”,并引《大事记》为《解题》解说“攻郑败之”四字当有脱误。盖是时赵、韩乘魏乱而攻魏,又乘魏乱而迁晋君于屯留,赵以某地与韩,而韩以长子与赵。
又案:韩懿侯《六国表》作韩庄侯,而《魏世家·索隐》、《水经·沁水注》引《纪年》于梁惠成王元年有韩懿侯,《晋世家·索隐》、《水经·浊漳水注》引《纪年》于晋桓公二十年、梁惠成王元年有韩共侯。雷学淇《纪年义证》云:“然则懿侯兼谥为共,别谥为庄。”梁玉绳《史记志疑》则云:“序共侯懿侯于一年之内,而《史》无共侯,疑共侯即庄侯,韩山坚《史》所云韩严也。山坚杀哀自立,未及一年便卒,懿侯嗣位,悯先君之被害,恨篡臣之未诛,遂削其年不数而以为已改元之年。”钱穆《先秦诸子系年》辨之曰:“不悟山坚弑君,远在六年前,且《纪年》明云山坚弑君而若立非山坚自立,《索隐》又明谓懿侯即庄侯,岂得又谓懿侯嗣庄侯哉?今共侯之名,既不他见,疑《水经注》所引‘共侯’本‘庄’字之误,而伪《纪年》依之,遂滋后世之疑。否则懿侯共侯庄侯盖一侯而三谥。”考《水经注》所引“共侯”,当非误字,《晋世家·索隐》引《纪年》亦作共侯,可证。
[周烈王]十年烈王崩,弟扁立,是为显王。(《周本纪》)周显声王扁,注:夷烈王子。(《汉书·古今人表》列于下中等) 案:显王有显、声两谥。
[秦献公]十六年桃冬花。(《秦本纪》)秦献公十六年民大疫,日蚀。(《六国表》)
梁惠成王元年昼晦。(《开元占经》一百一引《纪年》) 案:《纪年》谓是年昼晦,即日蚀也,《六国表》谓“秦厉共公三十四年日蚀昼晦”,“秦献公三年日蚀昼晦”,可证。公元前三六九年四月十一日十三时九分,日有环食。见朱文鑫《历代日食考》卷三《战国及秦日食表》,合于当时历法,乃五月初一。据此可知,魏惠王元年确在周烈王七年。《六国表》记秦献公十六年日食,当依据《秦记》。而《纪年》记梁惠成王元年昼晦,乃魏史。
但依据《六国表》,此年已是魏惠王二年,盖《史记》记魏惠王年世,未改元前,误多一年也。
又案:余考魏惠王未改元前,《史记》误多一年,魏惠王元年在周烈王七年,非六年。今以《史记》与《纪年》惠王史事比勘,《史记》惠王年数皆误多一年,可证也。《魏世家》云:“惠王三年齐败我观”,而《水经·河水注》引《纪年》云:“惠成王二年齐田寿伐我围观,观降。”此其证一。雷学淇《纪年义证》云:“必是年仲冬季冬之事,故言者互异。”此曲说耳。《魏世家》、《六国表》云:
“惠王十五年鲁、卫、宋、郑君来朝。”而《索隐》引《纪年》云:“鲁恭侯、宋桓侯、卫成侯、郑矨侯来朝皆在十四年。”此其证二。雷氏又云:“盖朝在仲冬以后,故夏正周正异也。”然《纪年》与《史记》差一年者不止此二事。岂其事皆在仲冬后,何得俱以夏正周正之异说之?《魏世家》、《六国表》云:“惠王十八年拔邯郸,赵请救于齐,齐使田忌、孙膑败魏桂陵。”《田世家》、《赵世家》系桂陵之役在齐威王二十六年、赵成侯二十二年,皆正当魏惠王十八年,而《孙子吴起列传·索隐》王劭案语引《纪年》“惠成王十七年齐田忌败我桂陵”。此其证三。《魏世家·索隐》曰:“《纪年》云‘二十八年与齐田鳷战于马陵’,又上二年魏败韩马陵,十八年赵又败魏桂陵,桂陵与马陵异处。”《索隐》引《纪年》二十八年战于马陵,盖《魏世家》在三十年,以志其异。“赵”当作“齐”,其“又上二年”、“十八年”云云,即据《魏世家》用以说“桂陵与马陵异处”耳。
所谓“上”即指《魏世家》上文也。今本《纪年》周显王二十四年“魏败韩马陵”,陈逢衡《纪年集证》云:“显王二十四年当魏惠二十六年,《魏世家》此年无韩、魏战马陵事,而于惠王二年有魏败韩于马陵,败赵于怀之语……《魏世家·索隐》所谓‘又上二年者,盖指惠成王之二年而言,非谓战马陵上二年也。辑《纪年》者似误会此语。”其证至确。王国维《辑校》亦与今本《纪年》同误。
又今本《纪年》周显王十六年“邯郸之师败我师于桂陵”。周显王十六年正当《史记》魏惠王十八年。盖辑校今本《纪年》者亦据《索隐》误以“十八年赵败魏桂陵”亦《纪年》文也。王国维《辑校》、钱穆《先秦诸子系年》亦同误。前人误以《索隐》“上二年”、“十八年”云云为《纪年》文,遂若桂陵之役《史记》、《纪年》同在惠王十八年,非其实也。《魏世家》云:“惠王十九年诸侯围我襄陵”,而《水经·淮水注》引《纪年》云:“惠成王十七年宋景S卫公孙仓会齐师围我襄陵,十八年王以韩师败诸侯师于襄陵。”盖《纪年》以襄陵之役起十七年而决于十八年,而《魏世家》在十九年,亦差一年。此其证四。《魏世家》云:“惠王三十年……太子果与齐人战,败于马陵。”而《孙子吴起列传·索隐》王劭案语引《纪年》“梁惠成王二十七年十二月齐田鳷败梁马陵”。《魏世家》、《孟尝君列传》《索隐》引《纪年》又作“二十八年与齐田鳷战于马陵”。是马陵之役起于夏正二十七年尾,而实在二十八年,此与《史记》惠王记年差二年者,盖此役尝连绵首尾二年,《纪年》记其相战之年而《史记》录其胜负之年,实仍相差一年。此其证五。
钱穆云:“今《史记》误在三十年,盖是年为周显王二十八年,史公误以梁惠王为周显王耳。”非是也。史公据《秦记》以表六国事,《秦本纪》系此事于秦孝公二十一年,即周显王二十八年。史公特于魏惠王改元前之纪年误多一年,实未尝误其时也。《魏世家》云:“惠王三十一年秦赵齐共伐我。”《索隐》引《纪年》云:“二十九年五月齐田鳷伐我东鄙,九月秦卫鞅伐我西鄙,十月邯郸伐我北鄙。”此《史记》与《纪年》亦差二年者,疑与上条同例。此战事亦首尾二年也,实仍相差一年。此其证六。《魏世家》云:“惠王三十一年……秦用商君。”而《水经·浊水注》引《纪年》云:“惠成王三十年秦封卫鞅于邬,改名曰商。”《商君列传·索隐》引《纪年》亦作惠王三十年。考《秦本纪》云:“孝公二十二年……封鞅为列侯,号商君。”《楚世家》云:“宣王三十年秦封卫鞅于商。”秦孝公二十二年、楚宣王三十年皆正当《史记》魏惠王三十一年,与《纪年》亦差一年。此其证七。钱穆于《先秦诸子系年·商鞅考》谓孝公二十二年鞅封于商,乃于《通表》系于孝公二十一年下,自相乖离。实则《秦本纪》本于《秦记》,不容有误,《纪年》乃魏史,亦不误。特史公于魏惠王未改元前误多一年耳。若据《史记》魏惠王纪年以表《纪年》所载史事,宜其乖离不合矣。(以上比勘《史记》、《纪年》,惠王史事其差一年者五事,差二年者凡二事,而此二事皆战争,盖尝首尾连二年。)然则魏惠王元年端在周烈王七年,非六年可知也。考《六国表》谓秦献公十六年日食,当本《秦记》,《开元占经》引《纪年》谓魏惠王元年昼晦。昼晦即指日蚀。此以天文证之。足见魏惠王元年的在秦献公十六年,即周烈王七年。
周显王元年(公元前三六八年)
秦献公十七年,魏惠王二年,韩懿侯七年,赵成侯七年,田桓公七年,楚宣王二年,燕桓公五年。
[赵成侯]七年侵齐,至长城。与韩攻周。(《赵世家》,《六国表》作“侵齐,至长城”)
齐威王十一年(当作田桓公七年)伐魏取观。赵侵我长城。(《六国表》)[魏]惠王请献观以和解,赵人归我长城。(《田世家》叙在封即墨大夫万家与烹阿大夫之后)[魏惠王]三年(当作二年)齐败我观。(《魏世家》,《六国表》作“齐伐我观”)梁惠成王二年齐田寿率师伐我,围观,观降。(《水经·河水注》引《纪年》) 案:《永乐大典》本、朱谋´本《水经注》引《纪年》作“伐赵围观”,《路史·国名纪丁》注引《纪年》同。赵一清、戴震校本《水经注》引《纪年》作“伐我围观”。“伐我围观”与《史记》相合,观即观泽,在今河南清丰南,为魏与赵、齐两国交界。是时赵与韩联合,上年曾合兵攻魏,支持公仲缓与魏惠争立,此年又合兵攻周。时赵势方强,此年侵齐至长城。而魏内乱初平,魏惠王初即位,入侵之赵、韩两军亦撤退不久,齐乘机伐魏围观,魏不得已献观求和,即所谓“观降”。按当时形势,若观为赵地,齐不可能包围而迫使投降。《永乐大典》本《水经注》等作“伐赵围观,观降”,“赵”当是“我”字之误。今本《纪年》作“我”,盖辑今本《纪年》者所见《水经注》作“我”,与《魏世家》“齐败我观”相合。
[魏]惠王二年魏大夫王错出奔韩也。(《魏世家·集解》徐广引《纪年》)
秦献公十七年栎阳雨金四月至八月。(《六国表》)[秦献公]十八年雨金栎阳。(《秦本纪》,《水经·渭水注》引《史记》,亦云:“十八年雨金于是处也。”)栎阳雨金,秦献公自以为得金瑞,故作畦栎阳而祀白帝。其后百二十岁而秦灭周。(《史记·封禅书》) 案:《周季编略》云:“自秦灭东周推之,距此适百二十岁,则《年表》可从也。”秦人信仰五色之上帝。《秦本纪》谓秦襄公“祠上帝西”,《十二诸侯年表》:“襄公八年初立西,祠白帝。”是白帝乃白色之上帝。《封禅书》谓秦文公梦黄蛇自天下属地,其口止于衍。史敦曰:“此上帝之征”,于是作,郊祭白帝焉。
《秦本纪》云:“文公十年初为。”其后宣公四年又作密于渭南,祭青帝。灵公三年作吴阳上祭黄帝,作下祭炎帝。此年献公又以为得金瑞而作畦栎阳而祀白帝。是秦君于四百年间,先后设置七,白帝三而青、黄、炎帝各一。凡此四色帝,皆秦之上帝也。按五色上帝之信仰,以四方、五色相配,五行学说又以四方、五色与五行相配。秦献公自以为得金瑞而祀白帝,明受五行学说之影响矣。
周显王二年(公元前三六七年) 秦献公十八年,魏惠王三年,韩懿侯八年,赵成侯八年,田桓公八年,楚宣王三年,燕桓公六年。
[赵成侯]八年与韩分周以为两。(《赵世家》)公子朝,周太子也。弟公子根甚有宠于君,君死,遂以东周叛,分为两国。(《韩非子·内储说下》)公子宰,周太子也。公子根有宠,遂以东周反(“周”原误作“州”,今据《内储说下》改正),分而为两国。(《韩非子·难三》)周威公薨,縛,九月不得葬,周乃分为二。(《吕氏春秋·先识》)若夫周滑之……此十二人者之为其臣也,皆思小利而忘法义,进则掩蔽贤良,以阴?其主,退则挠乱百官而为祸难,皆辅其君,共其欲苟得一说于主,虽破国杀众,不难为也。有臣如此,虽当圣王尚恐夺之,而况昏乱之君,其能无失乎?有臣如此,故身死国亡,为天下笑。
故周威公身杀,国分为二。(《韩非子·说疑》)[周]威公卒,子惠公代立,乃封其少子于巩以奉王,号东周惠公。
(《周本纪》)东周惠公名班,居洛阳。(《周本纪·索隐》引《世本》)[周]显王元年赵成侯、韩哀侯(当作韩懿侯)来攻周。二年西周威公之嗣曰惠公,王始封惠公子班于巩,以奉王,是为东周惠公,周于是分为东西。王室微弱,政在西周。(《太平御览》卷八十五引《帝王世纪》)周显王二年西周惠公封少子班于巩,以奉王室,为东周惠公也,子武公为秦所灭。(《周本纪·正义》引郭缘生《述征记》转引“史记”。
《赵世家·正义》引《括地志》转引“史记”相同。惟“为东周惠公”作“为东周”)
案:《太平御览》卷八十五引《帝王世纪》,《周本纪·正义》引郭缘生《述征记》转引“史记”,《赵世家·正义》引《括地志》转引“史记”,皆谓周显王二年西周惠公封少子班于巩,以奉王室,与《周本纪》无纪年者不同。周显王二年正当赵成侯八年。《赵世家》载成侯八年与韩分周为两,上年“与韩攻周”。可知是年周之封国分裂为东周、西周两小国,非出分封,乃因公子争立,并由赵、韩出兵干预之结果。赵、韩两国尝乘魏武侯之死、公仲缓与魏惠王争立,合兵深入魏地干预,因两国不和而作罢。是年又乘周威公死、公子根与太子争立,以武力助公子根自立,分割以为东周。《周本纪》所谓“周威公卒,子惠公代立”,即《韩非子》所谓周太子公子朝(或宰)。《周本纪》所谓“乃封其少子于巩以奉王,号东周惠公”,即《韩非子》所谓“弟公子根甚有宠于君……以东周叛”。所谓“封”乃隐讳之词。《索隐》引《世本》曰:“西周桓公名揭,居河南,东周惠公名班,居洛阳”。“班”疑“根”字之误。
《正义》所引《史记》作“西周惠公封少子班于巩,为东周惠王”有误。东周惠公,为西周惠公之弟,非西周惠公之子,《索隐》云:
“(威公)卒,子惠公立。长子曰西周公,又封其少子于巩,仍袭父号曰东周惠公,”亦误以东周惠公为西周惠公之子。《汉书·古今人表》于东周惠公,注云:“威公子”,是也。《六国表》周显王九年《集解》徐广曰:“《纪年》东周惠公杰薨。”杰为昭文君名,疑当作“东周惠公薨,子杰立”。
又案:《索隐》引《世本》谓“西周桓公名揭,居河南;东周惠公名班,居洛阳”。高诱注《战国策》亦云:“西周,王城,今河南;东周,成周,今洛阳。”《汉书·地理志》亦谓河南是为王城;洛阳,周公迁殷民,是为成周。皆谓西周建都于汉之河南,即西周之王城,东周建都于汉之洛阳,即西周之成周。两邑相距约四十里,王城在今洛阳市王城公园一带。洛阳即今洛阳以东四十里之汉魏故城。《汉书·地理志》以王城与成周为相距四十里之两邑,以洛阳即西周之成周,皆与《尚书》之记载不合。考《康诰》、《召诰》、《洛诰》、《多士》、《多方》等篇,言周公作“新大邑于东国洛”,或称新邑、新邑洛、洛邑,皆作一邑,初无二邑。《书序》言:“成王在丰,欲宅洛邑,使召公先相宅,作《召诰》。”“召公既相宅,周公往营成周,使来告卜,作《洛诰》。”“成周既成,迁殷顽民,周公以王命诰,作《多士》。”所谓成周即是洛邑。《逸周书·作雒篇》言周公“乃作大邑成周于土中,立城方千七百二十丈,郛方七十里,南系于洛水,北因于郏山。”作大邑成周即《尚书》“作新大邑于东国洛”。王城乃成周之宫城,城外有方七十里之大郭。《洛诰》记周公曰:“我乃卜涧水东,鏶水西,惟洛食;我又卜鏶水东,亦惟洛食。”王城即在涧水附近,大郭当即在王城之东,横跨鏶水东西两岸。三十年来考古发掘,在鏶河下游东西两岸,北起邙山,东至马坡、塔东、塔西,西至洛阳老城西关,发现许多西周墓地与遗址,其中以北窑、庞家沟墓地最为集中。墓地以南又发现大面积之西周早中期铸铜遗址。由此可见,成周大郭确在鏶水两岸,详见拙作《中国古代都城制度史研究》上编第五章。据此可知,《汉书·地理志》以洛阳为成周之说不确。《帝王世纪》等书以为周敬王东迁成周即洛阳之说,亦不确。《周本纪》亦未有敬王迁都之记载。童书业《春秋王都辨疑》(收入《中国古代地理考证论文集》)断言春秋时周室未迁都,成周之误以为即洛阳,“盖由战国时周王与东周君居洛阳之误。”其说甚是。洛阳乃春秋战国之际新兴城市,东周惠公“以奉王室”,建都于洛阳,周显王因而与东周君同居洛阳,至王赧又徙至西周。
梁惠成王三年秦子向命为蓝君。(《水经·渭水注》引《纪年》,《路史·国名纪己》引《纪年》同。《太平寰宇记》二六雍州蓝田县下引《纪年》误作“惠王命秦子向为蓝田君”。《长安志》一六蓝田县下引《纪年》,误作“梁惠成王命太子向为蓝田君”) 案:《纪年》:“秦子向命为蓝君”,谓秦之公子向封为蓝君。
蓝田为秦邑,梁惠王不得命秦子向为蓝田君,更不得命太子向为蓝田君。《太平寰宇记》与《长安志》所引《纪年》有误。
梁惠成王三年郑城邢丘。(《水经·济水注》引《纪年》)周显王三年(公元前三六六年)
秦献公十九年,魏惠王四年,韩懿侯九年,赵成侯九年,田桓公九年,楚宣王四年,燕桓公七年。
[魏惠王]五年(当作四年)与韩会宅阳。城武堵,为秦所败。
(《魏世家》,《六国表》同,惟“武堵”作“武都”,无“为秦所败”四字)韩懿侯五年(当作九年)与魏惠王会宅阳。(《韩世家》,《六国表》同) 秦献公十九年败韩、魏洛阴。(《六国表》,《魏世家·集解》徐广引《年表》同) 案:《资治通鉴》于此年作“秦败魏师、韩师于洛阳”。胡三省注以成周之洛阳释之,大误。是时秦师不可能到达洛阳。洛阴地处北洛水之南,在今陕西大荔东南。武都即武城,在今陕西华县以东,与洛阴邻近。《魏世家》所谓“城武堵,为秦所败”,与《六国表》所谓“败韩、魏洛阴”,盖一时事。《资治通鉴》分之为二事,既误;“洛阴”之作“洛阳”则误之又误矣。
[赵成侯]九年与齐战阿下。(《赵世家·集解》徐广曰:“战一作会也。”)
案:吕祖谦《大事记》从别本,改“战”为“会”,云:“《世家》称齐烹阿大夫之后,诸侯莫敢加兵二十余年,此只五年中耳,当从别本。”考此年为田桓公九年。吕氏之说并无确据。
梁惠成王四年河水赤于龙门三日。(《水经·河水注》引《纪年》)周显王四年(公元前三六五年)
秦献公二十年,魏惠王五年,韩懿侯十年,赵成侯十年,田桓公十年,楚宣王五年,燕桓公八年。
魏惠王六年(当作五年)伐宋取仪台。(《六国表》,《魏世家》同,《索隐》云:“《表》亦作义台。”)
[赵成侯]十年攻卫取甄。(《赵世家》) 案:《水经·济水注》引《竹书纪年》云:“梁惠成王五年,公子景贾率师伐郑,韩明战于阳,我师败逋泽。”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谓韩明疑即韩朋之误,即公仲朋,韩宣王之相。范祥雍《古本竹书纪年辑校订补》云:“《济水注》又引‘今王七年韩明率师伐襄邱,当韩宣惠王之二十一年’,与《史记》、《国策》相合,距此五十四年。《韩世家》襄王十二年公仲尚在,则距此又六十六年,恐无此长寿。疑此惠王五年,或是后五年之误。”其说甚是。
隹(唯)十年`(陈)侯午淖(朝)群邦者(诸)侯于齐。者(诸)侯台(以)吉金,用作平寿造器a(敦),台(以)b()台(以)尝,保有齐邦,永c(世)母(毋)忘。(《十年陈侯午敦铭文》) 案:据此可知,此年诸侯聘齐,由田侯午主其事,午以诸侯所献青铜造此祭器,“以以尝,保有齐邦。”周显王五年(公元前三六四年) 秦献公二十一年,魏惠王六年,韩懿侯十一年,赵成侯十一年,田桓公十一年,楚宣王六年,燕桓公九年。
[秦献公]二十一年,与晋战于石门,斩首六万,天子贺以黼黻。(《秦本纪》)
秦献公二十一年,章d与晋战石门,斩首六万,天子贺。(《六国表》,章d,《集解》徐广曰:“一云车骑。”石门,《集解》徐广曰:“一作阿。”)[赵成侯]十一年秦攻魏,赵救之石阿。(《赵世家》)周显王五年秦献公败三晋之师于石门,斩首六万,王赐以黼黻之服。(《资治通鉴》) 案:《秦本纪·正义》引《括地志》:“尧门山,俗名石门,在雍州三原县西北三十三里。上有路,其状若门。故老云尧凿石为门,因名之。武德年中于此山南置石门县,贞观中改为云阳县。”《资治通鉴》胡三省注引《水经注》:冯翊云阳县有石门山,梁玉绳《史记志疑》据此云:“阿字讹写。”《赵世家》云:“秦攻魏,赵救之石阿。”而《资治通鉴》谓“秦献公败三晋之师于石门”。石门山在今山西运城之西南。是役秦军攻入河东,于石门大胜,乃秦首次大胜,因而周显王加以祝贺。
[周]显王五年贺秦献公,献公称伯。(《周本纪》,《楚世家》亦云:“宣王六年周天子贺秦献公。”)齐桓公十一年弑其君母。(《田世家·索隐》王劭引《纪年》)
案:钱穆云:“黄氏《逸书考》云:桓公十年弑齐康公及其子,绝姜姓之祀,至是又弑康公之夫人,故曰弑其君母。今按黄氏此条,盖误读《索隐》田剡立后十年田午弑君及孺子喜之文而误。
康公于十九年迁海上,至二十六年而卒,其时乃田侯剡六年,其后三年田午弑君,乃指田剡,非康公矣。然则君母者,殆指田剡之后,否则尚为田剡之母也。”(《先秦诸子系年》第二一九至二二页)周显王六年(公元前三六三年) 秦献公二十二年,魏惠王七年,韩懿侯十二年,赵成侯十二年,田桓公十二年,楚宣王七年,燕桓公十年。
[赵成侯]十二年秦攻魏少梁,赵救之。(《赵世家》)[越初无余之]十二年寺区弟思弑其君莽安,次无颛立。(《越世家·索隐》引《纪年》,《路史·后纪》十三下注引《纪年》同,惟“莽安”作“莽”)[宋]休公田二十三年卒,子辟公辟兵立。(《宋世家》)[宋]桓侯璧兵。(《宋世家·索隐》引《纪年》) 案:《宋世家》谓宋悼公八年卒,而《索隐》引《纪年》悼公为十八年。是《史记》悼公短少十年。因此休公、桓侯之元,皆应移后十年。说已见前。《六国表》系辟公元在周烈王四年,今改定桓侯立于周显王六年,《宋世家·索隐》云:“《纪年》作‘桓侯璧兵’,则璧兵谥桓也。又《庄子》云:‘桓侯行,未出城门,其前驱呼辟,蒙人止之,后为狂也。’司马彪云:‘呼辟,使人避道,蒙人以桓侯名辟,而前驱呼辟,故为狂也。’”《太平御览》七三九引《庄子》亦云:“宋桓侯行,未出城门,其前驱呼辟,至于家,家人正之,以为狂也。”今本佚。“家人”当是“蒙人”之误。《太平御览》四八八引《庄子》又曰:“宋桓侯筑苏宫,使蔡讴,观者数百,无有忧色,君乃赏蔡。”此亦足证宋有桓侯。《史记》作辟公,盖涉其名而误。《汉书·古今人表》亦同误。
[韩懿侯]十二年懿侯卒,子昭侯立。(《韩世家》) 案:《六国表》记韩昭侯元年在周显王十一年,盖误后四年。
说详次年案语。据《韩世家·索隐》引《纪年》昭侯名武。
郑昭侯武。(《韩世家·索隐》引《纪年》)[梁]惠成王七年雨碧于郢。(《太平御览》八九、《广韵》卷五、《路史·发挥二》注引《纪年》)[梁]惠成王七年地忽长十丈有余,高尺半。(《太平御览》八八引《纪年》)周显王七年(公元前三六二年) 秦献公二十三年,魏惠王八年,韩昭侯元年,赵成侯十三年,田桓公十三年,楚宣王八年,燕桓公十一年。
[秦献公]二十三年与魏、晋战少梁,虏其将公孙痤。(《秦本纪》) 案:王念孙云:“魏字后人所加,晋即魏也。”王说是。《会注考证》引古钞、南本无“魏”字。
[赵成侯]十三年秦献公使庶长国伐魏少梁,虏其太子痤。魏败我浍,取皮牢。成侯与韩昭侯遇上党。(《赵世家》)
[魏惠王]九年(当作八年)伐败韩于浍。与秦战少梁,虏我将公孙痤,取庞。(《魏世家》“伐取赵皮牢”。《魏世家》及《六国表》记在次年) 秦献公二十三年,与魏战少梁,虏其太子。(《六国表》)魏惠王九年(当作八年)与秦战少梁,虏我太子。(《六国表》)韩庄侯九年(当作昭侯元年)魏败我于浍。大雨三月。(《六国表》) 赵成侯十三年魏败我于浍。(《六国表》)魏公叔痤为魏将,而与韩、赵战浍北,禽乐祚(“禽”同“擒”)。魏王说,郊迎(原作“迎郊”,从鲍本改正),以赏田百万禄之。公叔痤反走,再拜辞曰:“夫使士卒不崩,直而不倚,挠而不避者(“挠”下原有“拣”字,鲍本作“拣挠”,注云:“挠,折也”,“拣”字盖误衍,今删),此吴起之余教也,臣不能为也。前脉形地之险(形地原作“地形”,从鲍本改正),阻决利害之备(金正炜云:“阻”疑本作“阴”),使三军之士不迷惑者,巴宁、爨襄之力也。县赏罚于前,使民昭然信之于后者,王之明法也。见敌之可击(“击”原作“也”,从鲍本改正),鼓之不敢怠倦者,臣也。王特为臣之右手不倦赏臣何也。若以臣之有功,臣何力之有乎?”王曰:“善。”于是索吴起之后,赐之田二十万,巴宁、爨襄田各十万。王曰:“公叔岂非长者哉!既为寡人胜强敌矣,又不遗贤者之后,不蒁能士之迹,公叔何可无益乎?”故又与田四十万,加之百万之上,使百四十万。故《老子》曰:“圣人无积,尽以为人,己愈有;既以与人,己愈多。”公叔当之矣。(《魏策一》第八章) 案:是年魏在少梁为秦所败。《秦本纪》、《魏世家》皆谓秦虏魏将公孙痤,而《赵世家》作秦虏魏太子痤,《六国表》亦谓秦虏其太子。同年魏又在浍战胜韩、赵,见于魏、赵、韩《世家》与《六国表》。而《魏策一》又谓魏将公叔痤战胜韩、赵于浍北而擒乐祚。
据《吕氏春秋·长见》、《魏策一》与《商君列传》,魏相公叔座病甚,魏惠王以社稷为问,而公叔愿王以国事听公孙鞅,王不听。
公叔死后鞅入秦,时在秦孝公元年,即魏惠王九年。吕祖谦《大事记》书周显王八年公孙痤卒,《解题》云:“痤去年为魏所获,寻归之而终于相位也。今年卫鞅自魏适秦,则痤死必在今年。”盖以公叔座与公孙痤为一人。梁玉绳《史记志疑》亦以公叔座即公孙痤,谓“公孙”乃“公叔”之误,公叔既有病而荐鞅,当未尝为秦虏,但又谓“岂秦虏之而复归之欤?”其实,于浍北之公叔座,不可能即是同年战败于少梁而为秦所虏之公孙痤。公孙痤当为魏之公族,误传以为魏太子。是时魏惠王之太子名申而非痤也。公叔座为魏相,《吕氏春秋·长见》与《商君列传》皆作“座”而不作“痤”。毕沅校《吕氏春秋》云:“座旧作痤,与《魏策》同。据《太平御览》四百四十四,又六百三十二两引皆作座,与《史记·商君列传》合,今从之。”孙人和《吕氏春秋举正》驳毕沅之校,以为“今本《史记》作痤最是”。按《史记》各本皆作“座”,惟殿本作“痤”。孙说不可从。
又案:《史记·六国表》以是年为韩庄侯(即懿侯)九年,与《古本竹书纪年》不合。《水经·济水注》引《纪年》云:“梁惠成王九年王会郑矨侯于巫沙。”郑矨侯即韩昭侯,亦称昭矨侯或昭僖侯。雷学淇《竹书纪年义证》曰:“昭侯即《国策》之昭矨侯也,名武,《年表》谓昭侯元年当梁惠王十三年,似此时昭侯尚未立者,然《赵世家》谓是年成侯与昭侯遇上党。证以此纪,是昭已立矣。《竹书》以梁惠王八年为韩懿侯之十二年,则此为昭侯之元年甚明。十二年之说与《世家》亦合,然则《史记》误将懿、昭之立移后四年,又减去昭侯在位之年数耳。”其说是也。考《韩世家》记哀侯六年韩严弑其君哀侯而立懿侯,古本《纪年》作“韩山坚贼其君哀侯而立韩若山”。韩山坚即韩严,韩若山即懿侯,时在韩灭郑之次年,当晋桓公十五年,即周烈王二年,韩哀侯三年。《史记》盖误后三年。若懿侯因弑君而立,未尝逾年改元,则懿侯元年即在周烈王二年。懿侯十二年卒而昭侯立,昭侯元年即在周显王七年。是年昭侯与赵成侯遇于上党。《韩世家》载:昭侯八年申不害相韩,而《韩策一》谓“魏之围邯郸也,申不害始合于韩王……微视王之所说以言于王,王大说之”。考魏围邯郸在周显王十五年。若所谓“申不害始合于韩王”,即指申不害初相韩时,则韩昭侯八年当周显王十五年,韩昭侯元年当为周显王八年。
如此则懿侯元年,当在周烈王三年,懿侯虽弑君而立,仍逾年改元。今无以详定。今从雷学淇之说,定韩昭侯元年在周烈王二年。
梁惠成王八年惠成王伐邯郸,取列人。伐邯郸取肥。(《水经·浊漳水注》引《纪年》)
[燕]桓公十一年卒,文公立。(《燕世家》)[秦]献公享国二十三年葬嚣圉,生孝公。(《秦始皇本纪》引《秦记》) 元献公立二十三年。(《秦始皇本纪·索隐》引《世本》,原作“《世本》称元献公立二十二年,表同,纪二十四年”。既称“表同”,则“二十二年”明为“二十三年”之误,今改正)
二十四年献公卒,子孝公立,年已二十一岁矣。(《秦本纪》,《集解》徐广曰:“表云二十三年”,《索隐》云:“名渠梁。”) 案:《秦本纪》原作“[献公]二十三年与魏晋战少梁,虏其将公孙痤。二十四年献公卒,子孝公立,年已二十一岁矣”。此以秦、魏战少梁与“献公卒,孝公立”为前后二年事,不确。《魏世家》云:“[惠王]九年伐败韩于浍,与秦战少梁,虏我将公孙痤,取庞。秦献公卒,子孝公立。”以为战少梁与秦献公卒,同在魏惠王九年,亦即同在秦献公二十三年,当以《魏世家》为是。考《秦本纪》记事之年,按秦献公逾年改元之年计算,与《六国表》相同。
《六国表》载献公三年、十年、十六年日蚀,皆与天文相合。《秦本纪》载献公四年正月庚寅孝公生,亦与历法相合。孝公生于献公四年,至二十三年献公卒而继立,年正二十一岁,即《秦本纪》所谓“年已二十一岁矣”。可知“献公卒,孝公立”确在献公逾年改元之二十三年。但献公乃杀秦出子而继立,当未逾年改元,因而其卒年当为二十四年。《秦本纪》既按“逾年改元”之例记事,又按“立年改元”之例记其卒,因而误差一年。
梁惠成王八年雨黍。(《太平御览》八百四十二引《纪年》) 案:《太平御览》八百七十七引《史记》云:“惠成王八年雨黍于齐。”《路史·发挥二》注云:“梁惠成王八年雨骨于赤鍸,后国饥兵役。”皆出于讹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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