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家庭既是生活单位,又是生产单位,人们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小生产,同时每个家庭成员又在家庭中取得生活资料,合家福祸同当,荣辱与共。古人推崇大家庭,尤其是豪门巨富,累世同居,见于史者,最高纪录有超出20几世的。据《嘉泰会稽志》载:“平水云门之间有裘氏,自齐梁以来七百余年无异爨……盖二十四五世矣。”又《宋会要》载:“青阳县民方纲……家属七百口,居舍六百区,每旦鸣鼓会食。”足见家庭规模之大。
家庭中的家长 在家庭中家长具有绝对权威,掌握祭祀、经济、与外界交往以及管理家庭每名成员的全权。居于家长之位的必须是家中最尊长者,尊长虽也包括女性,但在古人眼里,“牝鸡无晨,牝鸡之晨,惟家之索”,如果让女人管家,那么将家运索然。因此一个两代的家庭,父亲是当然的家长;一个三代的家庭,祖父是当然的家长;若家中最长辈的男子去世,则由下一代男子继任。《谷粱传·隐公二年》说:“妇人在家制于父,既嫁制于夫,夫死从长子,妇人不专行,必有从也”即此之谓。在敦煌的西凉户籍中也发现不少是由家有祖母、母亲的小男儿充任户主,有的小男孩年仅九岁即为“家长”。当然,女性做家长的事例也有,但那必须是在家庭中无男子的情况下,这样的家庭称为“女户”。
家庭中的财产 对于家庭的财产,虽然家庭成员都有受益权,但无处分权,只有家长才具有这种权力。《礼记·内则》:“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唐律疏议》:“凡是同居之内必有尊长,尊长既在,子孙无所自专,若卑幼不由尊长,私辄用当家财产者,十匹笞十,十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清律·户役·田宅》还明确规定:“一户以内所有地粮家主为之,所有粮财家长专之。”对于父祖未亡,子孙别籍异财的现象,中唐以后的法律都视为犯罪,唐、宋时期要判处三年徒刑,明、清虽然改轻,也要杖一百。家长还有惩戒家庭成员的权利,对违反意愿的子孙,要行使权威教训,或诉诸武力惩戒。《颜氏家训》:“笞怒废于家,则竖子之过立见。”《郑氏家训》云:“卑幼不得抵抗尊长,其有出言不逊、制行悖戾者,诲之不悛者则重垂之。”家教如此,国法如《唐律·斗讼》也规定“即有违反教令,依法决罚”,可见家教是有国法作后盾的。家长还有包办子女婚姻的权利,即所谓的“父母之命”,子女对此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不得违抗;对已过门的子孙媳妇,只要家长不满意了,也有权责令他们离异。《礼记·内则》有一段话很能反映这种权力:“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妇之礼焉,没身不衰。”这就是说儿与媳非常和睦,但父母不高兴就得离弃;儿对媳感情再不好,但只要父母喜欢,终身不得离异。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古代家庭中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较之现代要复杂得多。从子女的角度而言,唐朝有三父八母之说,宋朝有四父六母之说,明朝《吏学指南》则有五父十母之说,并解释说:“五父:亲(谓生我身之父也)、养(谓继立我之父,遗抱者同)、继(谓父亡母再嫁者)、义(谓受恩宠结拜之类)、师(谓受业之师也);十母:亲(谓亲生我身也)、出(谓生我之身为父离异者)、嫁(谓亲母因父亡改适者)、庶(谓母非正室而生我者)、嫡(谓我以妾所生故,以父正室曰嫡)、继(亲母已亡再娶者)、慈(谓妾无子及妾子之无母而父命为母者)、养(谓出继他人为子者)、乳(谓曾乳哺我身者)、诸(谓伯叔母之类通称)。”对父母的称谓不同,表示和己身的亲疏远近不同。
从父母的角度讲,子女有嫡子(正妻所生之子)、庶子(妾所生之子)、奸生子(非婚生子)、嗣子(过继与他人以承其嗣之子)、义子(彼此因恩义而结成的养亲子)、螟蛉子(收养的他人之子)、养女(为补充家务劳动或将来招婿、或养大出卖贪利的女子)等等称谓,父母要对子女的成长尽抚育保护之责,子女则必须对父母尽孝道,绝对服从父母的意愿。在古人看来,子女的身体和生命也都是父母的私有财产,所以《礼记·祭统》说:“身也者,父母之遗体也,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归之。”《孝经》也讲:“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同时,子女不能与父母争辩是非,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父母都是正确的,所谓“天下有不是的儿女,无不是的父母”是也。因此不孝在古代被视为极大的犯罪,《孝经》训:“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所谓“不孝”,《唐律·名例》解释它包括检举、揭发祖父母、父母的犯罪行为,背后诅咒祖父母、父母,谩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期间另立户口、私聚钱财,对祖父母、父母等尊长不尽侍养职责,父母丧期三年内娶妻出嫁与寻欢作乐或提前脱去丧服,得知祖父母、父母丧亡隐瞒不报或谎报祖父母、父母丧亡的等等,这些都是不孝,都要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至于殴打和杀害尊者的则处以最严厉的刑罚。此外,法律还规定不得弃亲就任,不得犯父祖名讳就任,不得冒哀求仕。(www.xing528.com)
夫妻关系 古代虽留下“相敬如宾”“举案齐眉”的典故,虽有“在天愿作比翼鸟,在地愿为连理枝”的理想,但夫妻关系,一直是“夫为妻纲”。《仪礼·丧服传》“夫者妻之天也”道出夫妻地位的天壤之别,《白虎通·嫁娶》也说:“夫者扶也,以道扶接也;妇者服也,以礼屈服。”女子一旦出嫁,连姓名谥号都要依附于夫,所谓“妇人无名,系男子之为姓;妇人无谥,用夫之爵以为谥”,即言此情。在家庭中,丈夫与妻子的关系极不平等,丈夫可以把妻子作为财产随意处分,在古代留传下来的契约中,卖妻典妻的屡见不鲜。从法律上看也同样是维护夫权,妻对家庭财产既无处分权,又无继承权,《明令》还规定妇女没有诉讼权利。若是丈夫责打妻子,法律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如果妻不堪虐待而自杀,被认为是“自寻短见”,《大清律集解》总注说:“家庭闺闼之内,妻妾之过失不论大小,本夫殴非折伤也得勿论,自愿轻生,何罪之有?”
妻妾与公婆关系 在古代家庭中,妻与公婆是尊卑关系,《礼记·内则》对妻侍奉公婆是这样规定的:“下气怡声,问衣燠寒疾痛苛痒而敬仰搔之;出入则或先或后而敬仰扶持之;进盥,少者奉槃,长者奉水,请沃盥,卒授巾,问所欲而敬进之,柔色以温之”。“有命多应唯敬对,进退周旋慎齐,升降,出入揖游,不敢哕、噫、嚏、咳、欠伸、跛倚、睇视,不敢唾涕。”至于妾其地位更在妻之下,《释名》说:“妾,接也,以贱见接幸也。”妾只是用钱买来的玩物和劳动工具,一旦玩够了,主人可以随意出卖或作为礼品送人,即便杀妾在唐律中仅处流刑,明清律则只杖一百,徒三年。
此外,中国古代不少富贵人家养有奴婢,所谓“奴婢”系统称,男奴曰“奴”,女奴曰“婢”。男奴中又有童、仆、僮奴、僮仆、家奴、苍头等称谓,女奴中有青衣、家婢、丫环等名称,他们依附于某些家庭,在法律上带有半人半物的性质。《唐律疏议》曰:“奴婢贱人,律比畜产”,“奴婢即同资财,合由主处分”,可见法律不承认奴婢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人格。家庭中奴婢与主人的关系基本上是物与物主的关系,可以由主人任意买卖,《唐律·杂律》把买卖奴婢与牲畜买卖相提并论,他们的婚姻也要完全听凭主人的决定,唐、宋律的《盗贼篇》都规定::“奴婢私嫁女与良人为妻者,准盗论;知情娶者与同罪,各还正之。”从中足见奴婢在家庭中和社会上地位之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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