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不仅仅是财产继承,还包括宗祧继承、封爵继承等。唐朝以前家庭的财产如何继承,法律未见明文规定,从众多史料看,多是采取均分的办法,不过给嫡妻长子多分一些以用于祭祀。到唐朝,对财产继承有明确规定,《户令》曰:“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子承父份;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姐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寡妻妾无男者,承夫份;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份(有男者不别得分,谓在夫家守志者若改适,其现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皆应分人均分)。”宋沿唐制,金、元律略有不同,规定“应分家财,妻之子各四份,妾之子各三份,奸良人及幸婢子各一份。”明清大致与唐律同。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古人组成家庭的一项主要任务是传宗接代,传宗接代是为了承继香火,承继香火就能对祖先祭祀。祭祀祖先,后辈人人有责,但作为主祭人,就不是人人的事了,只有嫡长子才是合法的主祭人,无嫡长子者,必须立嫡以为宗祧继承人。《唐律疏议》规定,立嫡的顺序及范围为:嫡长子、嫡长孙、嫡子同母弟、庶子、嫡孙同母弟、庶孙等,如果是无后之家,需要收养同宗昭穆相当之男子作为宗祧继承人;如果连这样的嗣子也没有,就要采取“继绝”的其他措施。
在家庭继承制度中,有一种是荣誉继承,即所谓“爵位继承”,它可以世袭。封爵盖始于周朝,当时的爵位分公、侯、伯、子、男五等,秦汉时期一般分为20等,其后历代或多或少,到了清代,宗室有14等爵位,功臣爵位则多达27等。承袭爵位的原则在西汉之前大概只许实子承袭,东汉以后则不限于实子,南北朝时旁系亲属也有承袭爵位者,如《宋书·殷孝祖传》:“孝祖子悉为薛安都所杀,以从兄子慧达继封。”唐朝时,承袭公、侯、伯、子、男诸爵的嫡子若无子孙,死后要废除这一封号,不允许兄弟等旁系承袭,但在明朝旁系承袭则是许可的。(www.xing528.com)
与爵位继承相关的是食封继承,食封主要是食邑,当然也包括其他封赐财物。这种封赐在先秦时即盛行,不过与爵位紧紧联系在一起,唐朝时法律上专门将食封继承从爵位继承中独立出来。食封继承是经济上的继承,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财产继承,因为它承认女子有限额继承权,而且它不是绝对平均的继承,比如嫡长子可以获得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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