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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研究总第65卷:校理与简注-女壮与妇女贞节、孝敬与顺从

时间:2023-09-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阴为女,阳为男,以一女对五男,可见女之强壮,故曰“女壮”。对妇女最重者为贞节、孝敬与顺从。以女强则伤于男,不利,故曰“女壮,勿用取女”。此下各爻于理解文意关系不大,看长井氏论述可知其大意,为避免繁而无当,除几处引文外,于卦爻文辞之文义,不再一一作注。另外,重刊编者的编校工作也不够细致,也未认真读校,不然问题不至如此之多。上面的校改,应该是符合原作者本意的。

古籍研究总第65卷:校理与简注-女壮与妇女贞节、孝敬与顺从

[一]女壮,勿用取女:《姤卦》初六为阴,二爻以上皆为阳。阴为女,阳为男,以一女对五男,可见女之强壮,故曰“女壮”。古代男尊女卑,男以强壮,女求温顺,所谓“男主外而女主内”、“夫唱妇随”,“夫荣而妻贵”。对妇女最重者为贞节、孝敬与顺从。以女强则伤于男,不利,故曰“女壮,勿用取女”。取,同“娶”。虞翻(164—233)不取郑玄(127—200)“壮健以淫”之说,而曰:“女壮,伤也。阴伤阳,柔消刚,故‘女壮’也。”其说是。而孔颖达正义》云:“一女而用五男,为壮至甚,故戒之曰:此女甚壮,勿用取此女也。”又说:“女之为体,婉娩贞顺,方可期之以偕老,淫壮若此,不可与之长久,故勿用取女。”可谓差之毫厘,谬以千里。而以治学通达的朱熹在其《周易本义》中释此二句也说:“遇已非正,又一阴而遇五阳,则女德不贞,而壮之甚也。取以自配,必害乎阳,故其象占如此。”此虽借阴阳言之,用语含蓄,而意思同于郑玄、孔颖达,历来说《易》者多从之。依此说,掩盖了《彖传》在此卦说解中对中国古代社会意识的深刻反映。《彖传》中或者含有此一义,但非专就此而言之。

[二]彖:《艺文》原文误作“象”。今正之。

[三]姤,遇也:《经典释文》:“姤,薛云古文作遘,郑同。”焦循《易通释》卷十九:“《彖传》、《序卦传》、《杂卦传》皆‘遇’赞之,则其字通于‘遘’。(薛虞《记》“姤”古文作‘遘’)。”按薛虞为汉魏间人,其说《易》之书久佚,马国翰《玉函山房辑佚书》与黄奭《汉学堂丛书》有辑本。

[四]后以施命诰四方:焦循《易通释》:“‘后以施命告四方’,又以‘后’赞“姤”。”乃读“天下有风”的“风”为“风化”、“风教”之“风”,故曰“后以施命告四方”。此下各爻于理解文意关系不大,看长井氏论述可知其大意,为避免繁而无当,除几处引文外,于卦爻文辞之文义,不再一一作注。

[五]见《诗经·小雅·楚茨》。

[六]此亦《夏小正》(收入《大戴礼记》)文。承上引文而引之,故此处未标明为引文。

[七]见《周礼·天官·染人》。“元”本为“玄”,作者当是使用清刻本,因避康熙帝名“玄烨”的“玄”字改为“元”。下面“载元载黄”“黑而有赤曰元”“‘元’则《易》大赤之谓”“则元也”“夏 元”五“元”字同此。为反映作者运用底本情况,今保留原文写法。

[八]见《诗经·豳风·七月》。

[九]《礼记·玉藻》:“绞衣以裼之。”

[十]平果绿:当作“蘋果绿”。

[十一]杘:原作“床”,与上下文意不合,当为“ ”(chì)字之误植而失校,今正之。《说文·木部》:“杘,篗柄也,从木,尸声。 ,杘或从木,尼声。”杘,《广韵》丑利切。

[十二]盂:原作“孟”,于义不通,当为“盂”之误植而失校,今据改。(www.xing528.com)

[十三]桊:原作“豢”,于义不合,当为“桊”(juàn)之误植而失校。《说文·木部》:“桊,牛鼻中环也,从木, 声。”文中引《玉篇》曰“拘牛鼻”,则作“桊”无疑。今据改。桊,《广韵》居倦切。

[十四]今本《周易正义》无之。

[十五]此引郑玄注文字。

[十六]《易·大过》:“初六,藉用白茅,无咎。”《说卦》:“巽为木……为白,为长,为高。”故长井氏言“《巽》《大过》为白茅、为白杨”。

[十七]原脱“无”字,今补。

由上校记中第[二]、[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七]几条看,当时日本有的学术刊物在汉学研究论文方面的校对较粗疏,可能原作者初刊时未看校样。另外,重刊编者的编校工作也不够细致,也未认真读校,不然问题不至如此之多。上面的校改,应该是符合原作者本意的。

希望此文之校点,对“牛郎织女”传说的研究史和中日文化交流史的讨论有所裨益。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文学院)

【注释】

[1]见《牛郎织女传说·研究卷》,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

[2]范宁:《牛郎织女故事的演变》,《文学遗产增刊》第一辑,北京:作家出版社,195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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