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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立法概况

时间:2023-09-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夏、商、西周奴隶制时期的立法渗透着神权法思想,强调以刑弼教,其特点除了严刑酷法和法律的秘密性之外,主要是将国法与宗法混同,礼教和刑法合一。战国时期,成文法在各国陆续出现,逐渐由夏、商、西周时期的秘密状态转变为公开形式,这一时期最重要的立法是魏国李悝制订的《法经》。《法经》以惩治盗贼为中心,共六篇,篇目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立法概况

如果我们把法律理解为系指由国家权力机构制定、用来调整社会成员行为及社会关系的强制性规范的话,那么中国在原始社会末期,人们所遵从的主要是习惯法,进入奴隶社会后,其法律形式主要是礼和刑,此外,天子、诸侯、宰辅发布的谟、诰、誓、命、训等也具有法律效力。

夏代的法律总称“禹刑”,《左传·昭公六年》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据说“夏刑三千条”,是否如此繁杂,尚可存疑,但作为法律在当时肯定是有了。商代的法律总称“汤刑”,《竹书纪年》曰:“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此外据文献记载,官刑也在商代出现,还有车服之令和“民居”之法。西周的立法包括制“礼”和作“刑”两个方面,“九刑”是西周刑律的统称,其中最重要的是赎刑性质的《吕刑》。春秋时期的立法主要有楚国的“仆区法”,主要用来对付隐匿逃亡的人员;晋国的“被庐法”,主要规定官司的职权和等级名位;以及晋国的“常法”和范宣子的刑书等。夏、商、西周奴隶制时期的立法渗透着神权法思想,强调以刑弼教,其特点除了严刑酷法和法律的秘密性之外,主要是将国法与宗法混同,礼教和刑法合一。战国时期,成文法在各国陆续出现,逐渐由夏、商、西周时期的秘密状态转变为公开形式,这一时期最重要的立法是魏国李悝制订的《法经》。《法经》以惩治盗贼为中心,共六篇,篇目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秦统一全国后,曾进行过系统的立法,这从出土的云梦秦简依稀可以看出大概,其法律形式大致有律、令、法律答问(官方对法律的解释)、廷行事(判案的成例、判例)、语书(官吏在所辖区内发布的法律文告)等。刘邦咸阳,与民约法三章。其后汉代的主要立法有在《法经》的基础上增添了户、兴、厩律的《九章律》,还有维护皇权性质的《傍章》18篇,有关宫廷警卫的《越宫律》27篇,关于朝觐皇帝的《朝律》6篇等。汉代的法律形式主要是律、令(皇帝的诏令)、科(律令的实施细则与补充规定性质的规范)、比(作为判断比照的判案成例)。

魏晋北朝时期,主要立法有三国曹魏的《新律》、西晋的《泰始律》、北朝的《北魏律》《北齐律》、北周的《大律》等,其中的《北齐律》在封建刑律的发展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共12篇,篇目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和杂律。(www.xing528.com)

隋朝的立法主要是《开皇律》和《大业律》。唐朝的主要立法有《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疏》《大唐六典》《大中刑统》等,其中《永徽律疏》后称《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完整的法典,其篇目亦分为12篇: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唐六典》主要是官制和行政法规,仿《周礼》分治职、教职、礼职、政职、刑职、事职“六典”。唐代的法律形式分律、令、格、式四种,律是正刑定罪的法律,令是设范立制的法规,格是皇帝制、敕的编汇,式是公文程式与活动细则。

宋朝的立法主要是《宋刑统》,其法律形式除沿用唐代的四种方式外,还有敕和例。敕是皇帝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例分为三:一是条例,二是断例,三是尚书省等官署对下级指令——指挥。元代的立法主要有《至元新格》《风宪宏纲》《大元通制》《至正条格》和由元朝圣旨条画、律令格例以及判案成例汇编而成的《元典章》。明太祖朱元璋登基后,开始编定《大明律》,仿唐律十二篇的体例设置,历经30年完成并颁行天下;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统治,又编定了体现“重典治世”思想的《明大诰》,此外,官修的《大明会典》以行政法规为主,记载了明代典章制度。

清承明制,在立法上主要有顺治四年(公元1647年)的《大清律集解附例》、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的《大清律集解》、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的《大清律例》以及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时的《五朝会典》。清代末年,经戊戌变法义和团运动,清末统治者玩弄立宪骗局,并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同时编订和修订了诉讼法、法院组织法和刑法、民法商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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