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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县环城路一岔路口中型货车与自行车碰撞事故车速鉴定

时间:2023-09-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事故发生在傍晚7时许,一男子骑自行车由南往北在一岔路口处横穿公路,与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中型货车发生碰撞,中型货车车头左前角横撞自行车右侧面。图4-7 中型货车与自行车碰撞事故现场图图4-8 现场照片事故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汽车碰撞自行车事故。但本案中因中型货车底盘较高,自行车被撞即翻倒并被碾压,因此碰撞点清晰,自行车遭碾压刮地痕的起点也可以认为就是碰撞点。

海县环城路一岔路口中型货车与自行车碰撞事故车速鉴定

事故概述 某县一条环城公路,为东西走向双向四车道混凝土路面,由中央绿化带分隔。由于道路两旁散布着居民聚居区,沿途开有若干岔口,并设有行人斑马线供两边居民往来穿行。事故发生在傍晚7时许,一男子骑自行车由南往北在一岔路口处横穿公路,与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中型货车发生碰撞,中型货车车头左前角横撞自行车右侧面。碰撞后自行车翻倒遭汽车左前轮碾压,并被汽车推着沿汽车前进方向刮地滑行37.00m停下。路面上没有留下汽车制动的轮胎印迹,但留下了被碾压的自行车清晰的擦地痕迹。碰撞使自行车人车分离,骑车人与汽车车头面板碰撞后向汽车前进方向的左前方凌空抛出,落地后其最后停止位置距自行车刮地痕起点29.60m。事故现场图和现场照片参看图4-7和图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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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7 中型货车与自行车碰撞事故现场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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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8 现场照片(案例4-4)

事故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汽车碰撞自行车事故。本案中,汽车没有在路面在留下轮胎的制动印迹。车检报告指出,该车整车制动率为62.1%,属合格范围,没有出现轮胎的制动印迹说明碰撞后驾驶员实施的是缓慢制动。在2.3.4节中我们曾指出,汽车实施缓慢制动摩擦系数的取值范围上下相差很大,而且本案中中型货车实施制动的距离不明,驾驶员可能是在碰撞前发现自行车实施了制动,也可能是碰撞后才实施制动。在这样的情况下,不宜利用中型货车的制动用制动印公式计算车速。

但本案中因中型货车底盘较高,自行车被撞即翻倒并被碾压,因此碰撞点清晰,自行车遭碾压刮地痕的起点也可以认为就是碰撞点。而现场照片显示汽车车头面板左侧有凹陷,尸检报告又指出,骑车人右侧腰部及右大腿处有汽车的绿色油漆,这证明骑车人是遭汽车正面碰撞凌空抛出,因此,我们可以利用人体抛出速度与抛出距离关系的式(2-39)来计算肇事中型货车的车速。

车速计算 写出式(2-39),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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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vp为人体抛出速度;μp为人体落地后在路面滑动时与路面的摩擦系数,根据表2-6,对于混凝土路面,着装男性人体取值为0.42,但正如在2.5.1节的分析中指出的,通过实践检验我们认为这个值偏低,应参照沥青路面取值,即μp=0.52;x为人体抛出距离,根据现场图x=29.60m;h为人体抛出高度,根据现场勘查,中型货车车头面板左侧凹陷到地面高度为1.00m~1.20m,取h等于中心点高度,即h=1.10m。将相关数据代入式(1),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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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与汽车的碰撞属于完全非弹性碰撞,而且人体质量仅相当于汽车质量的1/100,碰撞对汽车的减速可以忽略不计,因而人体抛出速度就等于汽车在碰撞瞬间的行驶车速。

还可以利用试验公式(2-40)计算车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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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肇事中型货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车速为54~63km/h。

办案方还附带要求我们对死者是推着自行车还是骑着自行车穿过公路做出鉴定。为此,我们调取了法医的尸检报告。报告指出:死者因碰撞导致的伤害有:

(1)右侧1~8肋骨粉碎性骨折

(2)右腰部有三处分别长3.0cm、2.5cm和1.5cm的裂口,附有绿色油漆。

(3)右腿处有面积为(9.0×5.0)cm2肌肉损伤,伤口上附有绿色油漆。

据调查,事故车辆为24寸自行车,人推车前进与骑车前进其身体高度大致相同,因而上述伤害中,死者肋骨骨折(其高度与汽车车头左侧凹陷的高度相吻合)不能说明死者是骑车还是推车穿过公路。但是腰部和腿部的损伤,却能说明死者是骑车穿过公路的。因为如果死者是推车穿过公路,其腰部和腿部右侧为自行车所遮挡,碰撞中与汽车直接接触的是自行车车身,而非人体,死者腰部和腿部的伤口上不会出现汽车的绿色油漆;只有在骑车前进的情况下,骑车人的腰部和腿部直接与汽车接触,才会沾上汽车的绿色油漆。此外,在推车前进的情况下,如遭汽车横撞,一般是人体与自行车一起翻倒遭汽车碾压,只有在骑车前进的情况下,才会产生人车分离,人体朝汽车前进方向抛出,而自行车则翻倒被汽车碾压拖行,这是典型的汽车与骑车行进的自行车碰撞的现象。

结论 肇事自行车在事故发生时,死者是骑着自行车穿过公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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