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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车速鉴定的方法及案例选析

时间:2023-09-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5人受伤,这是发生在城区街道上罕见的严重交通事故。图5-7 小轿车碰撞摩托车、电动车和行人碰撞事故原始现场图事故分析 这起事故的车速鉴定与一般交通事故有很大的区别。高速小轿车与摩托车的碰撞属于完全非弹性碰撞,动量守恒表达式为式中,m和m1分别为小轿车与④号摩托车的质量。v为两车碰撞后的共同速度,可分别依据4号人体的抛出距离和④号车刮地痕的长度运用相关公式进行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车速鉴定的方法及案例选析

事故概述 某中等滨海城市一条旧城区的街道,街面并不宽,总宽度为18.70m。事故发生在2005年,当时家用小客车在国内尚未普及,街道上行驶的主要是出租车、二轮摩托车和二轮电动车。事故发生在下午3时许,这是一个交通并不拥堵的时段,各种车辆和行人正有序地穿梭往来,一切都显得相当悠闲。突然,一辆失控的小轿车沿街道由西向东飞快驶来,一路撞倒、撞飞一大批摩托车、电动车和行人,汽车一路狂奔100多米,最后冲过十字路口,直到与一辆对向驶来的公交车的左前角相撞才停下来,停止前还撞翻了最后一辆二轮摩托车。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5人受伤,这是发生在城区街道上罕见的严重交通事故。事故的原始现场图和现场照片如图5-7和图5-8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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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7 小轿车碰撞摩托车、电动车和行人碰撞事故原始现场图

事故分析 这起事故的车速鉴定与一般交通事故有很大的区别。一般交通事故进行车速鉴定的难点是现场物证太少,然而本案刚好反过来,进行车速鉴定的难点在于现场物证太多。在图5-7所示的原始现场图中,各种痕迹、倒地车辆和死者尸体密密麻麻一大片,计有汽车轮胎印迹2条、摩托车或电动车刮地痕迹7条,倒地的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共7辆,还有4具尸体。血迹、散落物更是到处都是,现场一片狼藉。而对如此纷乱、一团乱麻似的事故现场,如何理清头绪,选择出对于车速鉴定具有关键性作用的物证呢?我们采取了下述做法:

(1)先请办案方通过调查,把现场图中的死者与他所驾驶的车辆逐一对号,并重新进行编号。当初办案方在绘制现场图时无法了解各死者与现场倒地车辆的对应关系,他们标记的办法是按从西向东的顺序,尸体以①、②、③……编号,车辆以A、B、C……编号。重新编号后我们取1号尸体对应他所驾驶的①号车,2号尸体对应②号车……如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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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8 事故现场照片(案例5-4)

(2)逐一分析研究各对人、车组合,排除那些不适合用于车速鉴定的组合。例如2号尸体与②号车(现场图中的④与G),驾驶员尸体和所驾电动车在现场的停止位置相距近60m,通过调查了解到造成这一奇怪现象的原因是2号驾驶员被撞飞后与一棵树发生了二次碰撞,其抛出运动遭到树阻挡;而②号车的自由刮地痕迹在距2号尸体以东20多m才从汽车的轮胎痕迹中分离出来,可见之前它曾被汽车推着滑行了很长的距离,而且碰撞点也不明。显然,我们不宜利用2号人体的抛出距离和②号车的刮地滑行距离计算车速。又如,①号车(现场图中的F)。从现场图可明显看出①号摩托车与汽车发生的是刮碰,显然摩托车倒地滑行的初速度不能代表小轿车的行驶速度。

(3)经过这样的筛选,我们把目标锁定在现场图中标号为②的尸体与标号为D的摩托车,经办案方确认,这是一对组合,我们重新编号为4号尸体与④号摩托车。现场图指出,④号车刮地痕迹长达68.80m,它与汽车的轮胎印迹不重合,且大致呈直线形,可以判断为④号车自由刮地滑行的刮地痕。刮地痕末段有一点小弯曲,应是④号车与先到达停止位置的4号人体轻微二次碰撞的结果。考虑到此时摩托车滑行的速度也很低,二次碰撞对计算结果的影响可以忽略。现场图还表明,如果把④号车刮地痕的起点看做是碰撞点,那么4号人体抛出的距离为62.33m。我们选取4号驾驶员和④号车这一对组合来计算车速还有一个优点,就是④号摩托车是最先遭到小轿车碰撞的车辆之一,从现场图上能够确定,在与④号车碰撞前,小轿车只与①号车(现场图中的F)发生刮碰,所以小轿车与④号车发生碰撞时的车速,就大致代表了小轿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车速,这就把问题简化了,我们不用再去管此后小轿车与什么车相撞以及它是否曾实施制动等复杂问题。为使读者对小轿车与④号摩托车碰撞的过程有更清楚的了解,我们从原始现场图中抽出①号摩托车、④号摩托车与4号尸体,绘出它们的位置以及两车车身在路面上的滑行的刮地痕,如图5-9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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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9 ①号车和④号车遭小轿车碰撞后的运动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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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10 ④号摩托车后部损毁形变图

车速计算 小轿车与④号摩托车的碰撞属完全非弹性碰撞,现场照片显示,④号摩托车遭受的是迎面碰撞,车前部严重损毁,如图5-10所示。高速小轿车与摩托车的碰撞属于完全非弹性碰撞,动量守恒表达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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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mm1分别为小轿车与④号摩托车的质量。根据车辆信息和办案方提供的数据,m=1930kg(连乘员);m1=180kg(连乘员)。v0v10分别为小轿车和④号车碰撞前的行驶车速,根据当时的交通环境。估取v10=30km/h,由于摩托车与小轿车质量相差悬殊,对④号车v10估算的误差对小轿车车速的计算结果影响很小。v为两车碰撞后的共同速度,可分别依据4号人体的抛出距离和④号车刮地痕的长度运用相关公式进行计算。对于4号人体抛出,运用式(2-39),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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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μp为人体与路面的滑动摩擦系数,根据表2-6,对于沥青路面,着装男性人体μp=0.52;x为人体抛出距离,根据现场图,x=62.33m;h为人体抛出高度,可取小轿车撞毁的前风窗玻璃中央的高度,估取h=1.20m。将相关数据代入式(2),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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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④号车的刮地痕,可运用类似制动印公式(2-32)计算车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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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μ为④号摩托车车身与路面的摩擦系数,根据2.3.4节中的分析,当刮地痕长度超过30m时,取μ=0.45;S为④号车刮地痕长,根据现场图,S=68.80m。将相关数据代入式(3),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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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88.6(km/h)

用这两种方法得出的计算结果相差6.5km/h。其中按4号人体抛出距离计算的车速有两个因素可能使其数值偏低:一是如我们在2.5.1节中曾指出的,式(2-39)的推导中忽略了人体抛出时所受到的空气阻力,这在低速条件下没有什么问题,但本案中人体以80km/h以上的高速抛出,空气阻力肯定不能忽略;二是取④号车刮地痕的起点作为抛射点是偏保守的,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高速汽车与摩托车的碰撞一般都会把摩托车抛出数米距离翻倒才形成刮地痕。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把第一种方法计算出的数值看作是v的保守值,并把两种方法计算出的结果作为小轿车车速的取值范围,即v=(82.1~88.6)km/h。

将v值及相关数据代入式(1),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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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图5-9,小轿车在与④号车碰撞前还与①号车发生刮碰,但现场照片显示,小轿车与①号车为同向行驶,①号车损伤比较轻微,刮碰对小轿车的减速作用可以忽略不计,于是可以把小轿车与④号车碰撞前的速度看做是小轿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车速。

结论 肇事小轿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车速为93~100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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