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概述 某县国道一条跨江大桥,南北走向,桥面双向各设一条机动车道和一条非机动车道,以中央实线相分隔。晚上8时许,一辆多功能拖拉机(甲车)自南向北驶上大桥,驾驶员发现前方有一辆行驶缓慢的手扶拖拉机,便驾车超越,从而驶入对向车道。这时,一辆小型专项作业车(救护车,乙车)自北向南驶上桥面。两车均在来不及采取制动措施的情况下在桥面北端迎面相撞。碰撞后甲车在碰撞点处停止(从碰撞瞬间挡泥板上洒落下的泥土可证明甲车碰撞后没有移动),而乙车车头被撞倒退两米多,车身逆时针旋转约90°停止。碰撞造成甲车车头严重变形,而乙车左侧车头则严重损毁,驾驶员因变形车头撞击挤压立即死亡,车厢内两名乘员中一人立即死亡,一人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只有坐在驾驶员旁的乘员因系了安全带而受轻伤。桥面为干燥沥青路面。事故现场图和现场照片参见7-8和图7-9。
事故分析 本案与前一案例7-3很相似,都是多功能拖拉机与小面包车(案例7-3中为小型客车,本案为救护车)相撞,碰撞后也都是多功能拖拉机在碰撞点处沿纵向停止,而小面包车车头旋转倒退。但两案造成的后果却大不相同。案例7-3中小面包车上除前排乘客座位的乘员因变形车体撞击挤压死亡外,其余乘员只受轻伤,重者为股骨、髋骨骨折,轻者只受皮外伤;而本案中,小面包车上的乘员除前排乘客座位的乘员因系了安全带只受轻伤外,其余均立即死亡或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从这一点就可以判断,比起案例7-3,本案中两车在碰撞前的行驶车速一定要高出许多。碰撞的剧烈程度也表现在两个车头的形变程度上。对比图7-9b中两辆多功能拖拉机车头的形变,显然,左图案例7-3中的多功能拖拉机车头的损伤要轻得多。
图7-8 多功能拖拉机与小型专项作业车迎面碰撞事故现场图
图7-9 事故现场照片(案例7-4)
车速计算 类似案例7-3,计算车速首先要列出动量守恒公式,为此需要确定两车碰撞后的运动状态。前面已经指出:甲车碰撞后就停止在碰撞点处,即碰撞后速度为零。根据现场图,乙车车头碰撞后倒退约2m,但与此同时,乙车车尾却通过旋转往前滑动了一段距离,整车车身转体约90°角度。经过仔细核算现场图和车辆信息所提供的数据,发现乙车的质心(取乙车几何中心)碰撞后沿公路纵向的速度也近似为零。因此,沿公路纵向一个方向动量守恒的公式简化为
式中,m甲和m乙分别为甲车和乙车的质量。根据行驶证提供的数据以及办案方的调查数据,甲车整备质量为2000kg,事故发生时甲车为空载,只载有驾驶员一人,质量约为70kg,故m甲=2000+70=2070kg;乙车整备质量为1700kg,载乘员4人,估计总质量265kg,另车上载有约100kg质量的设备,则m乙=1700+265+100=2065kg,正巧m甲≈m乙。v甲0和v乙0为甲、乙两车碰撞前的行驶车速。由于m甲≈m乙,式(1)变为
即两车碰撞前的行驶车速近似相等。以上分析帮助我们纠正了一个凭经验容易产生的错误印象:由于乙车的行驶性能优于甲车,而且车头损毁严重,很容易做出乙车的速度一定比甲车高得多的判断。
类似案例7-3,我们可以依据乙车上乘员的伤情确定乙车的有效碰撞速度。根据对乙车车厢内两名乘员的尸检报告,两人的致命伤害均为头部挫裂伤,可运用式(3-20)和式(3-23)计算有效碰撞速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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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ah为头部受伤死亡的临界值,即ah=100g,则
代入式(4),得
由于乙车碰撞后沿纵向的速度为零,根据式(3-12),有
v乙e=v乙0由此得到
v甲0≈v乙0=73.6(km/h)
在做出最后结论之前,还有必要对本案的特殊情况做具体的分析。乙车车厢内乘员的伤情与乙车车厢的结构有关。乙车并非一般的面包车,而是改装的救护车,它拆除了车厢内的原有座位,把乘员的座位安排在车厢的一侧。这样,当碰撞发生时,乘员因惯性抛向前方,由于没有一般客车前排软性座椅的缓冲,乘员会直接与车厢内壁相撞,这可能加重了伤情。尸检报告指出,两名死者头部均有严重的挫裂伤,其中一名深达颅脑,造成立即死亡。这显然有别于案例7-2完全因冲击减速度造成的颅脑损伤,因此取ah=100g有可能偏高。我们取ah=90g~100g,则相应计算得出
v甲0≈v乙0=66.2km/h~73.6(km/h)
结论 肇事多功能拖拉机和小型专项作业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车速为66km/h~74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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