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疾控中心内会设有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的试剂间、样品间等,这类房间应单独设置事故通风系统且应24小时不间断通风。该事故通风系统应设置备用排风机,事故通风系统的设计具体可以参见《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中的相关规定。
1.事故通风量宜根据放散物的种类、安全及卫生浓度要求,按全面排风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
2.事故通风应根据放散物的种类,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及控制系统。事故通风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在室内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分别设置。
3.放散物可能有爆炸性危险气体的场所应设置防爆通风设备或诱导式事故通风系统。
4.事故通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当事故通风量大于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所要求的风量时,宜设置双风机或变频调速风机,但在发生事故时,必须保证事故通风要求。
5.事故通风系统室内吸风口和传感器位置应根据放散物的位置及密度合理设计。(www.xing528.com)
关于事故通风室内吸风口的位置,《化工实验室化验室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做了更为详细的要求。
实验室内使用或产生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时,应做无吊顶设计,并应在室内所有可能聚集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空间做上排风口;上排风口距离顶面应小于100mm;聚集空间的换气次数应不小于6次/h。
在实验室内使用或产生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时,应在释放源附近及所有可能聚集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空间做下排风口,下排风口下缘距离地面应小于300mm;聚集空间的换气次数应不小于6次/h,或每平方米地板面积每分钟至少提供0.3m3的排风量。
此外,事故排风的室外排风口不应布置在人员经常停留或经常通行的地点以及邻近窗户、天窗、室门等设施的位置;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时,排风口应高出进风口,并不宜小于6m;当排气中含有可燃气体时,事故通风系统排风口还应远离火源30m以上,距可能火花溅落地点应大于20m;排风口不应朝向室外空气动力阴影区,不宜朝向空气正压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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